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待6月19日暴走大事件提出來的關於社會輿論法不責少,法不責老,法不責眾這個問題?


「法不責少,法不責老」這個說法有點極端,準確的說應該是「法輕責少,法輕責老」。

矜老恤幼是我國古代社會法律中的一項特殊原則:即老人和未成年人其行為雖然構成犯罪但卻不對他們施加嚴酷的刑罰。對老人、未成年人等社會弱勢群體予以「恤刑」與我國「尊老」、「愛幼」的社會傳統相一致。隨之中華法系的坍塌,「矜老恤幼」刑罰原則漸次退出歷史舞

現在這個原則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有所體現:「對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對未滿十八周歲、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這意味著「矜老恤幼」刑罰原則在也是這種思想又回歸了我們的社會,即在合理程度上考慮對某些輕微犯罪、某類特殊人群犯罪實現出罪化、非刑罰化、輕刑化,採取多種解決手段。

ps:歷史上的矜老恤幼法律規範

1、西周時期 「耄悼犯罪減免刑罰」。「悼」又稱「幼弱」,指未成年人,而「耄」則是指老年人。《禮記?曲禮上》載:「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 雖有罪, 不加刑焉。」也即八十歲以上老人和七歲以下兒童犯罪,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周禮?秋官?司刺》「三赦之法」規定:「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按此規定,年幼兒童、耄耄老人違法犯罪,可依法赦免,不追究其刑事責任。①學界一般認為,這是根據現有資料可證明的中國刑法史上最早體現「矜老恤幼」原則的規定。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完整的成文法典《法經》中也記載,對老幼刑事責任的有特殊規定:「其減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減,罪卑一減。年六十以上,小罪情減,大罪理減。」②也即,犯罪行為人犯罪時,未滿十五周歲或已滿六十周歲的,根據犯罪情節,可從輕、減輕處罰。

2、秦漢時期的「恤刑制度」。先秦儒家繼承了周初統治者的思想,主張適用刑罰時要矜老憐幼,以體現仁恕之道。秦律規定,凡屬未成年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或減輕刑事責任。在「德主刑輔」法制思想指導下,漢律同樣貫徹了「矜老恤幼」原則,據《漢書》記載,漢惠帝即位時詔曰:「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滿十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即不滿10 歲和70 歲以上者,犯罪當處肉刑的,改為較輕的完刑。漢景帝後元三年(公元前141 年) 詔曰:「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侏儒當鞠系者,頌繫之。」即對八十歲以上的老人,八歲以下的幼童,及孕婦、老師、侏儒等,在有罪監禁期間,給予不戴刑具的優待。漢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2 年) 也下詔說:「自今以來,諸年八十以上,非誣告、殺傷人、它皆勿坐。」③ 即除誣告與殺人傷人罪外,八十歲以上老人犯罪都享有免於刑事處分的優待。

3、唐律的「矜老恤幼」思想。唐朝是我國封建社會鼎盛時期。唐律作為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對老、幼年人的減免處罰,較之前朝規定的更加規範。唐律在「老小及疾有犯」條規定:「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犯加役流、反逆緣坐流、會赦猶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 「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亦收贖(有官爵者,各從官當、除、免法) ;余皆勿論」。「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緣坐應配沒者不用此律) ;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贓應備,受贓者備之。」④換言之,在唐代,十五歲至七十歲的人必須承擔完全刑事責任;十五歲以下到七歲之間、七十歲以上到九十歲以下的承擔相對刑事責任;七歲以下和九十歲以上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唐朝對老、幼年人的刑事責任的規定已經非常明細,將我國「矜老」、「恤幼」的思想發揮到了極致,成為後來的宋元明清諸朝封建刑律的楷模,這些朝代的刑罰制度基本上承繼了唐律的有關規定,小有損益。


本來打了好長一段,後來想想我又不擅長刑事政策領域,況且刑事政策的問題太大,也沒法一點一點說清楚,吐槽為主吧。

結論放在最前面:現代社會中的各個領域都是高度分工和專業化的,缺乏基本的知識就沒有資格參與物理、哲學、醫學、經濟、機械等領域的討論。而社會中絕大多數人(包括幾乎所有媒體從業者和絕大多數受過法學訓練的人)對於刑事政策領域同樣處於高度無知的狀態,除了喊打喊殺、發泄情緒,提不出任何嚴肅的觀點,也沒有辦法參與到有價值的討論之中。

這個當然不是什麼好現象。在一個理想的社會中,合格的公民應該了解自己國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並且積极參与到各項政治生活中,但是在現實中,這個根本是痴人說夢。這個是現代社會的基本特點和普遍問題,任何個人、組織或者國家都背不起這口鍋,要怪就去怪現代性本身吧。所以直白的說一句,對於我們每一個人,如果沒有必要的知識積累,沒有對司法實踐和個案事實的了解、沒有充分思考,那麼對我國法制建設能夠做的最大貢獻就是不要胡說八道,不要發泄情緒,不要人云亦云,不要造謠傳謠,不要瞎起鬨,不要湊熱鬧。對於不了解的問題,閉嘴是最正確的選擇。這也是為什麼知乎上法律從業者對於法治問題反而三緘其口的原因。

放完地圖炮,稍微補兩句乾貨:

報復和懲罰不是刑罰的唯一目的,也不是最重要的目的。一般認為刑罰最主要的目的盡量保護社會不受犯罪行為的傷害,這既包括對潛在犯罪人的威懾,也包括對犯罪人和潛在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矯正、教育、改造是更加有效的解決青少年犯罪的手段,不動腦筋把青少年犯罪人往監獄裡面一關了事反而容易產生大量後續問題。

順便說一句,單純加重刑罰對於降低犯罪率的幫助是非常有限的,差不多算是最沒效果的一種解決問題的手段。一方面,有相當一部分犯罪本身不能通過加強打擊加以威懾,另一方面在可以通過加強打擊來威懾的情形,加重刑罰的效果也明顯遜於加快審判速度、以及提高刑罰的確定性等其他手段。

人道主義同樣是近代刑罰制度的一個重大進步,人道主義的原則涉及刑罰制度的各個方面,包括廢除過於殘酷的刑罰手段、廢除不必要的罪名、改善監獄環境、保證服刑人員基本生活質量等等。減輕老年犯罪人的刑罰同樣是人道主義的一個具體體現。

對於教育、改造、矯正的重視;對於少年犯和治安犯的區別對待;人道主義刑事司法思想的傳播和實踐;運用社會學、心理學、生物學、經濟學等科學的工具分析刑事犯罪問題都是近代以來刑法領域最重要的進步。不知道這些進步不可恥,我自己其實也不怎麼知道,但是啥都不知道還跟風起鬨,不是邪惡就是愚蠢。


王尼瑪在反諷難道題主沒看出來?還問這樣的問題,也是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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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如下:

我所說的反諷是指題主斷章取義提的這個問題的內容和王尼瑪所表達的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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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麼一個問題,請不要自以為是,「小學生」本來是暴漫的一個經典梗,那些再拿「小學生」尋找優越感的同學,答主不會再回復,直接拉黑,因為你的語言實在太噁心,某人好自為之。


因為社(ren)會(xing)是偏袒「弱者」的。

在富人面前窮人是弱者,即使富人遭到了成千上萬窮人的打擊報復。

在年輕人面前老人未成年人是弱者,即使是持刀殺人的老人未成年人。

在政府面前百姓是弱者,即使是無理取鬧威脅政府的百姓。

在職業化軍人面前民眾是弱者,即使是成千上萬個憤怒著手持磚頭棍棒的民眾。

「怎麼看待6月19日暴走大事件提出來的關於社會輿論法不責少,法不責老,法不責眾這個問題?」

他們不是第一個說出來的,但也不是最後一個說出來。

我想,

「要理性,不要人性」

會伴隨人類一直走下去,

因為人性就是自私利己。


法治沒有建立唄。成天就是輿論干預司法,民意干預司法的。記者幾句話或者上訪一鬧事,法律就被會狗吃了。


都怕鬧

政府向鬧訪的妥協

醫院向醫鬧妥協

法律向輿論妥協

看到鬧事就可以免責,甚至逃脫法律制裁,他們已經無視法律。

之前看到一個新聞,老頭吃霸王餐耍賴不走,影響店家正常經營,報警後警察不敢碰老人怕出身體意外,最後只能免單放行。我想問在法律制度健全的國家這種事情怎麼處理?


何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就會少一些這種情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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