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定義網路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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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條款是格式合同的衍生物,而格式合同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在傳統經濟金融領域,霸王條款主要界定為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且消費者一般只能被動接受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或者說是指生產者或經營者在格式合同中規定的,違反公平、誠信等民法基本原則且損害格式合同相對人的條款。

而在互聯網金融領域,要明確哪些條款屬於網路霸王條款,首先應明確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的義務有哪些,以及消費者的權利有哪些。

1. 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的義務

一般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的義務包括:明確告知所經營商品或服務信息的義務,保證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提供發票的義務,保護消費者信息和隱私的義務等。具體規定詳見《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至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至三十八條等,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至二十九條等規定。

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經營者的義務包括:提請注意義務,提供網路服務保障的義務,對網路商品經營者審查監管的義務,協助消費者維權的義務,保存網路交易記錄的義務,保護消費者信息和隱私的義務等。具體規定詳見《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至三十四條等規定。

其他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義務包括:不任意調整用戶信用級別,披露宣傳推廣報酬等。具體規定詳見《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至三十八條等規定。

2.消費者的權利

消費者的權利包括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個人信息受保護權,退換貨的權利等。具體規定詳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至十五條等規定。

2014年1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0號公布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採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綜上,網路霸王條款是指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在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逃避法定義務、減免己方主要責任,限制或排除消費者權利或加重消費者義務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或者說是格式合同中的規定違反公平、誠信等民法基本原則且損害格式合同相對人權益的條款。

下面列舉的條款可以構成網路霸王條款:

1.任何情況下,本網/本店對任何間接、偶然、特殊及繼起的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2.在任何情況下,本網站均不對內容的準確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因內容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3.本網站保留隨時修改或者中斷服務而不需要告知用戶的權利;

4.鑒於網路服務的特殊性,用戶同意網站有權隨時變更、中斷或終止部分或全部的網路服務(包括收費網路服務)等;

5.網站不對所提供的網路服務作任何類型之擔保;

6.如雙方就本協議內容或其執行發生任何爭議,雙方應盡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網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若非產品質量問題,而是消費者認為產品與想像不同則不予退換;

8. 已賣商品恕不退貨或者退換貨須向本店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方可接受退換貨,本訂單只接受一次退換貨,本訂單自貨物發出後七日內消費者享有退換貨的權利,超期不予退還等;

9.如果訂單的付款方式選擇POS機刷卡,則該訂單不能開具,訂單中使用50元(含50元)以下的餘額,不開具發票,網站不開具運費發票,運費發票由客戶簽收時向快遞人員索取;

10.如果你不保管好自己的賬號和密碼安全,將負全部責任。每個用戶都要對其賬戶中所有活動和事件負全責


「看不慣就移民啊!太平洋又沒加蓋!」

這就是一個典型的霸王條款思路。


謝邀,既然來晚了那我就解釋下什麼是格式條款吧,其實很簡單,格式條款就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所以題主遇到霸王條款也不用太擔心,其所訂立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霸王條款的特徵有,條款主要權利是條款出具方,義務是另一方,在交易中,具有主導地位。


謝邀。

1.「網路霸王條款」這一概念由「網路」和「霸王條款」兩個詞語構成。「霸王條款」是中心詞,「網路」是限定詞。

2.不同的人對該詞語的定義會有差別,但基本可以定義為:在網路活動中,具有優勢地位的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未與對方協商,且免除己方責任或加重對方責任或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明顯不公平、不合理條款的統稱。


首先謝謝邀請。但是我回答不了,或者說是擔心回答不準確這個問題,因為我是做房地產方面的律師,涉及您問題這方面的經驗不多,所以。。。再次感謝邀請!


你提問的「網路霸王條款」,沒有專門的官方概念,實際而言,它只是霸王條款在網路中的表現形式,還是具備霸王條款的基本特徵。百度對霸王條款的定義為:所謂「霸王條款」,就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

在網路霸王條款中無外乎有以下的特徵:網路經營者對網路服務質量瑕疵的免責、對會員個人信息、隱私、會員賬戶、密碼的安全保障義務存有的缺陷、漏洞,支付賬戶、密碼安全存在的缺陷漏洞、發票提供、貨物配送費用、責任的承擔等流程中加重用戶乙方的責任,而減免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或聲明等形式。

一家之言,希望能解決你的問題。

——銀川趙利律師


這是我看到一個老兄剛剛寫的,網路公司將用戶賬戶之內的小額金錢不能和支付寶和微信合併使用,夠缺德,也算一個霸王條款。

探討一下某些互聯網公司的吃相 - 知乎專欄


無非是他們想多掙點錢,鑽法律的空子。


霸王條款就是異於他人的擁有特殊要求的條約,對自身有利益的約定


要麼同意我所有的條款,要麼就不能用我的產品


謝邀。霸王條款是格式合同的衍生物,而格式合同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現在很多網路霸王條款是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新版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即將從3月15日起正式實施,並再度提及了「網售商品7日內無條件退貨。」


瀉藥。

網路霸王條款也屬於格式條款。我國的相關定義見《合同法》 :

第三十九條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簡單的回答就是 在商業活動中經營優勢一方利用優勢地位單方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可重複使用的不平等格式條款 你所說網路的霸王條款也是 法律對此條款允許合同向對方主張無效


所謂的霸王條款其實就是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事前擬定,一般不做更改,對不特定人提供的,往往帶有強制性特徵的條款


謝邀。簡言之,霸王條款的實質就是格式合同條款。你所問的網路霸王條款當然屬於格式條款,只要屬於格式合同條款,免除己方主要責任可能被認定無效,有兩種以上解釋要做出對制定者不利的解釋。


你說的是美圖秀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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