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制定/法官判決的時候是如何量刑的?
更多考慮犯罪者的惡意還是結果的嚴重程度?不同的罪有不同傾向嗎?
謝邀。
在刑事審判中,法官量刑時,當然既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又要考慮行為的客觀危害性,並結合《刑法》規定的各罪名的法定刑量刑幅度,以及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節,最終確定被告人應當宣告的刑罰。
當然,《刑法》分則各條文中已經對各罪名應當適用的法定刑進行了明確規定,當事人及家屬可以查閱。但刑法條文中規定的法定刑只是一個幅度範圍,到底法官是如何量刑的,被告人最後又會被判處怎樣的刑罰呢?我以販賣毒品罪為例,簡單講下。
1.近年來,為了規範量刑權的行使,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公正性,人民法院啟動了量刑規範化改革工作。販賣毒品罪即是適用量刑規範化的罪名。簡而言之,對量刑進行規範化,是將定量機制引入人民法院的量刑過程中,即量刑時,以定性分析為主,以定量分析為輔,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宣告刑即為最後向社會公開的被告人最終被判處的刑罰。
2.在量刑過程中,法官首先會根據被告人販賣毒品的種類、數量、次數、情節等確定被告人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刑量刑幅度,然後對被告人擁有的量刑情節(包括從重處罰情節、從輕減輕處罰情節)進行綜合考量調節,最後再確定應當對被告人適用什麼刑種及怎樣的刑期。
3.由於量刑規範化改革涉及的內容非常龐雜,在量刑過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據量刑方法,我們可以根據被告人及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模擬量刑,就可以大致估測到法官可能的量刑。不再贅述。
當然,對於我國刑法規定的400多個罪名而言,實施量刑規範化的罪名也還是非常有限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修訂後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通知_全文 規定有15種罪名,後來最高人民法院補充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又補充了8種,具體可自行學習參考。
謝邀。題主說到量刑,那一定是刑事審判了。
在刑事審判中,既要考慮犯罪結果,又要考慮犯罪動機。
首先,必須考慮法律規則的具體規定,因為這是演繹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其次,要考慮犯罪人的行為,這是演繹法律推理的小前提。在一個犯罪行為中,犯罪分子在處於預備,實施,完成或者中止不同階段,進行到哪一步,量刑都會不同。同時犯罪既遂,未遂,有沒有結果加重情節,想像競合情節,犯罪人是結合犯,慣犯,連續犯,吸收犯,牽連犯與否也是量刑的重要考慮標準。瀉藥
量刑情節分為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
法定情節,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在量刑時必須予以考慮的情節。
法定量刑情節包括: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自首、立功、防衛過當、避險過當、被告人的年齡、是否懷孕等。
酌定情節,又稱裁判情節,是指刑法沒有明文規定,根據立法精神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在量刑時酌情適用的情節。
酌定量刑情節包括:犯罪動機、手段、對象、損害結果、認罪態度、家屬諒解、社會影響等。
另外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等觀點不同都可能影響法官的裁判。根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確定合理的刑罰。
兩方面肯定都要考慮,但不同的法官可能會有不同的側重。有可能會涉及到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的犯罪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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