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上海一患者家屬向醫院索要衣物,醫院用監控自證清白?
今晨發生的新事件,新聞鏈接如下,武漢此案有沒有可能引發新的一種詐騙模式?
http://mp.weixin.qq.com/s/TjGo9un0meCCmvd6lfoXCQ9月23日,上海一家醫院遭遇家屬討要搶救病人時脫下的衣服、家屬一度稱衣服內有財物,醫護人員反覆解釋無效,最終幸好通過監控還原了事實真相。?記者今天對此進行了採訪。9月23日事發當時,54歲患者因在宿舍內突發意識障礙被送入醫院內搶救,患者當時病情非常危重,腦出血和腦疝癥狀,有昏迷和反覆嘔吐的癥狀。而在此時,一同趕來醫院家屬表示:未準備足夠現金。醫生考慮患者病情危重,需即刻手術,予以辦理欠費入院。?醫生介紹:事發當晚21:20 患者由急診搶救室轉入重症監護室ICU,因搶救需要,即脫去患者衣物;而當時患者出現反覆嘔吐,將衣服弄髒。隨後,醫院醫護人員加班全力搶救,將他從死亡線上搶救回來,讓所有參與搶救的醫護人員頗感欣慰。不料2天後,患者兒子至ICU門口要求返還衣物及其它財物,醫護人員告知他已經全部歸還,還說衣服很髒的,上面有小便、嘔吐物,別人不會拿走的。患者家屬則堅決否認有其他隨行人,並反覆強調:當天只有他一個家屬,絕對沒有其他人陪同,沒有收到衣物。? 而參與搶救的醫護人員回憶:當時明明有3名同行人員在場,值班保安證明他親眼看到護士將衣服給了家屬。
並且患者當時為欠費入院,當時無現金,患者兒子卻堅稱患者口袋裡有現金約2000元,還有補辦手續所用的身份證及駕駛證等物品,並反覆要求歸還衣物和財物。??見口頭解釋無效。帶家屬兒子前去監控室調取監控,事實證明護士親手將衣物一併交隨同另一家屬,患者兒子點頭說「哦」後默默離開。
1、2018年中國CPR指南第一步:周圍環境安全,攝像頭角度合適,運行正常。2、雙十一要入手一台行醫攝像儀…
醫療是一個極度需要醫生主觀能動性的工作,在急診室,這種主觀能動性可以和搶救的效率成功率直接掛鉤。
主觀能動性的維持需要寬鬆的環境,合理的待遇,以及個人對事業的理想。
如果按前面答主所說的,公事公辦,一切按規矩來。那就可以參考一下一些公務單位的辦事效率了。我是醫生,祈禱萬一有一天有事,我不要遇到抱著這種心態的急救醫生。這個問題的根源在於患者付出的錢根本不夠買他要求的服務。前些年所謂的看病難,看病貴,使得某個部門各種壓低治病價格。再加上一些逃費的,付不起錢的,醫院縮減開支,壓榨醫護到了長時間加班的境地,保管衣服的人手自然早就裁掉了。醫護領到的工資也相當低。一般對於付出超出回報的職業,社會一般會給予更高榮譽,更多的尊敬,更多的寬容來彌補。比如宣傳軍人優先。宣傳白衣天使……更多的寬容就比如有人說,快賣晚到了不要輕易打差評,一個差評可能讓外賣小哥一天白乾,可能讓小哥急得闖紅燈出車禍,快遞到了動身下樓拿一下之類的,快遞丟了是要送快遞的賠的……剪衣服這件事其實屬於應當寬容的過失。按道理說,醫院沒保管好病人的衣物。如果什麼都只按道理,那麼按道理醫生可以拒絕加班,工作八小時就走……按道理,沒交錢的病人,醫生可以只作保守治療,不動用超貴的儀器。什麼事都按道理,人情何在……我希望這種付出大於回報的職業消失,希望醫護,外賣,快遞能有與他相稱的報酬。只要出得起錢,保管衣物一天兩天直到出院都可以,甚至給你可以洗好消毒,剪破的地方原樣補好。在這一天到來前,給醫護多些寬容諒解吧。
之前知乎有個問題,是說,搶救病人的時候,把病人衣物損壞了,遺失,要不要賠。底下一堆人高呼,一碼歸一碼,必須賠。
我就一個問題,答題的各位,你們好好想一想。對於非醫務工作者的你們來說,以下那種情形是你們想要的
一,支持醫生。好處,醫生急救無顧慮,黃金搶救時間得以有效利用。壞處,可能會丟失身上的財物,衣物有可能被損毀得不到補償。
二,支持患者。好處。衣物損毀可得到補償,醫生會更加小心的保管你身上的財物,哪怕你失去意識。壞處,醫務人員可能要額外分出人手負責報告照看財物,或者可能要花費一定時間進行財物的清點。多少會耽誤急救。
屁股坐那邊,你們自己選。
順帶說一句,這道選擇題某種意義上取決於你對自己生命的估價。
有句話說爛了。叫成年人只看利弊,小孩子才分對錯。
我真心害怕萬一哪天出了車禍,一隊醫生坐著救護車烏拉烏拉過來,下來第一件事不是全力搶救,而是清點我身上,衣服袋子里的財物。
每個支持患者的人,都是往這個可能性上添磚加瓦。講得難聽些,新聞里這個患者的行為,就是喝完了井水解渴,就向井裡撒尿。
對,他是搶救過來了,也用不上搶救的醫生了。
你們這些答題的是不是也能保證一輩子不出意外啊?你們家人呢?你們朋友呢?都百分百不用搶救的是吧?不趕快制止也就算了。還幫著吶喊助威,我說,你們讀書讀傻了?
?急救急救,趕的就是時間!時間就是生命!
?難道還讓醫護人員接到急救患者後先來個大搜身?然後一件件登記保管造冊後再搶救?
差不多登記完也就可以直接當遺物轉交給家屬了吧?隨後家屬就狀告醫院治療不當延誤病情草菅人命←_←?亦或是:患者被救過來之後投訴自己的真品江詩丹頓被換成仿品了?
?啥?讓患者簽字同意剪不剪衣服?
?多麼熟悉的節奏!?於是就有一個問題:誰簽這個字(嚴肅臉)??是患者本人簽還是患者家屬簽(忍住不笑)??要是萬一急救時,患者不省人事且沒有家屬陪同,咋辦??比如:嚴重車禍,登山遇險,開放外傷
?以上這些意外情況外傷搶救不剪衣服是不可能的,但一般都不會有家屬在身邊——然後讓一群醫護人員救了患者的命再賠患者錢?
?或者是,患者不同意剪衣服,然後醫護人員只能七手八腳的把患者衣服脫了好讓家屬給換壽衣?
隨後家屬就狀告醫院治療不當延誤病情草菅人命←_←?恐怕,網上也不會少了各種帶節奏的:《不剪衣服急救外傷的二十八種方法》《急救外傷就一定需要剪衣服么?》
?當然也不能排除這種情況:患者本人同意剪衣服,但家屬簽字了不同意剪衣服。結果患者忍受不了疼痛而跳樓自殺了——這就不用爭論了,肯定是醫院管理有問題(保持微笑)。
?總而言之,甭管病治好治不好,人救不救得活,最後醫院老老實實賠錢就對啦!
上聯:醫院背鍋是活該下聯:治病救人是原罪橫批:一路走好這就是前面患者家屬說多少錢就是多少錢,醫院沒有按照程序請警方調查取證,而是慫的直接賠的後果,這成本多低啊。找個沒有攝像頭的醫院說不定分分鐘就拿到手了。反正沒拿到也沒損失。那些說索賠合理的,按照有關法律這種財物丟失是誰主張誰舉證!
武漢一案本來是一樁正常的侵權糾紛,醫院存在有保管不當的責任,患者要求賠償雖與社會公德有所違背,但並未違反法律法規。但新聞在媒體的炒作之下難說是否會被公眾扭曲理解,進而更進一步加深醫患之間的不信任。
患者不信任醫生,醫生不信任患者,最後只能是雙輸局面,上海這次案件更加深了這種不信任的裂痕,很難說武漢此案會不會變成中國醫療界的彭宇案第二。國內醫院很多管理上的東西都沒有做好。
比如這事情,總有同行跳出來說,剪壞衣物,丟了就丟了,救命要緊還是要衣服要緊?醫院管理沒到位,沒有相關人員關心患者權利(隱私權,財產),沒人制定遇到這類事情如何處理。
救命和要衣服不是一件事情,這是兩件事情,搶救剪開衣服,沒問題,不需要賠償。可是搞丟衣服或者隨意把患者衣服給陌生人這就是不對的,這部分歸誰管?行政管理!
這不是醫護人員需要處理的事情,這是行政部門的事情!
這不是醫護人員需要處理的事情,這是行政部門的事情!這不是醫護人員需要處理的事情,這是行政部門的事情!關鍵我們的行政部門不專業,太多關係戶素餐屍位,只知道搞好上級,絲毫不管不顧一線醫護的後果!
這種搶救中的衣物該如何處理?剪下來的、剝下來的、敲壞的通通由非醫護人員收集,裝袋,標註姓名等相關信息(或無名氏),在有視頻記錄或有第三方情況下交給家屬或者公安部門並簽收!
在有視頻記錄或有第三方情況下交給家屬或者公安部門並簽收!在有視頻記錄或有第三方情況下交給家屬或者公安部門並簽收!你永遠不知道剪下來的衣物是不是證物!
你永遠不知道剪下來的衣物是不是證物!你永遠不知道剪下來的衣物是不是證物!====故事分割線,相關信息已隱藏====
當時我還是實習小醫一枚,某天夏天準備下夜班的時候送來一個一氧化碳中毒(當時還是煤氣,不是天然氣)的姑娘,送姑娘來的是片區民警,由於中毒時間較長,意識昏迷,搶救的時候沒法脫衣褲,於是就拿搶救車裡的大剪刀剪開,剪完之後衣褲就扔在搶救室角落裡。帶教是個心思縝密的未婚姐姐,她換我的時候悄悄對我說了句,把姑娘的衣褲收起來,全鎖柜子里,誰要都別給。當時覺得奇怪(原先都是拿出值錢物品,其他破損衣物直接扔垃圾袋),沒多問,照著就執行了,鎖到了更衣櫃。搶救不算成功,儘管命回來了,但是缺氧時間太長,大腦只有很弱的反應,只剩下最基本的腦幹活動和基本反射,大小便失控。就在我們搶救快要結束的時候,一個男的自稱是女孩叔叔索要衣物,當時以上級醫師不在無法處理拒絕,等搶救結束進入ICU的時候,女孩父母到場了,帶教簡要說明了搶救情況和預後。我不知道哪個筋抽抽了問了句,剛才女孩叔叔來過要衣褲,你們去找下他,結果父親只有姐姐沒有兄弟!沒有兄弟!沒有兄弟!當時覺得有點奇怪,結果帶教說,這件事情最好報警。送姑娘來的警察也回來了,說考慮可能是認識的人他殺,夏天家裡門窗緊閉,沒有洗澡沒有燒水燒飯但是煤氣開著。最後發覺是剛才冒充叔叔的人下的手,男的包養女孩,女孩懷孕流產威脅正房,男的親熱後下藥開煤氣。狗血一般的故事。那包衣褲最後提取出男方DNA(你懂的),成了最重要的證物,男方也是因為這個才崩潰交代的。
事後,我問帶教姐姐為啥要留下衣褲,她說內褲有某體液的味道……然後是鄰居發現,警察送來的,很可疑。當時如果扔了或者給當事人拿走了,雖然我和帶教不會罰款賠償或者受處分,但是良心會不安一輩子。自從這件事情之後,只要是患者的財物,哪怕只是一張CT片一張報告單也保存在我自己的柜子的某個地方上鎖,標好姓名和住院號,交還的時候都是在有探頭的地方完成。這些東西我們司空見慣,覺得再複印/重印一份就行,但對患者來說可能是非常重要的東西(有些是交了高額押金的),這是別人的財物,你無權決定其處置。隨意丟棄交接,以後也許帶來的是無盡的麻煩!這是一個很好的正面案例。
醫院面對訛詐,通過正規手段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而讓訛詐無法得逞。
但是我覺得這樣還不夠,因為長此以往,醫護工作者就難免因為擔心這些訛詐碰瓷而畏手畏腳。這個根源在哪裡?在於警察的不作為。按說這個患者的行為應該很可能涉嫌違法了,但是我們都知道,在這種情況下,醫院即使報警,警察也根本不會處理。
那麼醫院應該怎麼自我保護呢?
我覺得一方面應該把財物保管流程化、制度化,在不影響搶救的情況下,完成財務保管流程。這一點國際上是有標準的,並不是什麼難事。急診科放置幾個收納箱,在收治三無病人時,將財物放入收納箱中即可。收納箱置於監控範圍內就沒什麼疑問了。
另一方面,希望醫療系統的高層,通過行政力量構建一個處理醫療過程中的民事糾紛的門檻機制(非醫療糾紛)。簡單來說,就是你提出財物有損失,可以,你先拿出聲稱的錢財數額的半數來,如果最後證明是訛詐,這個半數沒收,如果證明確實為醫院過失,全額賠償並額外賠這個半數的額度。
這樣總比天天威脅患者,你們再提意見,我們就在你危險的時候故意折騰你來的好。某些醫務人員的這種威脅,嚇不倒別人,只能讓自己更容易挨刀子。
有人說媒體在這個過程中起到宣傳的作用。我覺得媒體還起到了教程的作用。
這跟醫患糾紛一毛錢關係也沒有。這明顯是某些卑劣下作的個體,受到之前某事件的啟發,如法炮製,訛詐醫院,噁心至極。還好沒有得逞,可悲之處也就在於:僅僅是沒有得逞而已。
很簡單,糾紛產生了,雙方各執一詞,那麼,院方有監控資料,患者沒有監控資料,所以當然院方需要提供證據。
就算是警方來了,也是要第一時間調用監控資料,這有什麼好奇怪的?客人如果住酒店,東西丟失了,酒店也會第一時間調監控配合調查或自證清白啊,這是基本的常識啊。
更何況醫院和患者是高度不對等的,在醫患糾紛中,醫方擁有極高的主動權,而患者往往只能被動接受。
所以,當醫患糾紛發生時,理應由醫方自證清白。
這是合情合理的,就跟歐美法院的刑事案件,被告一方根本不需要「自證清白」,根本不需要證明「自己無罪」,被告的律師的任務只有一個,就是找出公訴方的疑點,不足,缺陷,然後看公訴方能否「自圓其說」,如果不能,那麼法院就要傾向被告一方。
非要扯什麼醫方要相信患者,患者要相信醫方這樣的廢話毫無意義。
醫患糾紛以前有,現在有,未來也永遠會有,所以,良好的解決糾紛的機制,遠比爭論某個事件中,醫患雙方誰對誰錯更有意義。
因為糾紛永存,必然存在有錯的一方,今天這個事件可能是患者一方,明天另一個事件可能就是醫院一方。
重要的是一個公正公開有著公信力的糾紛解決機構和機制,而不是去爭論哪一方更有道德。
因為某個醫院不能代表全體醫院,某個患者也不能代表全體患者。
就這麼簡單。
PS:
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國際上通行的是——施行「舉證責任倒置」。
這與《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方式正好相反。即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而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是通常被稱為的「舉證責任倒置」。
其法理依據,主要是醫患雙方地位不平等和醫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導致患方舉證困難。
我國也曾經在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以及醫療過程有無過錯承擔舉證的責任。
但2010年7月1日起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章為「醫療損害責任」,其中引人注目的一點,是不再有「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在之前幾年中經歷了四次審讀,直到第二次《草案》中,依然有「舉證責任倒置」一項。直到第三次《草案》中被刪除。
最終的《侵權責任法》中,只有第58條規定,出現以下三種情況時,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也就是說,在以後的醫患官司中,醫院必須負擔的舉證責任,僅為證明以上三種情況並未出現。
可以看出,《侵權責任法》在調整醫患關係上,利益的天平反覆多次偏向醫方。
在公布的《草案》中,曾有「患者的損害可能是由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造成的,除醫務人員提供相反證據外,推定該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第五十九條)的規定。
而最後通過的《侵權責任法》中去掉了這一條款,只保留了現在的第五十八條。
《草案》第五十九條規定實際已經大大弱化了原先曾設立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要求患者必須先證明其損害「可能」是由診療行為所造成的,然後再由醫方提供反證,只有在醫方舉證不能的情況下,才推定因果關係的存在。
這實際上已經是加重了患者的舉證責任。然而在正式頒布的《侵權責任法》中,連這已經被極大弱化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也被刪除了。
「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舉證能力;一是證據的可及性。
在現實中,醫患雙方存在掌握醫學專業知識不對等的情況,因此患者基本不具備舉證能力,讓掌握醫學專業知識的醫方負舉證責任符合公平性原則。
另一方面,在診療過程中醫方處於主導地位,病歷記錄、病理標本、影像資料、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均由醫方控制,這些證據對患者而言是不可及的。因此由距離這些證據更近的醫方負舉證責任符合合理性原則。
況且在真實的醫療糾紛訴訟中,無論是醫方負舉證責任還是患方負舉證責任,絕大多數情況下都必須通過司法鑒定來實現。因此,要求患方承擔部分舉證責任和要求他們承擔全部舉證責任是沒有區別的。
最新的《侵權責任法》除了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上「倒退」,而且在查閱、複製病歷資料問題上也表現出「倒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患方有權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包括「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而《侵權責任法》僅規定患方可以查閱、複製的病歷資料不包括上述病歷中的「門診病歷」、「體溫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
這一「倒退」將導致患者的維權難度進一步提高。
在《侵權責任法》中「倒退」得最沒有理由的是第六十三條。
該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草案》中相對應的是第六十五條「醫務人員應當根據患者的病情實施合理的診療行為,不得採取過度檢查等不必要的診療行為。」
將「不必要的診療行為」退到「不必要的檢查」不知是何道理?
而且《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三條與第五十八條相衝突。
跟大多數淳樸的民眾幻想的不一樣,一部法律的出台往往跟公平正義關係不大,通常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結果。
《侵權責任法》修改過程中,我國有中華醫學會,有中國醫師學會,還有中國醫院管理學會積极參与,卻至今沒有一個患者權利組織代表患者的利益參與立法或者發表意見並影響法律的制定。
不要問為什麼,這就是中國。
某種角度,是一群有一定正義感有責任感的人,未能考慮長遠效益及社會綜合利益最大化;
替一種貪小利的人尋找道理,一起尋找法律及規章漏洞;找到漏洞之後不是努力彌補,而是利用這些漏洞謀小利。當然其中有些人正好可以藉此痛罵政府體制國家國民~以便自抬身價。惡果當然有,不過延後出現。而且全民一起承擔一起不爽。到時正好有理由繼續罵啊~反正沒人按邏輯思考為什麼,只要誠心煽情就有人跟。抬頭看,蒼天饒過誰?其實我個人同意經 專業評估 之後出台合理的財物保管規範。在搶救與保管財物之間找到平衡。大部分醫院應該也已經有一些簡單(不嚴謹)的規範。先不討論醫學角度安排人在搶救時專門管保患者財物是否可行。其它問題也行多。比如可以討論:1、如何證明入院時財物與患方聲明相符。無法證明怎麼確認責任人(不可能全體參加搶救的醫護吧)及責任大小。2、患者如何證明其聲明財物確實存在,醫護接手前未丟失3、如何保證醫院有足夠的空間(合乎醫療衛生標準,比如不交叉感染等)保存財物。如需相應擴建,是否浪費資源,或是否應改建病房。4、保存期限如何確定。等等腦子是個好東西,先動腦再動嘴。再誠心也不能保證正確,還是要講邏輯的。以後又多了一份知情同意書
上海的患者家屬就是沒有學到精髓。
衣服本身是次要的,要強調衣服固然拿到了。關鍵是口袋裡的錢不見了,要求索賠。監控還能照下醫護翻口袋過程?2000元這個數字也不恰當,1800就夠了。這樣安全沒有隱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詐騙罪量刑標準進行了補充: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不過上海本地的標準好像是五千。
--上海的同志失敗了,南京廣州等地的同志繼續努力啊。對於這件事情持悲觀態度,自上次朋友圈看到那個急救成功但是弄丟了患者衣服,被索賠了一千元的事情後,就有預感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法律是道德的底線,什麼時候都使用法律去維護自己的一切或大或小的權益時其實會產生一種對社會都不利的後果。
上次患者的成功索賠,和這次的訛詐,會不會讓很多醫生急救的時候,先考慮10秒鐘要不要剪開衣物,剪開的衣物要不要先跟護士或者護工交代一下保管起來?
會不會讓很多的護士們,在參與急救的時候,考慮10秒鐘要先去抽去甲腎上腺素/多巴胺/糖皮等等,還是先去把衣服收好先?
這20秒,夠讓很多很多生命流逝了,而誰又能說,這20秒,觸犯了任何一條法律呢?
1、扯皮成本太低,反正又不會抓,說一句「哦」就可以默默的離開,又不掉塊肉。相反,如果成功,隨便都是幾千塊。
2、前人做了好榜樣
都是一個套路出來的,活久見
誣告反坐,我中華自從大秦朝開始就是這個國法,現在沒了?
為什麼不能返告他詐騙啊。。。好氣噢
個人以為這個不是一個醫療糾紛而是普通的民事糾紛。不要被醫院疾病救人什麼的迷惑了。
就事例而言,糾紛的雙方是醫院和患者,醫院必須證明自己保管患者財物的盡職盡責,患者也要證明自己帶財物的數量。醫生應盡的是救死扶傷的責任而不是保管財物,除非,醫院能證明患者的損失是由某個或者某幾個醫生造成的,否則,醫院承擔相關責任。
最後,我只能說醫院不是銀行也不是保險箱,對患者的財物沒有絕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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