什麼是性賄賂?性賄賂在我國刑法受賄罪、行賄罪、商業賄賂中有規定嗎?國外關於性賄賂入罪的相關情況有哪些?

這是朱瑞峰的微博,說趙是涉嫌商業賄賂(性賄賂)


隨著中國社會從經濟到社會生活等各個領域的逐步放開,國人從思想上到身體上開始享受空前的自由,「權」、「色」之間的禁忌也被打開了。根據《婚姻法》的起草人、政法大學巫昌禎教授做過的一次統計:被調查的問題官員95%都有情婦,腐敗領導幹部中60%以上有「包二奶」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385條及389條,對於受賄罪和行賄罪的界定,僅限於給予財物及財產性的利益的行為,對於給予財物以外的其他不法行為並不進行規制。所以,送「財物「及」財產性利益」之外的東西並不會構成行賄罪,因此你從來不會聽到這樣的判決:「某某領導幹部受賄2000萬,嫩模三個...」。事實上,單純地依靠金錢賄賂,不但花費多,而且效果未必好,但如果給領導送美女的話,不但安全,又能迅速的拉近感情。

近年來,「性賄賂」花樣倍出。有老闆投資影視不為賺錢,主要的目的就是多簽些女演員送給官員享用。那些不需要演技的女演員,大部分目的都是來鍍個金,以後賣個好價錢。他們拍的80%的電視劇都上不了衛視,賬面上都是要賠錢的。那些野模或不出名的演員也說不了幾句台詞,往往觀眾還沒記住就掛了,不過電視拍出來後,不管有沒有人看,名片上都敢寫知名女演員了,野模們也能坐地起價,成為老闆們換取官員權力資源的籌碼。

與已經形成產業鏈的「性賄賂」對應的是法律的缺位,我國《刑法》對非物質利益不進行規制,已經無法應對我國反腐敗的現實,磚家學者都在苦苦思索對應之策,「性賄賂」入刑,似乎是最有效的解決種種腐敗弊端的最有效方式。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對涉及賄賂罪行的相關界定為:賄賂的核心在於受賄方期望對方能向其提供非法利益。這裡提到的非法利益,不但包括財產性賄賂,還包括了「性賄賂」等非物質利益賄賂。支持「性賄賂」入刑的學者們覺得,用「非法利益」取代「財物」,就會使任何形式的權力交易都受到有效禁止和追究,因此有必要借鑒《公約》的規定,對刑法條款進行修改,讓性賄賂入刑。

寄希望將性賄賂入刑消除腐敗出發點固然是好的,但性賄賂的客體是「性」,與金錢賄賂不同,性是無法量化的,性行為的發生往往伴隨著很複雜的生理及心理因素。兩性間的相互吸引、感情破裂破裂都無法用統一的客觀標準來衡量,這種情況下,你怎麼能證明哪一炮是真感情,哪一炮是性賄賂呢?「性賄賂」的受賄者往往只要聲稱跟對方是戀愛關係才給她拿錢替她辦事,法院就沒轍了。同時,對性賄賂的量刑也不好操作,一炮構成犯罪還是兩炮、三炮構成犯罪,這個很難判斷。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公眾對於防止形形色色的違法犯罪現象進一步升級抱著迫切的心理,動不動就希望動用刑法手段。但整治社會風氣不但需要「一刀兩斷」的氣魄,更需要的是「縫縫補補」的藝術。刑法具有謙抑性,是調控社會調控的最後手段。就好比是教育孩子不能動不動就打一頓,只有在其他法律手段無法加以治理的情況下,才有動用刑罰的必要。

性賄賂雖然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和公序良俗,但遠沒有達到像搶劫、強姦、詐騙那樣對社會基本秩序構成嚴重威脅的程度。而且,涉及性賄賂的官員絕大部分是黨員,即便法律缺位,還有黨紀約束,對已經發現的性賄賂,該定罪的判刑收監,不構成犯罪的開除黨籍、公職,實際效果遠比增加一個形同虛設的罪名好得多。


沒有規定,只有受賄罪,必須獲得經濟型利益才能入罪,這種如果要入罪,那可能要從瀆職罪著手,但是大部分瀆職罪都要造成實際損失,所以說這種單純性賄賂只能從黨紀處分。

但是實際中,沒有哪個正科級以上的幹部能經得起紀委帶到地下室雙規的。


我國現行刑法中沒有性賄賂的規定。

賄賂的內容僅限於財產性利益,現行司法在該領域的進步主要體現在將「借用」擴大到賄賂犯罪的打擊範圍之內。

個人對性賄賂入罪的認識:司法成本太高,沒有意義。

1.性行為在司法上的認定也不容易(既遂標準、同性性行為、非正常性交性的性質);

2.人類發生性關係的原因太複雜了(衣俊卿和常艷:是否能夠以二人之間存在感情為由否定性賄賂的認定)。

與其討論性賄賂入罪,不如徹底解決官員財產公開來的必要和可能!

國外的這塊大學畢業後就再也沒有研究過,這塊就不忽悠了。


主流刑法觀點認為賄賂必須是財產性質的,張明楷教授認為如果性賄賂能折算成金錢的話(比如請嫖)也可納入,像趙女士這種被老闆送去的不屬於張明楷教授所描述的可以折算成金錢的情況。

如果請託者所給予的全部都是美色與性,並且在關照下獲取了不正當利益,雖則該國家工作人員不構成受賄,但可以往濫用職權上靠,這還得看具體案情。

不過對官員來說,錢可比性的優先順序別高了N個檔次。


是我們南大法學院一個姓金的碩士生原創的概念,火了。

但貌似概念紅人不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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