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真的能干預法律案件?如果有影響有多大?

如題


熔爐法案,電影改變國家

《熔爐》改編自韓國作家孔枝泳的同名小說。小說最早於2008年11月到2009年5月在韓國門戶網站Daum上進行連載,點擊率超過1600萬人次,創下網路文學連載點擊記錄。該小說以2005年發生在韓國光州仁和聾啞特殊教育學校的真實事件為藍本,講述了該學校新到任的美術老師發現該校校長和老師對在校的殘障兒童實施虐待和性暴力侵害。美術教師發現學校里瀰漫著難言的壓抑氣氛,並頻頻聽到從洗手間內傳出女子的尖叫聲。學校的黑幕漸漸露出冰山一角,美術教師和人權主義者力圖揭開這些隱藏在象牙塔內的暴力事件,終止校園悲劇的進一步蔓延。小說發行單行本後,旋即登上2009年圖書熱銷榜,備受關注。

  小說改編而成的電影一上映,就引發了韓國社會的集體反思。並且,《熔爐》以其無與倫比的影響效應被評選為2011年度韓國十大法律新聞事件之一。在韓國,還沒有哪部電影能引起如此廣泛的關注和深刻的變動,與「熔爐」事件有關的一切人物事態在「熔爐效應」的波及下都在主動或被動的改變。

  不過,這部電影給韓國社會及民眾帶來的衝擊,遠不止於此。

  性侵案調查重啟

  在電影中,涉案校方動用權力壓迫、利益誘惑等手段疏通法官、檢察官,取得了被害兒童監護人的和解,並最終以處罰最輕的緩刑避開了法律的實際懲罰;在現實中,光州仁和聾啞特殊教育學校虐待和性侵殘障學生事件則發生於2000年。

  2000年至2004年間,光州仁和特殊教育學校教職人員長期對殘障學生實施虐待及性暴力侵害。直到2005年6月,此事才廣為人知。原因是一位職員實在忍不住,向光州障礙人性暴力服務機構揭發了此事。之後,繼警察與檢方進行搜查後,國家人權委也展開了調查。但是當時對罪犯的處罰很輕,2005年11月,該案一審,涉案校長金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行政室長金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名教師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不過,前述當事人在判決後事實上沒有接受實質性的懲罰,仍繼續在學校擔任職務。

  事情過去6年了,無論是加害方,或是受害方似乎都將這件事埋藏在記憶深處,權當一切都不曾發生過。

  電影的上映不僅引起了人們的反思,也再次將這起已結案的性侵害案件推上水面。在韓國民眾的集中關注和推波助瀾之下,韓國光州警方組成特別調查組再次著手對「仁和學校事件」進行調查。

  2011年9月29日,40名涉案教職員工中,其中1名因涉嫌性暴力被起訴、12名因涉嫌向事業法人行賄予以不拘留起訴、13名受到向所任職機構通報處理、其他14人則接受內部調查。

  2011年12月29日,光州地方檢察廳對涉嫌對女學生實施性暴力侵害的光州仁和特殊教育學校另一主要當事人實施逮捕,該名當事人2006年曾因證據不足作不起訴處理。仁和學校目前亦因援助資金中斷等而處於事實上的關閉狀態。

  引發一系列法律修訂

  電影《熔爐》暴露出的社會福祉機構內存在著的侵害殘障人人權的問題,也引發了韓國民眾對殘障人群體的集中關注效應。韓殘障人團體等民間組織一致呼籲應對《社會福祉事業法》進行修訂。

  2011年12月29日,韓國國會通過了《社會福祉法事業法修訂案》。修訂後的社會福祉法規定,對觸犯《性暴力特別法》和《兒童青少年性保護法》規定的犯罪行為,十年內不得從事相關業務,在職期間對使用社會福祉設施的人員實施同類犯罪的,將永遠禁止從事社會福祉事業的經營管理業務。《社會福祉事業修訂案》還規定了經營管理人員停止執行職務,強化國家和自法團體的指導和監督力度,提高社會福祉經營管理機構公益性和透明性等措施。

  同時,電影中暴露出的光州仁和學校虐待和性侵害學生事件,也引發人們對學生人權和性侵犯問題的關注。韓政府為預防「熔爐」事件的再次發生,積極推動國會通過《教育公務員法修訂案》。修訂案規定對實施性犯罪的老師將處以100萬韓元以上的罰金並予以清退。

  2011年10月起,韓國教育科學技術部對全國所有寄宿型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特殊教育學校實施聯合檢查,並成立預防對殘障學生實施性侵犯的「常設監督團」。同時還將對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關從業人員的性犯罪經歷進行調查。

  韓國各級教育機關對殘障人學生性侵害現狀進行調查,並加強性教育以防止再次發生類似事件。韓國京畿道、光州、首爾等城市也相繼出台《學生人權保護條例》禁止間接體罰,禁止性別歧視等。

  「熔爐法」通過

  電影的最後,涉案當事人及協助他們的律師、官員在恣意地宣揚他們取得的「勝利」。這裡,在當地有影響力的犯罪嫌疑人、曾擔任過法官而享有「前官禮遇」潛規則待遇的律師、主審法官甚至主訴檢察官們都屈尊於誘惑而結成為一個利益共同體;而受害方的聾啞孩子們及殘障人團體組織等則形成為另一個期冀實現司法公正的共同體。然而,他們的抗爭卻受到公權力機關的驅逐。誰將會是最終的勝利者?政府及司法審判機關能用什麼來換取民眾的依賴?

  電影《熔爐》使韓國民眾對法官性暴力犯罪審判表示失望、憤怒和懷疑。韓國法院系統負責性暴力案件審理的61名法官於2011年11月14日為此召開「性犯罪的量刑和受害者證人的保護」的專題研討會,表示將會對該類案件作出值得民眾依賴的判決,以回應質疑。

  作為電影《熔爐》反映的針對殘障人實施的性暴力犯罪的對策而制定的法律,2011年10月28日,韓國會208名出席會議的議員以207票贊成,1票棄權通過了《性暴力犯罪處罰特別法部分修訂法律案》(又名「熔爐法」)。

  性暴力特別法修訂案規定,對殘障人及不滿13歲的兒童的性暴力犯罪不受時效限制;對殘障人性暴力犯罪的,刪除了「不能反抗」的構成要件;強姦犯罪的處於七年以上或無期徒刑,強制猥褻犯罪的處於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僅提高了量刑刑期,而且不得宣告緩刑;從事殘障人保護及公益事業的人員,對殘障人實施性暴力犯罪的,在量刑標準的基礎上加重二分之一刑期以嚴懲。

  韓國會還通過了《對殘障人實施性暴力等人權侵害預防對策特別委員會組成決議案》,該特別委員會將對以殘障人為對象實施性暴力等侵害人權問題進行調查並制定相關對策。依據該決議案,由18名國會議員組成的國會特別委員會將在2012年5月29日之前,承擔有關針對殘障人實施性暴力等人權侵害預防及受害救濟和相關法律案的審查和處理事務。

  2011年12月19日,韓國大法院量刑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在性犯罪類型中新設「對殘障人實施性暴力犯罪」,與對非殘障人實施性犯罪相比,量刑標準由三年提高至五年。新的量刑標準將於2012年3月16日正式實施。

很喜歡熔爐里的一句話: 我們一路奮戰,不是為了能改變世界,而是為了不讓世界改變我們。


達豪沒有什麼新聞 - 知乎專欄

在這群美國國會議員遊覽完達豪集中營「毒氣室」以後

艾森豪威爾及美國國會向紐倫堡法庭提交了不止一份假證據

包括所謂的L159號報告,還有他們當時所拍攝的影片

甚至把側面的濾網口當做「毒氣室物證」,作為紐倫堡法庭呈堂證供

最終這些輿論編造的謊言都被紐倫堡法庭作為文件證據,白紙黑字地記錄了下來,從此遺臭萬年

Dachau- factory of horrors. [ ... ] Hanging in orderly rows were the clothes of prisoners who had been suffocated in the lethal gas chamber. They had been persuaded to remove their clothing under the pretext of taking a shower for which towels and soap were provided. This is the Brausebad -- the showerbath. Inside the showerbath -- the gas vents. On the ceiling -- the dummy shower heads. In the engineers room -- the intake and outlet pipes. Push buttons to control inflow and outtake of gas. A hand-valve to regulate pressure. Cyanide powder was used to generate the lethal smoke. From the gas chamber, the bodies were removed to the crematory
達豪——恐怖的工廠……整齊掛著的是剛剛被毒氣毒死的囚犯的衣物,他們被勸說在淋浴前脫下衣服,拿著毛巾和肥皂。這裡是淋浴室,在淋浴室——毒氣室里,天花板上是固定的噴頭。在工程室里有循環管道。按下按鈕就可以控制毒氣的進出。通過一個手動閥門控制氣壓。通過氰化物粉末製造致命的毒氣。屍體從毒氣室轉移到焚屍爐。

—— IMT, XXX, p. 470

我們不知道紐倫堡法庭最終有沒有採信這樣的證據,但美國的軍事法庭,在「達豪審判」中,將達豪集中營內的「毒氣室」列為犯罪條目之一,判處相關集中營負責人死刑。

在20年以後,達豪集中營紀念館在同樣的位置豎起了一塊牌子,上面用德英法意俄五國文字寫著

這不是毒氣室

不斷地抽打著紐倫堡法庭和美國政府的臉,抽得他們無話可說,屁滾尿流

就比如一開始提到的那段影片,曾經被堂而皇之地放在美國大屠殺紀念館的官方網站上

但他們估計被抽臉抽腫了,因此刪除了這段視頻


至少在大陸,不存在輿論干預司法的情況,如果你覺得某案件被干預了,其實是司法和輿論都被某種不可描述的力量操縱了。


張金柱案。張金柱被稱為「交通肇事死刑第一人」,這個案子已經過去20年了,不過相信經歷過當年的一輩人對這個案子都有所耳聞。

以下引自中國法院網

1997年8月24日晚,張金柱酒後駕車逆向行駛,將一個孩子撞飛,不治身亡;孩子的父親和自行車則被卷在車下拖著狂奔,留下一條1500米的血路,張金柱被判死刑。直到今天,「張金柱」仍然是駕車撞人逃逸者的代名詞,該案則成了所謂「輿論殺人」的典型。

  肇事逃逸  引發民憤

 1997年8月24日晚9時左右,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經一路路口的人們目睹了驚心動魄的一幕:一輛逆行的轎車撞上兩輛自行車,其中一位騎車的少年被撞出好幾米遠倒在路邊,另一位騎車人和自行車被裹在車下拖著狂奔,自行車與地面摩擦發出一片片火花,滿街的行人都驚呼起來。

 兩位警察、行人、三輛計程車在義憤之下,幾乎一起加速對小轎車圍追堵截,小轎車最後被一位武警戰士強行攔下。而這時轎車後面已留下一條長達1500米的血路。騎車人被拉出後,幾乎體無完膚,多根肋骨骨折,左耳外輪脫落,雙腳後跟白骨綻出……

 8月25日,當地《大河報》率先報道了這一驚人血案。此後,接連報道了市民的強烈反應,但沒有點出肇事者的姓名,只說「此人身份待核實」。

 8月27日,肇事者被刑拘後,身份才被披露:張金柱,曾任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長、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公安分局政委。

 此後的一個半月,有關報道都是:「此案正在審理之中。」

 10月13日,《焦點訪談》披露了這一血案,激起全社會的公憤,社會上要求判張金柱死刑,媒體也大肆渲染「不殺張金柱不足以平民憤!」

 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10月16日,河南省公安廳廳長王民義表態:張金柱惡性汽車肇事案是近幾年我省罕見的民警違法違紀犯罪案件,令人髮指,天理國法難容!10月17日下午,鄭州市公安局公布了對張金柱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取消警銜的決定。

  兩罪並罰  判處死刑

 12月3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消息傳出,近萬人自發來到鄭州中院門口。法院在門口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審過程。

 檢方認為,張金柱不僅構成交通肇事罪,而且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張金柱撞人後還能駕車回到順行道上,並在圍追堵截的情況下駛過一座橋、一個十字路口、三個丁字路口,能在障礙物前主動停車,在被打了一耳光後說,犯了法也不應該挨打,所有這些都表明:他是有清醒意識的,應當知道車底下拖著人。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代理人稱,從張金柱供述的材料所反映的思維活動中也可以判定,他「感覺震了一下」、「想往右拐」等。此外,張金柱具有33年駕齡,車底盤很低,車下拖拉著人和自行車,說一點不知道顯屬狡辯。為逃逸放任損害後果(蘇東海重傷)的發生,是典型的間接故意犯罪。

 張金柱則辯稱,開車前飲酒,開車後酒勁兒發作,加之多日在醫院護理父親的疲勞,血壓升高,心臟病突發,一瞬間眼前一片漆黑,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造成交通肇事,不存在故意傷害的情況。

 法院請教了有關心臟病、高血壓方面的專家。專家認為,張金柱肇事後拖著蘇東海逃逸時,根本沒有心臟病發作跡象,其高血壓屬於二期,不存在臟器病變並影響功能的可能,也不可能出現意識障礙。

 1998年1月12日,鄭州中院公開宣判:張金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賠付共計9.5萬元的各種賠償。

 張金柱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南高院審理後認為,張金柱拖拉蘇東海逃逸途中,有9位目擊者的證言在卷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張金柱身為民警,酒後違章駕車肇事,致一人死亡。為逃避罪責,又不顧另一被害人死活,在汽車拖卡著被害人的情況下駕車逃逸,將被害人蘇東海拖拉1500米,致其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直至在眾多車輛追攆、堵截的情況下,才被迫停車。可見其主觀上是明知的,意識是清楚的。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和交通肇事罪,且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極壞,認罪態度不好,應依法從重處罰。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998年2月26日,張金柱被執行死刑。

  

 此案至今仍被眾多學者當作「新聞審判」和「媒介殺人」的例證,認為交通肇事罪不可能判死刑,是輿論影響了司法獨立,造成了司法不公。

還記得當時張金柱對記者說道:「我是被你們記者殺死的。」這應該是我國國內較早一例輿論(媒體)干預法律案件的事,將以法不足以判死刑的張金柱處以死刑。(補充:以法是以當時的法。)

永遠不要低估輿論的力量。


重新回答,換個思路,在知網上看到的文章,引用一下。

第一個問題,能。第二個問題,如下。

下面是十個輿論影響的案例以及法院和輿論關注的焦點問題。

這些案件能激起輿論的興趣是有原因的

在中國的老百姓看來,人民法官就應該為民作主,為老百姓說話,就應該保護好人,懲罰壞人,因而對於暴露出來的社會問題,法官就不能袖手旁觀,而應該積極發揮能動的作用,來回應老百姓的合理需求。而反映社會公平正義缺失的案件,又特別容易引發公眾的心理共鳴,更迫切期盼司法能夠作出積極的回應。因此也就可以理解,當司法的判決與認定未滿足公眾的情緒時,公眾情緒也就發生了轉移,轉移到了司法領域。當司法的判決與輿論支持或反對的方向相反時,或者是沒有達到輿論支持或反對的程度時,司法就會被輿論視為強勢利益的保護傘。特別是,當法官對於道德上有過錯的人也提供法律保護時,這種指責就更加強烈。於是,原本輿論對社會不滿而與司法無關的情緒,最終都傾泄到了司法身上。此外,舌戰優勢也導致了輿論對於司法的不利。所謂舌戰優勢,也可稱之為輿論爭論中的道德優勢。在許多領域,一個觀點與其他觀點相比,如果具有巨大的舌戰優勢,那麼對思想和行為就可以造成可預測的結果。 比如說,在醫生關於是否搶救的爭執病例中,贊成搶救與不贊成搶救相比,贊成搶救就佔有較大的舌戰優勢。 再比如,如果人們在集體中,而不是作為個人作出決策的話,集體要比個人更為具有利他主義。因為在集體中,沒有人願意顯得特別自私。因此,在輿論論戰中,利他主義就具有舌戰優勢。從前面對於 10 個典型案件的輿論情緒的分析中,我們發現,上述情緒之所以能夠藉助網路而佔優勢,其原因在於其擁有的舌戰優勢。根據舌戰優勢原理分析,在張學英案中,反對包二奶就具有舌戰優勢,相反,同情張學英的訴求就具有舌戰劣勢,這在公眾看來,有為自己的道德瑕疵辯護的嫌疑。而在南京彭宇案中,認為世上還是好人多就具有舌戰優,因為多少也意味著自己是個好人,而相反的觀點則可能將自己排除於好人之列。在小悅悅事件中,這種舌戰優勢更是得到極大的發揮,網民幾乎眾口一詞地抨擊那些道德麻木者,而將自己置於道德優越的地位。同情弱者,反對權勢就具有強烈的道德性,因而也就擁有舌戰優勢。這在仇官、仇富的案例中都得到了較好的體現。但是,這種舌戰優勢對於司法就構成了威脅。因為司法的判斷的依據僅在於法律,在舌戰中往往處於劣勢,而輿論利用舌戰優勢,從而對司法判決構成了嚴重影響。 引於中國知網《涉訴輿論的面相與本相 十大案例分析》周安平

最終結果,楊佳案,判決未順從輿論。

張學英繼承案,鄧玉嬌案,葯家鑫案,全部一審判決順從輿論。

彭宇案,許霆案,李昌奎案,時建峰案,全部順從輿論改判。

剩下兩個沒什麼爭議,輿論影響小。

十個影響力大的案子,八個順從輿論,中國司法dl真的難。公眾就是憑著自己的嘴一說,法院壓力大的不得了,沒辦法,順從輿論,這樣下一天天傷害著法院的公信力,讓我們這些學法的看著心寒。更心寒的是和不懂法的人說法,他還一副你個垃圾懂什麼法律的樣子,反覆強調道德和法律不是一個東西,就是和你亂扯。我敢說80%的民眾連一個行為的定性都定不準。正是這些民眾的無知,才會有這些可笑的輿論。


其實這些例子很多,比如近期的,「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天津老大媽射擊攤持槍案」。

講真的,作為一個孩子,當時的我看新聞的渠道是譬如搜狐新聞等的app,當時的評論要嚇死我了,一群應該已經步入社會的成年人在不停的酸判決,暗示黑幕,嘲諷我們的法律,司法實踐。

但是,大哥大姐們,法律制定出來不是讓你嘲諷批評的,而是被尊重遵守的,我們的建議可以給相關立法機關反饋。

在這一過程中,媒體讓我覺得沮喪。它報道的內容是法制新聞啊!那麼我們的探討可不可以深入一些,比如法官判決的依據,合理性等等。我覺得這很棒,這是新聞媒體理應做的,「鐵肩擔道義,辣手寫文章」。然而,我們的小編花了大篇幅,投入大量資源、人力,向我們描述了這些當事人的慘痛人生經歷/悔過誠懇/與世無爭但求回家過年此事既往不咎的豁達態度/對美好未來的期許。

我去,這節奏帶的。

尤其是中國人文化素質、法律素養偏低的前提下


當然可以,輿論都罵可理解為對社會產生惡劣影響,會被重判。當然也有一堆人洗白支持違法人被輕判的情況。

這種現象在目前來說不能完全算壞,現在司法本來就沒有獨立,有的弱勢方在遇到不公判決時,也只好藉助輿論把審判拉回平衡了


大概有司法行政部門的一個小腳趾頭,政法委書記的一個屁那麼大吧。。


記得有個遺產案,我的法官朋友講述的。

男A與妻子B分居多年,與另一名女性C相愛,A與C合夥創辦公司,業績良好,兩人股權分配不清楚。

A突發疾病,立遺囑將公司交予C,B向法院提出繼承權。

一審,B只繼承A的部分財產和股份,公司歸B經營。說明AB應該是有股份劃分的。

然後,民鬧開始,各種難聽話,什麼法院支持小三等等。

二審,法官說考慮公序良俗,B獲得整個公司,C被迫離開公司。

這,也是按鬧分配吧。


我就不明白張金柱葯家鑫怎麼不該死?難道和公眾對立就是客觀理智?果然自認精英就得與眾不同。


只要充分利用,輿論能干預一切。比如:

炮打司令部——我的第一張大字報


蟹妖

全世界我不知道

我只曉得山西的王文軍案


可以。

操密召王垕入,曰:「吾欲問汝借一物,以壓眾心。汝妻小吾自養之,汝自無憂慮也。」 曰:「丞相欲用何物?」操曰:「欲借汝頭以示眾耳。」 曰:「某實無罪。」操曰:「吾亦知汝無罪,若汝不死,三十萬人心皆變矣。」 再欲言,操呼刀手推出門外,一刀斬之,懸頭高竿,出榜曉示曰:「故行小斛,盜竊 官糧,謹按軍法,因此斬之。」而乃瞞過三十萬人,盡皆無怨。


基於維穩的政治需要,有時候法官也真的很委屈,知道一個中院女法官,案子辦的一點毛病都木有,但是敗訴方當事人很難纏到處告,接訪的時候院領導就讓女法官自己去接待當事人,可想場景該有多糟糕!一個法院不能理直氣壯地堅持公正判決,還要辦案法官自己去面對無理取鬧的當事人,這讓一線審判人員心裡拔涼拔涼的,以後還怎麼能堅持依法辦案?可很多領導只考慮怎麼別出事別影響自己官位……


葯家鑫案 唐慧案 於歡案……


這種現象說明現在犯罪的話先要學習傳播學,要學會煽動民意,引導輿論。學會了的話,煽動起來盲目的輿論,搞不好受害人都要賠禮道歉,這說明什麼,好好學習,知識就是力量φ(.?.;)寫作業


反正現在輿論影響很大,而且如何判 法官做不了主,這樣發展下去始終不是什麼好事情


謝邀。。

先說我的觀點,輿論會影響法律。

原則上法律的執行應該只關注案情本身,與輿論無關,但這只是法律制度發展的理想情況,是不可能做到的。

舉一個例子,葯家鑫案,在這起案件中,葯家鑫是主動自首的,在自首之前警方一直都不知道該如何下手。對於這種情況,原則上犯人選擇主動自首,那麼就應該從輕處理,但是這起案件受到的關注度太大,全國人民都憤怒了,加上那幾年富二代作惡的問題,輿論全部都在說要處死葯家鑫,所以法院最終還是判的死刑。

影響的話,試想一下,如果葯家鑫自首肯定死刑,如果逃了,說不定就沒事了,那麼以後誰還自首呢?

但是,輿論影響法律的問題,對於一個國家來說某種意義上來說可以穩定國家的秩序,因為國家最終的選擇是全國大多數人所希望的。輿論的受害者的話,只有葯家鑫案的受害者和葯家鑫的家人。


輿論干預的不是法律,最多能在有關部門跟你談法律的時候稍微考慮一下道德的因素,沒有絕對的公平


《熔爐》貌似就是吧。網上聯名要求立案重查。後來好像又修改了法案,延長了追訴期。好像是這麼個事。


我個人認為輿論並不能直接干預,但能促進事件的進一步發掘和審理,間接產生印象,同時我還認為,輿論似乎有促進案件的公平審理。(小白:剛上知乎的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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