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惡性事件的曝光成功促成了立法修法的案例?
有哪些法案是在某個曝光度很高的惡性事件之後具有針對性地通過以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比如美國有很多以受害者命名的法案和 Amber Alert 之類的。
問這個問題是因為最近有不少惡性事件發生,也都有了很高的曝光度,激發了很多網路上的討論,但個人認為如果不能及時將大眾對個案的關注和參與轉化為更一般化、更有實際效力的法律法規,那麼這些個案也只會停留在「社會新聞」甚至「獵奇」的層面,並被迅速遺忘,而類似的事件仍然會反覆發生。而且如果錯過了初次發生時的高關注度時期,以後再發生這樣的事,輿論就會開始麻木,也就更不可能有所行動和改變了。所以想問一下有那些成功的案例,以及有哪些經驗教訓。
相關問題:那些曾經轟動一時的新聞事件,都有哪些後續發展? - 社會11 Laws Named After People
2003年的孫志剛案,被視為媒體推動立法的經典案例。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職於廣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孫志剛在前往網吧的路上,因缺少暫住證,也沒有隨身攜帶身份證,被送至廣州市一家收容人員救治站。在這裡,孫志剛受到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收容人員的野蠻毆打,並於3月20日死於這家救治站。這一事件被稱為「孫志剛事件」。
官方最早堅持他是正常因病死亡,但在《南方都市報》記者陳峰調查後,發現他是被毒打致死。後官方不得不重新進行調查,最後公布的結果是,孫是在醫院中被護工和同房病人毆打致死。
孫志剛案並非孤例。為了救助流浪漢和乞討者,中國地方政府設有收容所,目的據稱是為了幫助在城市的無業游民返回家鄉。但是,在實行過程中,部分收容所員工不但沒有救助弱者,反而對被收容者進行敲詐勒索甚至辱罵毆打的違法行為。由於孫志剛的死亡,加之其大學生的身份,事件產生了極大影響。許多媒體詳細報道了此一事件,並曝光了許多同一性質的案件,在社會上掀起了對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討論。先後有8名學者上書人大,要求就此對收容遣送制度進行違憲審查。2003年5月14日三名法學博士俞江(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騰彪(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許志永(北京郵電大學文法學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書,認為收容遣送辦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規定,與中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相抵觸,應予以改變或撤銷。2003年5月23日,賀衛方、盛洪、沈巋、蕭瀚、何海波5位著名法學家以中國公民的名義,聯合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孫志剛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實施狀況提請啟動特別調查程序。同年6月20日,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該辦法的公布標誌著《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廢止。
收容法的終止,絕非媒體一家之功。但孫志剛案的後續發展,是中國媒體黃金十年的集中體現。在孫志剛的不幸事實背後,你可以看到媒體與公眾,政府與學者,民意與決策的良性互動,各方力量匯聚起來,最終撬動了黑色的現實。
十多年過去了,孫志剛案被寫入教科書,它對新聞界至今仍有不可替代的意義。
因為,在別處,仍有更沉重更黑暗的現實存在,仍有無數人承受著不公、絕望和屈辱。在大部分時候,即使花很大很大的力氣,用很多很多的報道,也並不能改變這樣的現實分毫。但是,每當我要淪落成接受「存在即合理」的犬儒者時,總會想要翻看一遍孫志剛案,吸取一點信念,那一點點信念就足夠繼續去為之努力了。
我心目中這個時代最好的媒體人,那個穹頂之後離開,或許再也不會出現的人曾這麼說過:「仔細留心現實,能看到新的局面在出現。力量匯聚起來,契機就會出現,有時候這個契機的出現非常非常細小,你要很敏感,而且要像釘子一樣毫不猶豫地嵌進這個縫去。那個縫隙只有很短的一個時間才出現,你要嵌進去,才能把現實撬動起來。」
儘管絕大多數努力看上去並無所用,但仍將懷抱希望,尋找撬動現實的那個縫隙。PS想要知道孫志剛案後續的後續,可以移步評論。2011年,國家頒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並廢止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最大的變化在於,以前法律允許「先拆再補償",而現在,原住戶不得到補償,就不得進行拆遷,原來的《拆遷管理條例》,規定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而現行的《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這一點新的改變,說是「字字帶血」不為過,
2009年11月13日,四川一位女業主唐福珍,用自焚的方式阻止對自家三層樓房的暴力拆遷,傷重不治身亡,唐福珍的哥哥回憶道,「唐福珍往身上倒了兩次汽油,下面的人沒有試圖阻止,『還回話要求其』不要與政府作對,你現在下來還來得及。」(事發時的視頻截圖)
2010年9月10日, 江西撫州市,100多名政府工作人員圍住了鳳崗鎮鍾家,就房屋拆遷「開展有關政策法規解釋和思想教育工作。」 31歲的鐘如琴、59歲的羅志鳳,以及鍾家的結義兄弟葉忠誠(79歲)點燃了澆在身上的汽油,一死二傷。 鍾家姐妹鍾如翠、鍾如九在準備赴京反映情況的路上,又遭到數十人的暴力阻攔及非法拘禁。
類似的故事,還有很多,我只選取了被媒體廣泛報道,真實性可以確定的兩例。
正是由於一個個這樣的事件,房屋徵收與拆遷才獲得了政界,學界與一般大眾的空前關注。 儘管新的法律已經出台,類似的惡性事件漸漸淡出人們視野,但從各種渠道,我們仍能或多或少聽聞層出不窮的「釘子戶」事例,地方政府雖然稍微收斂了一些,但仍然在用更間接的方式向被拆遷者施壓。現行的法律還有不少漏洞,例如對房屋價值及補償金額的評估,並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缺乏權威的第三方評估和監督機構,導致現實中還有不少強迫訂立的補償協議。但至少有一點值得欣慰: 我在在司法案例資料庫進行了檢索,發現自2011年以來,我國已經有了一萬六千多起針對房屋徵收補償的訴訟,我們有依據,有渠道,去討個說法。這個世界上的不公正,從來不會停止,但至少我們手中不是手無寸鐵,
這正如地上的路;其實地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 但有很多的人,已經倒在了之前的路上,我們不能忘記。我想起了日本的「酒鬼薔薇聖斗事件」——我最開始關注這件事是因為去年一本叫《絕歌》的兇手手記出版並登上日本亞馬遜暢銷書榜首位,不過這是後話了。這起極其駭人聽聞的惡性殺人事件可怕到使得日本修訂了《少年法》,將犯罪刑事責任的最低適用年齡由16歲調至14歲。 1997年2月10日下午,兩名還在念國小的女童結伴走在神戶市的街道上,突然被人從背後用鎚子重擊,其中一名女童身受重傷,兇手逃之夭夭。一個月後的3月16日,一名國小女童遇見一個詢問廁所在哪裡的少年,好心的女孩將他帶領到了學校的廁所處。少年很禮貌地說:「把臉轉過來吧,我要謝謝你。」可是沒想到當女孩轉過來時,少年便用鐵鎚對其頭部進行猛烈錘擊,再度逃之夭夭。這位可憐的女孩最終在被送往醫院數天之後不幸身亡。而在少年逃跑的路上,被另一名國小女童撞見,喪心病狂的少年掏出小刀刺向其腹部,隨即逃離。那位少年當天激動地在日記中寫道:「我今天做了一個嚇人的實驗,來證明人類有多麼脆弱……當女孩轉向我時,我便揮動了手中的鐵鎚。我想我敲打了她好幾下,不過我記不太清楚,因為我實在是太興奮了。」少年每次作案後都會在日記中向自己創造的神明報告,他認為這樣自己就不會被逮捕。而這兩起案件都遠遠沒有接下來發生的事情可怕,最惡劣最可怕的便是這第三起殺人事件——同年5月24日,同樣還在念國小的11歲男孩土師淳正興高采烈地走在前往祖父家的路上,偶然遇見了一位看起來大他幾歲的小哥哥。這位小哥哥告訴他,「有藍色的烏龜」。於是,好奇的土師淳便跟著這位小哥哥來到了附近的一個高台上。沒想到,他的脖子突然被繩子緊緊勒住,直到停止呼吸。小哥哥將他的屍體隱藏後便離開了。隔天,兇手回到案發現場,將受害者的頭顱割下,並將其放入膠袋中帶走。(兇手後來的精神鑒定報告中顯示,兇手曾向受害者的遺體射精並在其面部劃開傷口飲血!!!簡直太太太喪心病狂了!!!)兇手並沒有將受害者的頭顱丟棄,而是將其帶回家中清洗,並在5月27日凌晨時分將頭顱放在了一所中學校門口。而直到上午六點四十分,頭顱才被學校管理員發現,同時被發現的還有少年的「宣戰聲明」——
好了,遊戲開始了。各位警察先生,來試試阻止我吧。我不想看到人類的死亡,可是沒辦法,殺人的愉快感讓我停不了手了。這常年積累下來的怨氣,就讓我用流淌的鮮血來制裁吧。
——SHOOL KILL(兇手將「SCHOOL」誤拼為「SHOOL」)學校殺手酒鬼薔薇 6月4日,神戶新聞社收到了一封來自「酒鬼薔薇聖斗」的信——信中稱自己就是三起案件的兇手,並稱「現在,就是遊戲的開始」。由於有新聞媒體將「酒鬼薔薇聖斗」錯報為「鬼薔薇」,他還憤怒地寫道:「從現在開始,如果你們再念錯我的名字,或讓我憤怒,我將會在一個星期內殺掉三顆野菜……如果你們認為我只會殺害兒童,那真是一個大錯特錯的想法。」但是最終這名兇手(由於日本法律禁止媒體使用少年犯的真實姓名,所以日本國內都將其稱為「少年A」)沒有逃脫法網。最初,警方懷疑土師淳斬首案件的兇手是20至40歲的成年男子,但在反覆偵查的過程中將目標鎖定在了少年A身上。在比對了少年A的筆跡以及經受襲擊女童的指認後,警方懷疑其與這三起案件有關而將他逮捕。被捕的少年A很快就承認了他是這三起案件的兇手,並且對自己尚年少身高不夠沒能把頭顱掛到校門上方表示懊悔——此事立刻在日本引起舉國嘩然,因為兇手竟然是一個只有14歲的少年!!!那個錘擊三名女童頭部、用小刀刺向一名女童、勒死一名男童並將其斬首向其屍體射精並割開傷口飲血的兇手竟然是一名只有14歲的少年!!!當時的日本《少年法》規定,禁止對未滿十八歲者判處死刑或是無期徒刑。由於少年A又不滿十六歲,所以只能由家事法庭來審理,檢察官不能對其起訴。由於這起極其惡劣的事件,日本國會於2000年修訂了《少年法》,將犯罪刑事責任的最低適用年齡由16歲調至14歲。 不過這件事情到此還沒有結束——從少年A自己的供述和旁人的回憶中我們了解到,社工很早就曾告訴他的母親說她的兒子精神狀況很不穩定,他在上學沒多久之後就開始攻擊女生,還始終隨身攜帶鋒利的武器。在犯下命案的兩年前,他就開始虐待動物,比如斬斷貓的四肢、砍下鴿子的頭、用單車將排成一排的青蛙殘忍碾死、解剖青蛙還有鼻涕蟲,殺生能夠給他帶來性高潮。
2005年1月,在少年院待了八年且已於一年前獲假釋的少年A正式重回社會,但卻在2015年又再次於日本社會掀起了軒然大波。原來,他匿名出版了一本名為《絕歌》的手記來記錄自己的成長經歷以及上述殺人事件,這本書一上市就遭哄搶多次加印,還登上了日本亞馬遜網站暢銷書的榜首。雖然少年A在書中聲稱這本書是為了救贖自己還有受害者的家屬,但是民眾卻認為字裡行間完全看不到絲毫悔意——他憤而中斷與最初的出版社的合作就是因為對方讓他將內容修改得「有悔意一點」並用真名出版表示自己的悔恨。在該書出版之前其也並未告知過受害者的家屬,更從未親自道過歉。有媒體在跟拍已逾三十歲的少年A時被其發現,被其呵斥:「你這傢伙想死嗎?你的名字和臉我都記住了!」據分析,他靠這本書已經收入約合數百萬人民幣的版稅,還有了一位同居女友(這位女友知道關於他過去的所有事情),過著自由而富裕的日子。或許是我太容易介懷,不知為何,我總不能接受故事的結局竟然是這樣——數名受害者長眠且有的死無全屍,而兇手在少年院接受八年的「感化」後將殺人過程出書且毫無悔意還大賺版稅,長留人間。原文鏈接:http://news.qq.com/a/20091029/000522.htm
從外地來上海打工的孫中界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不惜犧牲自己的一根手指,一個公民憑藉自己的量挑戰社會公權力,而且以一種近乎慘烈的方式,孫中界的命運和之前開胸驗肺的張海超如出一撤。從2003年的孫志剛事件開始,一系列「個體」事件對於中國社會的進步、社會制度的完善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
2003年,孫志剛(由於他的死亡而引發國務院出台了新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2005年,佘祥林(被關押11年後無罪釋放,暴露了刑訊逼供等問題,導致國家最高法院收回死刑複議權)
2009年,李喬明(「躲貓貓」事件被害人,暴露了看守所內的牢頭獄霸問題)
2009年,張海超 (為了證明自己是塵肺而不是肺結核而開胸驗肺,直接導致衛生部要求加強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2009年,孫中界 (上海「釣魚執法」事件當事人,這個來自外地的打工仔為了證明自己沒有非法運營而自殘手指)
以下文字來自 2009年10月26日《國際先驅導報》從孫志剛到孫中界:一個人的戰鬥
《國際先驅導報》特約撰稿於秋 記者陳璟貝發自北京
這位18歲的河南小夥子也許做夢都不會想到,自己會以這樣的方式被全國媒體所關注,而代價是,一根斷指。
在孫中界被認定在上海打工期間涉嫌非法營運,「為表清白」自殘小指一周之後,10月21日,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根據上海市政府要求進行的核查公布了結果:不存在所謂的「釣魚式執法」問題。
這樣的結果顯然無法令孫中界信服。而不滿意的還有上海市的高層。上海當地新聞網站新民網頭條置頂的新聞大標題為《上海高層不滿浦東結論 邀各界徹查孫中界案》。當天,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決定成立聯合調查組,對孫中界涉嫌非法營運一事作進一步的調查。
一根斷指:夠不夠換「清白」
好心反遭冤枉,令他心中鬱悶,他甚至用菜刀傷了自己的小指,這一切都是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
10月14日晚7時許,上海龐源建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司機孫中界駕駛一輛金杯麵包車,行駛在閘航路上。這是他到上海的第三天,到公司上班的第二天。
據孫中界事後向媒體回憶,他路過浦東新區閘航路、召泰路路口附近,一名年約20歲的年輕人站在路中央攔車。看到這名年輕人無公交車、計程車可搭乘,「出於同情心」,孫中界順道將他送到1.5公里外的目的地。
5分鐘後,他駕駛的車輛被另一輛麵包車逼停到路邊,搭車男子向車裡扔了10元錢,並且在放錢的同時,右手拔鑰匙,左腳踩剎車。
接著,車門被打開,一名男子出示了上海市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調查處理通知書,稱孫中界從事非法客運,孫中界和車輛都被帶離現場。最後,孫中界在調查處理通知書上簽字。
當晚,孫中界受到公司批評。好心反遭冤枉,令他心中鬱悶,他甚至用菜刀傷了自己的小指,這一切都是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
正是在這一晚之後,媒體對上海「釣魚式執法」(也稱「倒鉤式執法」)問題進行大篇幅的報道和解讀。儘管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初步調查結果認定,不存在所謂的「釣魚執法」問題,而上海浦東新區政府重新組建的聯合調查組還沒有取得更進一步的成果,但媒體卻已採訪到金盆洗手的上海「釣頭」,曝光了「釣魚式執法」的內幕。
據悉,上海市閔行區交通執法大隊曾披露光輝「業績」:兩年查處非法營運車輛5000多輛,罰沒款達5000多萬元,超額完成上級的預定指標。而《新聞晚報》披露,在閔行區,「釣鉤」每「釣」到一位私家車司機,便可獲得300元人民幣,「釣頭」則提取200元。其他區的行價甚至更高。
因此,有評論認為,正是在業績和經濟效益「雙贏」的刺激下,各地交通執法部門互相仿效,使用「釣魚式執法」強行罰款,牟取巨額利益,也由此導致車主與執法部門的矛盾激化。
律師王明紅對媒體表示,「釣魚式執法」缺乏正當的執法目的,執法手段上也違反了法定程序,從某種角度上講,是一種濫用職權的違法行政行為。目前,有些區縣已經緊急叫停了這種「釣魚式執法」方式。
一個人,改變一部法律
從孫志剛開始,以一己之慘痛代價暴露制度的缺陷並使之得以完善的人,不乏其數
然而,對於從某種程度上使得「釣魚式執法」被曝光甚至叫停的孫中界本人而言,他付出的代價未免過於沉重。
而在他之前,以一己之慘痛代價,暴露制度的缺陷並使之得以完善的人,不乏其數。在他之後,相信還有。
2003年,那個27歲的年輕生命,孫志剛,因未攜帶任何證件,被錯誤作為「三無」人員收容,而後被同被收治的人員毆打致死。孫志剛的死亡使得一項「惡法」(《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得以廢止,而後,國務院出台了新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從「收容」變「救助」,孫志剛付出的是生命的代價。他的墓志銘上寫道:以生命為代價推動中國法治進程。
相比之下,佘祥林稍為幸運,卻同樣沉重。
1994年,他被指控殺害了自己的前妻張在玉,在證據不足,甚至有人看到其前妻的情況下,仍然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11年後,那個一度「被殺害」的前妻重新回到當地公眾的視野中,佘祥林被判無罪釋放。
正是在包括佘祥林案件等一系列冤假錯案的影響之下,2005年,法學界展開關於死刑程序的激烈討論,最高法院則宣布收回下放長達二十多年的死刑複核權,並為此增建3個專門負責死刑複核的法庭。普遍認為,正是在這一年,中國司法體制改革的步伐明顯加快,司法領域的人權保護成為改革的焦點。
但社會系統是如此複雜,死角暗溝比比皆是,於是類似的個體事件並未絕跡。
今年2月8日,雲南省晉寧縣24歲男子李喬明因盜伐森林被拘押,受傷致死。雲南警方最初給出的說法是,他是與獄友玩躲貓貓遊戲時撞牆受傷。
由於網友的熱議和質疑,一個新的網路流行語「躲貓貓」誕生。由於網民剝繭抽絲窮追猛打,各地看守所命案接連曝光。因此,從4月20日開始,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對全國看守所開展為期五個月的監管執法專項檢查活動。一些地方的看守所開始改造監控系統,甚至實行「陽光公安監所工程」改革。更重要的是,建立檢察院巡查制度,改革押審合一制度,將調查權與羈押權分開的呼聲也在法律界蔓延開。
今年6月,被多家醫院診斷為塵肺的張海超,因為現行職業病診斷制度的漏洞,始終無法拿到相關的鑒定證明。為了弄清病情,他堅持「開胸驗肺」,用胸前那道再也抹不去的傷疤換來了一紙鑒定和61萬元的職業病賠償。
此後,衛生部發文要求加強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
別讓他們孤獨前行
社會制度的完善,是不是一定要個人付出這麼沉重的代價?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舒國瑩注意到,新近發生的張海超、孫中界等事件體現了近年執法過程中的新現象——公民的不服從。
「如果公民認為法制不合理,或者執法過程中有過失,有人會採取抵抗法規的方式,也就是不服從。那麼,問題就變為,國家制度如何應對、解決公民不服從的問題。」他表示,「從現在的一些案例看來,國家制度改變了原有的一些不合理的方式,達到與行動個體的一致。」
「孫志剛案等標誌性的事件,在某種程度上推動了社會的進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說,「但是,張海超、孫中界事件卻讓我們思索,社會制度的完善,是不是一定要付出這麼沉重的代價?」
在一個以人為本為目標的國家,以這種方式換來社會進步或許並不值得慶幸。由於中國記者所作的大量報道,這些事件也同樣引起了外國同行的注意。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駐京首席記者吉米·福洛庫魯斯就認為,這些事件為中國政府敲響了警鐘。他向本報指出:「今天的中國社會,雖然不像西方一些對中國持偏見的人所想的那樣,人治而非法治,專政而不民主,我也看到了中國政府在很努力地推進中國社會的法治進程,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中國社會目前的確還存在許多問題,中國政府還有很多事情要做。」
如果公權力能夠主動發現現有機制的弊端加以改進,或許可以避免無法挽回的個人代價。在這個過程中,社會輿論其實可以發揮其獨特的作用。日本共同社記者鹽澤英一就強調,不要忽略了媒體輿論監督對推進中國社會法治建設的作用。可以想像,如果沒有媒體的曝光,孫志剛和佘祥林等事件很難產生如此深遠的影響。
一個本土的很曲折但很有諷刺性的所謂憲法司法化第一案—齊玉苓案
1990年原告齊玉苓和被告陳曉琪都參加了中等專科學校的預選考試。陳曉琪在預選考試中成績不合格,失去繼續參加統一招生考試的資格。而齊玉苓通過預選考試後,又在當年的統一招生考試中取得了超過委培生錄取分數線的成績。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給齊玉苓發出錄取通知書,由滕州八中轉交。陳曉琪從滕州八中領取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並在其父親陳克政的策划下,運用各種手段,以齊玉苓的名義到濟寧商校就讀直至畢業。畢業後,陳曉琪仍然使用齊玉苓的姓名,在中國銀行滕州支行工作。
當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複(《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複》):
這種行為從形式上表現為侵犯齊玉苓的姓名權,其實質是侵犯齊玉苓依照憲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各被上訴人對該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具體的案件中,我國一般對於侵權都是依據具體部門法關於該權利的規定這樣來裁判的。但是由於現行的民法通則中並沒有規定「受教育權」,因此這一批複被看作是直接適用了憲法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也被各界都稱為「憲法司法化第一案」。
憲法司法化是指直接將憲法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源於美國著名的「馬伯利訴麥迪遜」。
憲法司法化最大的特點是法院可以開啟違憲審查。
立法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機關(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章,都是需要依據憲法來制定的,但是其實我們也可以看到各種的「惡法」(比如前面答案中的孫志剛案中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但是在我國目前來說,這樣的明顯違背憲法原則的法律,法院能做的就是拒絕適用,但是並不能宣布違憲並廢止。所以齊玉苓案對於關於憲法司法化的意義非常重大。可惜的是,2008年12月18日,最高院發布公告稱,自當月24日起,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27項司法解釋。最高院就齊玉苓案所做的《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複》法釋〔2001〕25號也在內。與其他26項司法解釋被廢止理由不同,該司法解釋只是因「已停止適用」而被廢止,既無「情況已變化」,又無「被新法取代」。
憲法的進步又回到了起點╮(╯▽╰)╭
另,這條批複是最高院的前院長黃松有作出的,後來黃松有出事下台了,就廢止了【雖然最高院解釋說和黃下台沒有關係......
————分隔線——————
站在和前面的回答不太相同的角度講一講孫志剛案。
前面的回答大多是從好的方面說孫志剛案使得《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這一惡法廢止了。
但是這一事件中間還有曲折。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是政府的行政規章,其違法了憲法。當時的情況其實可以由人民代表大會出面,針對其違反憲法而宣布廢止,這樣就可以踏出司法上巨大進步的一步——違憲審查制度。
這是三權分立、權利制衡的很關鍵的一環,立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但事實的情況是在人大宣布廢止前,政府宣布自行廢除,這意味著違憲審查仍然沒有落實。有時候法律的進步在於多次的社會廣泛討論認可之後的偶然一次小契機,以上兩個案件都是。本來可以推動社會前進一大步,可惜還是錯過了。
只有再一次等待下一次撬動鐵壁的契機的到來。————國外案件————
日本的酒鬼薔薇聖斗事件:
一位日本神戶市14歲學生用及其殘忍的手法(分屍等)殺害了一名11歲的男童和10歲的女童,之後向媒體寄送挑戰信,自稱「酒鬼薔薇聖斗」,講述犯罪經過。由於日本司法程序嚴禁明確揭露少年犯的身份,少年的真實姓名沒有被傳媒公開。在日本的法律文件上,他被稱作「少年A」。
2000年,日本國會因為這次的事件,將犯罪刑責的最低適用年齡從16歲降至14歲。
澳大利亞:
雙重危險原則是指一個人不能因為同一行為而受到司法機關兩次及以上的追訴。這是為了防止國家機關濫用職權,無止境地騷擾公民。
對適用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改革建議源於卡洛爾案。
該案大致情形是:1985年2月18日,雷蒙德·約翰·卡洛爾被指控謀殺年僅一歲的幼兒。被害人是被勒死的,其左腿處有傷痕,經確認是人咬的。對卡洛爾不利的證據包括其本人對不在場的供述是不實的、法醫的齒痕鑒定(證實被害人的傷痕是卡洛爾咬的)。後來陪審團作出有罪判決,卡洛爾被判謀殺罪。之後卡洛爾提出上訴,上訴法院認為卡洛爾對於其不在場的證言,陪審團並沒有做到排除合理懷疑,因此撤銷了謀殺判決,作出無罪釋放的判決。十三年後檢察院有了新的證據,證明了其當時的不在場證明是不實的。於是檢察院試圖通過對卡洛爾提起的偽證指控,來推翻其無罪判決。但是由於禁止雙重危險原則,法院認為偽證指控實質上是對卡洛爾的同一行為作出了兩次追訴,於是駁回了。此案在法律界和公眾中造成了很大反響,之後導致澳大利亞各州都建議修改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允許例外適用。介紹一個在當時狂拽酷炫吊炸天,稱為「民告官第一案」堪為楷模曝光率極高然並卵最後原告還是輸了的案例。直接催生和推動了我國《行政訴訟法》的出台。案情來自網路:(簡單來說就是自己辦了審批手續的樓被政府強拆了,為了討個說法就把縣政府給告了。)
1985年,包鄭照經批准,在蒼南巴艚鎮東面的河灘上建造了1座3層樓房,並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兩年後,蒼南縣政府下發《關於強行拆除包鄭照違章房屋的決定》,並調動300多人強行拆除了包鄭照的房屋。時年61歲的包鄭照,隨後憤怒地將「縣太爺」告上了法庭。
在訴狀中,包鄭照要求蒼南縣縣長黃德余確認其房屋的合法性,賠償其經濟損失,並追究主要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但由於當時「民告官」無法可依,法院因而沒有受理。倔強的包老漢並未作罷,而是向浙江省第四律師事務所的青年律師樓獻求助。1988年2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在當時,縣長被告上法庭,是一件「影響人民政府形象」的「醜事」,甚至「會直接影響一級黨委、政府的威望和今後的工作」,因而,蒼南縣兩大領導班子80%的同志反對縣長黃德余出庭應訴。然而,黃德余卻說:「要負責任,要敢於跟群眾面對面。我覺得我們當領導的,首先要解決一個基本的法律概念問題,即當被告並不一定是犯罪。這起案件的公開審理,如果有利於法制建設的話,那麼我願意成為試驗品。」
1988年8月25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此案。《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人民廣播電台等26家新聞單位的近50名記者,齊聚在當時充當臨時審判庭的蒼南電影院內。能容納千人的電影院內幾乎座無虛席。
「縣長當被告」是前所未有的奇聞,黃德余本人倒是十分坦然。當天,他趕到庭審現場門口時,知情的記者說:「他是縣長!」黃德余卻說:「我是被告、被告!」
法庭上,包鄭照的律師出示71份證據,發表了3萬餘字的代理詞;黃德余的律師也發表了16頁的代理詞,庭審一直持續到當晚10點。3天後,一審判決認定,包鄭照的建房手續未經水利部門同意,屬於手續不全,蒼南縣政府對其進行強行拆除,是有法律依據的。
包鄭照不服這一判決,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訴。1988年12月,浙江省高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由案情可見:原告之所以敗訴,是因為當時沒有《行政訴訟法》,根據《民事訴訟法》審判,原告需要舉證自己的手續合格、行政行為違法,這對於原告來說是非常困難的。因為行政機關和公民在基點上就有不可逆轉的不平等性,這就要求在立法時通過法律平衡二者,賦予行政機關更多的舉證義務從而將二者拉至相對公平的狀態。
當時案件反響劇烈,就在半年後《行政訴訟法》出台。(不過想說一句,當時縣長還親自出庭了,過去了幾十年的今天,縣長倒沒當時的坦然)
最後感覺這個題目乍一讀是有點擱得慌的,因為惡性案件的曝光「轉化」為法律的說法,似乎誇大了被曝光度和單個案件對法律制定的影響。雖然不可否認,巨大的社會影響和惡性案件的曝光率,會推動立法進程。但因為我國是制定法國家,一部法律的修改具有周期和計劃性,且修改的過程是比較繁瑣而嚴謹的,即使是實踐中的惡性案件或負面影響也是一個積少成多而後導致立法者思考修改法律的過程。法律始終調整的是普遍情況,而非特殊個案。所以用「推動」或「促進」比較妥帖。判例法國家的法院對於案件的審判即可作為判例沿用,所以發生一個事件,產生一個案子,做出一個判決即改變或確認一個法律原則或規則是比較常見的。以美國為例,可以參看《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鄧玉嬌。
吃飯後補充。巴東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鄧貴大、黃德智等人酒後到該縣野三關鎮雄風賓館夢幻娛樂城玩樂。黃德智強迫要求賓館女服務員鄧玉嬌陪其洗浴,遭到拒絕。鄧貴大、黃德智極為不滿,對鄧玉嬌進行糾纏、辱罵,在服務員羅某等人的勸解下,鄧玉嬌兩次欲離開房間,均被鄧貴大攔住並被「推坐」在身後的單人沙發上。當鄧貴大再次逼近鄧玉嬌時,被推坐在單人沙發上的鄧玉嬌從隨身攜帶的包內掏出一把「水果刀」(註:最初的報道里曾明確提到,是一把修腳刀),起身朝鄧貴大刺擊,致鄧貴大左頸、左小臂、右胸、右肩受傷。一直在現場的黃德智上前對鄧玉嬌進行阻攔,被刺傷右肘關節內側。鄧貴大因傷勢嚴重,經搶救無效死亡;黃德智所受傷情經鑒定為輕傷。
巴東縣人民法院認為,鄧玉嬌在遭受鄧貴大、黃德智「無理糾纏、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實施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超過了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被告人鄧玉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後,鄧玉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構成自首。經法醫鑒定,鄧玉嬌為心境障礙(雙相),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據此,依法判決對鄧玉嬌免予刑事處罰。
寫入最高法《年度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首次以白皮書的形式發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2009年)》。貴州習水公職人員嫖宿幼女案、湖北巴東鄧玉嬌故意殺人案等一批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被寫入工作報告中,最高法稱鄧玉嬌故意殺人案等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來自百度。
鄧玉嬌現已改名,當地政府給她在恩施電視台工作。安然事件水平不足以解釋清楚整個事件的過程和影響……請評論里的大家自行探索σ^_^;
2003年浙大學子周一超殺人案!
【2003年浙大高材生周一超因攜帶乙肝病毒,被公務員招考辦事處工作人員拒之門外,遷怒於負責招錄工作的經辦人干根華,起意進行報復,結果釀成了殺人慘案,以極端事例凸顯了乙肝病毒攜帶者權利被侵犯造成的嚴重後果。動輒剝奪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就業權乃至受教育權,等於將他們逼向絕路。所幸的是,隨後人事部、衛生部發布的關於乙肝病毒攜帶者錄取標準的新規定,被輿論視為政府積極回應乙肝病毒攜帶者維權呼聲的重大舉措,各地政府部門也相繼向乙肝病毒攜帶者敞開了曾經封閉的門——來自百度百科】推廣一下自己電台的節目:【漂著活著】一個女孩在上海漂泊的五年
這個故事或許有人看過,節目中這個女孩也是乙肝病毒攜帶者,也曾因此在職場中和愛情里被歧視、被嫌棄……但她很堅強,很努力,靠自己逐漸改變這一現狀。有點雞湯,不過在微博上接觸過原作者,真的很優秀。銅鑼灣揸fit人 說「然後明面上的歧視變成了更加隱敝的歧視!」
這個可以看看另一位知友的回答:大家是怎麼看待乙肝的就業歧視?你是老闆會要求員工檢查乙肝嗎? - 匿名用戶的回答在正規大企業,包括一些國企,已經不再像以前那樣赤裸裸地歧視和拒絕了;以前所有企業都向國企看齊,明令禁止招收乙肝病毒攜帶者,這就是條絕路。以前入職體檢也要檢查乙肝的,現在沒有這一項。無論什麼法律政策,都不能徹底剷除毒瘤~但關注和相關政策,可以讓部分情況得到好轉,這已經很不錯了。很多事不是一蹴而就,立即就得到徹底的解決的。任建宇 唐慧勞教案,結果是勞教制度最終被廢除。這事當初還被某些媒體大書特書。不過現在因為涉及某律師校友,明面上也不怎麼提了。
(有空豐富一下細節,占坑)既然沒人提那我就提一下。柴靜《穹頂之下》,推動了次年年初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全面修改。
梅根事件。
美國網路暴力案,網上把13歲女孩罵死,策劃者不被懲罰。女孩母親後來和人推動了網路保護相關法案。盲井讓大家了解了還有這麼黑的手段存在,親愛的引起了大家對拐賣兒童案的重視。
李陽家暴案。幾十年婦聯的奮鬥終於獲得正視了。
不知道有多少人知道反家暴法到底被駁回多少次了。一個真事,在美國,我導師從前的一個舍友打了他男朋友一個巴掌,然後半夜十二點警察上門(嚇不死人~),原因是鄰居聽到聲音報案,導師舍友跟警察把誤會解釋清楚了這事才完,我第一次聽到覺得這真是好笑,多大點事!但是現在我發現我們需要這樣,大不了花點功夫解釋。順便說一句,其實在那裡,如果幼兒園老師發現孩子身上有傷,是一定要報案的,否則日後發現,知情不報者,要負法律責任。其實我無法評價他在事件爆發後他那樣一種看似沉著又置身事外的態度。曾經金星小姐和他論戰,場面激烈一方一直在罵「你真是一個齷齪的男人」。「你不配!」。。。李陽對此笑著表示感謝。柴靜的採訪相對溫和一些,不過在採訪中始終透著「柴靜風」的感性,言辭之中透著不可思議和譴責,對於他將女兒看作是教育的試驗品,還有對於他對於家庭的不負責任,還有他對於自己犯罪理由的搪塞,還有對於他自我成沉醉,自我熏陶的對於千萬孩子的關愛。還有一個大概是白岩松的報道,這一次邀請到了李陽妻子,播出了採訪的片段。可貴的有兩點,一是他並沒有代替觀眾判斷,也沒有夾雜過多的個人情感,只是表達了客觀陳述的立場。二是在一開始李陽的妻子不願意接受採訪的時候,充分尊重了她的意願。這大概也一方面反映出了這三位媒體人在觀眾心目中的形象差異的原因。
不粉不黑不撕。作為一個女權主義者,我感謝每一個參與到這件事當中的媒體人。
最後,我相信,對於男女平等的議題,對於男女權益保護的議題,世界的時間站在中國一邊。,至少我們在同工同酬上,做的不錯不是嘛。1.雷洋案之後,要求警察執行公務必須帶兩個執法記錄儀。防止損壞。如果警方稱兩個執法記錄儀都壞了,推定警方執法有問題。
如果你是學法律的,我想你不會提出這樣的問題,你覺得所有的事件都必然用法律去追究責任?有些事件儘管輿論關注度很大但顯然未必法律一定能夠適用,不能用輿論去壓迫法律,如果的確違反法律那麼就去懲罰,如果達不到法律的懲罰標準,那麼只能說無能為力
米蘭達規則
「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麼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來在法庭作為控告你的證據。你有權在受審時請律師在一旁諮詢。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的話,法庭會為你免費提供律師。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權利?」1966年,美國最高法院對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一案作出了一項影響深遠的裁決,這一裁決已成為美國本世紀內最重要的刑事裁決之一。1963年,一個23歲的無業青年恩納斯托·米蘭達,因涉嫌強姦和綁架婦女在亞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隨即對他進行了審問。在審訊前,警官沒有告訴米蘭達有權保持沉默,有權不自認其罪。米蘭達文化不高,這輩子也從沒聽說過世界上還有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這麼個玩藝兒。經過連續兩小時的審訊,米蘭達承認了罪行,並在供詞上籤了字。後來在法庭上,檢察官向陪審團出示了米蘭達的供詞,作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證據。米蘭達的律師則堅持認為,根據憲法,米蘭達供詞是無效的。最後,陪審團判決米蘭達有罪,法官判米蘭達20年徒刑。此案後來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最終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決,理由是警官在審訊前,沒有預先告訴米蘭達應享有的憲法權力。 後來最高法院在裁決中向警方重申了審訊嫌犯的規則:第一,預先告訴嫌犯有權保持沉默。第二,預先告訴嫌犯,他們的供詞可能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自己。第三,嫌犯有權請律師在受審時到場。第四,如果嫌犯請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他指定一位律師。這些規定後來被稱為"米蘭達規則"。也就是我們經常看到的港片或外國片中警察對犯罪嫌疑人的告知。(以上案件內容介紹全部粘貼複製自百度)另,天朝類似於韓國熔爐案件推動法治進展的其實也很多,最經典莫過於每個學法的學生都會接觸的孫志剛案,請不要只看了一兩個電影知道一兩個真相熱血上涌就對天朝法治進步妄下論斷。看了一些答案,多是對我國法制建設成果視而不見的,說起熔爐都有感而發,十二公民卻沒幾個人能說出個一二三的。其實中國的月亮並不比外國扁。從79年刑法到97年刑法,再從刑法修正案一到九,每一個罪名的增減,修改,甚至於每一個法條的表述,措辭的斟酌都是異常謹慎的,無一不是對大量案例,特別是社會影響力較大的案例進行全方位衡量後才做出的。這麼多人這麼多年這麼辛苦的努力就這麼輕率的否了,那以後誰還干這吃力不討好的事。
如何評價韓國電影《熔爐》? - 影視評論
熔爐_百度百科
典型案例當屬熔爐法。。。
惡性案件——電影改編——輿論壓力——立法完善——更改判決
除了案件發生較早,後面四步可謂一氣呵成。。。
從電影上映到更改判決,總共用時不到一年。。。
但同樣的,如題主所說訴求,這五個步驟也缺一不可。。
那麼我們來看看中國的情況。。。。
惡性案件(check):這個我們不缺
電影或類似渠道獲得大眾關注(check):這個也還好,現象級的惡性事件也算是層出不窮,網路討論熱度很高。。
輿論壓力——立法完善:(uncheck)
這個環節才是中國的根本問題。。
我們的輿論是否對立法機構有足夠的壓力?答案是完全沒有。。
中國目前的網路輿論壓力頂多能夠讓當次事件順利解決。。。這都已經是了不得的情況了。。更多的是不了了之。。。而中國很多事件的所謂順利解決,也就是撤職個直接辦事人,外加處分一個副級的直接領導。。。跟拿臨時工頂罪,也強不到哪兒去。。。
如果輿論只能做到這個程度,那麼影響立法啥的,也就是個笑話了。。。。
而為什麼我們的輿論(民意)無法影響立法呢?因為我們的輿論無法影響政府。。。而為什麼我們的輿論無法影響政府呢?因為佛翻牆失敗後曰:不可說,不可說。。。。所以,中國的整個輿論的向上通道就是不通的,何來影響立法?再說白一點,別說立法,你們誰能給我舉一個中國網路輿論可以直接影響並改變的東西?
這還是建立在輿論都是積極性的基礎上。。。那些消極性輿論呢?每次有熱點事件出來之後的各種公關呢?各種理中客攪屎呢?各種誅心陰謀論呢?最後導致本來就不大的輿論影響力,結果還要在自己的內部相互抵消掉。。。那就只能不了了之咯。。。。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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