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陪審團可以做出最終裁決,那法官來幹嘛的?
我現在的理解就是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可以做出最終裁決,法官只是看程序上有沒有錯誤。但是這個理解肯定不全面,希望有人能詳細說下
即使是有陪審團的庭審,法官也要肩負以下的職責:
1.證據的「看門人」,決定哪些證據可以被提交給陪審團
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員就好像在雙方律師的引導下來「盲人摸象」,根據所得到的信息,試圖還原出真相。而在這一過程中,什麼樣的信息可以被輸入,什麼樣的非法證據不得被採納,都需要法官來把關。
例如,在交叉質詢中可能會有以下的場景:
檢察官:10月28日晚上十一點左右,你是否從二樓窗戶看到一名穿紅色帽衫的男子?
證人:是的。
檢察官:當時他在喊什麼?
辯護律師:反對,傳聞證據。
法官:反對有效。
檢察官:我們可否上前討論?(May we approach the bench?)
法官:好吧...怎麼回事?(關掉麥克風,確保陪審員不會聽到)
檢察官:如果您允許我問這個問題的話,證人的回答將會是「我聽到他在喊救命」,這構成緊急情況的例外。
法官:我知道了,但你要避免開放性的提問方式,只問和求救有關的事。(重新打開麥克風)
檢察官繼續提問:當時你有沒有聽到這名男子在求救?
證人:是的。
在這裡,辯護律師認為由證人轉述第三方(穿紅色帽衫的男子)在法庭外所做的陳述,屬於不得被採納的傳聞證據(hearsay),而檢察官認為當時該男子僅僅是在呼救而已,構成緊急求助這一例外情形,可以被採納。當出現這些爭議的時候,法官就需要發揮作用了,及時控制控辯雙方提問的方式,確保陪審團聽到的證詞都是合法有效的。例如,上述例子中法官其實允許了檢察官適度做出引導性提問,就是一個比較有智慧的處理方式。雖然引導性提問有操縱證人之嫌,但在這個具體例子裡面可以避免夾帶不當內容,將內容限制在是否求救的範圍內。
2.陪審團評議的引路人,為陪審員設立議程,解釋相關法律。
越是具有法律知識的人,越有可能被認為可能存在偏見而被排除在陪審團之外 -- 我的一位教授就因為從來沒有機會當一回陪審員而深感遺憾。
但陪審員的評議過程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法律背景知識。儘管原則上來說,陪審團的職責就是認定事實,因此被稱為事實的發現者(fact-finder),但這其中離不開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交織在一起的情況。
舉一個我遇到過的問題:一般來說,根據第四修正案,警察沒有搜查令不得搜查公民駕駛的車輛,但這一原則有一個例外,就是所謂的「目視法則」(plain-view doctrine)。根據目視法則,當滿足以下三點時,警察不需要搜查令也能搜查公民車輛:
a. 從警察所處的位置能用肉眼清楚地看到可疑物品;
b. 警察合法來到了上述位置,並可以通過正當手段取得物品;
c. 可疑物品明顯涉嫌犯罪行為。
現在,假設在一個販毒案件中,警察巡邏時,透過汽車窗戶發現嫌疑人車裡有疑似毒品的物質,不經申請搜查令就直接攔車檢查,發現是100克的海洛因。陪審團聽了證人陳述,看了執法錄像,現在需要判斷是否認定嫌疑人攜帶毒品這一事實。陪審員其實很疑惑,為什麼控辯雙方一直在糾結警察眼神好不好,汽車後窗有沒有貼膜之類的問題,後來進過法官提醒,才知道這些事實對於判斷搜查行為的合法性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這裡,法官向陪審團解釋「目視法則」的三個要素,就是所謂的「陪審團指示」(jury instruction)過程。法官不能越俎代庖代替陪審團作出決定,但有權利也有義務告訴陪審團,為解決最終的問題(定罪)要解決哪些小問題(有多少海洛因可以作為定罪證據),而要解決小問題,又需要認定哪些事實(警察在巡邏時透過窗戶能不能看到毒品),以及解決小問題所需要了解哪些法律知識(目視法則)。法官的作用,就是手拉手帶著陪審團沿著一定的程序來依次解決這些問題。
注意,在這裡海洛因這一物證的合法性無法由法官一人作出決定,因為其合法性涉及了目視法則的應用,而這一過程需要陪審團認定事實,因此和第一個例子有區別。
3. 聽取雙方提出的動議,對動議作出裁決
不管是刑事還是民事,訴訟程序中控辯雙方或者雙方律師都可以提出各類動議(motion)要求法院裁決。有的是程序性的,例如管轄權異議,追加專家證人,改變下次開庭時間等;有的是實體性的,例如要求法官不經陪審團評議,直接由法官做出判決等(成為「Judgement as a Matter of Law),或者要求法院推翻陪審團的決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陪審團作出有罪判決,法官可以改判無罪,但如果陪審團認為無罪,法官不可以改為有罪)
對於事實非常簡單清晰,或者雙方對於證據沒有異議,僅僅對適用法律問題存在爭議時,往往律師會提議直接由法官作出判決,這事法官就需要決定是否放陪審團回家自己接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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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說的是庭審階段,而庭審只是法律實務中的冰山一角,在以下過程中,陪審員並不會登場,由法官掌握大權:
--在收到訴狀後,決定是否駁回起訴;
--監督雙方進行取證和證據開示;
--在民事訴訟中,當取證結束後,依其中一方的申請,決定是否不經開庭直接做出即決判決(summary judgement)
--在刑事訴訟中,監督控辯雙方進行辯訴交易,確認認罪協議的有效性;
--監督陪審團的篩選過程,依雙方申請決定是否排除某名陪審員;
--就存在爭議的法律適用問題,主導雙方進行法庭辯論(oral argument)並作出決定;
另外,不論刑事還是民事,上訴案件一律是沒有陪審團的,這一點也需要明確。而上訴過程,正是法官解釋法律,創造判例的舞台。相信了解過一些聯邦最高法院經典判例的朋友們,對這一點都不會感到陌生。
法院是來給陪審團instruction的啊...不然一群平民亂投死另一個平民可怎麼辦啊!!!
最簡單最直接的理解是:陪審團和法官分別回答不同的問題。
Question of facts 事實問題是專屬陪審團的問題。如果雙方對事實有爭議,就需要陪審團來裁定誰說的是真的。比如,A說他自己沒有偷吃桌子上的餅乾,B說他看到A偷吃了桌子上的餅乾,那麼誰說的是對的呢?把陪審團拉過來,雙方呈上證據證人,最後把陪審團小黑屋一關,陪審團說誰是對的誰就是對的。陪審團的這種決定一般即使上訴也很難推翻。
Question of law 法律問題是法官要回答的問題。如果A說他吃了桌子上的餅乾,B說他看到A偷吃了桌子上的餅乾。那麼雙方都同意了A偷吃了餅乾。事實上沒有爭議,陪審團就不出來幹活了。只需要法官來回答,A偷吃了餅乾這件事,違不違法?
有了這個最基本的認識,再看很多東西就好理解了。比如法官給陪審團的指示從來不會是『你覺得誰有罪?』而是『如果你們發現A偷吃了餅乾,A就有罪』。
再比如,為什麼有時候即使事實有爭議法官也可以直接判呢?這個叫summary judgment,就是在雙方對事實有爭議的情況下,即使取對一方最有利的說法,這一方還是會輸的話,就沒必要拉陪審團來受罪了。(A即使沒偷吃餅乾,他還是有罪,那就直接判A有罪了)
最後,法官其實幹很多別的事情啊,他們要管理整個case的進度。據統計現在法官有20%的時間花在case management上。你這個文件什麼時候提交啊,喂喂再不交就過deadline了啊,咱們開庭之前得開會啊你們看下周五行不行?這種事陪審團可做不來。
你的理解錯誤,陪審團的判決也可以被法官推翻的,這個叫做逕為判決(Judgement Non Obstante Veredicto)。不過這個逕為判決很少被法官採用。
即使是陪審團認定的事實,也可以在重審的時候被下一任陪審團推翻(美國憲法第七修正案:在普通法的訴訟中,其爭執價額超過二十美元,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應受到保護。由陪審團裁決的事實,合眾國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規則,不得重新審查)。簡單來講,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陪審團負責的是釐清事實;法官負責的是適用法律。
首先,法官在陪審團的篩選上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美國每個州都有各自不同的規定,不過一般情況下參與過駕照登記或者投票登記的美國公民都有可能被法庭傳召(?)要求履行陪審員義務,所以法庭里的staff開玩笑說,她跟她女兒講,不想當陪審員?easy!別投票也別開車啊[圍笑]然而,接到傳召並不意味著就一定會被選為陪審員。在指定日期到法院報到之後,准陪審員會被隨機分到各個courtroom,開始進行篩選。由於每個州規定和情況不同,我講的程序未必適用全美國,不過至少我在洛杉磯和底特律的州法庭圍觀到的是這樣的過程。
第一輪,所有準陪審員被要求填寫一份簡單的表格,主要是排查有沒有什麼客觀原因導致不能履行陪審員義務,一般有兩類理由,要麼是時間有衝突,在預定的庭審期間有特別事項無法到庭,要麼就是經濟原因,參與庭審無法工作會導致經濟困難。在我所工作的courtroom,法官大人會把填寫了認為自己有客觀原因無法出庭、但是填寫的理由有些含糊不清的准陪審員挨個叫進他的chamber當面具體詢問,然後作出裁定;當然,也有一些理由非常直接地得到了[理由充分直接解散/理由不充分恭喜你進入下一輪]的決定。如果法官大人認為理由充分合理,准陪審員可以直接離開,到法院相關辦公室登記一下,這一次的傳召就算是完成了。這一輪律師不必出席,完全是由法官和法庭的clerk主導完成的
第二輪,法官會根據雙方律師提供的memo向准陪審員簡單介紹案情,主要排查有沒有什麼主觀原因導致不能公平公正地履行陪審員義務,一般有三類理由,1)和案件當事人有利益關係;2)有過類似的經歷導致偏向於其中一方;3)有某種觀念導致偏向於其中一方。認為自己可能不能公平公正的准陪審員會舉手,沒有舉手的陪審員可以直接解散等著繼續參加下一輪篩選,舉手的陪審員需要到走廊上等待一個個單獨傳喚進法庭,在法官和雙方律師的面前陳述自己的理由。這一次,則是需要雙方律師中至少有一方提出要求法官排除該陪審員,法官才會針對這種要求進行裁定,如果雙方律師無異議同意保留,那麼該陪審員直接晉級下一輪。
第三輪,也是律政片里會拍到的環節,則主要由律師進行主導,除非律師提出來對於法律程序有異議,需要法官進行裁定,否則法官基本可以坐著看戲。
正式進入庭審階段之前,法官首先會根據雙方律師提供的memo給陪審團上一場「普法課」,具體詳細地解釋本案涉及的法律有哪些,而每一條法條又應該如何理解、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才能認為是某一主張成立。之後還會講解很多法庭的規範規定等等等,反正會是非常無聊的一個多小時……個人其實懷疑陪審員到底聽進去了多少。
在審理過程中,法官更多的是對於雙方律師提出的各類motion和objection進行裁定,然後相應地對陪審團作出指示,比如說「剛才聽到的話請全部忘掉」之類的——啊,反正我作為吃瓜群眾是忘不掉的。
最後,在庭審結束後,陪審團作出判決的時候,法官也有著很重要的作用。律政劇為了增加戲劇性,往往把這一刻拍成陪審團把結果寫在一張小紙條上交給法官,然後法官動動嘴唇一句話就決定了當事人的命運。嘛,不能排除刑事案件真的是這樣的——雖然感覺不太可能——不過至少在民事案件里,結果的公布怎一個冗長了得。陪審團在進小黑屋之前會得到一份長達幾頁的表格,裡面以yes/no問題為主,把案件中涉及的權利主張拆分成了一個個具體的要件,需要陪審團一個個要件梳理下來分別進行投票表決,而不是簡單地一拍腦袋舉一次手就能完事的。公布的時候也必須一個問題一個問題地念下來……啊,感覺口水被掏空了……這個表格是由雙方律師共同編寫的,而法官會提供一些指導意見以及一份模版給律師作為參考。在陪審團商議的過程中,如果對於其中某一個問題感到模糊不解,法官也會對其作出具體的解釋說明。
在刑事案件中,法官要承擔量刑的責任,不過在我所工作的民庭,陪審團的判決就是最終判決,包含了賠償金額的裁定。然而縱觀整個庭審的過程,法官的作用還是舉足輕重的。
陪審員其實並不是一件非常令人感興趣的社會義務,高昂的價格也讓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選擇不採用陪審團審理,至於說這個制度真的好嗎?哎,作為目擊了陪審員在庭審中打瞌睡的人,我表示還是給法律增添了不少人情味的。就算你被陪審團定罪了
法官可以決定你蹲仨月還是十年 裁量權很大的陪審團審事實:你有沒有殺人;
法官根據這個事實:判你多少年;
陪審團針對事實作出判斷,法官決定適用法律
可以參考在案件中法官對於陪審團的指令,比如說在二級謀殺的審判中,法官首先要宣布,如果要判被告有罪,原告(檢察官)必須證明下面三個要素
1)受害人死了(事實問題)
2)受害人的死是被告造成的(事實問題)3)被告的行為極度危險(法律標準)並表現出對對方生命的極度藐視(法律標準)一個極度危險並表現出對對方生命的極度藐視的行為包括了以下任何一條或幾條特徵
1)一個具有正常行為能力的人能夠理解這個行為會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甚至死亡(事實問題)2)該行為出自於仇恨,憎惡,蔑視之類的原因(事實問題)3)這個行為本身表現出對於生命的藐視(事實問題)二級謀殺不需要「意圖」所以在陪審團宣判之前,法官已經把一個法律結論分解為無數個細微的事實問題交由陪審團裁決,陪審團只要按照法官的指令,判斷出每一個事實問題的答案,就能得到最後的法律結論了
又: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保證所有刑事案件被告都享有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但是有時被告出於各種考量,比如案件情節比較惡劣,陪審團審判對被告不利,那麼被告可以放棄使用陪審團。
同時,第七修正案保護一部分在聯邦法院進行的民事訴訟有享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看成美團
陪審團只判斷有罪無罪,法官決定量刑
引導陪審團作出裁決。
嗯,根據我的印象,您可能看錯書了。
我只說最簡單的。1,不是所有法律程序都需要陪審團。
判個酒駕,罰款延遲之類,都是不同級別的法庭。
具體參考相關文獻。2,陪審團法庭,陪審團是決策,法官是執行。也就是法官是幫助一幫子法盲理解案情,做出判斷。
但是,法官有權駁回陪審團的決議,雖然幾乎沒有發生過,因為很難看。
3,陪審團制度的設計思路,很有意思,有空您可以研究一下。
大概就是,只有最沒有經驗經歷階級背景的自然普通人,觀點判斷才最客觀。
打個比方:
此觀點等於說,評價足球好不好,不能聽裁判教練記者業內人士的,因為他們都有思維定勢甚至職業利害影響,請十二個球盲,現在一專家解釋一遍比賽情況,讓球盲說,哪個球員好不好。例子純搞笑。
4,西方的法律制度之複雜和深奧,可能會讓習慣不同的我們懵圈。
我個人的一個定性的體會:法律是一個很大的很全面的權力體,一定要尊重和執行,在發達國家生活的話。
很多中國人出來留學打工移民,這方面智商稅交的一個慘。陪審團用來認定事實,法官根據陪審團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分工不同
法官的作用是維持秩序,也就是當雙方在對抗的時候維護「遊戲規則」,雙方的證據是否可以呈堂,提出的證人是否可以出庭,向證人提問是否恰當,在法庭上該說的和不該說的,在一方犯規時叫停等等,都是法官的責任。但是真正決定對方輸贏的並不是法官。
法官是在美國法庭這個「運動場」上吹哨子的裁判,監視著雙方是否犯規。而且在審理過程中,他確實在不斷吹哨叫停。他的水平體現在對於遊戲規則的熟悉還有吹哨吹得公正。
法官並不是斷生死的「青天大老爺」,掌握被告生死大權的是最普通的平民百姓——陪審團。
法官解決法律上的問題,向陪審團解釋法律,給陪審團instruction如何將法律運用於事實。
陪審團解決案件事實的問題,給出verdict。
如果案件事實比較清楚無爭議,可能不會需要陪審團,由法官直接判決。根據我從歐美影視劇的總結:
1,首先確保控辯雙方遵守一定的規則。比如,假如控辯一方違規的時候,就是由法官決定是否違規,能否再進行這一波操作。2,避免陪審團被律師忽悠,法官會在律師舉證的過程告訴陪審團這些證據是什麼性質,能不能影響案件的判決,譬如有些辯護律師會想辦法讓陪審員對嫌疑犯產生好感。3,在陪審員的產生過程中,雙方律師都有權利提出異議,最終由法官協調產生雙方都OK的陪審員。4,量刑也是由法官給出,陪審員給出guilty or not的判決。總的來說,法官的作用就是約束律師和給陪審員提供專業引導。非專業回答,自己一些片面的觀察,非第一手資料,歡迎補充和指出錯誤。狼人殺的警長。。。
陪審團決定verdict 也就是是否有罪,法官決定sanctions 也就是怎麼判刑
多看看律政美劇就知道了,簡單的說英美法系法官大致是主持人加秘書的設定。更詳盡知乎一個問題也學不完啊~
陪審團定罪,法官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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