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係的合法性如何解釋?
最近在讀民法。
看到教材中說法律事實包括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既然違法行為是法律事實啊,那它也能引起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那它產生的民事法律關係是合法的嘛法理學中不是說法律關係都是合法的嘛?
1. 嚴格的概念對稱,應該是違法和不違法。
2. 法律事實下只有行為涉及違法與否的問題,分為違法行為和不違法的行為,也稱適法行為。
3. 違法和不違法,關鍵在於法律效果的發生,是否以違法性為要件。
4. 比如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效果,以行為具有違法性為必要條件,所以我們會說引發侵權責任的侵權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5. 比如法律行為,雖然其可能違反了法律,比如買賣毒品的合同,但該法律行為不是違法行為,理由就是該合同的成立並不考慮違法與否,違法性並非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這裡,違法影響的是合同成立之後生效的問題。
6. 概念的使用,語境很重要,同一語境下的概念對話才是有效的。如何正確界定違法和不違法,決定了如何看待所謂的合法性問題。
7. 至於法理學有觀點認為法律關係都是合法的,由於你沒註明說法的出處,我只能猜一下,這裡的合法,指的是根據法律規定得出來的,這個意義上看,該說法大體成立,畢竟法律關係就是法律事實觸動法律規定中的構成要件所引發的法律效果。
以上。民事法律關係,是不要求合法性的。原來所要求的合法性要件是對於法律行為理論的誤讀,現在的《民法總則》已經將該構成要件刪掉了。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有效」和「生效」是三個不同的階段概念(這三個階段的判斷,並非所有的法律行為都要經歷):
成立,標誌著這個法律行為在事實上存在了;
但是是否會受到法律的保護,還得去檢索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於此,更多的體現為排除法律規定的效力瑕疵狀態,比如無效、可撤銷等。
即便是有效,也不意味著法律行為立馬發生法律效力,畢竟還有一些法律行為被施加了「條件」或者「期限」,只有待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到來之後,才能要求對方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但是,很多法律行為都會因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不具備法律效力。是的,你沒看錯,即便是不符合法律規定,我們依然還是把它叫做法律行為的,當然,為了更為嚴謹,我們一般會根據不同的情形稱之為「無效的法律行為」或者「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比如,合同法第52條即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即屬於這種情況。
所以,如果合法是民事法律關係的要求的話 ,那麼這麼的案子根本都不會進入到法律的調整範圍之內。
如果真的要加上合法性的話,那麼,「合法的法律關係受法律保護」是個完美的結論。
強答一波,同意高贊答案,「語境很重要」。個人愚見:法理學中合法的「合」會有不同理解。從「法的價值」語境下來看,可以理解為「合乎」法律的價值取向。從「法的作用」(尤指規範作用)語境下來看,可以理解為「受於」法律的調整和規範。因此,「不犯罪」是合法,「罪當其罰」也是合法。
———————————————補充:我的同事指出了我的回答有很大問題。這是他的發給我的意見「題主提到的所有法律行為都是合法的,來自民法通則的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是當時立法者覺得法律行為不能是不合法的。然後我們國家的法理學從民法這個基礎抽象出來的法律行為就帶有合法性了......另外,民法總則已經刪了合法了」。對此,我很受教,怕誤導題主,便都放在這裡。「合法」,就是「符合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著重強調積極評價,即受法律鼓勵和支持。民事法律行為都會產生法律效果,但不見得所有民事法律行為都是合法的。
「法律行為」起源於德國,與事實行為相對,旨在突出「意思表示」在的重要作用。
中國繼受了相關概念,但制定《民法通則》時,領導們腦子一抽,非要加上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的表述。廣大的民法學者、法理學學者為了不和法律規定衝突,開始了他們的「表演」。產生了各種解釋,創造了許多沒什麼用的新概念。
終於,在今年頒布的《民法總則》中,刪掉了「合法」兩字,大家也不用繼續辛苦的表演啦。
民法概念體系還是看一下王澤鑒的書,其中的概念體系介紹不僅系統,還通過實例講解這些概念的實際意義。另外,講中國民法可以看一下《民法總則理解與使用》,這書對許多問題的闡述言簡意賅,沒有那麼多演繹、創造的成分,更具實際意義。
其實就是。。。。。有法可依的意思,不要想太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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