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能否作為訴訟主體?


謝邀。寺廟作為宗教活動場所,其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而是以宗教協會作為社團法人主體,以宗教房產為例,宗教房產的保護依據多以政策為主、法律為輔,欠缺穩定性和可操作性。我國宗教房產關係的調整,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多年沿襲的政策方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雖對宗教財產做出了相關規定,但相關規定對宗教財產尤其是宗教活動範圍內的不動產權屬的規定未予明確,此導致實踐中有關宗教房產的權屬認定、轉移、登記等一系列問題缺乏可操作性。宗教財產權理應在民事基本法中予以規定,從法律層面明確保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財產和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則》第七十七條、《物權法》第六十九條雖對宗教財產做出了相關規定,但該規定過於寬泛,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民法通則》第七十七條規定:「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但問題在於:一、兩法對宗教財產所有權及權利主體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宗教財產也不限於宗教團體的財產,致使很多宗教活動場所沒有房產證、土地證等相關證件,變成沒有任何法律保障的「非法」場所,一旦出現法律糾紛時,對於宗教的權益保護將無有效的依據可主張;二、法律保護的財產究竟屬於宗教協會還是宗教場所所有,法律未給出明確的規定。實踐中出現的佛教協會與少林寺有關寺廟財產權之爭正是該問題的體現;三、對於何為宗教的「合法」財產,如何保護該「合法」財產,宗教房產的權屬如何確定,包括《民法通則》《物權法》在內的相關法律法規對此無明確的規定。雖然《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對包括宗教房產在內的宗教財產做了專章規定,但其終究只是行政法規,效力不及法律,亦未對宗教房產的民事救濟方式,設立、變更和轉讓的方式等作出具體規定。宗教房產權屬主體不統一,不同的法律法規對宗教房產的所有權主體,規定不一致。以北京市宗教房產為例,基督教的教堂所有權屬於北京市基督教兩會;天主教的教堂所有權屬於北京市天主教教區;伊斯蘭教清真寺的所有權有的登記在北京市伊斯蘭教協會名下,此外還有的宗教用房產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只有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佛教的寺廟和道教的宮觀所有權分別屬於北京市佛協和道協。這就意味著,除天主教外,所有的宗教房產都基本歸屬於愛國宗教團體,作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寺觀教堂,其本身並不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而僅僅是擁有管理、使用等。宗教房產登記混亂,給落實政策和理順產權關係帶來諸多困難。在進行宗教房屋產權登記時,將宗教房產登記在當地的宗教協會名下有之,登記在政府房管、文物保護、文化、園林甚至旅遊等部門名下亦有之,甚至有的登記在僧道或私人名下。與此同時,還有相當一部分宗教房產沒有做任何登記備案,該情況多系城鄉、農村的寺廟。不動產的所有權以登記為準,房產登記的混亂所導致的宗教房產所有權的混亂,勢必影響正常的宗教活動。宗教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無法可依、無章可循。長期以來,不僅宗教財產的產權歸屬不明晰,而且由於缺乏宗教財產管理的法律規範,缺乏對宗教財產的有效保護和監督管理,不少宗教財產流失,宗教界內部因經濟利益不斷產生糾紛,有的地方甚至產生群體性衝突。亟待從立法層面對於宗教活動場所確立其民事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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