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攝影作品在個人使用方面如何避免侵權?

比如當作社交頭像/放在自己製作視頻里/製作成相片送給朋友/微博轉載等等一些,是不是只要不涉及盈利商業都可以不通過作者授權進行使用?


在回答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刻板的著作權,也就是版權,在中國法律體系里,這倆是同義詞,到底,著作權包含哪些,人身權是與創作者人格密不可分的權利,不能轉讓和許可,也不能繼承。財產權可以轉讓、許可和繼承。

簡單舉例,一張照片是我拍攝的,我就有權利決定到底發表不發表他,我老婆私自替我發出來也是不行的,這就侵犯了我的發表權,同樣,我老婆發出來寫是她拍的,這也不行,然後我老婆又用她高超的美圖技巧,把照片里的我換成了韓國歐巴,這也不行,或者說她把照片給裁剪了,就剩她一個人美美噠,那也不行。這些,都是只有我這個拍攝者才能決定,或者我可以授權別人修改。

上面這段話可不要讓我老婆看到,她看不到看不到看不到!

財產權里的,就涉及到了題主問題里的相關權利了,當作社交頭像/放在自己製作視頻里/製作成相片送給朋友/微博轉載,涉及到的權利比如複製權、網路信息傳播權、彙編權等。

從法律角度來說,只要你用了,不經許可,都是違法的。但是呢,法律也有一些稱作合理使用的情況,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授權,也可以不向其支付稿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所以基本上你的那些用途,都不在合理使用範圍之內,那麼都是要獲得許可才可以的。

而且,其實針對電視台還有一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也就是說,電視台用了你發表在網路上的圖片可以不經過你允許,但是應該有這個意識要給你錢,當你找到他們的時候,他們該主動付費,而不該狡辯說是淘寶買的,臨時工乾的。

如果電視台和電視台的外包製作公司熟悉著作權法這一條的話,恐怕很多事兒都很好解決了。

另外的答主提到了CC授權,這也是目前很多圖片分享網站在使用的,比如圖蟲,LOFTER和Flickr等。CC是Creative Common的縮寫,中文名字為知識共享,其本意是在版權作品的使用者,再遵守協議規範的情況下,促進內容的傳播,畢竟,互聯網的基礎就是傳播和分享。

CC協議其實也就是將著作權法中的諸多權利格式化,你可以進行相應的選擇。

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權利:

1. 署名(Attribution,簡寫為BY):必須提到原作者。這也就是署名權

2. 非商業用途(Noncommercial,簡寫為NC):不得用於盈利性目的。

3. 禁止演繹(No Derivative Works,簡寫為ND):不得修改原作品, 不得再創作。這也就是修改權

4. 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簡寫為SA):允許修改原作品,但必須使用相同的許可證發布。這個其實是保護作品完整權。

但是其實目前的法律立法,有點兒跟不上科技發展,比如這個商業用途的界定,自媒體也可以掙錢了,我的一個微信公共號,我的新浪微博,都可以通過給廠商發一條微博來收費,這樣一條直接推廣的肯定是商業用途,但是我其他的內容呢,我是靠其他內容的不斷發布才積累了粉絲,有了這些粉絲我才有價值,能去跟廠商收費,這方面,可能需要法律專家來解釋了。

還有一點,國內絕大部分的網站的註冊條款,都默認把你上傳的內容授予了他們一項權利。比如:

這是今日頭條的註冊協議,今日頭條也是現在迅猛發展的一個互聯網巨頭啊,剛剛收購了一家圖片庫,東方IC,那麼今日頭條註冊協議的這條什麼意思呢?當你在使用今日頭條的比如頭條號發表作品的時候,你上傳的照片也好,文字也好,你同時允許今日頭條隨便使用,而且,今日頭條想給誰使用就給誰使用。這樣的註冊協議,比比皆是,不管是新浪微博、搜狐、網易,基本都是這樣,特別是網易,我們知道LOFTER是它旗下的,LOFTER登陸也是使用網易通行證,網易通行證上同樣也有這樣的條款,但是同時LOFTER又是使用CC協議的,那麼兩者間其實是有些地方有矛盾的,咋辦呢?我也母雞呀。

還有一個更奇葩的。

看到最後一行沒,即使你從網站刪除了,人家網站仍然可以使用!

其實最後一段跟題主問題沒有多大關係了,我只想說的是,互聯網時代,一旦你選擇了將你的內容發到公眾平台,就不可避免的被別人盜走,完全禁止別人使用,那麼就不該傳上網,我們到不如遵守CC協議,促進自己的內容傳播也不是壞事,題主能夠意識到這個問題,棒棒噠! ! !

最後說一句,不要以為你在網上看到的照片都是免費可以使用的,任何照片的創作都是有原創作者的。

攝影術才發明多少年,等再過一個世紀,現在的照片都過了版權保護期,你再來隨便使用吧!乖!聽話哈!


這個需要你注意在相片發布的地方所使用的協議,一切根據協議來。

比如最常見的CC協議,以2.0版本為例:

  1. 都需要署名,標註原始鏈接地址,標註原圖的共享協議。

  2. 是否商業需要根據選擇的條款來,如果沒有「非商業使用」的條款圖標,則可以進行商用,否則是禁止一切商用行為的。
  3. 如果有禁止演繹條款,則不能對原內容作任何更改,必須整張照片使用,不能裁剪調色等。

所以目前所知的大多數分享行為連1都沒有做到,基本都是違法的。


發一篇去年寫的文章。雖然裡面的事件有些過時。但是法律並沒有過時。

圖片被盜用,應該如何維權?

最近,王源宗所拍攝的作品《西藏星空》被央視盜用一事,在網上傳的沸沸揚揚。當事人通過電話與央視進行溝通,卻被一名實習生告知:「中央電視台就是用了你的素材,你覺得有什麼問題么」。此話一出,不僅引起了廣大網民的強烈憤慨,也讓我們重新把目光聚集到一個現實的問題上來:發現自己的圖片被他人盜用,應該如何進行維權?

要知道如何合法有效的進行維權,首先你要搞清楚,在何種情況下,才能被認定為盜用?《著作權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了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十七項權利,包括發表權,署名權,複製權,發行權等...也就是說,一張作品一旦創作完成,發不發,怎麼發,由誰發,發行後給誰用,都是由作者本人決定的。我們在瀏覽網頁時,看到好看的圖片,通常會保存下來,方便以後在做PPT或者設計海報時使用,殊不知,一旦這些圖片被用作素材並進行商業演繹,就有可能侵害到原作者的改編權及機械錶演權,原作者知道以後,是有權要求使用者進行賠償的。你看,在生活中不經意的行為,很可能侵犯到了他人的權利,就連韓寒《後會無期》中的插曲《女兒情》,也是在經過原作者許鏡清先生的同意,並向中國音樂著作權保護協會支付了8萬元的費用,才得以進行改編和傳播的。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僅是名人的權利,更是法律賦予每一個公民的權利。

在這樣一個盜版橫行的國度里,談知識產權的保護也許太過天真。但是當你下次再對自己喜歡的圖片進行保存或使用,或是在公共汽車上看到的一部精彩的電影,亦或是在大街上聽到了一首好聽的歌曲,你都要知道,這有可能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我們不求每個人都成為法律專家,但是通過知識的傳播及對個人行為的約束,我們相信未來國家的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會越來越完善。

最後,說說大家最關心的一個問題,即在權利受到侵害後,應該如何進行救濟。首先你可以與使用方進行溝通,協商自己作品的使用費用。但是遇到央視這樣不講理的主,請毫不猶豫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據悉,該事件最終以「95000元人民幣,4位處級以上領導當面道歉」而告終。

你們也許還記得十多年前活躍在銀幕前的陳佩斯,因為版權的問題,一怒之下,把中國國際電影總公司告上法庭,雖然贏了官司,最後卻不得不面臨被「封殺」的事實,甚至一度回到老家當起了農民。法律堅定地支持並保護著每一個敢於為自己權利而鬥爭的人,但是要平衡好利益與法律之間的衝突,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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