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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掉下來的隕石,所有權歸誰?


除了《地質遺迹保護管理規定》提到對具有「重大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隕石」予以保護,我國法律在這方面還是一片空白。歐美各國對於該問題,大都採用了「先佔」或「隕石墜落土地所有者佔有」的原則。

最基本的一點是,我國法律並沒有禁止自然人持有、收藏隕石、礦物等,隕石作為一種特殊的地外物質,不是地球本身的一部分,因此不該被視為某個政府的財產或其財產產生的孽息。

因為手機作答,這裡就不討論現行《物權法》和「先佔制度」的問題,我的觀點是隕石就是一種特殊的無主物,適用先佔原則是妥當的,但在此基礎上,如果該隕石具有重大的科研價值或者公共利益,在確實沒有可以替代的方案的前提下,國家可以同持有人達成協議,進行徵收,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如果不能達成協議,不得強制徵收,但是國家可以對其實施其他限制措施,比如持有人不得交易、毀壞和遺棄該隕石。


美國普通法,隕石屬於不動產,所以歸土地所有權人。私地歸地主,公地歸州或聯邦政府。

重要判例:

Goddard v. Winchell, 52 N.W. 1124 (Iowa 1892)

事實:隕石落於原告地,被告發現之。

判決:地主勝。

規則大前提:發現無主動產,歸發現者。發現不動產,則無論如何歸土地所有人,即所謂"quicquid plantatur solo, solo cedit." ("whatever is affixed to the soil belongs to the soil")

分析:1)隕石落地屬於自然過程,所以不是動產而是不動產。2)法理上類似隕石的,比如河流帶來的泥土形成的土地,沖積平原什麼的。3)隕石天天掉,所以沒法區分開,哪些落地隕石算地面的一部分(不動產),哪些落地隕石算外來非自然物質(動產)。


根據中國現行的法律,分為兩種情況:1、在地表發現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中有關「無主物」的規定,即「先佔先得」;2、從地表以下挖掘出來的、降落年代較為久遠或無法確定降落時間的,似乎應當適用《文物法》有關規定,即「出土文物歸國家所有。」


我國的相關立法並沒有明確隕石的歸屬問題。

為避免爭議,保險起見,

最好是在隕石從天上掉下來的時候就 接住它


很久以前, 普天之下, 莫非王土; 如果你一定要說是你的, 那麼, 半匹紅綃一丈綾,系向牛頭充炭直. 今天或許不是如此?


誰掌握暴力機關,歸誰。


我建議你百度一下金可可老師關於這個問題的觀點。


偏門問題,是法學生嗎,你學的很精細,我國法律不承認先佔,應該歸國家所有吧,都是國家的


給你500塊和錦旗一面,東西交出來。


如果是隕石砸入地球,地球泥經上億年變成了石頭,後經地球運動實現於地球表面。經人工無意挖掘出散落路邊被我拾到。是否能歸我私人所有。


土地公公


自家地里挖出來的木頭,都歸當地政府所有。因為土地是國家給你的嘛。 反正只要是值錢玩意,一切他們都有理由合法掠奪....


基本上吧,還是誰的嗓門大,東西就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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