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怎麼才算正當防衛?

今天在地鐵里有個陌生人無緣無故找茬,非說我瞪他了,還口頭威脅想要打我,當時我考慮著如果他出手襲擊我,我還擊並且把他打傷的話會面臨賠償問題,所以沒有回敬。我練習泰拳,巴西柔術多年,為了避免很多法律責任所以一直不清楚如果今天發生了打架,什麼情況下我還擊才算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界定其實很簡單,只要把握一個核心,就是:「以制止侵害行為為限」

無論對方如何挑釁,只要對方沒動手,你就不能動手,一旦對方明確開始動手打你,在他動作做出之後,不用等到他打到你,你就可以開始防衛,這種情況下:

1、如果對方徒手沒有持械,你的防衛限度就比較小,比較合適的方式是以躲閃配合扭摔,目的是避免自身受傷,以及使對方喪失攻擊機會。[但如果對方的身體條件遠超過你,即便徒手也可能對你造成嚴重傷害(比如對方是壯漢,你是弱女子或者老人小孩),並且對方有連續且明確的對你進行傷害的行為,則你的防衛許可權可以上升到以下第2或者3條];

2、如果對方持械,但並非殺傷性強的器械(比如雨傘、礦泉水瓶、書包之類的),參考上一條;如果對方器械殺傷力較強(比如棍棒、玻璃瓶、折凳等),則可以打擊對方身體非要害部位,以迫使對方放棄器械;

3、如果對方使用兇器(管制刀具、槍械、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傷害的器械),建議趕緊跑,跑不了的話,找武器反抗,對方持兇器的情況下,可以推斷對方具備了傷害乃至殺害的意圖,雙方身體狀況差異不是很大的情況下,你就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了(如果身體狀況明顯不構成威脅的老人或者兒童對你持兇器攻擊,則不能行使無限防衛權),可以採取一切必要的方式攻擊對方,使其喪失傷害你的能力,但是注意,一單對方手中兇器被打落或者主動拋棄兇器且無法立即取回兇器的情況下,你的防衛限度則返回到以上第1或第2條。如果對方持續持兇器攻擊,則在極端必要情況下(指對方具有強烈的攻擊行為和意願,而你或其他被襲擊者無法自行逃脫時)可以通過殺死對方的方式終止對方的侵害。

總之,防衛的手段,一定是要不強於侵害方的手段,並且在對方侵害停止後,防衛也必須立即停止(針對對方的侵害構成犯罪,或者對方本身在進行犯罪行為的情況,防衛停止之後,依然可以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賦予公民將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機關的權利,在你的例子中,就是對方挑釁被你打趴下後,你還可以反剪他的胳膊,把他送去派出所)。

以上,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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