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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學刑法?

怎麼才能很好的學習刑法,我是一名非法學專業的大二學生。


看柏浪濤刑法攻略,聽劉鳳科音頻,做刑法真題加劉鳳科168。

現在每天都有人問我,看書太慢了,看完跟沒看過一樣,看完都不理解,記不住,做題連一半都做不對,聽那些老師的課也聽不懂,刑法民法對應不上,在職的時間不夠了,怎麼辦?

既然大家都這樣,我錄了點課程幫助大家, 專門針對在職、0基礎、基礎差、看書慢的朋友,方便大家入門, 如果你自己已經過了一兩遍,就沒必要跟我的課程,但我後期會推送很多專題講座,講必考點和得分技巧,陷阱之類的,那些一定要聽,都是我血淚史的總結。

因為第一次講課沒什麼經驗,後面的會越來越好。時間有限,盡量抽時間錄,謝謝大家。

下面是幾個課程

刑法攻略帶讀1 蔣四金司考 司法考試經驗分享 刑法攻略帶讀1-高清觀看

刑法攻略帶讀第六講 蔣四金司考 司法考試經驗分享刑法攻略帶讀6-高清觀看

蔣四金司考 刑法攻略總則專題講座1-高清觀看這個是針對刑法總則的專題講座,列出了刑法總則里的難點,重點,還有我們到底應該怎麼去理解才能做對題目,看了沒用歡迎來噴!

下面是我對刑法考點的疏理的講座,必看!

http://v.qq.com/page/x/1/9/x0153l3gh19.html

講座說明:

1、必須要把所有考題給你列出來,一題不漏,不然早分析過必考點了,沒人信!

2、司考四卷,前三卷全部是選擇題,單選(1分、50題)、多選(2分、25題)、不定項(2分、25題),必考點,最難的,最簡單的,分數全一樣。

3、拿著書、順著目錄吧必考點勾下來,尤其分則那麼多罪名,在職、沒時間複習請有針對必考的、常考的,記憶、複習(這些罪名我在帶讀的時候也講過)。

強調:以下考題大部分一題考一個點,但極少部分一題考多個點(每個選項各一個考點)那種題我盡量找到出題人最想考的考點,並且結合司考多年規律,排布考點,如有誤差,請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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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中的押題幾乎都是假的,騙人的。

有例外,例如有些老師真的有內幕,押到的題連選項順序都一樣,但那些老師押中的分數,所有老師所有題加起來總共也不超過20分,實在太少,想借用這個通過司法考試的,不要妄想了。

大部分老師押的都是必考點,沒經驗的還是押的准,這誰押不準,都是必考了。我出168個題,每個題還不止ABCD,4個選項(約6個選項一個題)。那就是可以押700多個考點,誰押不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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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2013年比較偏的罪名:非法行醫、盜伐林木(不一定考,每年都會有一兩個偏的罪名,但都是考在單選最後兩個,單選考的很簡單,但複習量很大,無需專門花時間總結,尤其時間不夠的)

剩下的都是必考點:

總則部分:

罪刑法定考,一題單選

刑法解釋,一題單選

刑法的效力:時間或空間,一題單選

主觀阻卻事由或者犯罪主觀認識考一題單選

客觀阻卻事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被害人承諾考一題單選

毒品類犯罪:一不定項

不作為(肯定要用案例考),一多選,

刑罰:一題單選,一多選,一多選,(考前一章A4即可,前面放棄之)

破壞經濟秩序犯罪,一題單選,一題單選(貨幣類),一多選(偽劣)

交通肇事罪:一題單選,一不定項,一不定項

故意和過失,一題單選,一多選,

犯罪形態,一題單選,一多選,

共同犯罪,一題單選,一多選,一不定項,一不定項

財產類犯罪,一題單選,一題單選,一多選,一多選,

人身權利犯罪,一題單選,一多選,一多選

貪污賄賂犯罪,一題單選,一題單選,一多選,

因果關係,一多選,一不定項

罪數:一題單選,一多選、

最後,在職或0基礎、請務必有效率的複習,司考只是考試!


刑法的學習,其實是沒有訣竅的。

該懂的概念不懂,概了解的屬性不了解,該掌握的運作模式不掌握,其實談什麼訣竅都是空談。

一切法學問題都是概念問題

在學習任何一門部門發的時候,我們都要學會對教材內的知識點進行框架性的而整理。一般刑法教材將刑總分為三個部分,即刑法概述、犯罪論和法律後果論,刑法概述主要分析的是刑法的概念、淵源、分類、基本原則、刑法適用範圍(空間or時間)的問題,從整體上介紹什麼是刑法、刑法的來源、刑法的任務其他關於刑法的基礎性、概念性問題;犯罪論從犯罪行為的違法性和有責性進行分析,剖析犯罪行為本身的屬性以及影響犯罪量刑的因素;法律後果論主要講量刑的種類和具體使用方式,刑罰的裁量、具體執行。

在進行刑事案件案例分析的時候,有一個好的知識框架能夠避免我們遺漏分析項,無論是二階層、三階層還是四要件的使用,都要求分析者對知識框架有一個比較熟練的掌握,從而完整的對犯罪行為的違法及有責問題進行分析。

幾個常考的考點:

1、 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未成年犯的處罰的原則: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犯罪是具備辨認和控制能力者在其主觀意識和支配下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而辨認和控制能力決定於行為人智力和社會知識的發展程度,因而它必然受到行為人年齡的制約。只有達到一定年齡,才可以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並具有刑法適應能力的人,才能要求他們對自己的危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可以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自然人具備責任能力作為犯罪主體的前提條件。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原則】

一、 從寬處罰原則: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反映了罪責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則以及刑罰目的的要求)

二、 排除死刑適用的原則:我國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裡說的不適用死刑是一個原則性的要求,指不允許判處死刑(包括不允許判處死刑宣告緩期兩年執行).

三、 前科報告義務的附條件免除:根據《刑法》第100條第2款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人,免除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的義務。

2、 刑法溯及力原則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後,對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

一、 從舊原則;

二、 從新原則:

三、 從新兼從輕原則,

四、 從舊兼從輕原則:

我國刑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第12條第2款規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根據這一規定,對於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施行前這段時間內發生的行為,應按以下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而修訂後的刑法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即修訂後的刑法沒有溯及力。對於這種情況,不能以修訂後的刑法規定為犯罪為由而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但修訂後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就應當適用修訂後的刑法,即修訂後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3.當時的法律和修訂後的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並且按照修訂後的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即修訂後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修訂後的刑法處刑較輕的,則應適用修訂後的刑法,即修訂後的刑法具有溯及力。這裡的處刑較輕,根據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是指刑法對某種犯罪規定的刑罰即法定刑比修訂前刑法輕。法定刑較輕是指法定最高刑較輕;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則指法定最低刑較輕。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還規定:如果刑法規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個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該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規定的某一犯罪有兩個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體犯罪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3、 自由刑的期限規定

【自由刑】,是以剝奪人的基本權利之一的自由為主要內容的刑罰,受刑者在一定的設施內被拘禁。在我國,自由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

【管制】:3-2-3

【拘役】:1-6-1

【有期徒刑】:6-15-20

【無期徒刑】:∞

【減刑】,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減刑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法案醉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有關的監督管理規定,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其使用條件如下:

一、 適用減刑的對象條件: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並且適用於緩刑犯。

二、 適用減刑的實質條件:(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兼具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三、 適用減刑的限度條件: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3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50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不得少於25年。

【減刑後的刑期計算】

1、 原判刑罰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以後的刑期應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已經執行過的刑期(包括判決宣告前先行羈押的時間在內),應當計算在減刑後的刑期之內。

2、 原判刑罰為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減刑後的刑期從裁定進行之日起計算,見性之前已經執行過的刑期不計算在減刑之後的刑期之內。

4、 刑法的基本原則、含義:

【刑法的基本原則】:

一、 罪刑法定原則;依據為《刑法》第3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二、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依據為我國《刑法》第4條: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三、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依據為《刑法》第5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5、 緊急避險、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的成立條件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6、 緩刑的規定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決刑罰的一種制度。緩刑的特點在於:犯罪人被判處一定的刑罰,同時宣告暫不予執行,但又在一定的時間內保留著執行的可能性。緩刑的實質在於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決刑罰,即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如果遵守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的條件,考驗期滿,原判決就不再執行;如果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條件,則要執行原判決。

緩刑不是獨立的刑種,而是附屬於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種刑罰制度。對犯罪分子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緩刑的前提,離開這個前提就談不到緩刑的問題。在任何情況下,都絕不能沒有宣告主刑而直接宣告緩刑的。

緩刑不是監外執行;

緩刑不能與死刑緩期年執行混同起來;

緩刑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的具體體現;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4)《刑法》(修正案八)將74條修改為:「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執行條例】

n 根據刑法第76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n 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n 第69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n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緩刑考驗期滿之後,發現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曾經犯有新罪,但因未被發現而未作處理,則只要沒有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都應當撤銷緩刑,將前後兩罪合併處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雖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犯新罪,但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卻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參照《刑法》第77條規定的精神,並依照《刑法》第70條的規定,對新發現的最定罪量刑,在對新發現的罪和原判決的罪實行數罪併罰。如果新發現的罪與原判決的罪在並罰時必須判處實刑,應當撤銷緩刑,已經過去的緩刑考驗期,不能折抵刑期,應當折抵在最終判決確定的刑期之內。如果新發現的罪與原判決的罪病發後仍然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可以在宣告緩刑,已經過去的緩刑考驗期,應當計算在最終判決確定的緩刑考驗期限之內。

1、 既遂、未遂、中止的概念、特徵、處罰原則

【既遂】,是指已經成立直接故意的犯罪行為,其客觀方面齊備刑罰分則規定的具體構成要件的犯罪形態;

行為犯的既遂:行為犯是符合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著手實施並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為既遂形態。

舉動犯的既遂:所謂舉動犯,是指犯罪已經著手實施,其客觀方面的要件即告完整或者齊備的犯罪。舉動犯在我國現行刑法中,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刑法將與被性質的行為提升為實行行為,如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另一類是教唆、煽動性質的行為,如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民族仇恨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等。

結果犯的既遂:結果犯是以危害結果發生作為犯罪既遂要件的犯罪。也可以說有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共同構成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犯罪。

危險犯的既遂:所謂危險犯,是指以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如破壞汽車、火車、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足以使這些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即構成犯罪既遂。判斷該罪是否幾歲,要看行為人的破壞行為是否會造成足以使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

【未遂】,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其特徵如下:

1、 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

2、 犯罪沒有得逞

3、 犯罪沒有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的類型:

1、 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犯罪

2、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未遂犯罪的處理:刑法第23條第二款: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特徵:

1、 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即具有中止犯罪的自動性;

2、 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

3、 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

4、 婦女最終至必須有效的阻止了犯罪既遂的出現

犯罪中止的類型:

1、 預備行為的中止和實行行為的中止;

2、 實行終了的中止和未實行終了的中止;

3、 個煩的種植與共犯的中止;

4、 放棄一次侵害的中止和放棄重複侵害的中止;

犯罪中止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2、 犯罪構成要件

傳統犯罪構成四要件指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

(一)何為三階層遞進式犯罪論體系?

大陸法系的犯罪構成體系是三階層遞進式。其由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組成。一個行為要構成犯罪,除了行為 1、符合構成要件2、屬於違法(除正當行為), 3、行為人亦必須負有責任

該理論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首先判斷該行為是否符合某罪的構成要件(構成要件該當性就是構成要件符合性)。如果符合,再判斷該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通常來說,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就是具有違法性的行為。但有時也有例外,例如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就是不具有違法性的行為。如果具有違法性,再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有責性,即行為人是否負有責任。通常來說,符合前兩個要件的,就具有有責性。但是也有例外。例如13周歲的少年故意殺人的,或者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殺人的,就沒有有責性,就不承擔刑事責任。

(二)大陸法系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和我國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簡單比較

首先,大陸法系的構成要件和我國的犯罪構成含義不同。我國的犯罪構成包含了大陸法系的全部三個要素。因為在我國,只有齊備全部構成要件的行為才是犯罪。而大陸法系的構成要件,僅僅是構成犯罪的一個條件,是作為犯罪類型的該罪在客觀要件和主觀方面(這裡的主觀方面,是指故意還是過失,是犯罪類型,與是否承擔責任無關)的要件。因此,13周歲的少年故意殺人的,同樣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能夠滿足「構成要件該當性」這個要件。

其次,大陸法系的犯罪構成理論將排除違法性的行為包含在理論體系內,在第二步「違法性」中進行判斷。我國則將排除犯罪的行為放在理論體系外,單獨命名為「排除犯罪的行為」。在我國,一個行為要構成犯罪,也必須不是「排除犯罪的行為」。所以,從根本上講,我國和大陸法系在構成犯罪的要求上是一樣的,只是判斷方式不同而已。

但是,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和大陸法系的犯罪構成理論的本質是一樣的。在我國,行為要構成犯罪,也要求行為符合犯罪的主客觀要件的要求——是違法行為,而且行為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張明楷兩階層】張明楷教授在大陸法系三階層論的基礎上提出了兩要件說,也稱兩階層說。他認為犯罪構成由客觀(違法)構成要件主觀(責任)構成要件組成。客觀構成要件是表明行為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要件,因而可以稱為違法構成要件;主觀構成要件是表明行為具有非難可能性的要件,因而可以稱為責任構成要件。他將違法性阻卻事由有責性阻卻事由分別放在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中討論。在這個理論中,犯罪主體被分解成兩個部分。主體本身與特殊身份,歸入客觀構成要件;主體的法定年齡與責任能力則歸入主觀構成要件,因為這是說明主體的有責性的要件。

該理論的實質仍是三階層理論,但張明楷教授認為這樣更為清晰、明白。

有空再更新


刑法學煙酒僧不邀自來。

樓主問的是刑法理論學習還是僅僅是司考里的刑法?如果是後者的話,一本柏浪濤的《刑法攻略》+劉鳳科的音頻+指南針的法條+歷年刑法真題就夠了。

但是如果是想系統的學習刑法的理論的話,首先你得入門吧。

樓上很多同學推薦張明楷老師《刑法學》,這個我不支持。因為非法學的學生如果自己看的話,還是稍微有點吃力的。

先看高銘暄、馬克昌主編的《刑法學》,不是獨著,詬病許多,但是因為同時通說,而且理論體系很淺顯,適合初學者學習。然後多鑽研刑法條文,規範學習法是法律學習的不二法門。

你把教材看懂了,然後再看一些刑法其他大家的教材。書單參見我另外一篇問題中的答案:

有哪些刑法學必讀的經典著作?

刑法學本科入門書籍?

除此之外,平時對一些案例多分析,結合北大法寶中的一些指導性裁判意見,多試試練筆寫文章。

以上,粉我粉我粉我。


  學習方法,肯定是各家都有各家的高招。這裡提供一個我對刑法學習的反思吧。

 刑法學之——興趣學習法

  如果是愛好的話,那麼為了保持對於刑法的興趣,我的建議是在不著急考一個證書證明自己的情況下。那麼先樹立一個對於犯罪的內心判斷。在學英語的情況下,通常叫做語感的東西。刑法學裡面也有類似的東西,對於法律人的日常判斷也很重要。這個感覺其實是在學習刑法的過程中不斷校準。經驗豐富的人,他的那種感覺校正的就更準確一些。

  在準備校正過程當中呢,肯定要掌握犯罪構成要件。逐漸學慣用犯罪的構成要件,對具體的案件或者案例進行分析,然後看看正確的答案是什麼。校正自己的判斷。

  刑法的罪名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自然犯,一類是法定犯。這個自然犯呢就是憑藉每個人的道德觀念,自然而然就覺得那個事情不好,我不能作,做了要吃官司。也就是說不知道法律怎麼規定,都知道不能去做。比如:盜竊、搶劫、殺人、強姦、放火等等,我們能夠從刑法的分則部分發現一大堆這樣的罪名。這其實就是刑法的本來面目。在學習的初期階段,應該把視線停留在這類罪名之上。一來是這樣的罪名可以將自身的道德感也作為基礎納入到刑法的學習中來。(這樣做,你就會有一種帶藝學徒的感覺。倍兒爽。)另一個原因也是,因為在自己逐漸校正對於犯罪的感覺的過程中,另外一部分法定犯的罪名也就不是什麼問題了。法定犯裡面的內容是一個政權對於大眾的要求,等自然犯的內容逐漸熟悉後,了解一下整個刑法的罪名結構,自然而然的就把法定犯的部分學了。

  我不是很清楚你學習刑法的目的是用來錘鍊自己的思維方式,還是為了實用。如果是為了錘鍊思維的話,那麼我的建議是盡量把注意力都投入到總則裡面去。從思維的角度上講,刑法和哲學之間的關係要比其他的法律都近那麼一層。可以讓一個人在刑法範圍內迷失在自己的思辨里。

  如果是為了實用,那麼請把注意力儘可能集中在刑法分則當中,在了解了基本的總則知識點後,迅速的跳到分則裡面的具體罪名當中。乘著自己的興趣還沒有消散掉,趕緊把自己最關心的罪名和知識點都學了。開一句不太恰當的玩笑,學習刑法的積極性最足的人,就是看守所裡面的犯罪嫌疑人,他們對於刑法學知識的如饑似渴,遠遠超過其他人等。如果他們的學習方法對路,知識供應也能跟得上的話,成為自己關心的罪名的專家那是一點問題都沒有。並且,不論其之前是否喜歡讀書,是否認字。(不搞笑)

  所以在自己興趣喪失掉之前,把這份興趣持續下去,不斷為興趣添柴火,讓興趣之火越燒越旺的學習方法是我最想介紹給你的。本來就是為了興趣而學的話,不要讓興趣變成一種遭罪。更不要因為遭罪而半途而廢。

  沒有提供任何名家、名書。名家的名書為了進階肯定是要看的,但是名家的文筆不見得就很棒,文筆棒的人也許他又偏巧沒有成名。所以最重要的事情是找一本文筆好又不坑人的書來看。我來提供一個肯定會招人批評的答案吧。剛剛開始的時候不知道該看什麼書,就去找一本司法考試的補習班培訓資料來看。寫法律書的人,大概也只有他們會注意到讀者讀到那些稀奇古怪的句子時候的心情,也只有他們會在惜字如金的標準去雕刻自己的文章,也只有他們會每年都和競爭對手展開一場知識傳播效率的軍備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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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總論到分論,從法典到解釋,從理論到案例


《刑法》+張明楷的《刑法學》第四版+劉鳳科的刑法司考講義和音頻+歷年司考刑法真題


刑法大概是所有實體法里最容易引起學習興趣的,大概也是最容易入門的,但僅僅是入門。

所以,在興趣和上手度都具備的條件下,你需要一位優秀的老師。

所謂優秀的老師不一定要是刑法學界的翹楚,但是一定是你覺得他講的你聽得懂的老師。

=============================以上純屬個人經驗


也在學法律的過程中,感覺此問題可以歸為「法律怎麼學」這個大問題,分為目的、內容、方法三塊。

學習先得有個目的,它能決定你學多遠,能不能堅持下去。樓上說的考試、興趣都是,因人而異,就不多講了。

學習的內容包括,教課書與專家文章(文字)、老師課件、還有法條與案例,當然最重要的是法條。所有的教科書體系都是根據法條搭建的(也可以說法條是根據教科書體系)。李立眾老師編撰的那本刑法法條可以在看書或聽講座時放在邊上進行查閱。書,可能有很多同學推薦張明楷老師的《刑法學》,可是據我感覺自己看可能不能完全領會老師的意思,而且實在是太厚啦。建議興趣入門可以是張老師的《刑法的基本立場》(了解學說之爭的由來),陳興良老師的《刑法的啟蒙》(了解刑法學說背後的哲學根基),學科入門還是選高銘暄老師主編的《刑法學》(那套高教版的其實是中國老一代刑法學家的結晶)。每一位老師教授針對總則與分則都有擅長的部分,劉憲權老師對金融刑法,何萍老師對洗錢犯罪就研究的比較深。講座在MOOC與超星也都有,入門建議聽司法考試的(可能會說司考體系是德日體系與我國傳統有出入,我認為如果要深入學習都要了解,司考講的都是重點可以做快速入門只用,後期學習大部分內容差別並不是很大)。框架打好之後,做學術的過程就是越研究越細緻的過程。蘇力老師就認為法學家的使命: 關注現實、反思自我、認真讀書。學好了知識還是要回到熱點案例來看一看,P2P融資第一案,「碰瓷」等熱點都可以從刑事角度看一看。

學習的方法,刑法學也有三個分支,主要的枝幹是解釋刑法學,即根據刑法文本對每個法條做逐字逐句的解讀,並可以對其進行文意的解釋,也可以結合上下文進行相互的解釋。兩個主要的樹枝是比較刑法學與刑法史,前者做橫向的比較後者做縱向的比較。這兩個角度也是學習刑法很好的角度,讀書時視野不局限,同時多寫,我覺得受益頗豐。

本人也在努力學習的過程中,有新想法再更,O(∩_∩)O謝謝共勉!


在校很方便呀,找一個法學院童鞋要課表,去旁聽吧少年~

不過可能被當做重修的大叔………

如果你學校地處人大北航法大武大等各種法學院學子神出鬼沒之地,去聽聽名家講座也是不錯噠~

要說書方面呢,各種奇葩案例一定會激起你對刑法的極大興趣!

刑法在犯罪論方面有兩種學說,四要件和二階層,學四要件的話買高銘暄馬克昌的刑法學,二階層參見張明楷刑法學,外加韓友誼講義哦~

練習什麼的司考題就可以了,其他練習好水啊……

如果你還有不會,請聯繫我!

我是學酥_(:_」∠)_


搜集公檢法的司法解釋和文件,讀案例和判決書


有興趣,就能學好。我覺得法律的東西,就是只要能學進去,就可以的。我大學專業是司法會計。必不可少的法律課。刑法課錢最生動的。因為老師不僅是老師,還是一線的律師啊。。她講很多案例分析,還是挺有趣的,知識也就潛移默化記住了。她性格也好這是關鍵。。。


家裡人好好的在正規公司上班,莫名其妙的一整個公司都被端走進了派出所,然後以團伙詐騙為由又進了收容所,被關了幾天後被家裡人保釋出來,並沒有確鑿的證據並且是連基層員工都一起抓進去的,這可以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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