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人民的代表嗎?法官應該有(更多的)少數民族或女性嗎?

註明:這問題是關於英法,英國的司法(之前沒寫清楚是我的疏忽)但從中國司法的角度回答也無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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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英國法官幾乎都是男性,白種,貴族,觀點價值觀都相似,在關於種族或涉及離婚或女性的案子,會有偏見,(但我覺得如果是女法官在審強姦的案子,不也是多少會有偏見嗎?什麼性別什麼種族的法官,都不應該有偏見,但現實不這麼理想)Lady Hale是唯一的最高法院女法官,上訴法院女性相對來說還是少數的

英法有不成法文(common law)和成法文(statutory law),在法規之前,法官一貫都用不成文法(之前的案例)來判決,這就是為什麼法官怎麼看事情是很重要。

之後他們覺得這是一個問題,就有了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為了就是廣泛性。(當然也是看重有沒有資格成為一個法官)問題也在於誰指定誰做法官,現在有了獨立體(JAC)並不僅僅是一人的提名

女性法官:

1/12 最高法院

8/38 上訴法院

18/108 高等法院

我個人是覺得即使有更廣泛的種族或性別,偏見的問題還是會存在,只不過是有更多不一樣的偏見,決議會有更多的變數,多數服從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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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問題:首先,現在法官大多數都是男的(一個比方而已)只有少數女性法官(或是少數民族)

「這會讓眾人對司法缺法自信還有審判時少數的觀點會被提出來(比如女性法官和男性法官不同的觀點)」所以才顯得這是一個問題,法官沒有顯得人民的代表

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嗎?

我個人並不覺得這是很大的問題,誰符合就誰上,不能就因為法官缺少女性或少數民族就「看起來」不公正不正義,為了選擇女性而選擇女性

注意:這不是女權的問題


什麼?女法官少?怎麼可能!女法官太多了!!!經常開庭法官陪審員書記員算是女的,要是律師是女的,基本一屋子女的。


法官的組成不考慮性別或者民族成份。

首先,法律職業是一個高度專業化和精英化的職業共同體,學識難道不是最重要的因素嗎?近年來中國大陸司法考試的通過率基本維持在10%左右。任何人,不論民族性別,只要想做檢察官、法官和律師都得過這個坎。而法官作為裁判者,尤其需要精通法律科學和具體的法律規範,相比較「代表性」這樣形式的問題,將學歷或者實務經驗作為初任法官助理的評價標準從而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進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才是最重要的呀。

另外,「代表性」這樣的問題不應該是司法機關應該考慮的問題。確實,在我國政體框架之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同級法院法官的人選。但,人民代表大會的人大代表是有一定比例向女性和少數民族傾斜的,也就是說人大才是代表民意的機構。事實上司法權從來都不能選擇順從民意,這不利於實現公平與正義,參見蘇格拉底之死。事實上,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將立法權置於司法權之上,並不意味著個案審查,而是法官須在人大制定的法律框架下進行審判活動

至於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確實可能有統戰工作需要而任命一些少數民族法官,但也是具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才能成為一名法官(最起碼C證是應該有的)。

PS:法律職業中的女性真的很多,非常多

本人才疏學淺,不足之處望批評斧正。


首先 女法官實在是很多 如果作為一名律師 你不會發現法官這個職業性別有什麼不平衡 甚至女法官可能還多些 另外 法官就是代表法律 不代表任何群體 人民是一個政治概念 犯罪者不是人民的一部分 但法官只按法律辦事 用法律的尺度衡量每一位公民 犯罪人也還是公民


法官是不是代表人民?答案:是又不是。

這個問題說來複雜,其實邏輯以及理論是很簡單的。

要探討法官是否是人民的代表,首先先得看司法權在現代憲政國家(立憲主義、共和主義、有XX特色的社會主義以及主體思想下的民主主義等)的權力淵源為何。

現代憲政國家,最基本的立國思想基礎就是「民主主義」,即「主權在民」。不是開玩笑,在這個問題上不分意識形態陣營,幾乎所有的現代憲政國家都是襲承歐洲在近現代發展出來的民主主義思潮的,即便是北韓也是如此。而民主主義的核心概念為:國家由國民組成,是國民謀求幸福的現世工具。國家的一切權力出自於國民。因此,司法,作為一個國家重要的國家權力,其權力淵源來自於人民的授予。故而,從政治概念上講,法官確實是人民的代表。他們在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權力。當然,基於歷史原因,具體到一些國家的國情又會有許多細節上的不同。

以中國為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條:「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以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宣誓規定》第四條:「法官宣誓誓詞為: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我宣誓: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忠實履行法官職責,恪守法官職業道德,遵守法官行為規範,公正司法,廉潔司法,為民司法,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而奮鬥!」

都已經明確的表達了司法的民主主義屬性。說白了,這是政治正確的問題。

然而上述大而宏觀的論述並不能作為微觀上我們分析法官當然屬性的例證,因為具體到細節操作上,單純的強調民主主義司法很容易變質成為運動式的司法活動,例如某國的法盲最高院首席大法官提出的司法「能動性」一說,以及早幾十年就一直提倡的「馬錫五模式」,這些都是司法為了恪守公正底線而形成的保守被動傳統的反動,演繹出了許多笑話。(當然,現在說馬錫五更多的講的是調解模式,但過去可是宣傳他送法下鄉,「民不告官來管」的。)有興趣了解的可以看一看何兵教授寫的《紅旗下的法官》,這個系列深入的闡述了新中國司法從根據地時期的路線鬥爭,直至現在是如何演變的,紅色中國在早期是有一支很強的支持現代司法理念司法隊伍的,只是後來被政治鬥爭洗沒了。

而且,人民的意志是一個極其抽象的概念,這個概念是瞬息萬變,且矛盾的。甚至有時候,人民的意志是錯誤的。西方的法律思想家們,從歷史的教訓中汲取到,殺死蘇格拉底的雅典500人大陪審團代表民意,但他們沒有做出對的選擇;作為民意體現的代議制制度本身,又存在著利益污染、爾虞我詐等等不利於正義實現的因素。

司法的根本目標是為了實現社會正義,從而維護社會秩序。因此自從進入近現代以來,在諸多法學家以及大法官們的努力之下,通過理性的力量形成了許多司法的傳統以及基本原則,從而排除社會中法律之外多變的因素。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司法獨立原則

當然各國對於司法獨立原則的內涵解釋各有差異,例如是法院獨立(中國)還是法官獨立(英、美),但宏觀的目標一致,即為了保障國家司法權力能夠中立於被裁判的雙方,秉著法律來實現正義。司法需要裁斷國家與國民之間的以及國民與國民之間的矛盾,正如前文所述,很容易被打著人民旗號的公權力或者國民一方所挾持,從而無法實現司法正義。司法機關獨立於其他權力之外行使司法權,這就是司法獨立原則的基本內涵。

然而司法獨立原則畢竟是一個大而空的原則,具體該如何操作實現,這是個技術問題。那在思想上來說,就要求從事司法的人員「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所以法官應當是代表著國家法律,而非任何一個國民或者是政府的。這也就是西方法諺「法官的國王只有法律」所表達的思想內涵。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在政治上,法官確實是人民的代表,因為他代表人民所賦予的司法權力;而法官卻又不是人民的代表,因為他在遇到人民呼聲與法律衝突的時候,不能說自己代表人民,更不能說自己代表了代表著人民的政府,必須忠於既有的法律來裁判。這是數百年來司法實踐中得出來的經驗,是能夠在瞬息萬變的民意中恪守正義底線的唯一辦法。


法官怎麼是人民的代表呢?你這個觀點依據在哪裡?好歹有個依據吧。這樣沒頭沒腦來一句匪夷所思的觀點簡直莫名其妙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第一句: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大代表才代表人民行使權力。

問一個法學問題,最起碼先看看法律條文啊,不要自己躲在屋子裡瞎想啊。


少數民族不知道,女法官確實不少。法官當然不會代表民意,法官應只服從法律。


先問是不是,再問原因。

據我所知,一些法院傾向於招聘男性畢業生。在考試或招聘的時候私下裡歧視或者拔高對女性的標準。比如說以招聘「法警」為名限制性別,你去了給你安排非法警工作。雖然這在原則上不允許,卻事實存在。

為什麼?因為學法律的女性多,再往上追溯,法律更多是從文科考上來的,文理分科的鍋。事實上法院已經陰盛陽衰啦(或者內部人員認為有這樣趨勢),為了平衡新進人口性別比例。還有傳統認為高強度工作,出差男性比較方便等等。

在考試這一領悟,女性可以說是有優勢的。所以仍然擋不住滾滾紅塵進入公檢法。

那麼題主你覺得她們進來以後消失了?所以你見不到女法官?

至於少數民族,個人在漢語聚居區生長。見過,認識的少數民族就不多。所以無法論斷。私以為還是先問是不是,再問為什麼


關於英法是什麼意思?

英法分屬兩個法系,主權來源是兩碼事

法院是否代表人民和法院的人員組成又有什麼關係?


法官不應該是完全代表民意的吧,,,因為法官不是應該站在中立的立場上,以法律為準繩,做出公正的判決嗎?這次是司法獨立嘛(當然,這個問題在中國談,是很矛盾的╮(╯▽╰)╭)如果是為了完全的迎合民意和政府,那就都會有偏薄的啊,不過判決也不應該太過的違反老百姓的常識,搞清楚自然刑和法定刑是很重要的。。。生硬的照搬法條和司法解釋有時候總是有問題的。還有,如何產生法官這個問題,我覺得其實更重要的是誰能夠監督法官,最後的監督者又應該受誰監督和制約,只有解決了這個問題,才能真正減少司法腐敗


那是不是還要有黑人法官 殘疾人法官 同性戀法官 老人法官 女性法官 未成年法官 政治異見者法官 變性人法官?


現在法官大多數都是男的,卻有少數女性法官。

結合我院情況,我想知道你這個數據哪裡來的。


法官不是國會議員不是人大代表,只是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為保障公民代表充分行使代表權力而服務的,至於什麼種族性別,那是對公民代表們的要求。順便一提,我院35歲以下法官中男的僅佔20%。。。


一、先看是不是,再問為什麼,之前很多朋友已經說了,在我國女法官、女檢察官的數量一點都不少,甚至可以說比例相當大。

二、司法的民主性:法官原本應該是人民的代表?我的基本立場是否定的。

司法的職能和價值決定了,獨立是正義的前提和基礎,其天然就應該遠離民意;法官這一職業天然就應該是精英的,而非出身草根的民意代表。在完全貫徹三權分立的國家,司法權是特殊的一極,它從不直接產生於人民,因為它的基本職能就是制衡民選的政府和議會;作為司法權代表的法官,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沒有,他們是提名的,並且是終身制的,這都是題主口中的「反民主」因素。法官不需要代表人民,也不需要對提名他們的總統或其他民選的官員負責,一經任職,便只需對憲法和法律負責。

反觀我國,法官的獨立地位似乎少得可憐,非但需要掣肘於各種政治壓力、行政權力、上級權力,還要被要求「代表人民」、順應民意。但是,我只能很遺憾地說,民意裹挾一時爽,法治終將火葬場。

以上。


啊!佔個位置先,雖然學的東西有限,但是和最近學的東西真的相關,待我整理一下,馬上來答!

對了先推薦題主去看看 lord hale 的相關youtube 視頻,裡面有解釋female judge的重要性。

另外,在心理學上,根據Bell et al(94)實驗,無論男性女性在rape上都有偏見,偏見是認為如果強姦犯和受害者存在約會關係或者是熟識,人們傾向於認為女性也就是受害者應該對rape負責。這個原理可以算到在attribution theory上的一個bias : just world hypothesis。但是不同的是,女性比男性更有同情心。

我自己的觀點是: 女性在法官或者是陪審團的位置上都很重要,因為她們是女性的代表,雖然說是都有偏見,但是至少會有不同的聲音,當女性的數量能與男性法官平衡的時候,偏見不是說沒有,但是因為多一種聲音多一張質疑,偏見會更少些吧。這個不是說女權什麼的,因為女性地位,立場,成長因素和男性還是不同的,lady hale 也是因為自己對於family law的熟識與見解,才會覺得這的確是一個問題,亟待解決。

啊先草草答一下,了解更多之後,論據更充分再來回答(捂臉)


請題主研究下法院法官性別比數再來設問。

我只想說,這是一個偽命題。


當然是。

在美國,法官的人選有兩種方式決定:

1.有人民直接投票選出。

2.由人民投票選出的總統、州長任命,然後由人民投票選出的聯邦議會、州議會投票通過。

由此可見,即使在偽民主的美帝,法官都是人民的代表,在人民真正當家做主的真正民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當然100%的千真萬確的不容置疑的就是人民的代表。

雖然中國的法官都是怎麼當上的我不太清楚,但這不重要,你知道ta們代表人民就行了。


Michael Kirby 周一講課時候提到了同樣的問題,他對第二個問題的回答是 不需要


人民陪審員是


大四實習中,說下我這裡的情況,胡建,沿海某市,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副庭長男,五審判員女,二審判員男,七書記員(預備役)女。你哪裡得來法官全是男的說法的?


首先,法官不是民意的代表。在我國,法官是依照法律做出判決的公務人員,民意代表,在我國一般稱為人大代表,當然他們一般代表的民意跟廣大居民所認為的民意有比較大的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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