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事糾紛,為什麼警察總是和稀泥,而不是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或許嚴格執法比較麻煩,但是斬草不除根春風吹又生啊,培養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可以讓以後少很多麻煩。


因為民事糾紛無法可執。公安機關不過本著為人民服務的理念給予公民必要的幫助和協助,沒有權力管轄民事糾紛。

當然,要是動了手,那就叫治安糾紛。

民事糾紛你不要公安機關調解,那就自行去法院起訴。治安糾紛你不要公安機關調解,你就要求公安機關處罰,在證據充分確實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對違法人進行處罰,而後請你自行去法院起訴索要相關損失賠償。

我是一向不主張調解的,容易被人罵,兩頭受氣。

公安部門還是做好本職工作的好,依法處罰,不要依法調解,要養成人民群眾上法院的好習慣,不要長期固化有點雞毛蒜皮的事就打110,妖妖靈24小時服務還不要錢這種狗屁觀念。


有法必依,那最好啦!

請你們雙方當事人自行到法院訴訟解決吧!


因為民事糾紛是法院管

老實說我覺得警察最好不要有調解這個功能比較好,整天出警就光調解了,調解佔用了大量的工作時間,實際上促成了沒時間抓小偷的問題


民事糾紛本來就不是公安管轄的事,比如產權,債務,而且公安部也發文明確此類警情不歸公安管理,然而實際操作層面是,有糾紛帶來的往往是暴力行為產生,橫豎早晚都得去的事,不如就把他扼殺在產生階段,然而去了之後,如果發生打架了,調查取證,該調解的調解,該拘留的拘留,同事告訴雙方,民事糾紛的事我們管不了,我們只管打架的事,如果去了沒有發生打架,那就勸唄,本來我們就不管的事,你讓警察管怎麼辦,你看起來是在和稀泥,其實,和稀泥是一門很高深的溝通理解能力


調解結案,是非常好的解決問題的方式。

根據規定,交通事故、打架等治安案件,都是可以調解的。

調解解決,解約司法成本,還促進社會和諧。

當然,你可以不接受調解,到法院訴訟。


以你的感觀,你還會覺得——

為什麼不能把執行也接下去管了?

還培養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可以省掉多少麻煩,這句話你倒是真的說對了。

所以,首先從你自己做起吧,先好好的看看「管轄」和法律授權…………


就像群眾一直說我們事故交警就喜歡和稀泥,喜歡亂找無過錯或者次要責任過錯機動車主要錢賠償對方。

天啦嚕,特么我們也不想,這調解又不歸我們管,我們只需要對交通事故責任做個認定,對於事故現場撤除,別的什麼賠償管我們什麼事情?

要錢,要啥的,你拿著我們下責任認定書去法院起訴呀,民事訴訟費才幾個?既然要求賠償你找我們交警隊幹嘛?要錢又不是我們的受理範圍,好心調解一下還被說這些,調解結果,雙方自己起草的協議書,自己看過認可的,不同意別簽字結案啊,在這裝什麼大尾巴狼??


公安部明文規定,公安機關禁止插手經濟糾紛。

民事的歸民事,行政的歸行政,刑事的歸刑事。

不同的事當然要有相應許可權的不同的人去解決。

公安機關本來就沒權力管民事糾紛。對於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為。

你說的打110警察必須到場,那叫接受報案。接受案件之後,需要初步判斷案件性質。然後能管的就管,進行立案。不立案啥都不能管。

受案-----初查------立案-------行政措施或刑事措施(這裡措施才是管)。這個順序。

你說的民事調解,很多主體都可以調解。(就是和稀泥)這不是警察的職務行為。兩口子吵架,鄰居可以調解,雙方父母可以調解。吵架影響到孩子學習,孩子班主任都能來調解!!

建議你學習下,法理學和憲法學(國家權力的來源)還有行政法(行政機關職能分配)民法(民事行為的範圍與處理)民訴(調解在民事案件中的運用)

相信你的問題就解決了。


遭遇民事糾紛,請去法院起訴,謝謝。


民事案件警察可管不了。不但管不了,法律還規定了很多禁止公安以刑事手段干預民事糾紛的情況,禁止公安插手民間糾紛,所以如果有民事糾紛公安來瞎逼逼,你就讓他滾蛋。

但是如果是涉及刑事.行政處罰案件附帶的民事賠償等糾紛,公安有那麼一丟丟的調解的權力,如果調解成功了,調解生效就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公安也沒辦法。

好像歪了樓嗎?如果問為什麼公安在調解後一類民事糾紛時和稀泥?那是因為他做不到啊,公安很忙的,調解案子又不是他的主要工作,這個真不要抱有幻想。


「法院判決書都下來了,對方不執行,你們公安局管不管?!法官判決不公正玩忽職守你們公安局管不管?!我要你們公安局把法院的人都抓起來!!!」啥時候公安局管到法院檢察院屹立公檢法之巔了?突然感覺公安局好厲害(? ??_??)?


很多治安案件直接把雙方都拘了就好,

不明白為什麼還要調解,

調解得好不好都被人噴是和稀泥,

調解得不行就會被一方指責受了另一方的錢。


去法院吧,麻煩還要花錢

去街道社區吧,都是熟人,怪不好意思的

自己解決吧,解決不掉

快意恩仇吧,不敢,還犯法

報警吧,反正不要錢,警察解決不了還能黑一把


警察倒是不想調解,直接處罰呢,可現實么?警察做不到阿。既然都說了是民事糾紛了,怎麼處罰,處罰了那是濫用職權。民事糾紛,警察不想問。可是各位大爺給警察機會么?警察要是敢說你找其他部門,你看各位大爺投訴不投訴。停電了,倆口子吵架了,各種匪夷所思不該警察問的事,各位大爺第一肯定是報警,就沒想過歸不歸警察管。更有強悍之輩,虛報警情,誇大其詞,生怕警察閑著。警察管了太多不該管的事。讓你訴訟你不去,各位大爺就是要警察管。為啥,打官司要花錢。就警察不要花錢,反正我報警了,就是你警察的事。題主,你說怎麼辦?乾脆,警察就調吧,調吧,唉。現實和法律差的太多了,題主,你多點社會閱歷就不會問這種問題了。


民事糾紛不是法院的事情嗎


民事糾紛?民事糾紛就不是公安機關的事情。

公安機關只能作為中間人調解。不願意調解或不接受調解結果的,可以去法院起訴。

不過,我是不贊成公安機關具有調解功能的,公安機關是管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

隔壁老太太和老頭子為了一盆花的位置吵架了,也要公安管,就沒精力管理治安了。

可以考慮讓街道負責調解,調解不成的,去法院訴訟。


說實話,警察調解民事糾紛挺累的。

堂堂暴力機關,做著居委會大媽的工作。


因為經濟糾紛不是警察的受理範圍。

但是人家報警就說是這快打架了,你出不出警啊!

去了之後扯著扯那說錢的事,你說這不是我受理範圍我不管,報警的說警察走了肯定就打架,你敢走嗎!

再出個辱母殺人案怎麼辦!你負責嗎!

只能在現場等著雙方調解,要不然帶回去等雙方平靜了再讓走

執法必嚴,我也想啊!


瀉藥。

從法律層面來講,公安機關作為政府行政職能部門,主要負責維護社會治安(具體職能範圍查度娘)以及大部分刑事犯罪偵查。作為行政部門要嚴格遵循「法無授權即禁止」的行政法基本原則,也就是公安部門無權介入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

民商事領域奉行私法自治、意思自由,產生民事糾紛盡量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還可以通過調解等方式,萬不得已的最終途徑是法院訴訟(仲裁)。

這是最根本的原因,另外公安本就是行政部門的老大,已大權獨握,若再分管民事糾紛,一則警力等資源有限,二來果真如此公安怕將成為龐然大物,在各個行政職能部門中一家獨大,稍有不慎將尾大不掉……


兩個故事:

在朝鮮,中國人告訴警察蜀黍出租不載外地人所以打不到車,警察隨即攔下一輛出粗讓上面的人下來給他們坐

在上世紀中國,警察在路邊發現打老婆的男人,立馬阻止並把這位丈夫帶到警局,畢竟那時候男人是家庭主要經濟開源,之後被這位妻子反咬一口,他沒有打我,罵著警察要求放人

所以現在警察 不賦予那麼大的公權也不用管這麼多了 調解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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