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14歲以下殺人不犯罪?
新聞中多個留守兒童弒師案件,以及現在孩子們(部分)的口頭禪:14歲以下殺人也不犯法。讓人疑惑。
題主本身法本出來,工作後一直在法律類的出版社工作,擔任普法圖書和活動。但是這個問題真的很困擾,我們該如何向孩子傳達法律觀念呢?還是首先應該品德教育呢?(但品德教育也無可奈何?)首先我知道的是:1.刑法中的責任年齡,所以我知道他們在現行中國的法律中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本問題不討論】2.不承擔刑事責任是否等於不犯罪,我國實踐中是採用四要件?三層次?還是二階層?3.這些孩子的「犯罪行為」是否會記作案底?屬於刑事案件的案底嗎?
4.如何向孩子講述這一法律知識呢?【說實話,真不想給他們普及這類法律知識,但是他們肯定有機會知道】
十四歲不是犯罪年齡,是幼童年齡。
侵犯十四歲以下兒童從重處罰。
和十四歲以下兒童犯罪免受刑事處罰是一體兩面的。下調也理應一起動。
因為內核都是這個年齡的人對社會規範,對人際關係,對道德標準都沒有足夠認知。所以要重點保護,同時也免除刑罰。
十三歲的孩子被強姦了,你說【她還是個孩子,什麼都不知道,強姦犯死不足惜】
十三歲的孩子去強姦了,你又說【十三歲懂很多事了,這根本就是個小惡魔】這顯然是矛盾的。
本質上落到一個問題,你認為多大的孩子開始有上面那些認知了?
這不是一個要從個案探討的問題,而是一個要廣泛考察所有孩子才能得到答案的問題。
你是否支持十三歲的殺人犯判刑。
和你是否支持十三歲的賣淫女按嫖娼處理。是同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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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你們提出的十四歲以下犯罪屢教不改的問題,不是法律問題,而是社會問題。一個人不能正確認識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性,本身就能說明他對社會規範沒有足夠的認識。
可能你們都聽過那句聖母言論。
如果一個老人要為偷麵包而受到審判,那這個社會上的每個人都有罪。
那一個放任孩子從十二歲偷點小東西發展到十四歲捅人的社會呢?
明明是教育的問題,你卻要甩鍋給法律。我們不能解決部分孩子沒有監護人,義務教育缺失,在賊窩裡長大的問題。
但我們可以考慮解決掉那個孩子啊!當一個不比助力車高多少的孩子睡橋洞,睡廢汽車,睡廢舊倉庫,既沒有監護人,也沒有收入來源,童工都做不得,不違法就等死的時候,沒人想過怎麼救救孩子。
等這個被社會拋棄的人開始捅人了,我們開始考慮怎麼讓他永遠消失了。合著你們家孩子每天澆點水,施施肥就長成五好青年的。
文明人,文明人.jpg【對不起我們實在沒有能力給你提供一個健康成長的環境了,所以我們決定修改法律,然後把你放養,等你犯事了就直接幹掉。】
幹得漂亮!
完美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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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你們相信人不經歷教育就能對社會關係有清楚認知嗎?我不相信,一個人從小散養,長到二十歲也不過是靠慾望驅動的東西,非洲欠發達地區這樣的人有的是。
那為什麼有些孩子在十二三歲就能清楚的利用法律,利用社會關係,甚至利用他人的刻板印象來犯罪了呢?不能是因為他們就是神選之子吧。
是因為有人幫他們完成了社會教育。這個人是誰?抱歉,不是學校,是街頭的混混,這些混社會的,用言傳身教填補了這些孩子教育上的空白,他們就是這些孩子的老師,從效率上來說,他們是非常優秀的老師。
孩子一天天長大,你不去教育,自會有人幫你教育,不過教育出來的成果可能和你想的差別有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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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再補充,以上言論並不是說現行法律是完美的,它是一個妥協。如果能推動一個權威調查,證明中國的孩子十三歲就有足夠社會認知了那相關法條改成十三歲就沒問題。
這並非不可能,今年實行的新民法已經把限制行為能力人從十歲下調至八歲了。當然刑法的調整要更加慎重,急不得。
更理想的辦法是對每一個人做心理測試,通過了,按青年判罰,不通過按兒童判罰。然而心理測試還做不到完全精準,這背後還可能涉及一個巨大的黑色產業。就目前現狀,我更傾向於寧肯一刀切。
我們期待完美,但現實往往是妥協。
這是個老掉牙的問題了,沒有嘲諷的意思,它之所以"老",是因為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總會思考到這個息息相關的問題,不管你學不學法律。
我們首先要明確一個概念,法律的作用力是普遍性的,當然對於個別又有所調整。但個別是什麼個別,是鄰居家13歲零56天偷嘗禁果的王二狗還是13歲199天放火的趙四丫?
不只是刑事責任年齡,民事刑事各種法里或多或少都要涉及一條線,上下就是鴻溝。
美麗十八歲就能找到真愛,英俊二十八才有女朋友,是否要為任何一方改變結婚年齡?
變態十三歲殺害全家,變態的兒子後來乾脆十歲開刀,這個入刑年齡到底多少為好?
所以說,立法有技術性,我們能看到的各種數據結論,是整體上做的一個考量。(其實很大一部分也可以理解成抄來的_(:з」∠)_)以各種個案去舉證"不該有一條線"是不可能的,如果罪狀是靠人心證,那麼人人都讀法學院。這種標準,必須要有。
至於標準的高低,就算不討論什麼兒童傾斜保護,任何上下的調整都不可能全盤兼顧個案的誤差。且不說全世界最低刑事責任年齡12-18的都有,就算規定了十歲,也會有漏網之魚。
面對各種年紀輕輕就犯案的"兒童",如果心證入刑才是制裁,現行框架下就是制裁不了,犯罪卻無刑責,線上線下兩個世界,他就在線下。
我們每每看到一些極端殘忍的個案,該做的不是譴責為什麼法律垃圾到給這種人活路,這類想法除了義憤,沒有實際操作意義。
立法者的驅動性跟老百姓的需求不一樣,如果調研考察後,綜合當代兒童身心特點來看,有些數據值得變動,那麼就會改變,比如民法總則限制行為能力年齡從10歲到8歲的調整,就考量了時代特點。
而這個備受詬病的14,並非不可能改成12、13,結婚年齡也許有一日也會變成18、20,財產犯罪入刑的數額點和層級也可能變。
什麼都可能變,但每次變化絕對不可能盡善盡美。首先,有些概念是不對的,14歲以下,是不承擔刑事責任,不是不犯罪!
當然,這些都是司法系統的人的看法,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樸素直白的看待問題,就是一句話,殺人不犯法!還有,諸如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老百姓統稱為放人,刑事拘留統稱為關人!
對於那些法律概念,廣大人民群眾沒興趣知道,更沒耐心聽你普法,他們知道的,就是殺人償命,欠債還錢!
說個真實案例吧。一個10歲的男孩把一個8歲的男孩勒死拋屍,後來案子破了,沒到年紀,就放人了。後來,聽說那個殺人的男孩出交通事故,被撞死了。
交通肇事,不賠錢,判三年,賠錢判緩刑。75周歲以上的,判處死刑不執行。謝邀,我想講一個故事,其實也不算是故事,是一個案例,但現在快到凌晨三點,已經連續不停幹活19個小時了,不斷地出警、抓人、做筆錄,辦手續、帶嫌疑人指認現場、追臟、關人……期間還穿插出警處理情侶喝多吵架、學生鬧矛盾糾紛、開會等等,先佔個坑,有空來答……
11月21日更新
我們這有一個嫌疑人三哥(化名),目前只有13歲8個月大,我在之前的派出所工作的時候,就聽說了這位三哥的大名,在我調到現在的派出所工作,並第一次抓到他的時候,他也只還剛剛12歲,也終於見識了這位神偷。
這位三哥剛開始作案的時候,主要是盜竊商店,商店裡面的錢、煙、飲料都是他的作案目標,偷得錢之後就拿去揮霍,請「道上的朋友」吃、喝、KTV消費,煙就拿去發給「道上的朋友」,交友廣泛。並且一個晚上的時間,他能作案十幾起,我們這誰值班剛好遇見他頭一天晚上作案,那值班那一天的警力基本就在不斷地接警、出警、做筆錄、辦理受案手續中度過,再派另一組滿世界尋找三哥。三哥的作案目標包括但不限於入室盜竊、盜竊商店、盜竊門面、盜竊倉庫、盜竊汽車內物品。三哥一個晚上作案少則可得幾千元錢,多則上萬元,有時候也僅僅得一些飲料、食品、首飾、手機等非現金財物,到後來還偷成人用品,三哥手大方,錢到手後從來不留,KTV、酒吧、到豪華酒店開房,等第二天或者通過幾天偵查後抓到他時,他已身無分文,抓到三哥的時候,三哥明說:「如果不是錢已經用完了,我是不會出現的,你們也不會抓到我。」
三哥還有一個神技能,能在幾秒之內偷到一輛助力車。有一次三哥偷助力車被抓 ,人和車一起被帶到派出所,因為我們沒有辦法處理他,經過一頓教育後,我們跟三哥說:「你要是能在20秒之內把助力車打響,我們就讓你走。」後來三哥就隨便拿了一把類似的摩托車鑰匙,也就是我們一轉臉說兩句話的時間,不到五秒,三哥就把助力車弄響了,我們一幫人直接無話可說,要知道三哥當時也才比助力車高不了多少。
自從三哥被抓之後,他的經驗也開始慢慢變得豐富起來,他知道我們抓到他之後,是沒有辦法處理他,所以三哥也就比較痛快,問什麼說什麼,臟物在哪裡只要是沒有花掉或者用掉的,也老老實實帶我們去找回來退還給被害人。但是這又能起多大作用呢?
據不完全統計,三個作案不下百起,盜竊財物價值達幾十萬
三哥的住處也是哪裡都有,從橋洞、網吧、橋廊、廢棄的汽車、廢棄倉庫、山林,發展到後來明目張胆地鑽進他人住房呼呼大睡。
三哥也從小偷小摸發展到了搶劫、拿刀捅人的地步,但是他仍然未滿14周歲,按照法律規定,不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都不能對三哥進行處罰。但是我們仍然疲於奔命,三哥不斷地偷、搶,我們不斷地出警、勘查現場、調監控、找人……
短短一年多的時間,三哥也從一米三左右的小孩子長成到了一米七的大孩子,而且相貌完全不像是未成年人,後來我們接到很多受害人描述的時候,都說嫌疑人是20來歲的小夥子,但是查證之後,發現其實是未滿14歲的三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所以,根據法律規定,三哥未滿14周歲,所以三哥做任何違法犯罪的事情,都不會得到相應的處罰,包括故意殺人、搶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三哥的盜竊、搶劫這些行為,從行為構成要件上來看,是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的,但是,根據上面這條法律,三哥是沒有罪的,為什麼這麼說呢,就是因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句話,所以,三哥連司法程序都不會進入,公安機關根本就不能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檢察機關也就無法對其進行提起公訴,法院更無從判決。
所以,對於未滿14周歲的人來說,他做了違法犯罪的事情,但是他就是沒有罪。
不要跟我提修改法律這事,我不是人大代表,修改法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的職權,如果有人大代表看到這條回答,如果覺得可行,可以提議修改刑事責任年齡,感激不盡。
更新一下,有人說關到什麼學校啊,少管所的
說得倒挺容易,抓到人了,送去哪??哪個單位敢接收?你說孤兒院?孤兒院說:人什麼送我這,我這又不是關犯人的地方,不收!送少管所?少管所說:你憑什麼送我這來?你連個審判書都沒有就讓我關人?不收!你想讓法院審判他?法院說:檢察院不起訴你讓我判毛啊?你移送檢察院起訴?檢察院說:為未滿14歲你拿來起訴?腦袋讓門擠了?滾!送看守所?看守所說:你TM連個拘留證都沒有也好意思送人來我這關?不收!你呈請拘留手續,局領導說:法制都沒批,你讓我批個毛手續啊?滾!你呈請法制審批?法制說:你所領導都沒批,你讓我批啥?你呈請所領導審批,所領導說:滾!
該調整了,當初制定十四歲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限,早熟早慧已經是現代特點了
一個規則無差別的重複適用,就是公平。
如果一個4歲的小孩,在幼兒園裡和小朋友打鬧,並掐死了小夥伴,該不該判刑?把這個4歲的小孩扔進監獄?
如果你的答案是不該,那麼必然就要在4和18中尋找一個臨界點。
目前臨界點是14。
這種臨界點是必然要存在的,不管它是14,12,10還是8。
即使八歲以上負刑責,七歲十一個月的孩子殺了人還是不能追究。
90年代公安部就向人大提出想修改到13歲,人大沒通過。怎奈刑法14歲這個標準,全世界大陸法系都是抄的德國刑法,德國刑法說14歲,你讓那些凡事以德國刑法馬首是瞻的刑法學人士去加以修改?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法律的滯後性不是說說的,想改真的很難。
謝邀這種事不成為社會現象是不會出現法律上的進步,我們這的慣例是個例不說明情況,只有出現大範圍問題才會立法解決。雖說有些小孩子讓人恨的咬牙切齒,不過真沒什麼好辦法,例如:推幼童墜落致死的小女孩。
謝邀,作為一名非法律人士的媒體人,我想簡單說下自己的看法。14歲以下不犯罪現在的確成為了一些孩子的保護傘,我們之前常說熊孩子,但在我看來,這些觸碰到法律底線的14歲以下的兒童已經不能簡單的用熊孩子這個詞來形容了。在我看來,無論是多大年紀,違反法律必然要接受懲罰。14歲以下的兒童,大部分心智尚未完全成熟,他們所做出的一些行為也許是受某些影視劇的影響,也許是習慣了網路遊戲里的打打殺殺,也許是沒有認識到自己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如果說14歲以下殺人不犯罪,那我們該如何正確對待兒童犯罪的事情。我們總不能教育孩子,你們還小,所以可以為所欲為,反正也不必付出代價。倘若真的這樣,可想而知我們的國家會變成什麼樣。在我看來,犯罪就是犯罪,無關年齡,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十分同意@萊布尼茲之夢的觀點這些年來,青年和中青年成為網路的主流,尤其是在某些有一定門檻,不那麼歡迎小學生的理性客觀的平台,於是我們看到了網路輿論中出現越來越多的對小孩和老人的零容忍。理性的頭腦總是比不過更理性的屁股,這多少讓人覺得以後些悲哀。哪天等我們這些人變老了,網路上真正有了老人的話語權,恐怕「壞人變老了」才會變成過去式吧。可是當我們老了的時候,難道真的一定能跟得上時代嗎?今天被我們「零容忍」的熊孩子們,二十年後說不得照樣在某些我們無法預測的平台上感嘆「壞人變老了」,照現在網路上我們的言行,似乎也算不得是污衊了。14歲以下的小孩子殺人為什麼無罪?絕大多數不懂法的人都會覺得這純粹是出於保護未成年人,並且噴未成年人保護法為未成年犯罪保護法。這其實是很荒謬的。14四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殺人無罪,是因為他在法律上的地位跟無法辨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一致的。從侵權責任法的角度,未成年人侵權跟動物侵權在處理時也是類似的。說的直白點,法律上不承認他是個完整的人,不認為他具有完整的人所應該具有的行為能力和辨別能力,默認他是不知好歹、不分輕重的類人型生物。跟這種生物較真,有必要嗎?有句話叫什麼來著,「你永遠無法戰勝一個傻X,因為他會把你的智商拉到跟他一樣的高度然後用豐富的經驗打敗你。」絕大多數傻X至少還算是個完人,而14周歲以下不是無人也是限人,有什麼好計較的?另一方面,我國法律對監護這個概念,不管是在立法上,還是實務中都十分混亂,同時也沒有親權的概念,所以很多問題都是放任道德和家庭來解決,這是不合理的。在某些領域,確實應當由法律來調整而非道德,但根據現在的輿論環境、司法環境,往往是個人都可以揮舞道德大棒來痛毆法律,教訓法律人保持謙卑,所以短期內我是不看好對這方面會有所改善的。比方說: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殺人放火的,是不是可以推定他的監護人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沒有監護能力,從而剝奪其監護權,從而由國家或社會機構對未成年人進行撫養和教育並向其父母徵收相應的撫養費?又要剝奪監護權讓人家骨肉分離,又要逼父母給錢,這可能通過道德實現嗎?不可能。只能通過法律。但按照現在的司法環境、按照現在的民意,就算有這樣的規定,哪個法院、哪個法官敢站出來做這樣的事情?這可真是把一個家族得罪到死的事情,到時候這個法官被人人肉扒各種黑歷史掛網上,被噴「滅絕人性、喪盡天良」,各種謠言說他其實是小孩的親生父親……你們真的會堅定地站出來給他支持嗎?一個法官一年判200個案子,少說會有100人敗訴,也就是至少會有100個人連同其家庭對這個法官不爽,15年下來,1500個人連同父母子女看他不順眼,這已經是細思恐極的事情了。「通過法官的判決,敗訴方充分認識了法律的權威與公正,並表示一定會盡最大努力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這種好事情一年能碰到幾次?要說絕大多數敗訴方是這樣子的,你信嗎?
我原來也那麼想過,那年紀之前一定要殺個人,不要負責任,不然就虧了。後來我長大了。
問題不是未成年保護法中規定的14歲,而是未成年保護法中缺乏對特殊情況的額外規定。
當未成年人 多次/有周密計劃/有預謀/有周密反偵察手段 犯罪的時候,我們還只能把他們當未成年保護起來,這才是最大的問題。
當一個多次/有周密計劃/有預謀/有周密反偵察手段的這些未成年罪犯,請規定以成年犯罪從輕,而不是一赦了之。
商鞅立木賞金的事情,2000多年後的現代人還是辦不到。
如果有人訓練一批14歲以下的幼童用來犯罪,
謝邀,在我看來,在現在的社會上,未成年人的體格感覺是越來越強壯了。
比如我之前路過的一個小學門口,看到有個小學生170高且看起來很成熟,按理來說他已經具備了十六歲孩子的行動能力,只是他的心智可能尚未達到像十六歲孩子那樣。
換個角度看,未滿十四歲的孩子違法犯罪,情節稍微嚴重的比如殺人。首先假設他是具備像十六歲孩子一樣的力量,但是法律上他是屬於未滿十四歲的,心智尚未成熟,不構成犯罪。
這樣說,豈不是屬於過失殺人的案例一樣?答案是否定的,過失殺人也是根據當時的情況來判。可是在法律上為了未滿十四歲孩子的成長,未來考慮才不判刑。
在社會看來似乎孩子生來是純潔的,責任都歸結於監護人身上。在我看來,人,天性具善惡,各佔一半。
不僅是有環境的影響,自身也有原因。
法律是否需要更改,是否存在漏洞。我們都無法改變,畢竟不是立法者,不存在那個能力,只能自己討論。
我的觀點的話,犯罪行為,並不取決於年齡。對於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來說應該觀察他是否具有依靠自身能力去犯罪,並不能說因為他天真,心智尚未成熟而直接判他是無罪的。
這是對受害者家庭的不負責也是對這個孩子的不負責。假設他知道自己殺了人,本身是一件錯誤的事情,但沒有受到該有的懲罰,那麼會不會構成他下一次犯罪的其中一個原因呢?
第一次寫回答,有點緊張,我的知識不夠廣泛。大多數是依靠自己的想法寫的,如有不好的地方請提出意見,我會對此做出更改,謝謝。首先,糾正一下幾位答主所說的:「不是不犯罪,是不負刑事責任」,這一說法是錯誤的。
14周歲以下殺人,就是不犯罪。
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統稱為犯罪構成,其中包括:犯罪客體、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就不認為是犯罪。
題目所討論的就是其中的犯罪主體,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並且依法負刑事責任的人。
而負刑事責任(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需要有生理基礎,即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所謂辨認能力,指一個人認識自己特定行為的社會性質、意義和後果的能力,包括對事實真相本身的認識能力和對事實是非善惡評價的認識能力;所謂控制能力,指一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支配自己行為的能力。
人只有生長到一定時期,達到一定年齡才具備辨認、控制能力,才能認定其具有罪過心理(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才能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自然人不滿14周歲的,推定其不具備法定的辨認和控制能力。
我認為這是經過充分的科學論斷及社會考察得出的結論,也許你會說現在有很多不滿14歲的小孩子什麼都懂了,鑽法律的空子為非作歹,這只是因為他們具有曝光度,能讓廣大群眾看見,這牽涉到個例的問題。當然,我不否認隨著社會的進步,這條法律可能會有所修正(比如今年民法總則將限制行為能力人由10周歲下調為8周歲)。
但對於大多數未成年人來說,法律的教育作用、指引作用與強制作用一樣重要,所以我認為就目前總體情況來看,14周歲這一項規定,並無不妥之處。瀉藥,單純立法理論暫且不談,從司法實踐的角度談談想法。刑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的肯定建立在構成犯罪的基礎和前提上,這點從刑法條文的具體規定可以看出。但同樣不支持樓主的想法,司法實踐中,14歲以下的人,其對故意殺人理解是存在障礙的,突出表現為可能對故意殺人的行為有一定認識,但是對結果認識不足,對故意殺人可能造成對自己人生的影響沒有認識能力。其次,從個案分析,14歲以下的故意殺人激情犯罪較多,預謀犯罪少,部分行為人對打擊工具,打擊部位缺乏清晰認識。有鑒於此,刑法對14歲以下的行為人特殊保護,有其必要性。
不承擔刑事責任就意味著不成立犯罪。不管采哪一種犯罪構成模式,刑事責任都是成立犯罪的必要條件。
實踐中一般采四要件。當然這並不是因為四要件更好。四要件的代表人物是高銘暄教授。新中國初期刑法界學習蘇聯,刑法界主流學說是四要件說。很多法律界從業人員最先接觸到的都是四要件,所以他們辦案都采四要件。四要件無法處理主犯因不具刑事責任能力無罪而從犯有罪的問題。
《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以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依法予以封存。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殺人行為不是犯罪,所以不存在犯罪記錄封存的問題。看圖不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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