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日本的地方官制是如何演變的——例如律令制時代和戰國時代的制度差異?
原描述:
一般令制國下轄的分郡是一個什麼樣狀態的存在?是否類似中國古代的縣一樣,有治所和官員嗎?是否會有類似經濟中心的町或城?軍事上又是如何呢?還是僅僅是一個地理範疇,沒有政治形態,軍事是各個國人豪族各據城堡,百姓基本以村落為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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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充問題範圍。
【本文隨時可能修改、補充大量描述。以最新一版為準。】
【2017.5.20:近期沒有足夠空閑續寫,暫停一到三天。接下來準備對班田制、莊園制進行比較。】
地方官制,通俗來說,就是地方行政制度。
目錄:
①大和朝廷 ②國郡里制 ③律令制瓦解(←Now) ④武家政治草創 ⑤戰國 ⑥泰平
①大和朝廷
公元3世紀左右,日本列島上出現了一個以「大和」為核心,各部落聯合起來組成的政權。現在一般稱其為「大和朝廷」或「大和王權」。大和朝廷成立之初的範圍主要在列島的中西部(今近畿、中國等地),到4世紀左右擴展到列島的中東部和西南部(今關東、南九州等地)。
由於大和朝廷建立在部落聯盟之上,所以地方上的大貴族掌握著很大的權力,而朝廷在承認大貴族的地方統治者身份的同時,授予他們「國造」這一稱號。國造主要負責地方上軍政、司法等事務,自主性極強。其中一些國造還負責民政、外交、祭祀等事務。國造統治的土地被稱為國(くに),分布在大和朝廷各地,尤以邊疆的列島西部、東北部為甚。
除了國造以外,大和朝廷還授予過地方統治者以「縣主」、「稻置」等稱號。縣主、稻置統治的土地都叫做「縣」。關於縣的地位,一說縣是國的下屬,一說縣與國平行。
縣有「あがた」和「こおり」兩種念法:
あがた指的是朝廷從大貴族手中奪得,並交給聽命於朝廷的小貴族統治的領地。小貴族被賜予「縣主」稱號。あがた廣泛分布於大和朝廷經營時間較長的列島中西部。
こおり源於朝廷直轄土地上的「屯倉」,是朝廷設立在各地的倉庫,負責管理農民和課稅。屯倉的長官被賜予「稻置」稱號,其管轄範圍是後來「郡」的前身之一。
②國郡里制
公元701年,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大寶律令》頒布,標誌著律令制國家——日本的誕生。大寶律令規定的地方官制,後來被稱作「國郡里制」,分為國(こく)、郡(こおり)、里三個層次。
早期令制國:
646年大化改新時,朝廷將所有國造、縣主的領地改為「評」(こおり),國造、縣主被授予「評督」等官職。在「評」之上,則新設「令制國」。
令制國的長官叫做「國宰」,後來改叫「國司」。國司擁有朝廷的授權,管理令制國的絕大部分事務,任期在四到六年。國司統領的令制國行政機構稱作「國衙」,而國衙所在地稱作「國府」。
741年,京畿爆發瘟疫,民眾惶恐不安。為了穩定民心,朝廷命令每個令制國都要設立一座「國分寺」和一座「國分尼寺」。
「國府」、「國分寺」等等,建築留存至今的基本沒有,但作為地名流傳下來不少,例如東京都的府中市和國分寺市(見圖1-1)。朝廷依據人口數、糧食產量等指標,將令制國分為大、上、中、下四等。等級不同,徵稅比例不同(見圖1-2);依據各國與京畿的距離,將令制國分為畿內、近、中、遠四類(見圖1-3)。
除了令制國,日本還曾經存在過「攝津職」、「河內職」、「芳野監」、「和泉監」等類似令制國的行政機構。這些機構的共同點,是在管理令制國的同時,還負責管理在當地興建的宮殿。
以攝津職為例,其名稱意為「掌管津國的官府」。津國得名於畿內大港——難波津,也就是今天的大阪。朝廷曾在此興建難波宮作為新國都,後來降其為陪都,並設立攝津職,同時管轄津國和難波宮。793年難波宮被拆除,攝津職改為攝津國。
其餘三例大致相同,如河內職負責由義宮,芳野監負責吉野宮,和泉監負責茅渟宮。早期郡、鄉里:
701年大寶律令頒布之後,「評」正式改稱「郡」,延喜式當中一共登記了591郡。郡的長官稱為「郡司」,多為原來的地方貴族擔任,所以是終身任期。郡司統領的行政機構稱作「郡衙」。
郡之下的行政單位則又有一番演變。大化改新時,朝廷規定以50戶為單位,將評劃分為若干「里」,長官叫做「里長」,大寶律令繼承這一規定;但沒過多久的715年,朝廷又規定將「里」改稱「鄉」,長官改叫「鄉長」;鄉又劃分為若干新的「里」,長官叫做「里正」。740年「里」被撤銷,只剩下「鄉」。
根據下轄鄉的數量,朝廷將郡分為大、上、中、下、小五級。伊勢神宮所在的度會郡例外,被稱為「神郡」。五畿七道:
位於大和朝廷統治核心的令制國被稱為「畿內」。701年大寶律令規定的畿內,包括大倭(やまと,後來改叫大和)、河內(かわち)、攝津(せっつ)、山背(やましろ,後來改叫山城)四國。757年河內國分離出新的和泉國(いずみ),從此畿內五國格局固定下來。
畿內實行的政策相比其他令制國有所不同。例如在課稅方面,朝廷徵收的租(納糧)、庸(勞役)、調(貢品)當中,畿內五國民眾可以免除全部庸、減免部分調。但是在出行方面,所有貴族都不得私自離開畿內,除非獲得朝廷批准。朝廷為了與令制國的聯絡方便,著手修建了連接京城和所有令制國國府的七條主要官道和若干聯絡道(見圖1-4)。每條官道及其附屬聯絡道,串聯起來的若干令制國便被分為一組,組名與官道同名。畿內五國和七條官道上的令制國,合稱五畿七道。
七道和初唐的道制相似,不是實際的行政區劃,只表示地理劃分。
然而西海道例外。西海道位處日本西端,直面朝鮮半島和中國大陸,最容易遭遇來自大陸的威脅,所以歷來是通商、外交、國防重地。朝廷授權在西海道筑前國設立「筑紫大宰」官職,作為統領諸國國司(國宰)的西海道最高官職。大宰統領的統治機關稱作「大宰府」,其組織結構仿照朝廷、城市規劃也採用與京城同樣的條坊制,是日本古代唯一管理整個道的行政機關。好字令:
大寶律令推行國郡里制之後,由於此前日本各地的地名都沒有漢字寫法,所以在取漢字名時產生了千奇百怪的地名。例如「無邪志(むさし)」、「三野(みの)」、「車(くるま)」等等。所以在713年,朝廷頒布《諸國郡鄉名著好字令》,要求全國整頓漢字地名,將難聽的、奇怪的地名改成帶吉祥、優美字詞的地名,並且必須是兩個字的地名。
雖然強制改為兩字地名的做法不太妥當,但還是有很多新地名延續至今。以上三例當中,「無邪志」改名「武蔵」,「三野」改名「美濃」,「車」改名諧音的「群馬」。
另外,「泉(いずみ)」改名「和泉」、「木(き)」改名「紀伊(古代念き,近代念きい)」,這類為了擴充字數,而添加不發音字的例子也不少。
(圖1-1:東京都行政區劃圖)
(圖1-2:967年《延喜式》規定的令制國國力等級)
(圖1-3:《延喜式》規定的令制國距離分類)
(圖1-4:七條官道示意圖)
③律令制瓦解
781年,日本第50代天皇——桓武天皇繼位。桓武天皇年輕時尚為王子,對宮廷鬥爭不感興趣,而是立志做官。其父光仁天皇繼位後,他被封為親王,授四品官位,後來擔任中務卿(負責朝堂之上一切公務,並與宮內卿一道管理皇族、宮廷事務)。擔任中務卿等朝廷官職的經歷,使得桓武天皇在任期間十分勤政。
當時的京城——平城京,以東大寺為首,寺院的世俗勢力不斷擴張。桓武天皇對此感到不安,因為他的上上任——稱德天皇寵信僧人、無端猜忌,使得政局動蕩。於是下令從位於大和國的平城京,遷都到鄰近尚未開發的山背國。新的京城選址在山背國西南、河流匯合處的長岡,取名「長岡京」。
然而遷都後僅僅一年,負責長岡京建造的官員被暗殺。調查發現,暗殺的主謀與東大寺有密切關係。並且曾在東大寺出家的,桓武天皇的親弟早良親王也被懷疑參與了此次暗殺的策劃。桓武天皇處死、流放了與暗殺有關的犯人及其家屬。早良親王在前往流放地的途中悲憤而死。這之後,日本各地發生了一連串的災害和奇異事件,人們普遍認為這些事件是早良親王的怨靈作怪。朝廷決定舉行鎮魂儀式,但是舉行過後,長岡京卻仍遭遇了巨大的洪災。
於是794年,桓武天皇再次下令遷都,選定山背國中部,被認為符合「四神相應」的絕佳地帶,建造新京城。新京城的名字取作「平安京」,祈願平安。山背國也因桓武天皇的評語「山河環繞,形似天然城池」,改名「山城國(やましろこく)」。
遷都平安京,標誌著日本進入了古代史的最後一個時期——「平安時代」。
平安時代的政治主旋律,就是律令制的瓦解。朝廷的統治對象,從律令制時代的以人為單位,轉變為以土地為單位。這一轉變促使了律令制,乃至天皇集權體制的瓦解。
從大寶律令頒布開始,日本進入了律令國家時代。然而大寶律令是在唐朝律令基礎上編寫的,所以存在許多與日本實際情況不兼容的條文。757年,以編撰符合日本國情的律令為目標的《養老律令》頒布。這是日本最後一部律令,到明治維新為止一直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
然而,養老律令的條文與大寶律令作比較,改動只集中在語句表達和一小部分條文上,所以仍有大量不符合國情的、過時的條文存在。因此,律令制下的許多機構和制度都處於空轉狀態,對國家財政來說是極大的浪費。
桓武天皇致力於整頓亂象,復興律令國家。但他的若干決策卻成為了律令國家崩潰的起因。
理解律令制瓦解過程的關鍵,就是「莊園制」。莊園制的產生,要從律令制時代的幾個歷史事件說起。
大化改新時,朝廷發布了《改新之詔》:
一、罷 昔在天皇等 所立子代之民 処々屯倉 及 臣 連 伴造 國造 村首 所有部曲之民 処々田荘。
(先前諸代天皇,以及貴族所擁有的部曲(隸屬於貴族,從事多種職業的平民)和私有土地,一律收歸國有)
二、初修京師 置畿內 國司 郡司 関塞 斥候 防人 駅馬 伝馬 及 造鈴契 定山河。
(勘定畿內和國郡的分界,建立國防和通信體系)
三、初 造戸籍 計帳 班田収授之法。
(對人口和土地進行統計,實施班田收授法)
四、罷 舊賦役 而 行 田之調。
(廢除舊賦稅,改為徵收租庸調)
根據第一條,日本確立了「公地公民制」,也就是全部土地和人口歸公的制度。而公地公民制實施的關鍵,就是第三條的措施。
朝廷命令各國編製所轄人口的戶籍。每五十戶編為一個基本單位,也就是「里」。從690年開始,戶籍每六年重編一次。同時,朝廷命令各國每年對所轄人口、土地進行普查,詳細登記家庭組成、職業、勞動能力、人口動向、物產數量等情況,集結成冊稱作「計帳」。
朝廷掌握了戶籍和計帳,便可以實施精確到家庭和個人的統治,並以此為標準徵收賦稅。
692年,各國開始根據編製完成的戶籍,實施班田收授法。班田收授每六年進行一次,與戶籍同步。每個5歲以上的國民,都可以獲得一塊土地的使用權,但土地的所有者仍為國家。所獲土地的面積以及使用年限由國民的身份決定。
國民獲得的土地稱作「口分田」,有終身使用權,死後歸還。其中男性可分得約合2400平方米的土地,女性可分得男性的三分之二,約合1600平方米的土地。口分田需要向國家交租稅。
官位在五位以上者,可以獲得「位田」作為賞賜,有終身使用權,死後歸還。最低的從五位者可獲得8萬平米土地,最高的正一位者可獲得80萬平米土地。女性可分得男性的三分之二。位田需要交租。
擔任特定官職者,任職期間可以獲得「職分田」作為收入來源。最低的下等國基層官員可獲得1萬平米土地,最高的太政大臣可獲得40萬平米土地。職分田不需要交租,但在離職的時候必須返還土地。
有功之臣可以獲得「功田」和「賜田」。功田根據功勞大小進行賞賜,沒有面積標準。其中立最大功者,所獲功田的使用權可以世代相傳;立最小功者,所獲功田也可以傳至子輩。非謀反等大罪,則官府無權收回功田。賜田根據天皇的旨意進行賞賜,沒有面積標準。受封賜田者一般都是貴族,在辭官的時候,賜田會和位田、職田一併歸公。功田和賜田需要交租。另外,屬於朝廷所有的「官田」、寺廟所有的「寺田」、神社所有的「神田」,不屬於班田範疇,所以不需交租。官田由隸屬於官府的奴婢(下述),以及承擔勞役的農民耕種。寺田和神田名義上屬於神佛,所以雖然免予班田,但朝廷禁止寺廟和神社買賣這些田地。
645年,朝廷頒布《良賤法》,將國民分為良民和賤民兩類:
良民擁有人身自由,細分為官人(貴族和官僚)、公民(平民)、品部(即上文所述部曲,不從事軍工)、雜戶(即上文所述部曲,主要從事軍工)四類。
賤民沒有人身自由,細分為陵戶(皇族守墓人,免除庸調)、官戶(朝廷、官府內雜役,有戶口,滿76歲升良民)、家人(奴婢中允許成家者,從事雜役,沒有戶口,不得買賣)、公奴婢(官府所屬奴婢,從事耕種,不允許成家,可以買賣,滿66歲陞官戶)、私奴婢(私人、神社所屬奴婢,從事耕種,不允許成家,可以買賣)五類。五類賤民俗稱「五色之賤」。雖然都可以獲得口分田,但家人、私奴婢只能獲得良民的三分之一,約合800平米的土地。女性可分得男性的三分之二。官戶、公奴婢屬於官府,所以不需交租,但同時不準擁有私產。
(待續)
1 律令制下 地方行政機構自上而下為國—郡—鄉里 國有國司、國衙、國府,相應的,郡也有行政長官郡司,辦公機構郡衙(也稱郡家),不過似乎沒聽說過郡府的說法。2 郡衙作為國衙下屬的行政機構,自然是也有一定行政許可權的。財政方面賦稅管理、軍事方面的軍團編製都要郡衙負責相關事宜。雖然軍隊的編製在郡司,但戰時指揮實際上還是要聽從國司或者中央的安排——這可能與軍團制下捆綁到家庭的軍役制度有關。隨著中央政府財政逐漸陷入窘境、國司的受領化,郡衙的許可權也受到削弱,集中於國司手中。這也許是後來郡司沒什麼存在感的重要原因。3 戰國時代,日本的地方行政已經不在是律令制政府的那一套了,歷經了莊園公領制、守護大名制、戰國大名制的一次次洗牌,傳統的律令制地方行政機構根本就沒啥實際影響了——除了地名。4 不過戰國時代確實是有「郡司」的,如朝倉氏的敦賀郡司等。但這些應該只是大名們設立的處理地方事務的職務,和律令制下的行政劃分並非一個系統。
律令制下,郡有郡府,國有國府,郡屬於一個行政實體,郡府內有各級郡司和下級的一些官吏負責郡內的統制。但後來隨著律令制的崩潰,莊園制崛起,郡也便逐漸喪失了行政區划上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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