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大媽坐我順風車,出事故住院花了十幾萬,我該負責嗎?鄰居需要負責任嗎?

請懂法律的幫助。

謝謝大家,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了,我負70%責任。以後被搭車要注意了。


題主最好先看看這篇分析:無償搭乘的車主責任評析

為方便懶人,直接粘貼內容。僅為學習之用,如有侵權,請留言要求刪除或徑自向管理員舉報。

一、行為性質:好意搭乘

二、賠償方式:

老大的學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審判實務問答》編寫組:「無償乘車人在學理上稱為好意同乘者,是指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損害的無償乘車人,即所謂的搭便車。好意同乘者責任是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處理規則之一。有過錯的駕駛員對好意同乘者造成人身損害的,應適用侵權法律的規定,在符合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時,應承擔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具體而言應承擔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駕駛員不因乘車人是無償乘車而免責。但是,考慮無償乘車的特殊性和駕駛員的無償服務,駕駛員承擔責任的賠償範圍應有所限制,與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範圍有區別,賠償項目不應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除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其他賠償項目在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均應予賠償。

其中「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範圍」是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老二們的意見:

新疆高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2011年9月29日
新高法[2011號]155號)第18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好意同乘者損害,不能免除機動一方的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責任,搭乘者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陪償責任。」

浙江高院民一庭《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意見(試行)》(2010年7月1日)第18條:「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者損害的,應適當減輕本車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本車駕駛人有錯的除外。無償搭乘者有過錯的,應相應減輕本車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湖北武漢中院《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指導意見》(2010年8月20日
鄭中法[ 2010] 120號)第22條:「無償搭乘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員損害的,駕駛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駕駛員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酌情予以補償;駕駛人有過錯的,可適當減輕賠償責任。」

再補充一些資料:

河南高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十二條第七款:「無償乘坐他人車輛受到損害,如能證明其搭乘經車輛駕駛員或車輛所有人同意,應比照客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乘客遭受損害的情形酌情處理。」

雖然許多地方法院對好意搭乘作出了減輕駕駛員責任的指導意見,但並非全國通用。實際上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徵求意見稿中有過類似的意見,但在發布的正式文件中被刪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條:免費搭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被搭乘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搭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

可見題主的賠償責任根據其受案法院的不同而有所變化,在某些地區也有可裁量的空間,不一定是70%那麼簡單。總之,請個律師還是有必要的,可惜我是法盲完全不懂實務幫不了你。

三、關於交強險:

要注意,你所購買的交強險不會幫你分擔鄰居大媽的賠償費用,但對方的會。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最後,沒有北大法寶,無法對所引條款是否有效進行查詢,也無法提供題主所在地區的相關案例。還有,我是文盲,上面都是我瞎猜的……


就交通事故本身而言,你負70%的責任。你應當負責支付的賠償以70%為限,除掉交強險賠償的部分,也不知道你購買了商業險沒有,剩下部分由你個人承擔。

這不是人不人情味的問題,而是有錯就要負責的原則。假如你一點過錯沒有,好好開車,遵守交通規則,別人負全責,自然不需要你賠償。但是目前看,你佔了主要責任。不是好意施惠行為,就不用為自己的過錯負責。

不要隨便搭乘別人也算是教訓吧,不管是否是運營車輛,只要是在公共道路上行使,就必須為自己及乘客的安全負責。出了事故,該賠還是得賠,所以我有時上下班都不太願意順路載同事。

因為我沒買座位險。

╮(╯_╰)╭


從民法的角度來看

搭便車是典型的好意施惠行為

並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合同關係

只要你在駕駛過程中無重大過錯

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若有過錯

好意施惠不排除侵權之債的成立


嗯,你的確需要承擔責任。

沒道理的。


好意搭乘,如果你對事故有過錯,還是要承擔責任的。


允許她搭便車的行為屬於好意施惠,該行為本身引發的任何糾紛你都不需要承擔責任。

但是!

但是!如果這起交通事故你有過錯,你就要對她承擔責任了。

題主交代的有點兒少了,事故責任認定書也並不是絕對說你要負責。

以上。


看車禍責任,你的責任,是需要負責的

具體法條懶得搜,但司機對同乘安全負責,這是完全有道理的

如果沒有,你可以向肇事方追償,畢竟你是司機,還是得負責


看責任吧。如果你本身就付事故責任,你當然也要賠搭車人了。

因為有一種可能,你無償帶個人。然後假裝不故意的違章發生事故。

你還不負責的話,這不就是想殺誰殺誰了嗎?


你要說清楚情況過程啊,搞成這樣感覺你在貼標籤啊,跟大媽摔倒不要扶一樣了


你好。簡要分析一下你的問題。

1、交通事故中是否要賠償,如果賠償,需要依據責任認定書中確定的責任認定。你負70%責任,是針對你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的責任,而不在於你是否有償無償搭載鄰居。

2、如果你對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自收到後三日內向上級交通部門申請複核。

3、受傷鄰居有權向你主張她的全部損失的70%。另外的30%,向事故的相對方要求承擔。你的交強險不足的,應當由商業險來賠償。如果你沒有購買商業險,或商業險賠償金額不足以賠償鄰居的損失,不足的金額應當由你本人來補足。


其實前面很多人說的都是對的,學過法律的都能一眼判斷出這是一個好意施惠關係,所謂好意施惠就是區別於民事法律關係的一種日常關係,社會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人與人互助關係,之所以將其排除在民事法律關係之外,是因為這種好意施惠都是生活中非常常見又是很小的事,將其上升到法律高度有高射炮打蚊子之嫌。但是……但是好意施惠關係雖然不是民事法律關係但是其本身不影響侵權之債的成立,也就是說由於侵權產生的賠償義務不因為好意施惠而消失。試想,我開車好意載人,但是我又故意危險駕駛,造成車上乘客受傷,當然要賠,並不因為我是好意載你而免責,只不過通常肇事是過失而不是故意,過失也是侵權的原因啊,所以別人搭你順風車由於你的責任發生事故你當然要賠,你並不冤枉。簡單解釋了法理依據,希望對法律能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誤解。


就在最近,我身邊也出現了善意搭載同事下班,出現事故,被巨額賠償的事情。所以我告訴一直搭乘我車的同事,以後不能載他們了。。。。。然後 。。。然後。。。。我們就變成陌路人了。。。。再也不跟我講話了。。。血淋淋的現實!!


你不會才知道吧?

我要是告訴你,你如果借車給同事,出車禍也有可能是你賠,你會不會更驚訝?


從法律所「希望」的那樣看,坐順風車屬於好意施惠,但同時也為施惠者增加了一個義務:在合理範圍內對乘客的生命健康甚至安全持以合理且必要的注意義務。

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看,你負70%責任,顯然你是具有巨大過錯的,因此須對乘客遭受損失承擔必要的賠償責任。

所以……別瞎做好事。雖然我不想這麼說,但不好意思,事實就是如此。


責任肯定是要負的,跑不掉.......想起當初好心搭了個老太太,結果目的地到了車還在開,忽然車上報警響了,一看後門已經開了,趕忙剎車,回頭一看老太太一隻腳已經在外面了,還好沒出什麼事。後來碰上搭車的,一律還是拒絕了,不方便不好意思,只能這樣了,畢竟也不是啥有錢人啊……


應當負責,但未必是70%責任限度

一,題主應當負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的構成分為民事權益(法益),違法行為,因果關係,過錯。

相當多的侵權責任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形,本案就屬於其一。規定於侵權責任法的具體侵權責任屬於比較難以認定的,如產品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道路交通安全責任。

但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也只是爭議較大的部分,本案屬於根據一般條款,也就是第8條以前的構成認定。

違法行為就是違反義務的行為,該行為為法律行為,非事實行為

1.鄰居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

這個不用說,都住院了

2,題主有違法行為

簡而言之,就是題主違反了對老太太的安全保障義務。

法律上的行為和通常語境不一樣,是法律行為,有作為和不作為。

侵權責任的違法行為,通俗說就是行為侵害了法益

題主有義務保障一切車內人員的安全,這是基於你讓老太太上車前行為而產生的義務。因為座位車輛的管理者,對車內的所有人事物具有管領權利,對老太太的安全保障義務由此而生。

題主駕車出現交通事故,你的駕車行為導致了損害的發生。

但是這仍然不夠,還要認定因果關係。

3.題主的駕車行為和老太太的損害有因果關係

對於因果關係的認定,分為兩部分

其一,行為和權益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則侵權責任成立

其二,權益和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的,則應當承擔責任(損害是否屬於權益涵涉範圍)

顯然。。。損害屬於受損權益的範疇。。

對於因果關係的認定採取下列標準:

無此行為,雖不必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係。

顯而易見這是有因果關係的,責任成立

證明標準上,雖然有無合理懷疑說,蓋然性說和高度蓋然性說的分歧,但是。。。這都排除合理懷疑了。。也就是說。。沒有你的駕駛行為,,無論是哪輛車的過錯造成的交通事故。。你都要成立與老太太的因果關係

如果不是你的過錯形成交通事故,你可以向對方責任人追償,但是老太太你還是得包。

4.題主你有過錯,是過失的過錯

過錯,即故意或者過失。不屬於故意和過失的,沒有過錯

故意分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即認識到結果發生可能性,並希望結果發生(直接故意)或者發生與否都不違背我的意志(間接故意)

過失分為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應當注意而未注意(疏忽大意)或者已經注意到了結果發生的可能,排斥結果的發生,但結果發生了(過於自信)。

相信題主一定不是故意。

但是對於過失,一切以結果的發生與否為客觀判斷條件。

是否應當注意,取決於題主是否有注意義務。

前文提到,題主有保障乘車人安全的注意義務。如果你沒意識到,那就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如果你意識到了,但是沒有防止結果的發生,你就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二.認定書的比例不是侵權責任的承擔比例

認定書為行政認定,並非是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過錯限度。
侵權責任以過錯的原因力比例為限度。交通事故認定書僅僅為事態上的分析原因,但是責任並非僅僅是事態上的過錯認定,也有主觀和法益侵害的實質認定,所以以訴訟解決存在相當大的解釋空間。

三,侵權責任比例未必是70%

因為題主關於老太太的細節什麼也沒說,所以真的未必是70%

而且如前項所說,是原因力比例

老太太多少有些自陷風險的因素在

還有,無償搭乘根據實踐情況看,一般都是減輕賠償的。

如果老太太自身損害發生中有一定的原因力(未必是老太太的過錯),則應當過失相抵。

如果題主是緊急避險,則阻斷因果關係

如果是車上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題主也不成立責任


在你車上出了車禍就該你負責

大家可能沒能站在題主的角度考慮一下他為什麼來提問

有人說看車禍責任

車禍責任不在他不是讓他賠錢他能來提問?

他想表達的是車禍責任雖然在他

但他的初衷是好的

屬於無償助人

因為這個他覺得這個錢不應該由自己賠


好意施惠行為不會產生違約責任,但有可能會造成侵權責任,如果存在過錯違章之類行為,還需負責。


交強三者貌似都不保自己車上人員,所以座位險看來是必須上。


突然想起很多年前看的一個新聞

某人搭便車,因車主責任事故重傷還是死亡

死者母親拒絕了車主的賠償

稱不能讓好人寒心

要了是本分,不要是情分

免費搭人和安全駕駛是兩回事

作為駕駛員,安全駕駛是最重要的,並不能因為做了好事就減輕安全責任。


推薦閱讀:

如果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原則,山東聊城於歡案是否會有不同的審判結果?
無證之罪第二集郭羽和朱慧如是不是正當防衛?
如何看待昆明暴恐審判中女暴徒因懷孕免死刑?
懂法的和不懂法的有何區別?
如何看待慶安案網上一邊倒的評論?

TAG:法律 | 法律諮詢 | 法律服務 | 法律常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