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醫生搶救剪壞患者衣物及遺失財物,救人後被家屬索賠千元?

建議各位在發表意見前先理清整個事件過程及相關條例,謹防被媒體帶節奏。

《急診科工作管理制度》其中有這麼一條:「對神志不清而無人照看者,在做好救治工作的同時,接診護士和醫生同時檢查、清點患者的物品並登記、簽名後暫時保管。根據患者隨身物品所提供的資料,設法通知其家人或朋友。」

男子突發肺栓塞致心臟呼吸驟停,經中南醫院急救醫生全力搶救,終於轉危為安。不過,患者的父親事後找到院方,稱醫生搶救兒子時剪掉了衣褲,導致其褲兜里的500元現金、身份證等物品遺失,索要1000元賠償金。

昨日,參與搶救的醫護人員將湊的1000元錢,給了患者家屬。

男子突然發病心臟驟停

醫生全力搶救轉危為安

34歲的李先生在武昌一家網吧工作,9月11日下午,他在工作時突然昏迷倒地不省人事,被120救護車送到武漢大學中南醫院。下午4點25分,李先生被送進急救中心搶救。

事發時的監控顯示,多名醫護輪番為李先生進行胸部按壓,並採取了安插呼吸機等搶救措施。下午5點半,一男一女兩名醫護人員將李先生的短褲和T恤分別用剪刀剪斷,並把從身上扯下的衣物扔到搶救室角落。半小時後,醫護人員推來人工心肺儀,為李先生建立起體外心肺循環。

「當時情況緊急,搶救生命是第一位的。」參與搶救的急救中心副主任醫師夏劍表示,經過心臟造影、肺動脈CT等檢查,確認李先生昏迷的原因是肺栓塞,這是一種非常兇險的疾病。由於在搶救過程中患者心臟不間斷地停跳,所以在查明病因前,必須通過人工心肺儀維持生命體征,為診斷贏得時間。而插入人工心肺儀需通過大腿根部穿刺,要在腿部、腹部等部位消毒,所以必須剪掉身上的衣褲。 因搶救及時,李先生當晚情況好轉,轉入ICU繼續治療。18日晚,李先生終於脫離生命危險,轉入普通病房,目前正在康復中。

家屬稱患者財物不見了

帶著警察索要「失物費」

醫護人員介紹,在這期間,出現了一個小插曲。

17日,李先生的父親找到醫院,稱醫生搶救時不但把兒子的衣褲剪壞了,還把短褲里的500元現金、身份證、銀行卡、數據線等財物弄丟了,需賠償1500元的損失費。當時,醫院相關負責人拒絕了他的要求。

19日,李先生的父親報了警,並帶著警察來到醫院要求賠償。醫院相關負責人表示,當天搶救過程中程序和手段都沒有問題,而且患者所稱的財物到底是遺落在發病場所或是途中都不確定。最後,在警察的調解下,醫院初步答應賠償1000元。

昨天下午4時許,該院急救中心護士長拿著當天參與搶救的全體醫護人員湊來的1000元賠償金,交給了李先生的父親,李父也寫下了收款字據:「兒子??於2017年9月11日因呼吸心跳停止在中南醫院急救中心搶救,遺失袋內物品,要求貴中心賠償損失1000元……」

醫院稱剪衣搶救無過錯

會吸取教訓把細節做好

昨日下午,李先生的父親告訴楚天都市報記者,自己當晚7點半來到醫院,準備為兒子辦理入院手續時,發現兒子全身裸體。兒子幾天後醒來說,短褲兜里不但有身份證,還有銀行卡、香煙、手機數據線和500元現金,「因為醫生護士說搶救時剪完衣褲後,沒發現任何財物,所以我就感到很惱火。」

李先生的父親說,自己很感激醫生全力搶救兒子的生命,救治費如今也花費十多萬元,自己就算借錢也會交給醫院。但是,一碼歸一碼,醫院沒有把兒子口袋裡的財物交給家屬,工作中存在失誤就應該賠償。自己要求賠償1000元合情合理,其中500元是衣褲、數據線的費用,500元是現金損失,而補辦銀行卡、身份證需要的時間成本還沒計算在內。

中南醫院副院長、急救中心主任趙剡強調,醫護人員剪衣服救人的程序絕對沒有錯,不管患者穿著多麼名貴的衣服,在那種情況下都必須剪掉。

趙剡的說法得到江城多家醫院急救中心負責人認可,他們表示,急救就是與時間賽跑,特別是呼吸心跳都暫停的患者,往往一分鐘就能決定生死,為了在最短時間內為患者插上搶救設備,剪掉貼身衣物是常見情景。

「在處理患者剪破的衣物以及隨身物品的方式上,醫護人員確實也存在疏忽。」趙剡說,一般情況下,搶救時剪掉的衣服,按照醫院制度必須先由醫護人員清理,將衣物內夾帶的財物拿出來交給家屬,再將破損衣物丟棄。但這次搶救情況危急,醫護人員非常緊張,救治成功後情緒激動,忘記檢查而是直接當做垃圾處理,確實存在失誤。醫院會吸取教訓,今後更加嚴格要求醫護人員,更加註意診療過程中的細節,力爭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新聞來源:醫生搶救剪壞患者衣物 救人後被家屬索賠千元


中國的大部分基層醫院的院長或者衛生局局長,都不是在技術崗位上選拔上來,都是上級領導任命的,所以他們只會對上級負責,不會管下面的訴求。也就是說,無論院長是不是醫生,院長的立場是官僚的立場,而不是站在醫生的立場。在醫院鬧事,正好打到了維穩第一和領導政績兩個軟肋上,一旦出現了群體性事件,也就是這個醫院維穩不力,說明領導工作不好,影響領導的升遷之路,既然可以用錢解決,領導層大不了把下面科室開源節流,只要不影響自己就可以了。


聽同事說過一件事

本地有輕生女跳水

110接警民警組織下水救援

人給撈上來救活了

但過幾天來了派出所

進門就問派出所出警民警自己的包呢?

出警民警告訴她當時沒來得及找包

現場也沒有發現她的包

然後輕生女各種各樣的撕逼

要求公安機關賠付其包內財物損失

一直告到了信訪局接訪櫃檯

信訪局的工作人員

只說了一句話:

「你當時怎麼就沒和包一塊沉下去!」

最後

建議廣大醫生朋友們搶救危重病人前,先認真仔細檢查病患人員口袋和衣物三遍,輕拿輕放。並建議有條件的醫院配備搶救記錄儀,搶救之前先打開搶救記錄儀!

提醒廣大戰友,救人要先救包。

—_—


媒體的標題很壞,帶節奏。

整個事件中,家屬並沒有大過錯,醫生沒有錯,但是有疏忽。最壞的是醫院領導!

先說事情,並不是怪剪壞衣服。更重要的其實是衣服裡面的證件,尤其是那張身份證。

沒有那張身份證,很多事情都辦不了。

患者的父親說得特別對,一碼歸一碼。我估計患者的父親去舉報這件事情,是為了能快速的補辦身份證與銀行卡。以後理賠之類的更快,包括住院等等少不少麻煩。

這件事情說明對於無人監護、無行為能力甚至無意識的患者,醫院也應保管好病人的財物。

這件事情是發生在醫院,見過那家正規的醫院,把剪壞的病人的衣服直接丟掉?這說明醫院管理存在問題!

醫生由於事件緊急,救治成功後把衣服當垃圾處理掉了。也可以理解。但是正如醫院講的一樣,存在疏忽。


划下重點 :搶救完之後忘記檢查衣物,然後直接當做垃圾處理

也就是整個搶救環節沒有任何問題。

把東西丟到搶救室的角落也沒有問題。該角落是一個封閉的環境。

但是不檢查,直接當垃圾扔了,這個不符合規定的。

直接扔了,那財物損失醫院的確應當有一定責任吧!

換句話說:如果褲子還在,裡面什麼錢包丟了之類的,那跟醫院與醫護人員無關!家屬去告,去鬧屬於無理取鬧。

一般來說,醫院的的各種規矩中會有這麼一條:「對神志不清而無人照看者,在做好救治工作的同時,接診護士和醫生同時檢查、清點患者的物品並登記、簽名後暫時保管。根據患者隨身物品所提供的資料,設法通知其家人或朋友。」

畢竟醫院裡面也出現過那麼極少數敗類:比如出現過醫護人員偷急診與重症病人的首飾!


氮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所以整個事件最扯淡的是醫院領導。他們居然讓參加搶救的醫護人員湊錢賠償,這個是違法的。

昨天下午4時許,該院急救中心護士長拿著當天參與搶救的全體醫護人員湊來的1000元賠償金,交給了李先生的父親,李父也寫下了收款字據:「兒子??於2017年9月11日因呼吸心跳停止在中南醫院急救中心搶救,遺失袋內物品,要求貴中心賠償損失1000元……」


再補充一點:搶救的是醫護人員,把剪掉的衣服丟在搶救室的角落並不影響搶救。通常搶救與收衣服的是兩撥人。

醫護人員辛苦搶救病人卻因小事賠錢。只能說醫院的規章制度問題很大!

醫生被壓迫最大源頭可能還是醫院,並不是醫鬧與病人。醫生最大的壓迫者,是醫院

這個醫院沒有一點擔當


最後總結:

1、家屬 :正當維權一碼歸一碼

2、醫護人員: 稍微存在點小過錯被甩鍋的憋屈者

3、醫院領導: 呵呵了

4、媒體: 一如既往的標題黨


當然,這四方面都有錯誤,事態如果不正確的引導,講會出現很壞的結果。

1、家屬根本就不要從醫生手上拿錢。醫生給錢的時候應該高姿態,你是找醫院要錢,怎麼能找救命恩人要錢呢? 你這次接了錢,以後醫生遇到這種緊急情況,還要顧忌這這那那,看管你的衣服,這還救不救人?

2、醫護人員,壓根就不應該搭這個茬,壓根就不湊這個錢,把鍋甩個領導與制度,尤其是手術後無人領取的衣物的銷毀等相關的流程。只要更專註業務的過程。

3、醫院領導,通過警察調解,沒有問題。但是領導最好裝下可憐,自己出錢,然後找個機會報銷了事。

4、媒體就繼續呵呵了


新聞記者故意誤導,挑撥醫患矛盾,建議以後看這個記者寫的報道直接拉黑了事好吧。

你看整篇文章把重點放在哪?剪衣服!這是剪衣服的事嗎?

這分明是因為醫院將剪下來的衣服扔進垃圾堆,所以才造成的(責任說不清楚)。

就這裡的情況,醫院剪人家衣服一點問題都沒有,但把人家衣服扔進垃圾堆,貴乎真覺得沒問題?

建議各位不要受無良記者的挑撥,找個真正的外科醫生問問,看看一個正規的醫院會不會隨意的把病人東西扔進垃圾堆。

最後,請大家注意,病人家屬找的不是醫鬧,是警察!不是醫鬧,是警察!在貴乎眼裡醫生都是好的警察都是壞的?這雙標666啊。

警察是國家執法機構。有醫患糾紛,找國家執法機構而不是找職業醫鬧,這是社會進步的標誌,是值得鼓勵的。如果醫院永遠直接免疫任何指控,醫院的操作犯了任何錯誤都不能有任何質疑,那絕不是健康的理性的思考方式。


進了待產室,我們會建議病人穿稍微長一些的上衣,最好別穿長裙和緊身裙,這樣到檢查的時候,就會比較方便脫下來,也不那麼容易弄得一身血糊糊。如果一時不想穿下身衣物,長一些的上衣也不至於暴露很多隱私部位。

貴重物品和現金一般是不帶進待產室的,產婦進入產房,手機什麼的也會放在一個安全的地方,有助產士在外巡迴,閑雜人是進不來的,生完了再交給產婦或者家屬。

可能是因為窮吧,我對奢侈品無感。也沒穿過什麼大牌衣服。這個新聞出來我就想起一個美女,當時是早破水,穿著一條花裙子,裙子上面弄得血水一灘,當時胎兒指標不好,直接拉去剖了,在進手術室之前,病人換了衣服,血裙子和鞋子就直接扔在了手術室門外面的地上。

人出來直接回了病房,都忙完了我們才想起,孕婦的衣服和鞋子還在那裡放著呢,趕緊告訴家屬去拿。後來聽手術室小護士說才知道,那一雙鞋子是什麼義大利牌子,要近萬。

還好當時沒被掃垃圾大媽當垃圾扔掉,不然就是病人不說,心裡也不舒服的。

這個新聞的醫院個人覺得是有責任的,但是不是在剪衣服上面。你哪怕剪成了碎布條,也是人家病人的東西,該保存保存,該交還交還。目前這個時代,對醫療的要求可以說越來越高,你技術上去了,還得有人性化,換位思考如果是我的家屬,我也會覺得不爽。雖然我也許會覺得相對於命來說其他都是無關緊要,但是畢竟人跟人想法不同,人家既然較了這個真,就當吸取個教訓吧。


我記得我以前去醫院急診科的時候有看過牆上掛著的《急診科工作管理制度》,其中有這麼一條:「對神志不清而無人照看者,在做好救治工作的同時,接診護士和醫生同時檢查、清點患者的物品並登記、簽名後暫時保管。根據患者隨身物品所提供的資料,設法通知其家人或朋友。」

我不清楚涉事醫院的急診管理制度中是否有此條款,如果有,那醫護人員在急救過程中就確有過失。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里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一線醫護人員首要的職責應該是治病救人,急診工作本來就是緊張辛苦,縱然工作中有疏忽,也不能讓一線人員自掏腰包賠錢吧,醫院管理層的決定已經違法。

我也能夠理解患者父親向醫院索賠的行為,1000塊雖然不多,但對於有些家庭來說,也不是一筆小錢。財物受到損失,要求賠償,無可指責。而且這位父親是找警察走程序追償,合理合法值得肯定。

可如果我是病人家屬,醫護人員因為著急救我家人的命而疏忽了對財物的保管,我不會為了這1000塊而去找醫護人員的麻煩。

最後,患者的衣物里的財物到底價值多少,而這些財物究竟去向何處,警察是不是也應該好好調查一下呢?


個人認為,衣服不該賠,但衣服被扔後損失的財物,醫院對此負有責任。

醫院是否讓醫護人員來賠償,是否收取衣物保管費,這些都是醫院的管理、制度問題。

500元現金、身份證加銀行卡似乎算不上什麼,萬一患者口袋裡有個涉密U盤、身份證被他人撿走盜用、以及更常見的丟手機的麻煩等等,這些損失原本可以通過更好的醫院管理來避免。當然,制度規定了衣物保管、而醫務人員偶爾忘了也完全可以理解,這時理應按照醫院制度進行教育乃至賠償。

至於整體上醫療收費、醫護報酬、醫護工作壓力是否合理,又是一個更大的問題,而且無關於本題中財物的賠償。醫務人員對本題感到憤恨,完全可以理解,但我期望的不僅是更好地保障醫生的利益,也應該更好地保障患者的利益,走向更好的未來。

在本題的情況下,我認為給醫護人員比今天高得多的報酬、同時對違規丟棄財物的行為加以有限的懲罰是墜好的。如果搶救一天賺五十,結果賠償兩百,你猜大家會不會越來越有幹勁?

再次強調,沒有任何理由賠衣服,但患者的財物不應被直接丟棄。


唉,畢竟急診不是天天遇到需要剪開衣服實施搶救的情況。

如果是產房的醫生和助產士來看這件事的話,恐怕就真的明白其中的問題不在於剪掉衣服,而在於沒有妥善保管好患者的物品。

說句難聽的話,患者進到醫院之後一定要進行一個跟進入監獄一樣的流程,那就是清點患者的物品,所有物品有多少是什麼都要記錄清楚並且妥善保管?什麼?你說沒有人做這件事情?

是的,醫院的確不會像派出所里還有專門管理物證的人員,但是醫院有自己的流程和規定,既然這些物品當中有可能有財物,有可能有重要信息,有可能有機密文件等等,那就乾脆別在自己手裡拿著,當從患者身上取下來的時候就第一時間交給患者家屬,千萬別自己保管,更不應該扔到角落或者直接當垃圾處理。

為什麼說產房裡會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呢?

因為生孩子這事兒你們也都了解,通常比較忘我,有時候產婦進來之後確實已經情況緊急了,走著走著就破水的也很常見,很多時候產婦的衣服鞋子手機錢包撇得到處都是,助產士照顧產婦的同時,有些實習醫生或者護士就在後面跟著撿東西,整理好之後,第一時間交給產婦家屬保管。

確實有時候,產婦都生完了要出院了,才想起來當時穿的鞋找不到了,然後再科里到處找。

還有一些真的是防不勝防,比如給產婦買的紅牛和巧克力都有家屬回來找,這倒不是說人家家屬摳門兒,而是因為這不是我們的東西就不能隨意處置,所幸是在產婦病房裡的柜子里找到了,不然還以為我們整個產房的人把人家產婦的紅牛和巧克力給私藏了呢……

因此,整個事件看起來,患者家屬的要求沒啥錯,一碼歸一碼,救人歸救人,東西別亂扔,就算你剪破了,剪斷了,這都有情可原,因為病來如山倒,救命要緊。

醫生護士專註於救人沒有錯,但是患者物品的處理上不能說沒錯。

而這些錯誤大概是醫院流程上的問題。

至於醫院領導……要知道醫院領導分好幾種,有的主抓醫療,有的主抓醫生,有的主抓和諧……

好了,就這些。


你們有沒有看到搶救的是肺栓塞!肺栓塞!肺栓塞!休克病人,ecmo都開了(開一次8萬),真是鬼門關搶回來一條命呀!!!

另外,患者家屬不僅要求賠償證件和現金等,也要求賠償剪壞了的衣服了呀!!!他估值為五百。因為醫院拒絕,他家就只要求賠償證件和現金等

另外,看醫生們的微信記錄上說,他還要求警察把所有送他來醫院的同事都搜身啦!!!你們這些吃瓜群眾以後還敢送同事來看病嗎?

這樣的家屬所做的就是大大增加了我們的醫療成本!大大延遲了我們搶救時間!大大減少了我們的獲救機會!

不知以後多少人會因為剪衣服時的一絲猶豫而喪命!!!

我覺得需要以後給脖子上掛個牌子,寫著:公費醫療,自己摔倒。幫助打120酬勞一千,衣服隨便剪。財物丟了不追究,搶救不成功不埋怨

這就是中國人的醫療環境!!!


媒體的核心價值觀是流量,所以一定要起個有話題點的名字,比如「搶救生命還要賠錢啊!」

醫生的核心價值觀是救命,所以救活人就歡呼雀躍,從來沒有人交過醫生要保管好患者的財務。

院領導的核心價值觀是穩定,對上負責,叫下屬湊錢陪,下屬敢說什麼?

警察的價值觀是調和矛盾,既然醫院願意承擔責任,這案子就結了,誰管東西是誰丟的?


幾年前我前男友出車禍的時候,120從高速公路上搶救回來的,後來發現脖子上的金鏈子、手上的手錶和金戒指都沒了,衣服就別提了,一身耐克的運動服(包括鞋子)早就浸滿了鮮血都扔了(搶救的時候整個人全部脫光了連內褲都沒剩)。那場車禍一死兩傷,他是除了死者外受傷最重的那個,事後我們誰也沒去追究過醫院的責任,比起死掉的那個,他已經夠幸運了。


記者真是唯恐天下不亂,為了流量也是不要臉了~

剪衣服沒有任何問題,關鍵是衣服剪了當垃圾給丟了,醫院肯定是有責任的啊。但是讓參與搶救的醫生湊錢賠不合適啊~

焦點差點被帶跑~


毫無疑問醫患糾紛中黑患者已經成為知乎的另一種政治正確了,不信你看看這些個答案。

你們到底看沒看題目啊?

醫藥費一分不少的交了有沒有!

護士沒有檢查就給扔掉了有沒有!

醫院告訴病人衣服里沒有東西患者感到氣憤報警有沒有!

就事論事,那麼醫患糾紛的問題可以回答,你可以盡情從政治,經濟,人性方面去分析,別往這題上靠了。

醫院不就是治病救命的嗎,總不能因為你救了我的命就可以理所應當弄丟我的錢和身份證且不道歉不承認吧。


孩子被鎖在車裡,路人為了救孩子砸了窗子,要不要賠錢?你家裡起火,鄰居為了救火,一盆水澆下去,還沒起火的東西也濕了壞了,要不要賠錢?這兩件事情是有明明是有因果關係的,怎麼能簡單地「一碼歸一碼」來討論?「事急從權」這麼簡單的道理有些人不懂?連古人都知道嫂溺叔援,現代人更蠢嗎?我覺得不是蠢,只是壞。

那下次醫院碰到你們需要急救的話,先清理登記物品打包密封找到家屬簽字移交預付搶救費用以後以後再搶救如何?反正我是不願意的。

----------20170925的更新----------

評論區一方面有人承認砸車窗救人的人不需要賠窗子錢但應該賠造成的其它損失,一方面又有人提到家屬主張賠償「合理合法」,你們要不要先自己戰一下這家屬要求賠的一千元里包括了被剪破的衣服錢到底是怎麼回事?

然後說所謂「合理合法」。

先說合法。破衣服到底該不該賠暫且不談,你們這麼喜歡死摳法條的話,家屬主張衣服里有1234現在損壞或遺失了,是不是應該提出證據證明一下?證據呢?沒證據你們就支持賠錢?說好的「合法」呢?

再說合理。我個人的態度是,當他人出於善意為你做一些事的過程中,由於非主觀的因素,帶來了一些小的損失的時候,你也應當秉持善意對此加以寬容。做任何事,都有可能因為一些意外帶來不好的後果,如果苛刻地要求每個人都不能犯小錯,那麼最終的結果就是,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對於這個事件就是,經過一小群人的努力,挽救了一個人的生命,雖然他們是出了錢,這錢能換條命嗎?顯然不能。比起(一條命的)收益來說,顯然偶發的(衣物、可能存在的金錢)是極小的損失,主張對方賠償損失,不是說完全沒道理,但是最終帶來的結果就是,幹活的人努力先用規則保護好自己,再談其它。你們喜歡這樣的世界?我不喜歡。就醬。

對了,對於這麼喜歡談規則的人,醫生給你動手術動一半到下班時間準點打卡下班回家睡覺第二天再來繼續,你們覺得喜歡么?


夜班不忙,說一點吧。

1.剪衣服沒錯,且不該賠

2.剪了當垃圾扔,絕對是過失,衣服里的東西丟了,只要家屬要求,那賠償就沒什麼可說的

3.衣服里有什麼,值多少錢,需要家屬舉證

4.警察有義務核實真相,包括醫護人員是否存在過失,以及患者究竟損失了多少錢財

5.如果確實該賠,當由醫院掏錢,賠款是否被分配到當事工作人員頭上,是院內收入再分配問題

所以:

1.媒體有標題黨嫌疑,但家屬確實要求賠衣服了啊

2.報警了不等於不是醫鬧,此事最後沒有進入訴訟程序而是為了「維穩」而賠錢,那報警也可能只是另一種披著法律外皮的施壓方式而已

3.警察作為執法者,真不知哪條法律讓他覺得家屬說多少醫院就該賠多少

4.以後搶救時家屬恐怕會多簽個類似「衣物損壞免責」這類文書了,雖然現在需要簽字的已經很多了,但以後會更多,因為每個簽字單背後,都有一段這樣的故事。

最後:總的來說,我覺得這事並不算太壞,因此我希望:

1.以後患者都能用訴訟代替鬧事

2.我們的執法者能夠更加嚴謹公正一些

3.醫院領導多一些擔當

4.我們的法律能帶給醫患雙方以同樣的安全感。

最後的最後,對這次搶救的醫護團隊,我想說,你們厲害了。急性肺栓塞休克病人的搶救有多難,同行都懂。不僅要快速診斷,還得果斷決策,更要熟練使用ecmo,真的讓人佩服。像你們這樣的人才,何必非要在屁大點事都要甩給你們背鍋的領導手底下幹活呢……咳咳,總之記住以後不要再亂丟病人衣服了


醫療同志們治病救人壓力大,很辛苦。患者也不都是醫鬧,大家肯定可以互相諒解的,昨天這題一出很多醫務工作者就在那帶節奏說以後讓患者躺那自己救好了,我是真心看不下去了。對了,昨天我看問題日誌時,提問的是個中醫,第一個回答的也是中醫。知乎里的中醫黑怎麼不見蹤跡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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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誰說的了,說這是民事糾紛,要求病患來舉證的了。

幹什麼咱都得守法,你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全文)

第三條第八款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學好法律走遍全國都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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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奶奶死於心臟病突發,送去急救,一樣是剪掉衣褲,電擊復甦,最終人還是走了。

再後面要送葬的時候,我和我爸去給她換壽衣,發現金戒指和金耳環,衣服里的錢都沒了。考慮到當時情況混亂,並且那個年代還沒有現在到處都有的監控,且相比平安送走老人才是主要目的,我爸爸並沒有說什麼,他認為沒有證據確認是醫院的工作人員拿的就不能找醫院負責。

當時,還有比較噁心的是,不買醫院大院裡面開的壽衣鋪賣的壽衣就各種刁難,連取人都困難。這些行為讓本就走了親人的人更感覺噁心。但是當時是大年初一,我爸不想給別人添堵,最後咬牙忍著噁心辦完了這一切。後來相熟的鄰居對我爸說,這種遭心事誰都遇到過。

救人剪衣服真的沒說的,為了快速救人,這點大家都知道都能諒解。可是,為了救人,病人的財物丟失在醫院,就理所當然的不能找你們追究了嗎?法律有明確說明病人的財物在醫院內不受保護嗎?

知乎的政治正確就這德行嘛?是醫生就是天然站在道德制高點,一點質疑都不能有是吧???老虎的屁股摸不得了?我還真就不信這個邪了。在醫院的管理空間內,因為醫院工作人員的關係導致病人的財物證件丟失還不能找醫院賠了?


醫院沒有按規章制度保存好患者的財物,該賠,這是法制的體現。但是,因為區區一千多塊錢就向救命恩人索賠我覺得這絕對是道德淪喪的體現。我一向主張先講法制再講道德,現在覺得確實應該雙管齊下才行,否則法制的善花也會結出道德的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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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我所料,一提「道德淪喪」評論里好多理中客們開始跳出來反駁我了——講真,一開始我也是覺得患者的索賠是有理有據、有法可依的,同樣作為一個急診醫生,雖然心有不平但又說不出什麼,直到我看到這條評論:

沒錯,人情味!這位患者缺的就是人情味!當評論里理中客們對我大談「權利」和「義務」的時候,你們有考慮過人情味嗎?按照你們的權利、義務論,那是不是我們也不用對老師心存感恩了?因為義務教育階段,老師教書原本就是「義務」,再往後那老師更是我花錢雇來的,我豈不是有權利不用尊重老師?但我們感恩老師不就是因為人情味的存在么?而人情味的產生不就是因為道德的存在么?推而廣之,警察抓了小偷我們會不會因為「抓壞人本來就是警察的義務」而不感謝警察了?抗洪搶險的時候我們會不會向解放軍索賠因為「解放軍沒有盡到義務幫我把財產搶救出來」?是個有腦子的人都知道上述例子不可能發生,但是怎麼換成醫院救人就個個都覺得索賠是理所當然了?柿子撿軟的捏?

我敢說,今天參與討論的人裡面,99%都沒見過搶救,更勿論參與搶救了,急診醫生很鄭重的告訴你們,從來沒有當急症發生時先簽字後搶救的!搶救的黃金時間就是那麼幾分鐘的事情,在這幾分鐘里醫生怎麼可能還去和家屬談話簽字?更何況很多情況下壓根沒家屬!然而,搶救過程中會有很多並發的創傷,比如胸外按壓時肋骨骨折、電除顫造成皮膚灼傷、氣管插管造成咽喉損傷,那將來是不是不論搶救成功不成功,患者和家屬都可以索賠,因為醫院沒盡到義務而他們有這個權利?可以預測,這次的事件可能真的造成將來醫院為了自保,在搶救病人前先要求家屬簽免責書,這深遠影響簡直可以堪比南京彭宇案,細思極恐!

權利和義務當然要講,甚至直到現在我也是認為患者確實有權利索賠、醫院也沒有盡到義務,但是同樣也希望我們每個人在講權利和義務的同時還是要保留幾分人情味,不要讓我們的社會變的冰冷而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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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來來,惡果這麼快就結出來了!

所以我說這事情的意義不亞於南京彭宇案吧!


假設報道都是真的話,那麼我站在患者父親這一邊。

如果是在急救過程中剪衣服導致身份證信用卡現金損壞的話我認為是不應該賠,畢竟人命關天。但是財務遺失是在急救之後由於醫生護士的疏忽所導致的,那麼醫院就應該進行賠償。而且患者父親一沒有大吵大鬧而是和醫院溝通 二在與醫院溝通無效的情況下報警而不是撒潑打滾,這不是法制的體現么?

值得一提的是患者父親的一段話:自己很感激醫生全力搶救兒子的生命,救治費如今也花費十多萬元,自己就算借錢也會交給醫院。但是,一碼歸一碼,醫院沒有把兒子口袋裡的財物交給家屬,工作中存在失誤就應該賠償。自己要求賠償1000元合情合理,其中500元是衣褲、數據線的費用,500元是現金損失,而補辦銀行卡、身份證需要的時間成本還沒計算在內。

這事情確實應該一碼歸一碼,我覺得患者父親做的並沒有什麼不妥,當然了賠償金額我是有異議的,丟失的東西應該賠償,但是被剪的衣褲為什麼要賠償呢?


我怎麼感覺有些人隨便從各大新聞下面的評論複製點抖機靈的話就能過來騙贊了。

急救接到病人後,經病人朋友同意,剪開衣物,救命。事情到這兒,處理上沒有一點問題。

剪開的衣物,處理衣物的人沒有仔細檢查是否有貴重物品,直接丟棄,背鍋。

患者家屬帶警察過來要回財物,而不是職業醫鬧,值得肯定(雖然尼瑪這應該是多正常的一件事),訴求包括:衣褲500塊,現金500塊,銀行卡數據線之類的就不追究了。

衣褲是在搶救過程中徵得病人朋友同意剪掉的,哪怕沒人同意,在需要救命的時候,醫生有權做決定剪掉衣褲,所以,這500塊,不能賠。而家屬做出如下反應:衣服又不是朋友的。這個話,嗯。

剩下的現金500,既然提出來了,那麼應該拿出來有力證明,不能你說多少是多少吧。

醫院領導為了維穩,息事寧人,警察為了省事兒,在場醫護怕麻煩,這錢就這麼掏了。

總結就是1.處理衣褲確有不當;2.家屬要求賠衣褲的500純粹的無理取鬧;3.領導和警察的做法讓人寒心。

有意思的來了,這幫媒體是幾個意思?之前無腦站隊患者,把醫生推上風口浪尖,現在覺得沒人干醫生了,要無腦站隊醫生是嗎?一件事情,不弄清楚裡面的事實,就瞎複製,瞎轉發,控制輿論,引導風向,心裡很是滿足吧。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帶輿論風向把一件事講清楚就這麼難嗎?


首先聲明我是個醫生。

觀點:

1.家屬索賠要求「不於情」,但「於理」;

2.搶救成功那是醫醫術精湛,醫德高尚;患者損失財物那是管理不規範,一碼歸一碼,不能拿搶救成功來「綁架」財物丟失的責任;

3.現在的媒體報道同樣缺乏監管。

我們要依法治國,不僅相關法律法規要跟上,最重要的是大家一定要有法律意識,對於隱私、個人財物的尊重與保護要在自己心裡有一個高度。

其實這個事情出來也不是一個壞事,不要把他當成是農夫與蛇的翻版。現代社會如何保持高效運行,就是需要各項完善的流程與制度,醫院也不例外。比如對於這件事情,搶救過程中要有專人負責個人財物,一整套告知同意書,清單等與患者家屬核實簽字。一切糾紛走法律程序,這樣比起醫鬧、私了,其實更不傷感情,更省錢,更有效率。

最後希望媒體朋友少一些博人眼球的標題黨,沒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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