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講,報道溫州棄房的記者遭到「網路追殺」事件是否能夠立案?
01-04
記者報道溫州棄房現象遭網路追殺 警方著手調查
2013 年 10 月 8 日 17 時,論壇註冊 ID 為「裸居裸睡」(會員註冊編號:1449322)的網民,在溫州本土最具影響力的網路論壇「703804」上,發表題為「溫州經濟要挽救,先殺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陳周錫」的帖子。該帖於 9 日被論壇管理者刪除,但次日又再次發表,並發起「殺、不殺、棄權」的網民投票。帖子認為,「溫州經濟的環境的變差,與這吃裡扒外的財經記者有很大關係。」並寫道,「溫州的所有負面報道都跟這人有關,儘管經濟變差跟這記者沒有關係,但為了溫州經濟,有必要先讓陳成為制度犧牲品,可以考慮追加為烈士。」 …溫州警方最終給出答覆,表示將以「侮辱案」對此進行調查。
一開始派出所認為不足以立案,而網監認為可以立案。法律有無相關內容適用於這類網路暴力事件?
這種行為目前從受害者角度來講根據《侵權責任法》屬於侵犯名譽權的行為。網民如果對誹謗、侮辱他人的信息,不加判斷就主觀地進行傳播,這種行為客觀上對他人造成了傷害,也是一種侵權行為。
當然如果需要定義為刑事罪民的話,還是比較難的,缺乏與之相關的法條.這也是真正導致網路暴力到處充斥的原因之一.
謝邀請,提點本人看法,一起探討一下:首先,「侮辱罪」,指的是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因此我個人覺得本案中關鍵點倒不是該記者名譽受到多大破壞,而是該記者的人身安全有了一定程度上的隱患,是一種對記者的恐嚇行為。如果是恐嚇行為能否刑事立案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或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因此本案可以行政處罰但是不能刑事立案。從另一個角度說,以「侮辱罪」刑事立案也是不對的,因為侮辱罪本身屬於自訴案件,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去法院起訴的,不應當由公安機關進行管轄。當然,侮辱罪有個「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但是本案中顯然還達不到此種標準。
所以綜上我認為,本案無論是從實體上還是程度上都不應當由公安機關刑事立案,但是該記者可以以侵權為由向法院起訴。當然這種案件立案是很難很難的,因為立案要有明確的被告,網路上這種明確的被告實在是很難舉證;即使你明知是某人發的貼,但是法院要求你出示確實是他發帖的證據,這個也是很難出示的(以上為本人從業中真實經歷)。
歡迎討論。同意高律師觀點,構成侵權,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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