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12歲以下兒童騎ofo被撞身亡,起訴OFO小黃車賠償878萬,並要求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

男童騎ofo死亡家屬索賠878萬 真是鎖惹的禍?


在法律的角度看來,此案為一個民事侵權責任糾紛,死者的家屬請求權的基礎主要是《侵權責任法》,由於交通事故書認定肇事方承擔次要責任,因此家屬起訴肇事方並無不當,但家屬起訴OFO小黃車是否有法可依呢?

OFO小黃車提供的是租賃單車服務,亦即其在法律上應盡的義務是提供質量合格的共享單車,盡到管理、維護、安全提示等義務,死者作為租賃單車的使用方,其在法律上應盡的義務是支付租金。二者之間的法律關係主要受《合同法》的約束。

違約與侵權請求不可兼得,只能擇一。

那麼在死者家屬選擇以「侵權」為由起訴肇事方後,後追加OFO為共同被告,OFO是否需要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主要應看四個要件:

  1. OFO是否有侵害行為
  2. OFO是否有過錯
  3. 是否有損害後果
  4. OFO的侵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本案中,損害後果無需贅述,但是要想論證OFO公司有侵害行為以及因果關係實屬牽強,死者即11歲的男孩通過「解碼」的方式解鎖騎行ofo,其與ofo公司就沒有建立合法的合同關係,而是侵害了ofo公司的合法權益。而後死者發生交通事故,是因為肇事方的加害行為,而不是ofo公司的「疏於管理」行為。ofo公司的行為與死者的死亡後果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就像各位答主所述,如果說ofo公司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那無異是擴大了法律的打擊面:公路、政府、家長、學校是否也應該各擔其責?

「法律是為了保護無辜而制定的」,而不是為了穩定而制定的,輿論不應當成為動搖司法獨立的基礎。


一更,因為被摺疊了要求修改。

進入企業的人都知道,出了問題,要理清誰的責任。不能推卸。很多老大最討厭的,就是「這不是我的問題」,找各種理由推脫。

承擔責任是一種優秀的自我修養和素質。從自己身上找問題,而不是找各種客觀理由。

現在,你的小孩偷、逆行,違反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出了問題,賴誰?賴國家讓小黃車經營,讓公交車上路?

法律是一種道理。

哪怕你逆行,機動車也要負一定責任。這是一種合理規定。路權是公平的,機動車自行車強弱分明,所以強者更多責任,弱者更多保護。避免司機一言不合撞上去,鑽法律空子。

但是偷車上路,還怪別人車鎖不好,這就是流氓邏輯。可以推導出一系列不可理喻的情況。幾乎任何事件,都可以找到另一方「責任沒有盡夠」的說辭。

中國講究人死為大,這是對生命的一種敬畏。挺好的傳統。如果最終公交賠付,那是法理中的人情。如果最終OFO也賠付,那是對孩子的惋惜。

但是對於這種不盡責任教養孩子的家長,讓別人為他們的錯誤買單,是一種縱容。

這是不合理的。

————————以下原答案————————

12歲以下兒童騎ofo被撞身亡,起訴OFO小黃車賠償878萬,並要求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

12歲以下兒童騎ofo撞人導致他人身亡,起訴OFO小黃車賠償受害人家屬以及自身精神損失費878萬,並要求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

18歲少年未獲得駕照偷車駕駛被撞身亡,起訴廠商及車輛所有人賠償878萬,並要求召回所有涉事車輛升級車輛鎖具。

28歲青年參觀著名景點,翻越護欄從城門樓跳下身亡,起訴國家賠償878萬,並要求拆除該景點。

38歲成年男子硬闖軍事禁區被槍擊身亡,起訴軍區賠償878萬,並要求軍隊禁槍。

48歲中年男子生意失敗自盡,起訴工商局賠償878萬,並要求關閉所有競爭對手企業。

88歲老人壽終正寢,家人悲痛欲絕,起訴聯合國賠償878萬,並要求向全世界同時發射核彈,終結人類,讓生離死別的悲劇從此不再發生。


二更。

圍繞11歲男童騎ofo遇事故身亡案,網路輿論持續發酵。社長對此事進行了持續的跟蹤,下面是社長最新了解到的內容。

3月26日,上海一位11歲男童在使用ofo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被捲入車底身亡。受害者父親回憶,孩子8-9歲時便學會了自行車,家裡雖有一輛自行車,但平時並不允許孩子獨自騎行。對於共享單車,孩子沒有手機根本無法註冊賬號,而父母也沒有註冊過共享單車的賬號。當天,該男童在路邊尋找到一輛密碼鎖可直接按開的小黃車,和3個小夥伴一起上路騎行。

根據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駕駛員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

靜安區交警認為,該男童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

7月19日,死者父母將ofo連同肇事方訴至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索賠878萬元,並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

ofo方面告訴AI財經社,產品都是在不斷迭代跟提升的,目前智能鎖已經佔ofo整體非常大的比例。這件事情已經上升到法律層面,一切會按照法律流程,積極配合。

許多網友認為,事故讓人痛心,但父母也難辭其咎,878萬元的天價索賠費更令網友質疑家長是否在趁機敲詐勒索。也有網友認為,小孩開鎖構成盜竊罪。

除了878萬賠償金,ofo公司責任幾何也飽受爭議。據南都報道,有公號對共享單車是否應承擔上百萬賠償金設置了投票,結果顯示有82%的網友認為「父母也沒看好孩子還怪別人」,只有4%的網友投給「該賠,機械鎖不安全,也難禁小孩註冊」,另有13%的網友表示「說不清」。

死者律師:上海精神損害賠償標準20年未提高

針對質疑,AI財經社再次對話原告代理律師、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黔林。

AI財經社:小孩沒交押金沒付款,就把沒上鎖的小黃車騎走了,這一行為構成盜竊嗎?

張黔林:盜竊要有非法佔有為目的,沒有任何跡象表明小孩是為了盜竊而騎車。

AI財經社:孩子和ofo方面不存在租賃合同關係,ofo需要為他的用車行為帶來的後果負責嗎?

張黔林:侵權索賠不以存在合同關係為前提,認定是否侵權要根據是否有過錯、因果關係,損害後果等因素來認定,法律上怠於履行義務的不作為行為,也可以構成侵權。

AI財經社:有網友認為,這則起訴跟小偷偷車後路上出交通事故,丟車的車主還要負責是一個邏輯,您如何看待這種說法?

張黔林:自行車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交通工具,ofo作為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並從服務行為中獲利,應當考慮到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進行相應的警示和提醒,在媒體不斷報道的未成年人騎行事故發生後應當採取及時有效的措施如換鎖等方法,所以這個比方和本案事實不具有可比性。

AI財經社:如果難以定義家長監護不力,那是否存在家長對孩子教育不到位?(比如沒有強調未滿12歲不能騎車上路)家長是否有推卸責任的嫌疑?

張黔林:教育也是需要反思的問題,小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家長都有教育的責任,但據我了解學校沒有專門針對交通法規的安全教育。事實上,小孩的家長並非沒有教育過小孩不能騎車,而是多次向他強調過,其父母也沒有註冊過共享單車,更未允許小孩騎乘。但10歲左右男童的自控力畢竟較弱,這是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決定的。

AI財經社:當時是按照ofo方面60%的責任去起訴的,但是這起事故來說,法律明確規定未滿12歲禁止騎車上路,是否孩子沒有遵守規則和逆行行駛才應該負最大責任?

張黔林:事故認定書只是認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雙方的責任,由於小孩是未成年人而不是成年人,要看小孩騎車上路受到哪些因素影響。

AI財經社:700萬的精神損害賠償有相關的法理依據嗎?是如何制定的?

張黔林:700萬是個懲罰性賠償,認為高可能是因為司法實踐中長期判得很低,上海通常精神損害賠償不超過五萬元,這還是將近20年前的標準,至今精神損害賠償金還是沒提高,賠償金太小起不到撫慰的作用,更難以對責任人進行懲罰,督促責任人及時改正,避免產生新的傷害事件,作為受害人的家屬受到的精神痛苦是毋庸置疑的,要求一個稍高的賠償並不為過。

AI財經社:您之前說過錢是換不回生命的,但是有網友質疑這麼高價的賠償是在用生命換錢。您怎麼看待這種說法?

張黔林:我相信道理越辯越明,只要能夠讓共享單車更加有序健康地發展,讓社會更加關注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任何爭論都是值得的。

相似案例:車輛所有人均負連帶責任

AI財經社搜索網路發現,類似案件已有先例。

2014年重慶晨報報道,三名十六、七歲的少年騎著偷來的摩托將一名五歲幼童撞傷致死。法院認為,肇事少年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而實際車主則負連帶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判處三名逃逸少年承擔9萬餘元的賠償,而車主因為沒有繳交強險,被判賠償被告12萬元。

據現代快報報道,2016年12月蘇州太倉一名11歲的男童駕駛從租賃公司偷開出來的車,將一名無辜路人撞死。警方認定,這起事故的責任方在於肇事司機及家屬,由於肇事司機尚未到法定年齡,因此責任主要責任由其父母承擔。同時,汽車租賃公司由於管理不當,使得車輛未經許可被開走,也同樣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第三方律師:「懲罰性賠償」不適用本案

針對這起訴訟,律師同行內也有質疑的聲音。

上海申恆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文明告訴AI財經社,由於男童是未成年人,沒有相應的辨別能力,該行為不構成偷車,但ofo公司應該承擔部分監管不力的責任。要求ofo方面負60%的責任是原告一廂情願的行為,法院可能會酌情將60%的責任部分劃給男童的監護人或者是肇事車輛方。

張文明表示,根據上海的相關規定,精神撫慰金一直是5萬元,索賠878萬顯然不符合標準。就交通事故而言,上海市一個上有老下有小的成年人發生事故賠償金額也不可能超過200萬。「懲罰性賠償」主要應用於商品和食品方面,是指產品存在缺陷仍生產、銷售,給他人造成損害,這起案件是以交通事故為主,顯然不適用於。

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鍾蘭安向AI財經社表示,小孩在沒有註冊、沒有交押金、也沒有其它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使用ofo從而造成事故,ofo方面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很小,況且共享單車並不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因,60%的責任比例顯然不合理。共享單車的使用是公司與個人、個人與個人的商業模式,讓ofo方面承擔如此大的法律風險,顯然不恰當。

鍾蘭安稱,我國精神損害賠償標準較低,現實判例一般都是5萬元,但是700萬元的數額顯然過高,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沒有現實依據。對ofo方的起訴,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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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起12歲以下兒童騎行共享單車死亡事故案出現新進展。

3月26日,上海一位11歲男孩在使用ofo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被捲入車底身亡。7月19日,死者父母將ofo連同肇事方訴至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索賠878萬元,並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

據界面報道,受害者父親回憶,孩子8-9歲時便學會了自行車,家裡雖有一輛自行車,但平時並不允許孩子獨自騎行。對於共享單車,孩子沒有手機根本無法註冊賬號,而父母也沒有註冊過共享單車的賬號。當天,該男孩在路邊尋找到一輛密碼鎖可直接按開的小黃車,和3個小夥伴一起上路騎行。

當日13點37分,悲劇發生。

根據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駕駛員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

靜安區交警認為,該男孩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ofo曾發布官方聲明,表示將研究出一套有效的防範機制,從源頭上杜絕12歲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單車,從而避免悲劇再次發生。ofo上海相關負責人事後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表示,今後新用戶認證時,平台會屏蔽掉12歲以下用戶。對於車鎖易打開的問題,ofo表示已推出帶有動態密碼的全新智能鎖,杜絕非法使用。

圍繞這場悲劇,質疑的聲音紛沓而至。許多網友認為,事故讓人痛心,但父母也難辭其咎,878萬元的天價索賠費更令網友質疑家長是否在趁機敲詐勒索。為此,我們對話了原告代理律師、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黔林。

為何要索賠878萬

AI財經社:在你看來,案件四方被告應該承擔哪些責任?

張黔林:四方被告主要分為兩方責任人,機動車一方(包括肇事司機、及車輛所屬的汽車租賃公司以及相關保險公司)和ofo一方。我們是按照ofo方面60%,肇事方40%的責任來起訴的。

AI財經社:為何賠償金額是878萬?如何看待外界對金額的爭議?

張黔林:我們訴訟請求第一條是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更安全的智能鎖具,但大家過於去關注「878萬」這個數字。

訴訟要求第二條才是判令ofo方賠償死亡賠償金73萬餘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700萬元,機動車方賠償死亡賠償金49萬餘元以及精神賠償金50萬元。

現在司法實踐普遍對人命不夠尊重,判決金額都比較低。878萬中主要構成是精神損害賠償。大企業有錢,但我們不能讓這些大企業認為這就是錢的問題。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大企業是有社會責任,不能因為有錢這個漏洞就不補上。我們不是把小孩的命賣給你,生命多少錢都換不回來。

AI財經社:ofo方面主要的責任有哪些?

張黔林:首先是ofo小黃車對投放於公共開放場所的車輛疏於看管,該自行車車輛之上也無任何警示受害人不得騎行的提示;其次,ofo當時普遍使用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用戶還車時並不需要上鎖,只需在App上點擊「結束行程」;其次,即使還車上鎖,也會有不少用戶未將密碼打亂,一按即開;即使密碼被打亂,網路上也流傳共享單車聽聲解鎖秘訣,給未滿12歲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留下安全隱患。

AI財經社:當時,小孩是在路邊尋找到一輛密碼鎖可直接按開的小黃車,前一個未鎖車人是否負有相關責任?

張黔林:我覺得這是兩回事。前面的人只是一個用戶,他沒有把車及時關掉,頂多是違反和ofo方面的租賃合同,之所以追究ofo是因為它是提供這個服務的一方,而且它是向不特定的、大多數的人提供的。任何車輛的缺陷,雖然是小概率事件,但是由於在城市投放的基數太大,後果也是驚人的。

中國有那麼多的未成年人,有那麼多的車輛投放在那麼多的城市,作為公共產品的提供商,你明知道會有未成年去利用這些漏洞,卻不採取措施。

AI財經社:事故發生後,ofo這邊已經採取了一些措施。

張黔林:這起案件後,ofo才在車輛上貼標誌說:12歲以下不能騎。但是目前為止我所看到的未成年人騎共享單車的傷亡事故,沒有小孩自己去註冊或者是說家長給他註冊騎車的,都是通過上網去看相關的破解教程。我在網上曾經看到一個小孩4、5秒就可以開鎖。證明這個鎖是有明顯缺陷的。在這起事故前,媒體已經有很多報道了,但ofo至少沒有採取有效的措施。

家長是否盡到監護責任?

AI財經社:事故書認定男孩在其中負主要責任,這是否對訴訟的成敗有影響?

張黔林:男孩是未成年人,對於交通規則他沒有成年人這樣的判斷。事故只是認定肇事車輛一方是次要責任,但這場事故具體是由什麼原因造成的,法院會根據整體事實來判定,並不是說其他人就沒有責任。

AI財經社:但有網友質疑,父母應該承擔監護不到位的責任。

張黔林:對未成年人,作為家長肯定有監護責任。當天案發時間是13點37分,中午12點左右小孩還和父母一起吃飯。1點鐘左右父親發現小孩不見了,就馬上騎車去找,在找的過程中被告知自己的小孩出事故了。

前後不到1小時,在這起事故中,小孩並不是長時間脫離大人的監管。小孩雖然是未成年人,但是他畢竟已經11歲,從法律上講屬於限制行為人,監護人不可能像照顧周歲小孩那樣24小時盯著他。而且作為男孩,生理和心理上比較喜歡挑戰自我,就本案而言,很難定義家長沒有盡到監護責任。

「AI財經社(ID:Economic-Weekly)文| 唐煜 編|嘉辛


這個案例的結果將關係到「共享單車企業應當對其產品承擔多大義務」的問題。因此,不應該基於道義或是正義感就直接給出定量的解答。

如果受害人和盜竊者不是同一人,思考如下場景:

假設你是沿街鋪面的所有者,且某公司在市場上投放了無鎖的機動車。無執照的人駕駛這些車,錯誤且在意外中撞擊了你的鋪面,你將向哪些人追討你的損失呢?

在【機動車應該有鎖】的當前社會,一個顯見的共識是:不但駕駛者負有交通肇事的責任,沒有承擔甄別駕駛者責任的該公司同樣應該被追責。不過,如果——

  1. 製造鎖是很難的工藝,市面上大多數的機動車都沒有鎖。如果要求該公司承擔其責任,那麼大家就都不用機動車了。
  2. 製造鎖是容易的工藝,所有機動車都有鎖。所以,盜竊者才要完全承擔違法使用車輛的後果。
  3. 製造鎖是不太難的工藝,有的企業投放的車有很好的鎖、有的企業差一些、有的企業則沒有鎖。——我們希望有些企業活的更好來服務我們,並且一些不夠好的企業能夠通過規範被淘汰。但是,該如何界定其中的界限呢?這樣的情況下,要怎麼界定企業的責任呢?

答案無疑是:應當判斷該企業和「好企業」的差距。

理性上來說,ofo的鎖當然不是行業龍頭的水準。不過,ofo的鎖距離在行業中「好的鎖「的差距卻難以被定量的估計,這差距卻和這個案例里的責任分配有很大相關。如果一家企業的鎖與其行業的其他企業的鎖有顯著的差距,這就意味著它無法承擔或是主動逃避了這個行業本可以承擔的社會義務——公眾可以用無形的、有形的手把它趕走。ofo當然遠不是這樣的公司,從佔有率上來說,它是行業的領頭羊,提供了便宜、高可用的服務;但在所承擔的社會義務上,ofo的策略卻和整個共享單車行業有曖昧的差距。

這樣曖昧的差距會在一次次相關案件的判決之後逐漸清晰。法律給出的結果會說明這一行業理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的多寡,通過這個看得見的手,給這一行業畫出有形的尺度。ofo的弱機械鎖帶來了很多社會問題,歸因於盜竊者無疑是這個案例里令人暢快的解釋。但如果無視在已普遍存在、已被企業默許的盜用行為中,企業所飾的沉默的幫凶的角色,就無法解答更多的案例里這些新產生的問題。共享單車的剎車不好導致的事故里,剎車是企業責任的一部分——這說明剎車的質量要在某一界限之上。儘管說上去很荒誕——但,鎖也一樣!因為不良的鎖即是在逃避本有的【篩選乘車人】的社會義務。

難以給出好看又可用的答案,就這樣吧!


這要真賠了,之後患了絕症,直接上街找個小黃車,找個機動車碰瓷。沒死要錢,傷了賠錢,傷重入院鬧醫院一筆,直接死了要八百萬。

美滋滋。


為什麼市政府不賠錢?馬路修的那麼好讓人可以騎自行車,修得差一點兒就不會有人騎車了怎麼會有人騎車死呢?

為什麼運動鞋廠商不賠錢?賣鞋的時候不知道提醒一下顧客穿鞋的時候騎車有死亡的概率?

為什麼周圍的行人不賠錢?看到有人即將摔倒那0.1秒不會飛過去救人?這麼冷漠?

為什麼愛狗人士不賠錢?城市裡有狗的時候人騎車有0.000001%的死亡率不知道?

憑什麼只有ofo賠錢

(*^▽^*)(*^▽^*)(*^▽^*)(*^▽^*)(*^▽^*)(*^▽^*)(*^▽^*)(*^▽^*)

後記:其實我只是隨手寫寫,結果沒想到這麼多人給我點贊。。。。所以,該回答已被摺疊

寶寶很難受。。


和被老虎咬的婦女有啥區別?


那天,我正開著車去公司,突然耳邊傳來一聲女人的尖叫,我趕緊踩下剎車,看看發生了什麼。下車後那女人已經癱坐在馬路邊,向著我的車底嚎啕大哭著,我向車底望去,只見一隻小狗被卷在我的車輪之下,奄奄一息,眼看是活不成了。那女人拽著我的褲子,要我賠她的狗,我見她可憐,於是問狗是多少錢買的,拿錢準備賠給她。誰知她開口就要十萬,狗雖是一千元買的,但養了三年的感情值十萬,我只能說既然這麼有感情,那麼為什麼出來遛彎不拴好呢?這時圍觀的人越來越多,那女人哭得就像要背過氣去,看客紛紛指責我不憐憫這個可憐的女人。最後我只能妥協,將車停在路邊,讓她和我一起去銀行取錢。為什麼不開車去呢?因為我看見周圍不見光的角落,養狗人紛紛解開了手中栓著自家寶貝的繩子。


捋一捋,整個事件,從小孩和小孩的家庭,還有OFO的公司兩方面,按時間順序來說一下整個事件發生的影響因素。

小孩出生到未滿12周歲,小孩的家庭應該做好交通知識的教育和交通意識的培養,顯然家長這方面做得不好。

OFO的公司放置小黃車,面向社會大眾,但是沒有宣傳適用年齡應該限制在12周歲以上,這也折射出社會對公民的交通意識培養不到位。

報道中稱小孩是「破解」了小黃車的密碼鎖,一個小孩子,要麼是別人沒鎖車,要麼是鎖了車沒打亂密碼,或者就是小孩子用家長手機開了一輛車記住了密碼,然後每天騎著車子玩兒,玩兒完以後把車子藏在比如自家後院這種別人輕易看不到的地方,第二天自己再打開用。還是社會責任和家庭責任的問題。

關於家長起訴OFO的公司機械鎖的問題,我認為機械鎖沒有什麼可爭議的,鎖這種東西,不是防人的,不是說你家裝了防盜門就沒有賊來偷,銀行金庫那麼難進也還有人想破頭都想搶銀行,當然我承認高級一點的鎖能起到防盜和防止輕易破解的,可是自行車上的鎖能高精尖到哪裡去呢,一時半會兒弄不開連車子搬走搬回家去用螺絲刀把鎖拆了還不行嗎。有時候鎖是防人的,有時候這把鎖是給看到鎖的人約束自己的。

我不是學法律的,下面這些是我的理解,可能不正確,還請各位指正。

小孩既然是「破解」掉了小黃車的密碼,那麼小孩和OFO的公司之間就沒有建立關係,也就是說OFO的公司沒有對小孩提供服務,自然也就對小孩沒有什麼責任和義務。

但也不是說OFO的公司一點責任都沒有,更多的是忽視了它作為一家公司對社會的責任和義務,教育未成年人交通知識的義務等,而因為它這種忽視對小孩和小孩的家庭也造成了影響,所以OFO的公司要承擔次要責任。(這句話改正一下,不能說OFO的公司要承擔次要責任,而是它有做的不好的地方,理應改正。現在小黃車上已經有了標識,用車頁面也有了提醒,說明公司也認識到了做的不妥善的地方。)

主要責任肯定是小孩和他的家庭那邊,說一句我自己泄憤的話,這種不重視教育孩子的家庭,還有這種「破解」密碼來用車的孩子,想要878萬,怕是這樣的家長教育出來的孩子工作以後也掙不了這麼多吧,別噴我,我知道這句話不太人道,賠償也得有個底線,八百多萬,我也想去搞個小黃車然後自己撞死給我上面的父母還有我下面的孩子一個好一點的生活好嗎?

別傻了,我還沒結婚,哪來的孩子,況且我也不缺錢。

好吧,還是缺一點的。

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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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點,關於評論里還在糾結小黃車上有沒有使用年齡的標識問題,我剛剛下樓拿快遞的時候,就發現一輛沒有任何年齡限制標識的小黃車,但是我沒帶手機,剛睡醒也不想再下去拍照了。還有就是,人家家長既然能以這個為理由來起訴,說明那輛車上肯定是沒有,因為小黃車是金屬做的又不是麵粉做的,撞一下又不會灰飛煙滅,哪怕撞成稀巴爛也是可以拼起來看看的,案發現場警察肯定把肇事車輛都檢查過了,甚至拉回去了,人家家長再不講理,這件事情沒必要造謠。所以還在糾結小黃車有沒有標識的,麻煩反省一下自己思考問題的深度和全面性,不然過幾天我忍不住給你們上一張圖就知道自己多麼打臉了。


大家的評論我認真的看完了,大家說到的人道主義和公平的問題,都是有道理的。

另外我並不是學法律的,都是個人觀點,大家說說自己想說的就行了。

中 國的法律是允許人們犯錯的,並給犯錯的人一個改過的機會。

講一個案例,在日本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個患有痴呆的老人不知為何闖了鐵路,正好來了一列火車,火車駕駛員及時發現了,但是還是沒有剎住車,老人不幸死亡。後來,鐵路管理者訴訟老人的家人,反而未賠償老人的親屬,告子女未盡到照顧的義務,造成了鐵路的事故,也危害了鐵路安全。

這樣的事情,我們又覺得對這家人很無情,沒有一點人性。大家又怎麼看呢?

以下是原答案:

對於這家人,孩子遭受意外,確實很讓人遺憾。再來看這件事情,說說自己的一個觀點,

首先,12歲兒童騎小黃車被撞身亡,不適用《侵權責任法》的公平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害。可見,公平責任適用的前提是雙方都沒有過錯。但在這件事當中,兒童首先違規使用車輛和逆向騎行在先,這就是典型的過錯,所以,這些事件都不能適用公平責任。

最大的誤區在於,只要有損害就要有賠償。按照侵權法歸責原則,是否承擔侵權責任要看是否具備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最主要的就是要看侵權行為是否具有過錯。比如,正當防衛造成人損害的,行為具有合法性,行為人也沒有過錯,即便造成他人損害的,也不承擔責任。再比如,在高速路違規停車、在鐵軌上睡覺、攀爬高壓線、跳地鐵等行為,損害都是行為人自身引起的,管理者當然不承擔責任。

現代侵權法正是在以過錯為核心的侵權歸責之上建立起來的,這樣做最大的好處是,法律將「暗規則」明確化,法律是保護守規則的人,而非保護違反規則之人。

之前有雅戈爾老虎咬人事件,八達嶺違規下車事件,若這些都可以獲賠,那麼,在高速違規停車自己損害能否讓高速路管理部門賠償呢?跳河自殺,能否讓河道管理者賠償呢?若這些都有待商榷,那麼,碰瓷損害能否獲賠?盜竊過程中受到損害能否獲賠?正當防衛把人打傷能否獲賠?總而言之,法律是保護守法者和好人的法律,不能成為補償的工具。

個人觀點,主要看小黃車的管理方面有無對未成年人使用車輛的警示標語以及防範的處理辦法。


死者的家長在榨用死者的最後一點價值,以一個無理取鬧的理由,去獅子大開口,索要這麼多的一筆錢 。

孩子雖然是未成年,但是十二歲也懂了基礎的世事。他和朋友撬開鎖騎走車然後逆行被撞死,最後還得開車司機和小黃車來買單,去賠償。

可是我們應該知道,這個小孩的行為是偷竊,他是要負主要責任或者全責的,不能因為一句未成年就可以扯下臉皮來。

難道未成年殺人放火就可以原諒了嗎?

在這個事件中,我感覺開車司機很冤枉,小黃車也是。

如果最後法律的判決是逆著正常思維來的,那麼我只能對它抱有懷疑態度。

目前這個案件還沒有開庭審理,我也並不想打著什麼旗號,來製造什麼輿論上的壓力。我玩知乎半年多一些,平常只是潛潛水,偶爾寫了回答也沒多少人看,這次看見這個問題就把自己的想法寫了出來,寫的有點急促了,可能有些片面偏激,並與一部分人的觀點不同,但是希望大家可以討論,可以把自己對這件事情的看法寫在評論里,是自己的看法,而不是言語的攻擊,你就算說的再刻薄再難聽那也只是心思狹隘容不得不同見解的表現,講道理是講道理,吵架是吵架,一個是佩服,一個是不服,性質不同。

評論都看了,雖然沒有一個個的回復。有些是很有道理的,即使和我的觀點不同,但是說的話很有素質。

看了一些相關的報到,現在主要的爭議在小黃車的機械鎖是否存在問題?這個機械鎖的問題在這個事件里承擔多大的責任?小黃車公司之前是否知道這個問題?這個問題以後應該如何解決?等等。

現在輿論也有兩方面的傾向,但是支持小黃車公司的應該多一點,因為800多萬確實有點噱頭在裡面。

這個事情有的律師認為,這個小孩子應該擔負主要責任,開車司機和小黃車公司以及孩子家長應擔負次要責任。這個800多萬的起訴,有很大的可能是會敗訴的,結果應該是小黃車公司會象徵性的賠給家長一些錢,達成和解。但死者家長起訴小黃車機械鎖的安全問題,這個應該是以公共方面的問題來起訴的,具體的我也不太清楚,我也不是學法律的,不好意思,但律師估計也有很大可能會被撤回,小黃車公司也會為這次事件而做出相應的改進?

這個問題仍在一段時間內成為熱點,直至它有一個結果出來,如果結果符合法律而不符合道德,那麼說不定會引起二次討論。希望有一個皆大歡喜的結果。

因為小黃車畢竟是共享新事物,這個問題的解決會影響著以小黃車為代表的一群共享新事物的發展。但是新事物就是新事物,我們在享受它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在不斷發現它的缺點,不能捧上天,當然也不能一棒子打死。

我們應該在理解和包容的角度上,去指正存在錯誤的地方,如果惡狠狠兇巴巴的張大嘴要吞掉新事物,那麼將來會是我們這些人承擔之後說不準好壞的結果呀。

最後也謝謝大家了 。


我一直認為OFO的簡單機械鎖是一個隱患(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0743134/answer/180970106?utm),會造成社會問題。OFO應該就其簡單機械鎖造成大量兒童使用的情況對交通主管部門和婦聯等未成年人保護組織進行說明,並儘快提出解決或改善此問題的計劃和時間表。——但這些是OFO作為處於壟斷地位的企業對這個社會的責任,不是對某個個人。

本案很清楚,未成年人盜竊屬於他人的車輛,違章行駛發生事故。車主OFO有權對其監護人提出賠償請求,要求其監護人對車輛損失和運營成本損失進行賠償。

更新:

有知友對我回答中把OFO稱為「處於壟斷地位的企業」這一說法有質疑。我這裡想表達的是OFO與摩拜同處於細分行業的支配地位,而其他廠商則存在感非常低,這樣的市場可以被稱為寡頭壟斷。寡頭壟斷的行業,這些寡頭處於行業的支配地位,可以說有標準的制定權,所以應該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


如果OFO負責的話,那麼我不得不擔心

如果某天我騎我自己的車忘了鎖

如果一個熊孩子給我騎走了

如果這個熊孩子悲劇了

我是不是賠了車還得賠錢?

如果這不是一個熊孩子呢?

偷(其實我不想用這種字眼,然而這種行為就是這個字)車,出事故,最後車主還要負責人,這個是不是有點搞笑呢?

如果因為OFO的鎖差勁,就要負責任,那麼我忘了鎖車,是不是責任比OFO還重了?


原答案被摺疊了,重新編輯了下~

一個未滿12歲的男孩破解開了一輛無人管理的ofo共享單車機械鎖,逆向行駛,最終導致了這個慘案,家人遂起訴OFO小黃車賠償878萬。

注意關鍵詞: 「破解」 「逆行」

「破解」就是說共享單車並未主動提供服務,而是被動的被執行。

「逆行」孩子自己沒有遵守交通法則,而導致這起交通事故。

「無人管理」這個詞太牽強。截止 2016 年 10 月,OFO共享單車投放在社會中已提供超過 4000 萬次,且都有區域經理在管理,總不能每輛車都配備一名管理員吧(你覺得可能嗎)。

「878萬」,天價啊,即使出於人道主義,給予受害者家屬一定賠償金,但這也太多了。

正如:(以下是原答案)

1.老太太誤把鄰居家的水仙當做韭菜,偷偷給人家收割了,給孫子包餃子吃,結果導致孫子食物中毒,卻要找鄰居來賠償。

2. ******

3.一男子套票跳進動物園,不料進入老虎散養區,結果被老虎咬死,動物園卻要負主要職責。

這個社會是怎麼了~

-----------------------我是分割線-----------------------

有知友評論說,前兩個新聞是假的,我剛剛特意去搜了一下,確實有此新聞,也有說是造謠的,不管怎麼樣,真假自辯吧,望知友保持一顆客觀的心態就好~

-----------------------小小的分割線-----------------------

不知被那位大V翻牌了,首次獲得那麼多贊同,[比心][比心]

看了一下評論,大家的關注點都在假新聞上,而偏離了問題本身,第二刪去了~


不歡迎聖母,聖母們別看我的回答了趕緊撤吧。

ofo出於人道主義賠八百萬也不是不可以,只不過按照這樣的邏輯監護人也應該賠個七八千萬。七月半快到了,這小一個億一塊拿去燒了,我覺得挺好。

我要是家長我就自殺給孩子殉葬,哪裡還有臉去訛別人。

現在這個社會啊,只管生不管教的父母真是太多太多。我經常在羽毛球館看到有家長帶四五歲的小孩來玩。家長在一邊打球打得得人歡人樂,小孩不懂事各個場地到處亂竄。

你tm你帶小孩來玩你就給看好了啊!回頭我一個急停急轉被你家小孩撞到了我受傷了怎麼辦?!!!醫藥費你賠啊???所以,對於這種沒人教的野孩子,我只要看到了我就會用球抽,抽到一個是一個,抽到兩個是一雙,老子這是為你好!

說實話,小孩挺可憐的,沒有好家長去教。不過話說回來,你家小孩要是不死的話,逆行騎車撞死別人家小孩怎麼辦?


其實很不明白為什麼會有這種起訴,以及律師講的不賠這麼多起不到撫慰作用。

一個12歲的孩子撬鎖騎走單車,被撞身亡,竟然起訴的是單車方。

這問題的基礎不應該是「撬鎖」么?

如果撬鎖路邊的勞斯萊斯,被撞身亡,是不是應該起訴賠償8.78億?

小黃車就不能反起訴:不撬鎖,不屁事沒有?

說到這裡,想起交通法好像有這樣一條,大致是:如果行人闖高速,被撞身亡,駕駛人是要負10%責任的。

這個一下好像就能理解小黃車被起訴了。

再說到前段時間實行的禮讓行人,斑馬線須停車,要不扣分罰款。於是我曾看到這樣一個場景:十字路口,車輛轉彎燈,所以人行燈是紅燈,於是就有人打開手機攝像行過路口,行走時候不是看車輛,而是看著手機。

我也翻看交規的禮讓行人,貌似就沒有看到出發點:行人綠燈行,車輛必須停止讓行。

紅綠燈貌似就剩下一個功能:車輛自己玩。

電商刷單的賬務處理

這問題就大發了,要是哪天一群12歲的小孩,撬鎖一間道具店,人人一把大砍刀出來,內訌火併,估計最後的責任就是道具店了,這種事出一次,赫赫有名的龍泉寶劍估計都得破產。


倫納德·科斯告訴我們: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只需要將責任雙方假設為由同一責任人即可。

小孩的監護人:家長

OFO的所有者:家長(假設)

為了保障兒童健康的成本方案:

方案1:管住並教導孩子,遵守交通規則,盡量在自己的陪同下騎行。

方案2:收回全國所有機械鎖,損失數千萬也在所不惜,確保100%沒小孩能打開。

方案1的成本明顯遠遠小於方案2

雖然有點不近人情,但是家長的責任是遠大於OFO官方的


這個新聞讓我想起了那個小偷摔死的新聞,特意的去搜了一下

寧波一小偷因住戶大吼失足墜亡 家屬索賠67萬

我這邊以前也聽一個親戚說過一個類似的,住戶在廚房窗子邊上掛了一個紅外感應的機器,就是現在很多便利店都有的那個玩意,只要有人經過那裡,就會說「您好,歡迎光臨」這種東西。然後一個小偷想從那裡爬進來,結果突然聽到這麼一句,嚇得手就鬆了,沒摔死,斷腿了。結果反而被小偷告了。。。

到底賠沒賠,時間久遠,我也不記得了。不過我個人觀點就是,陪你大爺在墳頭坐一會,看看戲嘮嘮嗑。

別動不動就拿他還小,他還是個孩子,他還不懂怎麼怎麼的當借口;你們平時訓孩子的時候不是那麼愛比較嗎?中國那麼多小孩為啥別家的孩子沒有幹這種事呢?或者說為啥大多數的孩子沒你家孩子這麼熊呢?明明該付費騎行的,12歲的孩子能不知道付費是個什麼概念嗎?一天到晚打亡者農藥都溜的不要不要的孩子,不懂什麼叫做掃碼騎行?你騙鬼呢???

他既然知道付費是什麼概念,還要私自撬開別人的車鎖不付費就騎行,做家長的盡到了教育的責任和義務了嗎?不知道不是自己的東西就不要亂動嗎?不給錢就用別人的東西,說好聽點是借用說難聽點就是偷竊!!別人的共享單車不是免費共享,人家是在經營,是讓你付費享受服務的。你錢都沒給,根本就沒有建立任何的有效合約,那你這種盜竊別人自行車的行為就不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再說孩子。這麼大一個孩子了,不知道不要隨便到馬路上,河邊,池塘邊,泳池邊等危險的地方玩耍嗎?我們小時候可是每次出門家長都會仔細的叮囑一遍呢,他聽了嗎?他聽了最多也就是騎車在小區玩玩了,怎麼可能上到馬路上。如果你說小孩不知道,那更好啊,你們做家長的是怎麼在教育孩子的呢?管生管養不管教,算是什麼父母?好歹你養個寵物也還要教育下去哪裡上廁所吧?12歲的孩子了,家長明知自己的孩子已經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了,為什麼自己不教育自己的孩子?

憑什麼讓社會為你的孩子的沒教養買單?

如果真的判賠了,那我真的為小黃車感到不平。


很多有一定危險性的生意,賣家都有一個重要的義務,不能賣給沒有使用能力的人,比如賣煙酒的不能賣給未成年人,開電影院的不能把暴力、色情電影票賣給小孩子等等。

如果是汽車租賃公司把汽車出租給了沒有駕照的人,肯定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是自行車不是機動車,不能直接適用上述規定,那是因為在共享單車出現之前,自行車租賃是一個非常小眾的行業,沒有明確規定是正常的,但是在出租人對承租人駕駛資質的審核上,出租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本質區別,兩者在法理是想通的。

如果用自動售貨機賣東西,由於交易過程沒有人的參與,無法對購買資質進行審核,所以只能賣一些糖水、食物等對購買資質不受限制的東西,如果要賣煙,分分鐘被取締。而共享單車就像是用自動售貨機賣煙——它們都對購買者的資質有一定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明確規定,騎行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OFO在自己的共享單車服務協議里也特別提示:用戶應為符合騎行自行車上路的年齡(12周歲以上),可見OFO也知道不能把車租給未滿12周歲的人,如果OFO是一家傳統的自行車租賃公司,一個未滿12歲的小男孩前來租車,OFO不作合理的審核就把車租給了他的話,當然要承擔相應責任。

不過,這裡有一個爭議點,小男孩不是通過正常途徑打開的車鎖,OFO是否可以免責。我認為是不行的,一是OFO除了這把鎖之外,再沒有其他的審核行為,那麼可以視為OFO把全部的審核義務都交給了這把鎖,就應當保證這種開鎖方式具備合理的審核能力;二是OFO的這把鎖有系統性的設計缺陷,無法更改密碼,並且需要上一個騎行人手動打亂密碼,實際上就是OFO無法保證客戶提出騎行需求的時候這把鎖是否處於鎖止的狀態,也就是說,他根本無法對騎行資質進行審核。

上面說的這些,都是賣家的安全保障義務,與合同有沒有成立沒有關係。本案也是一個侵權之訴,並不是合同之訴。

這就像是如果一個小朋友沒有買票,翻牆進入動物園被老虎咬傷了,這完全是家長沒有監護好,動物園確實不用承擔責任,但是如果這個動物園的圍牆到處是洞,形同虛設,小孩子從洞里跑進動物園被老虎咬傷了,動物園還不負責就說不過去了。

OFO那把屎一樣的機械鎖,就像是滿是小洞的動物園圍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他們一心只想著把動物園蓋大一點,再大一點,卻怠於把圍牆修好。

當然,賠償金額不切實際。


我很好奇的一點是,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為被車撞,而非是因為他騎的是共享單車,那為啥是ofo來賠這個錢,而不是司機?

如果是這個事情裡面ofo有責任,那麼修路的也有責任啊,沒這條路孩子不會被撞死,連空氣都有責任,如果這地方沒空氣,孩子不會騎車路過這個地方,那也就不會被撞死。

所以我其實挺好奇父母的腦迴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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