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男子搶劫留欠條?
01-04
浙江天台縣一男子日前從一名寶馬車女司機處持斧劫得2.9萬元現金後留下一張欠條,並寫下姓名、電話、身份證號,承諾有錢後必定歸還。據汽車調頻了解,犯罪嫌疑人留下的電話是真的,他還應約與被劫女子的朋友見面......
結局:當晚7點半左右,脫險的孫女士將遭遇搶劫的過程告訴了男友陳某。後者立即報警,並通過欠條上的號碼聯繫上搶劫男子,與對方約見商量解決方法。陳某見到搶劫男子後,一直勸說對方去投案自首。在周旋過程中,搶劫男子被接警後趕到的警員抓獲。經查,犯罪嫌疑人褚某,男,天台人,24歲。他交代作案動機是為歸還高利貸,他搶來的錢中,2萬元還了高利貸,3900元還了信用卡,500元交給了懷孕的妻子,其餘的還在他銀行卡里。褚某很後悔,覺得自己不該這麼衝動。
感謝邀請。
我試著從法律角度分析一下此案,不當之處還望批評指正:
男子構成搶劫罪。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當場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男子為還高利貸想搶劫,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使用斧子威脅並綁住小孫雙手的方法,強行劫走小孫銀行卡,逼問出小孫銀行卡密碼,當場從銀行卡中取出29000元。男子的行為具備搶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構成搶劫罪。
男子與小孫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民間借貸的借貸雙方都是自願的,男子拿著斧子,小孫出於自己安全考慮才把銀行卡和密碼交給男子,小孫不是自願的,因此,男子即使給小孫寫了欠條,他們之間也不成立民間借貸關係。沒有拿著斧子去借錢的!
搶劫後寫欠條,民間借貸的形式,掩蓋不了搶劫的實質,男子構成搶劫罪。
是不是只要還錢了,男子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了?
男子很天真,認為只要自己以後把錢還上就沒事兒了,取錢時還一度把口罩摘掉。
真是圖樣圖森破!男子已經搶走了錢,搶劫已經既遂,已經構成犯罪!既然構成犯罪,就必須接受刑罰的嚴懲,這可不是還錢就能了事的!錢要還,牢也得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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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搶劫後留欠條,還構成犯罪嗎?
。。不能說是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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