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司為什麼沒有合伙人制的?如果信託公司有合夥制方式會有怎樣的優勢?

假如沒有剛性兌付,信託公司不用承擔投資風險,成立合伙人制輕資產配置金融服務業就是像一些私募或者會計師事務所一樣的。


從題目可以看出,題主誤將合夥企業作為公司的一種形式。

一、公司是公司,合夥企業是合夥企業

公司與合夥企業是「企業」的兩種不同組織形式,分別受《公司法》與《合夥企業法》規範。依公司法,我國的公司類型就是兩種: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責任公司還有兩種特殊形式:國有獨資公司和個人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則可分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而《合夥企業法》則確立了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兩種形態。目前很多私募基金就是採用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進行註冊和運作的。依照《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本身就是依據《信託法》和《公司法》設立的營業信託機構。因此排除合夥企業形式的適用。

二、信託中的受託人可以採用哪些組織形式

因為題主誤用「信託公司」、「合夥企業」概念,我推測,題主所言「信託公司」更可能系指《信託法》中「受託人」。但《信託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該法條同樣排除了受託人適用《合夥企業法》,設立合夥企業的可能性。

綜上,依我國目前的法制,信託機構只能是公司,而不能是合夥企業。


首先,哪怕沒有剛性兌付,信託公司也不能說完全不承擔投資風險。不承擔投資風險的,是投資項目本來就是所有人自己選定,通過信託的法律形式來明確框定各方權益。信託公司在此過程中,提供的是一個滿足客戶需求的法律結構。除此之外,信託公司自己尋找項目的,都要對自己的盡職調查行為負責,投資風險不能完全規避。其次,哪怕現在這種模式也已經可以稱得上輕資產模式了。全行業超過12萬億的資產,凈資產才多少?多少倍的槓桿率?合夥制是要承擔無限責任的,到時候信託公司膽量會比現在小得多。


簡單粗暴點回答,不!准!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已經規定了信託只能採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沒得選。

至於背後原因,個人意見主要還是信託本身特性決定。信託具有獨立性。受託人死亡破產原則上都不能終結信託關係。這樣的情況下,自然採用公司形式而不是合伙人形式更為方便


信託法關於信託機構的規定是「由國務院監管部門另行制定規定」(原話不記得)

而關於信託機構的規定只有《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信託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所以,一個合夥企業

銀監不會給牌照的

退回來想,如果銀監給了牌照會怎麼樣呢?

第一個面臨的問題是,誰是受託人

《信託法》規定: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受託人是法人或自然人,而合夥企業沒有法人資格,所以只能以自然人的名義作為受託人。

在信託存續期間,信託財產的處分使用是以受託人的名義進行的,因此就是以此自然人名義,這就在很多業務中存在了障礙。因為自然人在很多金融業務上是無法開展的,最簡單的,你以自己名義去銀行開個信託專戶都開不了,還怎麼做?

第二個問題是,國資沒有了。

68家信託公司有一半左右都是國有控股,還有很多是國資參股。而合夥企業的GP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國家是不能進行無限責任的投資的。所以,合夥的信託機構不會具有國有成分,相應的也會減少一些政信合作的機會和一些其他資源。

當然,這個也不絕對,很多純私營資本的信託公司也做得非常好,畢竟國有背景不是一切。

暫時想到這兩個

其他歡迎大家補充、提醒。


合伙人一般都是無限連帶責任,十幾萬億的信託,NO ZUO NO DIE啊


法律問題我就不說了,中融信託是在搞「合伙人制」


國家在這方面已經開始進行相關的研究了。

合伙人也要分情況,主要的是兩種模式,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就是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是至少一人普通合伙人,至少一人有限合伙人(只負責出資就行了)。國家之所以不允許信託合夥,主要是怕普通合夥模式會把國內一些有巨大經理影響力的企業置於危險之中,動搖社會經濟秩序。而以後更有可能的是在信託行業推廣有限合夥模式。

金主負責砸錢(只在投資的金錢範圍內承擔無限責任,最差的結果就是這筆錢水了,不能能插手運營),屌絲負責搬磚(這也是條致富之路哈,出任CEO,走上人生巔峰)2333


我記得國內信託有三大種法律形式的,其中一種是有限合夥制。


問題問的就有問題。首先要搞懂大陸法系和海洋法系對信託的解釋。信託是一個法律關係,不是公司,不是人,只是關係。國外信託主要是物權信託,就是生前信託那種,把財產委託給受託人進行管理,這裡的受託人可以是國外的信託公司,可以是人,是其他企業。而中國因為稅務不完整,不用搞啥信託避稅,所以多的是搞資金信託,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但是中國搞反了,搞成先有項目,再去募集,搞成理財產品去了。這裡受託人規定只有信託公司才行


某大家都表現的很熟悉的信託公司不是實質就是合伙人制么。

應該叫股東會制度下的合伙人制。

問大家飛機怎麼造的時候,還是應該先了解一下飛機到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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