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律中,「動機」和「認知」對定罪的影響大不大?

這裡的「動機」主要指造成同一犯罪事實,但因犯罪主體主觀上的目的不同,會不會導致判罰不同?

這裡的 「認知」主要指,我國是否存在「不知者無罪」或「無知者輕罰」等法律現象?


你題目問的是動機會不會影響定罪,內容卻是會不會影響量刑。

所以首先請注意,定罪和量刑是兩個不同的內容。

其次,定罪和量刑都會影響。

但是在這個問題下,我覺得有必要分清楚刑法中與主觀方面有關的幾個詞:目的,動機,認知

目的,是犯罪人主觀上希望通過犯罪行為達到某種結果。

動機,是促使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活動或想法。

認知,是犯罪人對自己犯罪行為內容的認識、看法或態度。

一、這三個都可能是某些特定犯罪的法定入罪條件

  • 如侵犯財產類犯罪,都要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 如徇私枉法罪,要求「徇私」的動機

  • 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要求「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

這三者都與主觀故意有一定聯繫,但又都不完全等同於主觀故意。這三者的具體內容往往根據具體案情的變化而變化,以我的水平也還沒辦法系統地歸納出規律,所以下面的內容僅是作簡單的介紹。

二、目的

目的對犯罪的主觀故意有最直接的影響,目的不同,涉及的罪名就不同。

有個流傳很廣的段子正好可以作為例子(不去考慮未遂情節帶來的影響):

  • 一男子進入他人房屋,目的是想殺死屋主——故意殺人罪,量刑是死刑到有期徒刑;
  • 綁架屋主——綁架罪,量刑通常是十年以上;

  • 目的是強姦女主人——強姦罪,量刑是3-10年;

  • 目的是爆男主人的菊——強制猥褻罪,量刑是5年以下

  • 目的是盜竊——盜竊罪,量刑是3年以下;

  • 什麼目的無法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量刑是3年以下。

在這個案例中,行為人對於「入屋」這一行為的認知都很固定——這是別人的房子,我是非法進入

動機則隨著他的目的而變化——報復,求財,求奸,無法證明

而目的的變化最大——不同的目的影響不同的罪名

三、動機

在實務中,一個人的作案目的可以通過其客觀行為來推斷,例如把一個人從20樓推下去,用槍對著對方的腦袋開槍,給對方下百草枯……根據這些直接、極端的行為可推斷其目的是殺人;

但動機卻是個很模糊、不明確的事情,通常只能依靠行為人自己的供述,以此與客觀情況相印證。

因此,同樣的動機,可能導致不同的罪名;不同的動機,卻可能導致相同的罪名。

  • 同一動機→不同的罪名

我想殺某個特定的人——我在他的包里放上炸藥——趁他在擁護的地鐵里時引爆——爆炸罪

我想殺某個特定的人——我在他的包里放上炸藥——趁他在荒無人煙的深山時引爆——故意殺人罪

  • 不同的動機→相同的罪名

我想殺某個特定的人——我在他的包里放上炸藥——趁他在擁護的地鐵里時引爆——爆炸罪

我想報復社會——我在隨便某人的包里放上炸藥——趁他在擁護的地鐵里時引爆——爆炸罪

四、認知

認知在刑法中是最複雜的。它涉及刑事責任能力,主觀故意,犯罪構成,等等許多方面。我這裡只是想到哪說到哪,並非嚴謹的理論體系。

1、由認知所推斷的主觀故意通常都是概括的,它根據客觀狀態的變化而有所變化。

例如,A想殺B,開槍射中B身邊無辜的C(為什麼倒霉的總是C)。

A的動機是報復,目的是殺死B,這兩者都沒有指向C,但他殺死C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為什麼?

因為在該場景下,無論A是否知道C在自己的射程內,因A採取的是開槍的極度危險行為,故推定他對開槍射中B以外的其他人也有足夠的認知。

因這種認知而實施的開槍行為,在主觀故意上,對B是積極追求的直接故意,對B以外的其他人是放任的間接故意,因此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

2、認知在犯罪構成中的程度,也依不同的罪名而有所區別

  • 極高程度的認知:準確認識到客觀內容

刑法中有很多罪名直接在罪狀表述中使用了「明知」。例如,持有偽造的發票罪,要求「明知發票是偽造」,這就是非常高的認知內容。

也有未明確表述的。比如盜竊槍支,必須要準確認識到自己盜竊的財物是槍支,才構成盜竊槍支罪;如果不知道盜竊的財物有槍支,那就只是一般的盜竊罪。

要準確認識到自己盜竊的財物價值,如天價葡萄案,行為人並不知道自己盜竊的是有極大科研價值的特殊葡萄,而仍然以一般葡萄的認知去盜竊,也只能按盜竊一般葡萄的價值來認定。

  • 一般程度的認知:大概認識到客觀內容的某一類特徵

如走私,只要大概認識到自己是在走私違禁品即可,並不要求行為人明確知道自己走私的是毒品還是槍支彈藥還是普通物品,具體罪名依具體物品來認定。

如大學生在家門口抓鳥,只要大概認識到自己抓的鳥是很值錢的鳥類即可,並不要求他準確知道自己抓的鳥屬於哪一門綱目科屬種,列入什麼野生動物保護級別,世上存有幾隻。

3、其他我想到的內容

有些情況是推定明知的,如法律的頒布,不能以「自己不知情」來免責。

但這種「推定明知」,有時候也需要一定舉證——證明相關的法律已經頒布。如果是法律,舉證責任稍小;如果是某地方政府的規定,或者某個部門比較偏門的規定(比如最高院研究室的某些答覆),就需要證明這些文件確實已經向公眾公開,才能滿足「推定明知」的證明標準。

另外認知錯誤我懶得說了,自己去翻張明楷的書吧,觀點很全面。


自學的基層法律工作者,談談對這個題目的理解。

題主觀點一:這裡的「動機」主要指造成同一犯罪事實,但因犯罪主體主觀上的目的不同,會不會導致判罰不同?

答:應當指出,動機和目的是不同的。

首先,不論按四要件、三階層還是兩階層,犯罪構成中的目的談的都必須是"犯罪目的",其餘不問。

第二,動機是"目的的目的"。以詐騙罪為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至於動機,是為了看病還是揮霍,一般不屬於犯罪構成的要件,即不影響定罪。

第三,目的不同,會對定罪有影響。我國刑法對於認識錯誤問題,按法定符合說採取"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即在主客觀相一致的範圍內定罪。具體可見相關教材"認識錯誤"部分,凌晨就不贅述了。

題主觀點二:

這裡的 「認知」主要指,我國是否存在「不知者無罪」或「無知者輕罰」等法律現象?

答:題主所稱"認知",是對違法性的認識。一般而言,我國刑法定罪的構成要件不包含對違法性的認識,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才可阻卻有責性,如諮詢權威部門(如法院)、該部門誤將違法行為答覆為合法,並因此導致違法性認識錯誤,則因此實施違法行為的行為人無責。

至於無知者輕罰,則涉及量刑,那就是另一回事了。但一般而言,也不要求對違法性有認識,只要認識到危害行為本身即可。


這種問題去看你教科書,裡面寫得明明白白的。不要上知乎問。。。多看書少上知乎(╭???ω??)╭?


舉個例子,紅花和翠花,分別打死了她老公大娃和二娃,都是因為老公施加家庭暴力,紅花是在某天大娃打她之後用枕頭悶死了大娃,翠花是在某天跟二娃吵架過程中抄起鐵鍬拍向二娃的臉想讓二娃閉嘴,大娃二娃都掛了,但是紅花是故意殺人,一般判無期到緩二,翠花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七年以上有期,大概也就十年到十五年的意思。


題主提出的問題中「法律」的概念過於模糊不清。

關於「動機」

要說法條,至少刑法條文中沒有出現動機會影響定罪的明確規定

要說司法實踐,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同一犯罪事實因其動機不同(主要考慮惡性)是會影響法官的自由裁量,這是量刑層面上的

要說學說,歷史上出現過很多主張懲罰主觀惡性的學說,但目前我國主流觀點還是結果無價值(個人觀點和感受)

此外,題主定義的「動機「和刑法學上的「動機」是有區別的,我看有些答主都沒看題主的描述。題主對於動機的定義像是介於主觀目的和犯罪故意之中的概念,我看起來是更接近於犯罪故意的概念。這樣的話,此處的「動機」無論對於定罪還是量刑都十分重要。

關於「認知」

題主關於「認知」的定義接近刑法學上的犯罪意識,因此依此展開。

我們常說的不知者無罪,這句話其實是有歧義的,至少是程度上的問題。如果只是單純的不知道法律條文,是不構成違法阻卻的,也不影響定罪量刑。而另一種「無知」即完全不具有認識可能性,例如亞馬遜雨林中的原始部落,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當罰。

以上均為個人觀點


簡單的說 動機不影響判罪 但是會影響量刑


可以了解張明楷教授的法益侵犯說,簡單來講,只要侵犯了刑法分則中保護的法益,就構成犯罪,不論動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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