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胡塞爾所說的「實在的內在」?

以下皆引自《現象學的觀念》。

首先是第10頁:

然後是第13頁:

就這兩個例子中,它們分別是什麼意思?在其他地方出現的「實在的內在」,也是同樣的意思嗎?


抱歉,最開始的回答中有些疏忽導致的錯誤,一些概念還需要澄清。問題的關鍵的確是關於"reell"一詞的理解,不過介於 @元達南 的答案中已經澄清了reell與real的區別,為了行文方便這裡暫且不替換舊的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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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主要涉及到這個文本中「內在(immanenz)」一詞的兩種含義。其實中文本譯者已經在導言裡面做了比較詳細的說明:

......胡塞爾區分了兩種意義上的內在。他認為,以往人們都簡單地把內在理解為實在的內在。所謂實在的內在,它相當於胡塞爾所說的意識的實在內容,即指個別的意識活動和感覺材料,它的特點是因人而異,體現個別性。在實在內在的意義上,一般是一種超越。這是第一種意義上的內在和超越。但胡塞爾認為,對內在與超越的確定,已經是一種一般判斷,因而是第一種意義上的超越。真正意義上的內在是指絕對明證地被給予,而不僅僅是指實在地含有。這種第二種意義上的內在的外延要大於第一種意義上的內在。它不僅包括第一種內在,即實在內在,而且包括實在的超越之物,即一般內在。這種一般內在是指,在本質直觀中可觀察到的思維的一般本質和意向對象,即思維對象本身。因此,現象學的研究領域不局限於內在之上,即實在內在之上,而是限制在絕對被給予性的領域中......如果說現象學是內在哲學,那麼它包括兩個內在,實在內在和一般內在。而相對於這兩個內在的是兩個超越,一是超越了實在,一是非絕對被給予性,後一種意義上的超越才是現象學還原所排斥的對象。(倪梁康譯本,導言9-10)

首先,「reelle Immanenz」區別於「reale Immanenz」。前者是經過現象學還原的概念,其含義是內在於意識(經驗)活動;後者則未經還原,指心理學的意義上的在一個人之內以及在一個實體的(realen)心理現象之內的某些內容(L. Hardy英譯本64,中12)。因而,「reelle Immanenz」指那些的的確實包含在我們的意向(經驗)活動之中的構件。比如在視覺經驗中,此時此刻如我看見了這個電腦屏幕,這個對象的種種感性質料作為知覺的內容(hyle)以及這個意向活動的形式(morph)是被包含在於我們這個電腦屏幕的意向(經驗)活動之中的,或者說它們構成了我對電腦屏幕的這個意向(經驗)活動。這種內在必須在現象學還原的前提下,針對所謂的「純粹意識」或「先驗意識」而言,而非在心理學意義上針對一個經驗自我而言。

其次,與「reelle Immanenz」此相對的「超越」則指那些並非我們的意識活動(或者說意向行為)的內在固件的東西,也就是經驗所謂的「意向相關項」。從意向對象的角度看,那個被我意識到的電腦屏幕作為我的意向(經驗)活動所切中的那個東西,被我意識到,卻又的確不是我的意識,它面對著我的意識(gegenst?ndlichkeit),並未被包含在我的意向(經驗)活動之中。所以意向對象與意識活動(經驗)的關係並非是實在地包含(really obtaining)於其中,而是與意向的(intentional)相關。

在這裡我們已經可以看到現象學中noesisnoema的兩個方面,通過它們我們可以理解「內在」的第一層含義及其對立。

「內在」的另外一層含義則是絕對的(或者在明證性中構造著自身的)「自身被給予性(Selbstgegebenheit)」,也被稱為「一般的內在」。胡塞爾給出的敘述便是,在對於一般性、類型、本質的認識中,那些被認識的一般之物被清楚明白地給予給我們,然而它們卻並未實在地包含在我們的意向(經驗)活動之中,因而在實在的意義上是超越的(在意向活動之外),比如「電腦屏幕」的類本質。然而,從它們是絕對地被給予來講,也就是從被純粹地直觀到、真正地「看到」來講(畢竟我們認識到了某種一般的東西),這些一般之物是絕對的被給予(absolute Gegebenheit),所以也就是在更廣(同時也是更根本)的意義上是內在的。也只有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能理解本質直觀,以及一些本質科學(諸如數學、幾何學等)其客觀性的可能性,以及整個現象學研究的範圍。與這一層意義相對的「超越」則是那些「不是純粹直觀的絕對給予性的東西」,諸如附著在現象上的「從假說、事實、公理中科學地演繹出、歸納出的有效性、真實性」等等。(英66,中13)


你這譯本用的太老了,我看半天怎麼就覺得和我從前理解的不對…………

在新版修訂譯本里,reell被修改譯為「實項的」,real才被譯為「實在的」

這兩個圖對應的應該是:

這樣一來就好說了,你問的其實是「實項的(reell)」該怎麼理解。

其實實項的就是指立意形式和感覺材料,但具體該怎麼解釋呢。。。實項的內在就是指,它參與了意識對象的構成,但是其本身卻沒有作為意識的對象而顯現出來——儘管它仍然是內在的。比如說懷疑——我懷疑這個對象或者懷疑那個對象,對象會顯現出來,但「懷疑」這個行為本身卻沒有顯現。「懷疑」這個意識行為就是實項的內在。再比如說,我看電腦屏幕,實際上經驗到的卻是一堆感覺材料。感覺材料並不顯現,顯現的是電腦屏幕。但畢竟有個感覺材料,不然無法解釋電腦屏幕是怎麼出現的——只是這個感覺材料要在隨後的反思分析中才分析出來。但畢竟它原來就在那兒,參與了電腦屏幕的構成。這個感覺材料就是實項的內在。

附個張祥龍老師的圖。可能直觀點

(引自『現象學導論七講』)


1、real 實在,reell實項;

2、 蘇格拉底-ist-人--實在實項;

3、西方哲學在玩兩個不同的字根:

4、前者一物之實在,後者講--事-物--兩項之存在,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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