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全額付清房款,另一方要求房產寫自己的名字,如何避免婚後房產被分割?

婚前一方全額付清房款,另一方現在要求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這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呢?如果離婚,買房的一方該如何避免房產被分割。財產公證、婚前協議另一方應該不會同意,所以請大神們不吝賜教!

是婚前出現了這種情況!不加名字另一方不領結婚證。

根據各位的回答看來只要加了名字就避免不了房產被分割的風險,如果簽訂一個夫妻間的忠誠協議呢,比如在協議中約定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做出有違夫妻間忠誠義務之事則無權分割房產,我在網上看了下對夫妻間忠誠協議的爭議有些大,不知道法院會不會支持呢?


謝謝各位的認同,隨便說說,以為會被噴的,結果贊的人數大大超過了我的想像。很多人質疑婚前協議,紛紛提出婚前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等評論。建議大家先學學法律再發言好嗎?在這裡粘貼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沒有改動一字一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看清楚了么?協議是可以約定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當然,協議的前提是不違法。如果雙方同意並簽字且經過了公證,那肯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舉個例子,我有一千萬的財產,但是我看我兒子不順眼,想把這筆錢給隔壁老王。於是我可以立遺囑簽字並找律師公證,那這筆錢最終就是老王的。雖然按照法律來講,兒子是我的繼承人,但是我可以通過一個遺產協議和公證,改變法律在常理下的判斷結果。所以,再說協議沒有法律效力的,請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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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名字可以加,但是婚前協議要寫清楚:這個房子是你自己全款購買的。協議里還要寫明,房子是雙方的共同財產,但如果是因為單方出軌,家暴或騙婚等惡劣行為導致的離婚,那麼過失方則凈身出戶。一般婚前女性要求房子加自己名字,不過是為了一份安全感。畢竟房子是你自己買的,沒她一點份。如果房子作為你的個人財產,十幾年後她人老珠黃時,你單方面出軌,她就只能抱著孩子睡大街了,所以她給自己留條後路無可厚非。而且,我也不認為這個女孩是騙婚的。如果是騙婚的話,我覺得她會傾向於要幾十萬的現金彩禮然後一走了之,而不是在你的房產上加了名字之後以離異女性的身份跟你打官司。所以,加上一句過失方凈身出戶,這對雙方來說都是一顆定心丸。畢竟她的初衷只是防止你將來趕她出門,你的初衷也只是怕她騙婚爭財產。既然雙方都是想安安穩穩過日子的,能定下心來未嘗不是件好事。如果你疼她愛她,不出軌不家暴,房子照樣她一分錢得不到。如果她不同意這個協議,那就是她心裡有鬼。同樣,如果你不同意這個協議,也說明你沒有信心對她一輩子不離不棄。

當然,如果想將來即使單方面出軌也要讓她凈身出戶不負任何責任,那就當我沒說,也不建議你跟任何人結婚。


謝邀。

加名字等於「我要你這房子的一半」。美其名曰加名字。

但是那是建立在不寫比例的前提下,其實可以寫比例,比如1%。名字也加了,但是離婚時候也就分1%。

魚與熊掌不可兼得。

這麼大方的要也是厲害,你當心騙婚。

你可以說:寶貝我怕失去你萬一加了你名字你立刻跟我離婚怎麼辦。

這種話就跟請加我名字證明你愛我是一樣的不講道理。

不用講道理。


跟人要房子,是不對,可這房子是不是白要的呢?

一般,如果一個男人,她的女友只盯著房子,這個男人好像其他方面都沒什麼可以「盯」的。

或許某些人該慶幸,慶幸自己有個房子可以吸引一下女孩,慶幸還有女孩沖他的房子忍了他其他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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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兩個人,必定是優缺點達到一定平衡才結婚,那麼你可以權衡一下對方是否值得或者是否那麼重要

我老公當初跟我說要加我名字的,因為他覺得我比房子重要。而我拒絕了,因為我覺得他給我的已經夠多了,如果他對我不太好,我也會覺得虧,從房產等方面提要求。

怎麼權衡這些東西呢

比如女方美貌,但是工作不好,而你工作好,但是不帥,其他方面雙方都差不多,那你們就基本達到了一個平衡。

如果女方不美貌,但是賢惠,而你帥氣,但不賺錢,那也算基本平衡。大家各有優缺點,誰也別嫌棄誰

或者說,女方什麼條件都不行,但你就是死活愛定她了,離開她會死掉,那也是一種平衡

如果有一方失衡了,那麼另一方就要提高條件加以補償

比如女方有錢美貌,你沒錢又丑,怎麼補償呢,你對她百依百順言聽計從,那也算平衡了

兩個人對對方,總是要有所圖的,並不是說圖物質,精神方面如果給予極大滿足,物質就不是事兒了。

誰也不可能一開始就選擇一無所有的人

要麼給我百分百的愛情,要麼給我錢,要麼帥到沒天理,要麼讓我每天笑個不停,否則人憑啥跟你呢

題主可以看看自己有啥,再看看對方有啥,看看自己需要啥,再看看對方需要啥。

既然到這裡來提問,想必愛的沒那麼深,如果房子重要,任憑她要死要活要分手都堅定的不寫。如果女友重要,可以退一步。

如果你自己其他條件讓女方死活要嫁,那她就不會要房子了。有多少女人啥也不要就要嫁的男人,不是女人多賢惠,而是男人的某些方面已經滿足女人了。這些啥也不要的女人,不是跟誰都無所求的,綠茶婊遇到真愛也會捨棄物質的。

知道杜十娘吧,別人看她一眼都得花錢,可是她卻可以將身家託付給愛人,這就是女人


這個問題我至少是回答第三次了

很簡單的解決方式:

題主領到結婚證後,房產加名,然後以家庭名義與題主父母簽署借款協議(個人簽也行,不過家庭更好),說明借款原因是買房。借款數額請寫房款的全款,利息約定為36%/年。

請注意,如果房產價值大幅度上漲,這個方案不能彌補全部損失


沒學過房地產的規定果然有些想當然了。突然發現是有《房屋共有權證》這種東西的,所以登記的時候,應該是要明確共有形式的。

這樣的話,我能想到的就是,房屋共有權證的辦理,因為是婚前,對方又沒有出資,所以必須辦理贈予的公證,這個只要她想要房子就必須辦,所以女方不會不同意,到時候要麼在公證里寫清楚是為了結婚而贈予的彩禮。對方如果真的騙婚反悔,可以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要求返還彩禮。當然一般也會註明贈予多少份額,到時候就看題主如何撕逼了。。。至於其他的,擺明了要斷掉所有你保住這個房子的後路的話,真是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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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人在講感情問題。。。

愛情要是有用,還要婚姻法幹嘛?!

你這個提問,是「婚期」還是「婚前」啊?

婚期的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寫不寫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啊。

婚前的話,房屋的所有權就是按房產登記薄上登記的來,你讓她登記了名字,自然她就是所有權人。這個是婚前登記的,所以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就是非常單純的,共有財產。共有財產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共同共有沒有比例可以分,混沌一塊。按份共有你可以按前面的答案寫明共有份額,你99%她1%。但我估計她也不會同意你這麼登記。

鑒於你這麼多前提,比如不能公證,沒有婚前協議等等。這種情況,基本上這個共有關係是確認下來了。問題就是,《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因為你是婚前做這種登記,所以沒有任何約定的情況下,你們當時又沒有家庭關係,所以應該認定是按份共有。(當然如果離婚時法官一定要按離婚糾紛時你們的夫妻關係為判斷依據認定存在家庭關係所以是共同共有,那也沒辦法,但我覺得這種可能挺小的)。

那麼,在確定是按份共有的前提下,《物權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所以,在能夠確定你的出資額的前提下,你所享有的份額,就可以按照出資額來分房子,你可以告訴法官,對方當時有給你一百塊作為出資額,幫她確定一個共有份額,然後開開心心離婚分房。

所以,最關鍵的就是,一定要保存好全額出資的證據!一定要保存好全額出資的證據!一定要保存好全額出資的證據!

祝,新婚快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通過贈與的形式,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變更為原告及被告各佔50%份額,《贈與協議》已履行完畢,該《贈與協議》合法有效。原告所稱被告主觀上明顯存在通過結婚來獲得房產的欺詐故意,在將自己的房產贈與被告僅二個月後,被告就要求離婚,但原告提供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被告存在欺詐;至於原告誤認,日後即使雙方離婚,雖然在房產證上加上被告的名字,但因該處房產是父母出資購買,房產仍為自己所有,但是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知曉辦理房屋登記加名的後果,原告所述存在重大誤解不符合常理。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簡而言之,加了名字,不管你們結婚多久,這房子都有她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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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個協議,內容是:你愛她,願意為她赴湯蹈火,再所不辭。同時也願意婚後給她加名。簽個名,按個指印,OVER。

記得千萬別公證…

另,雙向普法

另2,死渣男,去死吧!(大哥,能把刀移開點,好嗎?啊,痛 ?_?)

《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這裡有A B 兩位字母君····

A自己全款買了一套房子君····

情景一:

A在和B領結婚證前,去了一趟房管局,回來之後··房子君有了兩位主人。

情景二:

A和B領了結婚證,去了一趟房管局,回來之後··房子君有了兩位主人。

有人說··不對!!!房子君的主人只有A·還是A·只會是A·

問他為啥···新法君不是這麼說的咩?·

開玩笑呢嘛···A在結婚前處理自己的房子君你認···結婚了處理自己的房子君你就不認了··

這麼對待自己媳婦兒··合適嗎·

就算是天朝也不會出現這麼三觀不正的法條君的··

所以憋接著誤會下去了···

在天朝如何知道房子君的歸屬呢。

看證,看登記。

證上寫著A。

圍觀的群眾就造了·原來是你的。

證上寫著A和B。

圍觀的群眾也造了·原來是你們倆的。

只要證上有了別人的名字,房子君就不能叫你的房子君了。至於她有多少比例,就看怎麼操作了。

其他人講得很詳細··

忠誠協議··最好把這個忠誠的程度界定清楚···

怎麼做是違背了忠誠··

一般來講就是出軌嘛··

出軌了以後,記得收集證據··

簽的協議要考慮以後的實際操作的執行力。題主的重點在,違背了以後無權分割房產,這樣的要求並沒有超過對方的承受能力,所以一般也不會卡你。

看了有點噁心的法條君·看不看隨意·

《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物權法》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九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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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難斷家務事,單純區分過錯方非過錯方也未免太非黑即白了。

這種思路到真離婚的時候肯定打的不可開交。


遇到這麼貪得無厭的無恥之徒還結毛啊。


對方既然提出來了,那你想什麼權宜之計都是沒用的,你會問人,人家也會問啊。唯一的辦法就是不加!


如果以後我結婚,對方提出這樣的要求,首先我會反思自己是不是哪方面做的不好是不是不夠愛她給不了她安全感什麼的,所以才會要求加名字,其次我會鄭重地告訴她希望她認真考慮一下我們的婚姻,很明顯她提出加名字說明她沒有安全感,但加上以後她就會有么?NO NO NO,安全感這東西是物質代替不了的,既然她跟著我沒有安全感,我希望她可以慎重考慮一下嫁給我是不是甘心,如果可以的話,我希望她去找一個可以給她安全感的,人活著,都是趨利避害的,我也一樣,她放過我,我更放過她



房價越來越高,房子也就成為了「奢侈品」。如今,很多夫婦都會選擇共同買房來減輕房貸的壓力。那麼夫妻倆人一起購房置業需要注意點啥呢?

一、帶齊證件


夫妻雙方一定要把結婚證、戶口本都帶上,這樣才能完成登記,除了在辦理產權證的過程中需要夫妻共同到場之外,在共同申請房貸時,則需要提供夫妻雙方的收入證明,如果兩人為非本地居民,還需提供雙方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否則按照非本地居民貸款政策對待。當然,在辦理按揭貸款時,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較高,通過資質審批不成問題,另外一方的收入證明則無需提供。


二、夫妻雙方必須共同到場


如果要辦這種夫妻共同共有的,則必須兩個人都來。根據物權法規定,夫妻共同購置的房產,到底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需要在買賣合同中體現出來,進而在房產證上載明,因此需要雙方到場簽字確認。但如果無法到場,也必須辦理公證收取委託手續,並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


三、提前約定好份額


對於這種夫妻共同購買的房子,一般是規定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就是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如果說是准夫妻,還沒有領結婚證,是由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是不
能辦理共同共有的,因為還沒有領結婚證。那麼,建議雙方按出資額,辦理這種按份共有,就是在辦理手續之前提前約定好份額。


目前有少數新潮夫妻,財產實行AA制,而在共同買房時,依然需要考慮財產份額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有者可以選擇共有形式,如果是選擇共同共有,則雙方享有的權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則需要提前分割,並在房產證上載明。另外還有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也是要注意一下的。


就好比之前雙方都不了解政策,將共有的房子登記在了一方名下,這也是可以增加共有人的。增加共有人也是需要夫妻雙方先到公證處辦理一個贈予公證,由單獨擁有的一方贈出一部分份額來,然後辦理手續就可以了。

PS:給准夫妻的小貼士


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買房(這裡所說的准夫妻,是指即將結婚、但尚未領取結婚證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是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領取結婚證的前提下共同買房,並不能當作共同財產。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共同買房,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比例各半,則需在房產證上同時登記兩人的姓名。如果雙方出資比例不等,雖在房產證上也會登記兩人姓名,但必須說明各自所佔比例大小哦。shqianyy


第一問都解決了,關於第二問,忠誠協議是夫妻二人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就該認定真實有效,所以你要加一個忠誠協議這倒是很好的方案。


首先如果我一分錢也不出,我絕不會要求老公加名字。

其次如果有兩個及以上的男人可供選擇(三觀很重要啊同志們),我絕對嫁給願意加我名字的那個。

愛情和生存資料捆綁在一起,總會衍生出無限齟齬,教人不得開心顏。本想享受身為高等動物的智力禮包(愛情),未料最終還是活得像個忙於生存的蟲。

其實,這是個陰險的釣魚帖,建議大家都匿名昂,萬一被你暗戀的姑娘看到就不好了。


題主是婚前就要求名字,法律上這還是兩個不相干的的人呢,加名字也不是不可以,但是性質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赤裸裸的要求贈與。

題主記得簽署贈與協議並公正,哦,千萬要記得協議裡面一定要註明這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彩禮性質贈與。


賣給對方,可以考慮適當優惠下,比如說打個九八折之類的。


對於這種要你一半房子的行為,我們堅決要制止,太令人憤慨了!無恥!不結婚就不結婚!

ps.帥哥,能認識下嗎?


聖母與綠茶不可兼得


同意按份的思路,凈身不考慮,風險太大。邪惡一點地說,不領就不領,看誰耗的過誰,本身結婚前提出這種要求就是自私,婚前擦亮眼,眼瞎得認栽。現在大城市一套房子,不得耗盡普通人家兩代積蓄,結個婚就分走一半,你保障了自身的權益,那你提出離婚了如何來保障對方的權益?對題主來說,還是慎重考慮,堅持底線。


如果是我的話我會加上,因為如果我決定跟他/她結婚,說明我已經把自己最柔軟的東西交給了他/她,無條件的信任她/他。

樓上都從法律角度提供各種建議,我想說的是,如果我愛她/他,我的命都是她/他的,在車禍的一瞬間我可以用自己的身軀擋在她/他的前面。

區區一套房子算什麼?錢財不過身外之物,沒有愛與被愛的人才是最可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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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後共有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能自己賣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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