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留守女童慘死糞池?兇手是12歲男童,要如何制裁?刑法如何處理這樣的案例?

【#留守女童慘死糞池#,12歲同村男孩成兇手】2016年8月,江西九江8歲女童的屍體被村民從糞池撈起,屍體被壓三塊水泥。經警方調查,兇手為同村12歲男孩。據稱,男孩疑因搶奪手機不成將女童殺害。因該男孩未滿14歲,事後仍回到學校上課數月,後被勸退。男孩奶奶不相信:「12歲孩子,怎麼會殺人呢?」#微博熱點視頻#http://t.cn/RImTUxV[/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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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兒童(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不承擔刑事責任是由刑法而非未成年人保護法確立的,即使後者有類似規定,也是注意規定,不成其為刑法法源。對這一社會公眾的普遍誤解有必要匡正,因此已經對問題進行編輯。

2. 制裁一詞非常恰當。刑事制裁(strafrechtliche Sanktionen)分為兩種,一是刑罰(Strafe),二是改善與維安措施(Ma?regel der Besserung und Sicherung),國內一般借用日本漢字詞稱作保安處分。對於行為違反刑法,但因無刑事責任能力而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改善與維安措施。

3. 我國沒有在刑法典中將改善與維安措施獨立成章,但我國刑法的確採取了刑事制裁雙規制,零散地規定了一些改善與維安措施。典型的如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的責令管教及必要時的收容教養,第18條第1款規定了對精神病人的責令嚴加看管和醫療及必要時的強制醫療。此外,第35條對外國人的驅逐出境和刑法修正案九引入的第37條之1職業禁止,性質上也都屬於維安措施。(以往前者多被視作附加刑,但體系解釋上有障礙。)

4. 我國應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完善具體實施的細節,明確何謂「必要時」,以及收容教養和強制醫療的決定機關(最好是法院)、執行機關、執行場所、執行程序等。至於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宜因為新媒體時代個別極端案件激起公眾憤怒就盲目立法,在完善改善與維安措施的前提下,我國目前設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大體上是妥當的。


我上初中的時候,也就十三四歲,學校門口天天有小痞子打架的,捅死人的也有,12歲的孩子殺人沒什麼奇怪的,我就見過拿刀捅的,死沒死不清楚,不過估計至少殘。

小學四年級就知道有所謂的「扛把子」打群架,學校後面是體育場,放學把人帶過去群毆,也就10歲孩子。

別把那些所謂的「孩子」想的太好。

初三的時候,學校一個年紀前幾名的照樣參與打架,強姦了一個妹子,女生不敢報警,就死活不來上學,在家裡,爺爺奶奶也沒辦法,最後還是女生在外地的伯伯回來把孩子接走了,那女孩現在都有抑鬱症,最近在國外治療,前一段時間跟她聊過,不知道以後怎麼過。

他們不是孩子,我一直提倡把刑法免責年限設置低一點,或者把殺人,故意傷害等罪名不設免責年齡,哪怕2歲殺了人照樣要負責。

這種事情偏遠地方多的是了,我家鄉那地方還不算偏遠都很多,何況更偏遠的呢?而且也沒多久,15年以後環境才好了一些。我上高中的時候依舊有很多,要不是我舅舅在當地也算是「混」的不錯的給我出面解決了一些事情,我也挨不少打了估計,就這樣我也是挨過一兩次的,幸虧我皮厚,跑得快,沒怎麼受傷,就衣服髒了點,他們打人捅人是沒道理的,看你不爽,或者就是因為看了一眼,課也不上,老師不敢管,我媽在學校旁邊藥店上過一段時間班(高中學校),幾乎每天女生來買避孕藥,這還是15年。

這只是報道出來的,不報道的還有很多,至少我知道就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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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刑法故意殺人,傷害,強姦等免責年齡我建議不設,小孩子犯罪了可以適當減刑(死刑改死緩,死緩改無期這樣),但是必須要負法律責任


12歲免於刑事處罰。

如若該男孩確有實行行為,那麼是可以要求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如果其他人存在教唆、幫助等行為的,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這應該歸為法哲學問題

我很明確告訴你,現有刑法解決不了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犯罪問題

現有刑法對於14歲以下的惡性犯罪,無可奈何

一個國家,對一種犯罪行為無可奈何,是羞恥的,是該反思的


我說我信這些涉事未成年人長大之後會後悔,會得到因有的報應,你信么?


刑事責任年齡劃分:

1、已滿 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八類罪名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6、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個人看法:

本人下出絕對結論:這個兒童改造性極差。社會未來隱患之一。


…一個親戚被一十四歲小孩兒割了脖子…無仇無怨…


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受刑罰處罰。


單就法律制裁來說,可能無法得到一個讓人感到公平公正的答案:小女孩慘死,兇手卻因為不滿足刑事責任年齡而逍遙法外,真是令人痛心吶……可是,法律的就是這樣

然而,除了法律制裁之外,還有道德制裁、社會制裁啊,現在你我所感到的不如意,將來也都會成倍的出現在這個男孩人生中。


這個孩子才12歲,刑法是無法追究他的刑事責任的。頂多由其監護人進行賠償,可以說這個女孩死了就死了,家裡人頂多在賠償數額,也就是在錢上多努力,別無他法。

法律是用來規範社會實踐的,但是社會實踐幾乎永遠走在了法律條文的前面,法律的滯後性是其在某些方面和事件上帶來一些不公的重要原因。在現在這個信息時代,現代化程度如此之深的社會,按照法律規定的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通過手機電腦等等數種渠道來了解社會,其中有好的自然也有壞的,其成熟的速度和年齡早已不再是立法時的狀況了,何況因為法律的滯後性,立法之時就已經慢了一步了。而就是這種規定讓諸多早熟的「未成年」犯下罪行卻逃脫懲罰,且洋洋得意。這也是互聯網上頻頻爆出某地校園暴力的重要原因。早熟不是錯,但是利用早熟的思想,做了這個年齡不該做的事情就是錯!法律對這種現象仍然視而不見,不求進步更是錯!


對於故意殺人、強姦等重罪問題,量刑時應取消犯罪年齡限制。以及,強烈要求國家建立一個公開的信息庫,公布犯罪人員信息供自由查詢,誰TM知道姑娘們嫁的是不是小時候玩過殺人、玩過未成年強姦遊戲的人渣啊?

但未成年人量刑上限,可以不判死刑

明知而故意為之,這與年齡沒關係。上次未成年人輪姦女青年案子,難道這是個走路不小心撞到邊上女青年,JJ不慎崛起插穿女青年多層褲子,意外滑入因道的意外嗎?這難道不是故意行為嗎?說不定小小年紀都已經懂顏射懂乳交各種花式了

故意行為,絕不能因年齡問題就輕縱,反而要更加嚴懲。人家還在教室里五講四美三熱愛的認真學習做祖國花朵的時候,你就已經是這種德性了,這將來小和尚要是長成了大和尚,豈不是要上日天下日地了?

放縱,就是最大的犯罪

包括這些殺人行為,你要說完全清楚後果,倒不一定,但是,我也不判你死刑啊

有時候各位學法的學成了書獃子,法是什麼?寫在紙上就一定是正確的嗎?為什麼不能簡單一點呢?簡單一點,群眾也明白一點,知道什麼可以幹什麼不可以干,普法也通俗一點容易傳播,法院也輕鬆一點,比如故意殺人這種案子,一命抵一命,我看行

有時候,學學伊法治國個別條款,也是極好的

偷錢就剁手、強姦割JJ、未成年殺人,養到成年後再絞死,除非家屬原諒否則一命抵一命,簡單粗暴但公平操作性好

法是個好東西,就是被讀書的搞得太複雜留了太多人為操作空間了

你看,老太太打氣槍的還在牢里,人家地方法院鑒定說自己拍賣的不是槍了,自已給自己開脫,有什麼意思呢?

怎樣鑒定槍支?唯一標準:制定法律,走私販賣槍支者,用所販槍支槍決,生死自負,不死無罪,死,就是罪有應得

你看,這樣就容易多了,本庭宣判:拿這幾把氣槍,去把老太太崩了。

崩不死?那人家就沒罪啊,釋放,回家過年


其實這太惡劣了 理論上你只要早熟點就可以無法無天了 而且現在的小孩其實都懂得很多 細思極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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