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氏物語》裡面女性非正常死亡,那時的政府為何不管不問?

例如與光源氏夜宿猝死的夕顏,被秘密安葬了,當地政府居然對人口失蹤毫不敏感。

這是由於當時的婦女地位底下導致的不重視嗎?那怎麼保證社會的治安穩定?


嗯鑒於樓上回答的似是而非,我還是說兩句……

1首先題主你得明白,源氏物語它說到底是個小說,自然有它關注的重點和不關注的地方,說白了你以為紫式部她知道在她的時候死人了要怎麼處理么,既然她自己都不知道還寫個毛毛【撇嘴】

2至於樓上關於為什麼不去調查的解釋……我還是從當時的戶籍管理制度開始重新說一遍好了。樓上提及了養老律令是沒錯,這確實算是名義上一直持續到了明治期的法令,但是樓上引用的條文錯了,另外很奇怪的一點是樓上引用的養老令文,條文沒錯,也一眼能看出是從日本某網站或者是資料庫來的,但是不知為何句讀出了錯,正確的句讀如下

凡身喪。戶絕無親者。所有家人奴婢及宅資。四隣五保。共為檢校。財物營盡功德。其家人奴婢者。放為良人。若亡人存日處分。証驗分明者。不用此令。

這麼一讀可以很容易明白,喪葬令身喪戶絕條規定的內容仔細讀一下應該能明白,這是個關於一戶戶絕之後財產的繼承分配問題,和戶籍管理沒任何關係。至於樓上「因為夕顏身份清楚所以不用此令」的邏輯我還沒明白,本條提及可以"不用此令"的條件只有一條,就是「若亡人存日處分,證驗分明」,這意思是說過世的人在死前留下了明確的關於財產處分的遺囑的情況下本條文不適用,如果樓上願意指教的話我們可以來探討一下關於這條令的理解……順便說一句這條令有唐令原本,據前幾年發現的天聖令可以復原出唐令,兩相對比之下唐令和日本令的處理方式區別很大,這一點如果真有人有興趣我們可以詳談,因為和正文沒啥關係這裡就從略了

另外關於當時的戶籍管理方式簡單說幾句。首先,你仔細想想以當時的行政效率,如果每天哪裡死人了都要立刻向當地官府上報,你覺得官員們忙得過來么……鑒於這個狀況,律令的規定是每六年一造戶籍,同時每年編纂計帳(戶口損益帳,記錄每年每戶的戶口變化狀況用的東西),在編纂計帳時,由每戶戶主在當年6月30日前提交當戶當年所屬的人口狀況,包括本戶有幾個人,分別幾歲了,和戶主是什麼關係,當時的身份(方便政府確定要不要交賦稅),假如是戶口移動、拆分等狀況要標明在哪一年從哪裡移動的,等等,這份戶主提交的文件叫做手實。手實收集起來交到地方官員處(在地方各國最終是國司處,京內則交給左右京職),他們參照手實在每年8月30日前製作每年的計帳,然後在經過校對檢查後再把計帳上交一份給中央的民部省保存,此後每六年製作一次戶籍,根據戶籍還要進行口分田的授予,所以這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情……

這裡把相關的律令條文簡單貼一下,有興趣的各位可以參看……

戸令 18 造計帳條 凡造計帳。毎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京國官司。責所部手実。具注家口年紀。若全戸不在郷者。即依舊籍転寫。並顕不在所由。収訖。依式造帳。連署。八月三十日以前。申送太政官。

戸令 19 造戸籍條 凡戸籍。六年一造。起十一月上旬。依式勘造。里別為巻。惣寫三通。其縫皆注其國其郡其里其年籍。五月三十日內訖。二通申送太政官。一通留國。〈其雑戸陵戸籍。則更寫一通。各送本司。〉所須紙筆等調度。皆出當戸。國司勘量所須多少。臨時斟酌。不得侵損百牲。其籍至官。並即先納後勘。若有増減隠沒不同。隨狀下推。國承錯失。即於省籍。具注事由。國亦注帳籍。

戸令 20 造帳籍條 凡戸口。當造帳籍之次。計年。將入丁老疾。応徴免課役。及給侍者。皆國司親貌形狀。以為定簿。一定以後。不須更貌。若疑有奸欺者。亦隨事貌定。以附帳籍。

戸令 21 籍送條 凡籍。応送太政官者。附當國調使送。若調不入京。専使送之。

所以簡單來說,題主的問題,這不是地方官不管,而是他們有每年固定的時間統一處理各家的戶口損益問題……

然後說兩句題外話,律令的規定其實沒有很好地得到執行(想來這麼複雜的東西以當時的工作效率確實做不到所以很正常),最遲到了10世紀前後,地方官員編寫計帳和戶籍的時候就是直接把前一份的名單照抄一遍然後把每個人的年齡加一歲了,這個因為當時的計帳戶籍有保存下來,所以是可以確定的。另外10世紀的戶籍中為了逃避賦稅課役存在大量的偽籍,你如果看當時的戶籍會發現一戶幾十個人幾乎都是女人,當然這個是別的話題了……


源氏的所作並不違反當時的法律規定。因為夕顏的情況是:「小姐早歲父母雙亡,父親身居三位中將之職,對女兒十分疼愛」,其情人頭中將和源氏都與她沒有法律的關係。 故死後其家族可認為是絕戶。

因為當時通行《養老律令》,其中並未對正常死亡的人口(指非仇殺),有需呈報官的環節。

夕顏是逢鬼而死,當時看作是因病而亡(參見葵姬之死),在中國和日本的古代,此類死亡案件屬於自訴案件,如無苦主上告官府,官府並不會公訴。平安時代雖實於六年一重查戶籍,但僅對人口變化做登記,並不會去主動追查人口滅失是否事出有因,再加上夕顏之本身屬於絕戶(其戶已死,無男丁,即無戶主,可視為絕戶,所以更不會去查找了。

《養老律令》里和她死亡有的相關的條例只有喪葬令十三身喪戶絕條:凡身喪。戶絕無親者。所有家人奴婢及宅資。四隣五保。共為檢校財物營盡功德其家人奴婢者。放為良人若亡人存日處分。証驗分明者。不用此令。

因為夕顏的身份清楚,所以「不用此令」。


貴族才能有戶口記錄。無產者。農民除了戶主有其他難有


天皇的兒子在場,不好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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