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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是那些呢?


什麼是仲裁?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做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通俗一點來說,仲裁不是司法機構,而是民間機構。仲裁的法律工作者都是兼職的做案件審理工作,可以是律師、法律顧問,或者是退休的法律工作者。要仲裁的話,在100個仲裁員裡面,我方選一個仲裁員代表,乙方選一個仲裁員代表,還有個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幾個要點:

1、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仲裁協議是提起仲裁的前提。這體現了對當事人在糾紛解決事務上的意思自治的尊重。眾所周知,訴訟是解決各類糾紛的法定的、最終的途徑。法諺有云:「司法乃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說的便是這個道理。採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無需當事人事先約定,這是訴訟與仲裁的一個顯著的區別;

2、仲裁機構是非司法性質的第三方糾紛解決機關。仲裁機構不是司法機關,不列入司法機關序列,具有成立、組織、活動等方面的獨立性;

3、仲裁機構針對特定案件的裁決書具有強制執行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勞動仲裁是專門的司法機構。跟仲裁不一樣。

什麼是訴訟?

訴訟[lawsuit / litigation / legal action] 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據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解決具體案件的活動。是人民或檢察官請求司法官本著司法權作裁判的行為。

中國大陸的訴訟程序一般實行二審終審制,分為一審和二審,但部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如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第一,仲裁沒有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的限制。在約定仲裁機構時,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靈活選取。而在進行訴訟時,必須按照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的規定,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和應訴。

對於訴訟來說,一旦糾紛發生,管轄法院基本就確定好了。之所以訴訟有管轄制度的規定而仲裁沒有,主要原因是訴訟是一種法定的糾紛解決方式,全國有近4000個法院,出於流程完整與成本節約的考量,需要將案件分流到特定的法院,以節約成本。

此外,從方便查明案件事實與便利執行的角度來看,傳統的訴訟更重視訴訟參與人或爭訟的標的,所以,按照被告或爭議財產所在地來確定管轄法院就合情合理了。

仲裁的考慮與訴訟頗有不同。因為仲裁是當事人自願提起的流程,所以,賦予當事人根據業務需要選擇不同的仲裁機構的權利便理所當然。相比於訴訟,仲裁更為關注爭議事件本身。所以,仲裁製度沒有也不適合有管轄制度的約束。

第二,仲裁申請人有權指定仲裁員來審理案件,但訴訟當事人無權指定法官。迴避制度是訴訟當事人對法官的消極選擇許可權,即不選擇某法官或某些法官審理自己的案件的制度。

傳統的訴訟理論認為:訴訟是法官居中審理案件的過程,法官必須持中立立場,無需事先了解案情。既然這樣,那任何一個法官均可勝任案件的審理。但是,民商事案件類型多種多樣,隨著信息化進程的發展,民商事爭議的技術含量與日俱增。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具有複合背景的裁判者的要求也與日俱增。

相比於知識結構相對單一的法院,仲裁員普遍具有較高的職稱和更為多元的背景。在賦予仲裁申請人選取仲裁機構權利的基礎上,再賦予其選擇具有特定專業能力的仲裁員進行仲裁的權利,會更有利於糾紛的解決。

第三,不同於嚴格以法律為審理案件標準的法院,仲裁機構的審理標準更為靈活。如上文所說,仲裁員的背景較為複合,有利於解決專業性糾紛。此外,各仲裁機構都有許可權制定自己的仲裁規則。而對於法院來說,制定自己的組織規則的許可權顯得不可望亦不可及。

第四,不同於訴訟的四級法院兩審終審制,仲裁採取的是一裁終局制度。我國法院共分四個級別,分別為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為了防止一次訴訟程序可能發生的錯誤,並規避可能存在的訴訟中的主場優勢問題,我國規定了訴訟普遍採取兩審終審制度。

而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審的期限為6個月,並可延長,二審的期限為3個月,也可延長,如果案件進入再審、重審或抗訴環節,審理流程可能會從頭開始。所以,當一個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之後,其時間成本便不容忽視。

而仲裁的一裁終局制度保證了仲裁裁決一經做出,便具備了強制執行效力,可以為爭訟人節約大量的時間成本。

網路仲裁的好處

傳統的線下仲裁審理期限為6個月,而網路仲裁審理期限則大大縮短。線下仲裁的主要弊端在於,仲裁員兼職,出差,開會等原因,大家湊不到一起,仲裁時間保障不了。而網路仲裁通過在線立案,在線資料傳輸,在線看電子證據,批量接單,批量審案,大大減少因為資料整理、資料傳輸等帶來的時間浪費,從而提高工作效率。仲裁一裁終局之後即可去法院強制執行,為訴訟節省大量時間成本。

以法大大電子合同平台為例,用戶點擊「申請仲裁」後(即一鍵仲裁功能,僅適用於簽發時已勾選相關選項的文件),將進入廣州仲裁委員會(下稱廣仲)的系統進行網路仲裁,仲裁時間可由原來的最長6個月縮短至22個工作日左右。


業務相關,不請自來吧。

法大大的回答比較全面了,補充幾點吧。

1、仲裁通常只限民商事糾紛(勞動爭議仲裁屬人社系統,偏行政性,與廣義仲裁有所不同),訴訟基本可以涵蓋絕大多數糾紛類型。

2、仲裁注重私密性,通常是不公開的。訴訟則是原則上要求公開。

3、目前我國的仲裁要求有明確規範的書面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訴訟無此要求。

4、國內仲裁周期通常是三個月,較訴訟為短。

5、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通過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或不予執行來予以救濟。

6、在國際糾紛中適用仲裁方式通用性較好,大多數國家會予以認可,法院判決的效力則需要兩國間的司法協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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