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刑法這麼難學?

「為什麼民法這麼難學」問題中,看到了歐陽芮的回答,包括推薦教材和體會,獲益匪淺。所以也想就刑法學習問題向大家請教。

題主即將學習刑法,對張明楷老師的刑法學專著看得頭暈腦脹,好不容易理解了一些理論,轉眼卻忘。似乎總不成一個知識點的體系。

到底是專註於基本知識點,還是對理論也要深挖呢?

有什麼好的教材,或者入門級書籍推薦呢?

或者僅僅是一點學習刑法的體會也可以。

謝謝大家!


我就大概地說說刑法主要講什麼吧。

1、刑法的目的

學刑法,尤其是總則,一定要學著從宏觀上看待問題。

人類作為群體生物,彼此之間會發生一定的衝突,因此憲法、其他法律、道德等等人類群體的生活準則賦予每個人類主體(包括孤立的人類個體和一定數量的人類集體)一定的權力與權利。然後,《刑法》對每個人類主體與外界的衝突矛盾畫出底線:不得侵害到其他主體的權力和權利。所以,《刑法》保護的就是人類主體的正當權益不被非正常行為破壞。它像一件盔甲,在宏觀上保證了整個人類群體生活各個方面的「秩序」正常進行。

但是,《刑法》是有國別的,它只能用於我國國土之上的犯罪,或者用於涉及我國公民的犯罪。

2、刑法的發展

我國刑法從建國後就開始著手準備制定,50年代初就有了初稿,後來反覆修訂,但是當時這些初稿也是法院辦案時的參考。後來60-70年代中的某個歷史事件中斷了刑法的制訂,到1979年,全國人大臨時通過了一個比較簡單的刑法,先應急用著。

但是,人類主體對正當權益的破壞是與時俱進的,而80-90年代正是我國經濟發展很快,這段時間內,全國人大以單行刑法的形式(如《全國人大關於打擊XXX的決定》)來規定新的破壞行為。所以,1979-1997年間的《刑法》就像不是套裝的盔甲散件,主體是一件胸甲,然後在不同的時期,根據不同的需要再隨意搭上奇怪的頭盔、肩甲、腿甲等等。

這樣不成套的《刑法》盔甲顯然存在很多軟肋,於是1997年,全國人大對刑法作了修訂,把需要保護的各種正當權益搭起一個框架。這相當於先把整套盔甲大體拼湊起來了,這之後,如果再有需要與時俱進的修改,就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直接打補丁,在主體上修改。目前共打了9次補丁。

而這個大概的框架則是刑法分則的內容:

  • 對國家的保護: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
  • 對社會的保護: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的犯罪
  • 對個人的保護:危害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的犯罪,侵犯財產的犯罪
  • 對特殊職業的限制: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另外,不同歷史時期刑法條文的不同會帶來衝突:如果犯罪時的刑法是A、審判時是B,則原則上採用犯罪時的A法,但是如果B法更輕則適用B法。這是刑法的溯及力

對於過了很長一段時間還沒被發現的犯罪,刑法就懶得去打擊了,不再追究。這叫追訴時效

3、犯罪

你覺得張明楷的《刑法學》看著頭疼,我估計最主要就是犯罪理論看不明白,事實上整個刑法學中就是在「什麼是犯罪」這問題上很有爭議。

但是拋開理論不談,先別去管什麼四要件三階層之類的犯罪構成,「犯罪」實際上是個非常明確的東西:

犯罪就是一個人(或集體)破壞了刑法保護的某種權益,他對此有過錯,我們要處罰他。

一般情況下,犯罪者都是自然人;少數情況下,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者。

刑法保護的某種權益

這個非常好理解,即使沒學過法律的人,也都知道有個「罪刑法定原則」。刑法對權益的保護,是以「不準做XX」來表達的。而具體不準做哪些事,都寫在刑法分則裡面。因此,一個犯罪行為,它首先是刑法分則的具體條文禁止實施的行為。這些具體被禁止的行為,都對應著某些被保護的權益。

另外在特殊情況下,行為所侵害的權益並不受刑法保護(對不法侵害者進行的正當防衛),或者要為了保護更大的權益而被犧牲(緊急避險),或者這種保護被解除了(職務行為、業務行為與被害人承諾)

有過錯

  • A、它要求「破壞行為」與「權益被破壞」在邏輯上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即因果關係。它通常要求行為是結果的充要條件,這種情況下,實施行為的主體有過錯。

但是,這僅僅是第一重判斷。在特殊情況下,行為只是結果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所以除了這個基本判斷之外,還要考慮兩個方面:

  • B、實施行為的主體,主觀上能否認識到「行為引起結果」;
  • C、這個「行為」,客觀上是否增加了法所保護的權益被破壞的風險。

其中對於B,如果他能認識到,那麼有可能是積極追求「行為引起結果」(直接故意),可能是放任「行為引起結果」(間接故意),可能是應當預見「行為引起結果」而不能預見的過失,也可能是雖然預見「行為引起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

如果他不能認識到,《刑法》也設置了幾種情況:不滿14周歲的人和不能辯認、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一概認識不到;14-16周歲的人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限認識不到。

綜合以上這些內容,判斷一個人的過錯嚴重到一定程度,才是犯罪。但是具體的程度,只能籠統地說是存在「社會危害性」。

要處罰

具體的處罰內容,稱為刑罰,分為主刑與附加刑。

  • 主刑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但是死刑和無期徒刑之間在具體運用的時候,還夾雜了死刑緩期執行、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對貪污受賄犯罪的終身監禁這三種。
  • 附加刑有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罰金。對外國人還可以驅逐出境。

在具體確定刑罰時,還要考慮量刑情節,如自首、坦白、立功等。

刑罰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還包括三種特殊的執行方式:緩刑、減刑和假釋。

4、犯罪的完整與不完整

一個犯罪,從產生動機、到準備條件、到著手實施、到權益被破壞、到產生損害結果,有時間上的延續。這其中,在不同的時間點,就會產生犯罪的完整與不完整的問題。

犯罪形態

在犯罪的進程中,僅僅只有動機時,還是不是犯罪。

到準備條件時,就是犯罪的預備。

著手實施、破壞權益、產生損害這個階段,根據成立具體犯罪的要求不同,又分為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

如果在犯罪的進程中實施者良心發現而中止,沒有發生損害結果,那叫犯罪中止。

犯罪的數量

犯罪行為有時候會破壞多個權益,這些權益可能是同種權益,也可能是異種權益。因此又產生了「這是幾個犯罪」的問題,牽連犯、競合犯、繼續犯,等等。

共同犯罪

實施犯罪的人不止一個,那還會產生共同犯罪的問題。

而根據參與者加入的時間不同,或者所持的主觀認識不同,或者所具備的實施犯罪的條件不同,或者具體的行為內容不同,又有各種不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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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的來說《刑法》就是這些內容,如果你看完之後,能建立起對於刑法(尤其是總則)的大概的認識,再去翻書看涉及的具體理論,可能會更容易理解一些。

另外,如果你有空,我建議你先好好學一下《邏輯學》,不需要太深入,基本的一些邏輯知識能弄就行了。邏輯清晰了,刑法學起來才順手。

教材的選擇上,如果你們學校沒有強制使用張明楷的書,我推薦陳興良的《刑法學》教材,裡面的理論是結合案例來講的,可以幫助理解。

張明楷的教材問題在於它夾雜了一些張明楷自己的研究觀點,與我國當前的刑法、傳統刑法觀點以及刑法實務不在同個頻道。如果你有條件,也有追求,在刑法總則方面,可以把高銘暄、陳興良、張明楷這三個人主編的刑法教材放在一起看,綜合比較。如果沒有,就學校發哪本就用哪本吧。

在學刑法之前,先把《刑法》的總則部分法條讀一遍,基本上你就只剩犯罪理論不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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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到分則也不好學。

分則的難點在於:法律解釋、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這幾個方面。

分則要學得好,是需要增加知識儲備的。這知識儲備包括對刑法總則,主要是犯罪這一塊的知識理解,以及對相關司法文件(主要是法律解釋)的閱讀與記憶。

其中法律解釋主要來自兩方面:一方面是最高法、最高檢之類的司法機構制定的司法解釋或司法解釋性質的文件;另一方面是法學家們從學理角度作出的解釋。在學習的時候要多結合相關罪名的司法解釋來看。

對法律解釋把握得準確之後,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就容易區分了。

至於一罪與數罪,非常零碎,我一時也想不到有什麼比較好的方法,只能是記憶具體的罪名。

在教材上,建議用高銘暄的書,比較傳統,沒什麼太標新立異的內容,新學者容易入手些,以此為基礎,無論將來從事實務還是繼續深入做理論研究都比較順。張明楷的書,我一向是建議只作為參考,不要作為主攻,他的《刑法學》優點在於觀點比較全面,缺點是他的「本書觀點」不怎麼隨大流,知乎上張的信徒太多,我就不說太多張的壞話了。

如果你還有多餘的空閑,我推薦你看王作富的《刑法分則實務研究》,目前似乎是到第五版,缺少刑法修九的內容。不過這個已經是超綱了,更適合從事刑法業務等工作的人去讀。在我用過的工具書里,感覺這套書的觀點和理論比《刑法罪名精釋》更加全面,同時兼顧教材(理論研究)與工具書(實務操作)的功能,而且夾雜很多案例,我覺得是非常適合職場新人去理解與學習分則罪名的。但是對於本科生,就只能作為課外讀物了。


個人竊以為,刑法是整個司法考試裡面最難的部分,毋庸置疑。

刑法是一個很矛盾的東西。我一直以為這東西是對壞人的懲戒、是我們警察的武器,但是學了以後才發現,這個東西對於嫌疑人、被告來說也是起著保護作用的,甚至這可能是主要作用。

當一件事情發生時,比如說近日較火的「汽車司機阻擋救護車,以至於病人死亡」,現在被罰款200元。

這件事讓我們極為氣憤。如果讓網友去宣判,可能給這個司機判死刑吧?

我們有一種迫切的心情,去懲戒犯罪,而有時候會去忽略罪刑法定,這是絕對不可取的。

刑法之所以難,是因為使用刑法的人,要克服人性中的善良和厭惡,要讓自己變得「無情」。

丈夫終年打罵妻子,在外面找小三,對子女極不負責,偷家裡錢給小三…有一天丈夫打孩子的過程中,妻子用刀把丈夫捅死了。

我們怎麼處理妻子呢?也許可以酌定減輕刑罰,但是一個無期或者死緩跑不掉的。

刑法之所以難,主要是因為很多時候它並不是像民法那樣完全依靠我們的生活經驗、人性品行、公序良俗就可以認識的。

切記三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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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終於知道刑法為什麼難學了。。。

看了我的兩條評論我都要哭了。。。。居然跟我說妻子的那個案例算是正當防衛,還有一個跟我說妻子最多判三年…

我真的醉了好嗎?刑法是難學,有這麼難嗎…還是根本就沒學!

前面的情節不論,父親打兒子,雖然不對,但是如果沒打傷,絕對不具有刑法可罰性。最多能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去處理。

妻子的行為居然能是正當防衛…這根本就不是防衛過當的問題,這根本就是有殺人故意好嗎…

如果按照他的說法,帶著孩子出去玩,孩子被打,母親就可以用到去捅死對方,而且最多判三年…word天…

別跟我提丈夫與外人不一樣,這個侵害主體並沒有身份性要求。

我總結了一下。刑法難學,主要是很多人就喜歡下意識的把自己的生活經驗和自己的想法強加於一個案件上,然後忽略罪刑法定,忽略法條。

當年的許霆案,用1700元從ATM機內利用漏洞取出17萬,一審按照盜竊金融機構情節嚴重判了無期,後來社會影響惡劣,改判五年。

當時很多人的想法是「明明是銀行的錯,憑啥判刑?」

可是真的是這樣的嗎?銀行要是有一天大門被炸開了,進去拿錢就不違法了?鄰居家門忘了關,進去偷東西不算偷?ATM機壞了,就可以利用漏洞偷錢了?

一審判無期我理解,完全的法律規定。二審判五年也可以理解,許霆的刑罰可罰性不高,我們對他的期待可能性也不能太高,最後這麼判決也合情合理。

但是如果無罪釋放,那就完全是一群不懂法的在拿著自己的生活經驗往裡面代入,他們想的是「要是我遇到了這種事情估計也忍不住取錢吧…這應該無罪吧?」

刑法與其他法律最大的區別在於,刑法更加的嚴謹。很多法律類似合同法,絕大部分是意思自治原則,直到合同不合理才拿出合同法61條開始修補。包括民法本身,強制性規定基本上都是一些類似「訴訟時效」「除斥期間」等情況,很多東西都可以意定。

刑法不可以商量!

所以要有大量的記憶與理解。張明楷的刑法學我讀過兩遍,是因為司考過了以後,深深感覺到刑法學習中我的不足。而隨著這些事件辦案數增加,感覺刑法的規定確實是最合適的。


謝邀!個人認為,刑法學之所以這麼難學,是因為刑法學太有趣,以至於任何一個你認為自己很熟悉的地方,都能讓你重新生髮疑問,發現一片新天地。

結合自身學刑法的經歷,個人認為以下幾點比較重要:(也算是自己的一個總結)

1. 讀透一本書。

現在各類書單繁雜,以刑法為例,書單上肯定列滿了德國刑法(羅克辛、金德霍伊澤爾等)、日本刑法(山口厚、西田典之等)、中國刑法(張明楷、陳興良等)、台灣刑法(林鈺雄、黃榮堅等),滿目琳琅、看不過來。對於剛入刑法學大門的人來說,這種列舉書單並無太大幫助,即便有一個初級-中級-高級的閱讀順序,讀下來後腦袋裡很容易變成一片混亂(各種雜亂學說),因為不知道該讀什麼。

我的建議是,挑一本經典的、體系性強的(獨著)教材,然後認真讀、反覆讀。之所以強調獨著,是因為體系性強。通過讀熟一本體系性強的書,可以搭建刑法學的完整框架,在自己對刑法沒有任何認識的情況下,也可以就刑法中各個問題形成自己的基本觀點。這樣有了一個前提,就有了思考一切延伸問題的基礎了。最關鍵的是,當你再去看其他教材的時候,你就知道看什麼了。此時你不是頭腦一片空白,而是已經有了【一棵樹】(此時的樹是別人的),然後再當你看其他書/教材、發現和你以往的認識不同時,你就會生髮思考,然後修剪你頭腦中的那棵樹,通過閱讀經歷的豐富、思考的深入,那棵原始的樹已經被你不斷修剪,最後形成的是【屬於你自己的】一棵樹。

【推薦】從理論體系來講,三階層理論體系的邏輯性是很強的,在學界也獲得了壓倒性勝利,從這個入手也更好,避免思維受到干擾。從題主開始學習張明楷刑法學來看,如果題主是剛接觸三階層理論,我建議看台灣學者林鈺雄的《新刑法總則》,這本書基本上是德國刑法理論,但案例極多,也淺顯易懂,作為入手書籍是不錯的。然後可以直接讀張明楷《刑法學》,這本書的理論還是很深厚的,體系性強,個人色彩濃厚,符合我前面所說的特徵。

【補充】很多人說讀書不能死記硬背,這容易被誤解。記憶和理解是相互促進的,當你不理解時,你先記著,後來慢慢就會理解了。理解後記憶也就更深刻了。

2. 認真對待每一個案例。

承上,光說不練假把式。學刑法也一樣,光學理論不做案例,你就不知道自己掌握的理論的薄弱點在哪裡。但需要注意的是,這裡說的做案例,是指嚴格按照程式化的規範流程分析案例,每一步都認真檢討。不要拿到案例首先就想這是不是正當防衛,沒準因果關係就不符合。倘若嚴格按照規範來寫案例,一個案例分析基本都可以達到五千字以上,複雜的能上萬。從我個人經歷來看,自己知識的盲區、理論的弱點很多都是從寫案例分析發現的。

案例分析模式:這個說來話長,有興趣可以在微信上搜索王鋼老師的《一個德國刑法案例分析提綱》。

3. 深究每一個問題。

承上,當你在分析案例時發現哪一步進行不下去了,或者當你根據以往理論得出的某個結論違背自己的樸素法感情(或者非法學一般人的法感情)時,你就別放過這個問題,想想為啥進行不下去,哪裡出了問題。然後去翻教材、查文獻,多琢磨琢磨,這能夯實基礎,沒準產生新的想法還能發篇文章。

4. 保持一個正義感。

再承上。培養正義感很重要,這關係到結論的妥當性。題主肯定聽說"胸中常懷正義,目光不斷往返於事實和規範之間"這句話,這裡的"正義"其實就是為了保證結論的妥當性。法學研究是價值判斷,往往是你先得出了一個妥當的結論,然後通過技術手段(法律解釋等)來包裝、實現你這個目的。這也正是張明楷教授一直很強調目的解釋的原因、很推崇前面這句名言的道理。

要問我怎麼培養正義感,我只能從反面回答:不要學了法律就喪失了正義感,不要讓學到的法律技術泯滅了樸素法感情。張明楷教授對此還有一句話:構不構成犯罪可以聽普通人的,但構成什麼罪不可以聽普通人的。前者涉及樸素法感情,後者涉及技術。

最後的一點補充:

1. 學刑法的時候不要一開始就給自己設置條條框框,比如罪刑法定之類的。儘管罪刑法定很重要,但它卻是刑法判斷時最後才起作用的。當你看到一個案例時,你首先判斷的是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法益侵害性),最後考慮的才是能不能把這個行為解釋進刑法用語之內。

2. 一開始就要區分兩個基礎問題:第一是事情本身是不是對的(就事論事);第二是如果事情不對,行為人該不該背這個鍋。

3. 刑法學一切問題的思考都是為了平衡法益保護和自由保障,一切問題的根源都在於刑罰的正當化根據(國家對個人施加刑罰的根據何在)。

4. 關於邏輯:第一,一個最重要的前提是,【別一碰到問題就人身攻擊】。第二,邏輯的培養不是看一兩本書就可以解決的問題,它融貫在規範的思考過程中。所以看書學邏輯重要,多做做案例分析實踐邏輯也很重要。另外推薦一本書《好好講道理:反擊謬誤的邏輯學訓練》,一個美國人寫的,有中譯本。

5. 學習法學的幾點感受:第一,目的性思考,任何問題的思考,都要想清楚其目的何在,做事也一樣。第二,分類思考,我們常講法學是衡平之術,但利益平衡不是政治課本里常講的"我們既要保護……又要保護……",而往往是通過分類討論來實現平衡的,比如美國墮胎案,最高院最後確立的方案是,前幾個月可以墮,後幾個月不能墮,中間幾個月視情況來決定能不能墮,這樣來實現"既保護婦女,又保護胎兒"。第三,思維的三個方面,法律、實踐、理論,基本上任何一個問題,都可以從這三個角度思考,法律是什麼規定的,實踐中又是怎麼操作的,理論上又是怎麼認為的。

暫時就想到這麼多。


刑法難學個毛線

刑法就是個公理體系,邏輯學的好,刑法自然通

民法才難學好么


從三個角度說下吧。

一是應付學校的期末考試。從這個角度講,什麼法都不難學,上課認真些,對ppt熟悉些,考一個比較好的分數沒有問題。

二是應付司法考試。司法考試的卷二常被人吐槽說很難,其實不然。任何考試實行多年,都會出現一種應對考試的辦法。功利地應付司考,選擇一本較好的司考輔導書籍,比如柏浪濤的刑法攻略,加上真題,也沒有什麼大的障礙。

如果是出於自己的興趣,想真正學一些知識的話,刑法也不難。

首先,刑法的理論體系較為成熟,總論的核心在犯罪論,分論當中重點在於多發常發的罪名。犯罪論的邏輯也很簡單:犯罪的本質(不法引出結果非價與行為非價,對應階層體系的構成要件該當性和違法性,罪責對應第三階層)→階層體系(我國大陸地區學者採納不同的階層體系,也有自己改造後的體系,但學習時按三階比較好)→犯罪形態(未完成形態、多人參與形態、競合形態)。這個邏輯是很清楚的。

其次,刑法的內容真心不多。刑法的法條452條,民法典立出來後估計得將近2000條,所以從法條上對比,也不是一個量。在民法典還沒制定出來之前,民法規範分散在數十部法律里,還有龐雜的司法解釋,法條檢索的難度都不小。而刑法,有一本刑法一本通足矣。

和民法(不含商法)對比一下,刑法理論的內容真的不多。民法的總論、物權、債權、婚姻家庭繼承等,哪一個都可以寫成"太黃太厚"的大部頭。

最後,談一談學習的方法問題。雖然給本科生上太黃太厚,確實有點困難,但總不能還看紅皮書吧!?如果太黃太厚實在看不下去,就用黎宏、周光權、陳興良的教科書,也可以。太黃太厚對於剛接觸刑法的本科同學來講,可能不太好接受。但是你要知道,對太黃太厚有一個好的理解,你一入門的高度就不低了,看大陸地區其他學者的書,就如履平地了。

以上。


刑法學,難么?多半是沒有摸清楚學習的方向和方法。

學習方法,肯定是各家都有各家的高招。這裡提供一個我對刑法學習的反思吧。

  刑法學之——興趣學習法

如果是愛好的話,那麼為了保持對於刑法的興趣,我的建議是在不著急考一個證書證明自己的情況下。那麼先樹立一個對於犯罪的內心判斷。在學英語的情況下,通常叫做語感的東西。刑法學裡面也有類似的東西,對於法律人的日常判斷也很重要。這個感覺其實是在學習刑法的過程中不斷校準。經驗豐富的人,他的那種感覺校正的就更準確一些。

  在準備校正過程當中呢,肯定要掌握犯罪構成要件。逐漸學慣用犯罪的構成要件,對具體的案件或者案例進行分析,然後看看正確的答案是什麼。校正自己的判斷。

  刑法的罪名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自然犯,一類是法定犯。這個自然犯呢就是憑藉每個人的道德觀念,自然而然就覺得那個事情不好,我不能作,做了要吃官司。也就是說不知道法律怎麼規定,都知道不能去做。比如:盜竊、搶劫、殺人、強姦、放火等等,我們能夠從刑法的分則部分發現一大堆這樣的罪名。這其實就是刑法的本來面目。在學習的初期階段,應該把視線停留在這類罪名之上。一來是這樣的罪名可以將自身的道德感也作為基礎納入到刑法的學習中來。(這樣做,你就會有一種帶藝學徒的感覺。倍兒爽。)另一個原因也是,因為在自己逐漸校正對於犯罪的感覺的過程中,另外一部分法定犯的罪名也就不是什麼問題了。法定犯裡面的內容是一個政權對於大眾的要求,等自然犯的內容逐漸熟悉後,了解一下整個刑法的罪名結構,自然而然的就把法定犯的部分學了。

  我不是很清楚你學習刑法的目的是用來錘鍊自己的思維方式,還是為了實用。如果是為了錘鍊思維的話,那麼我的建議是盡量把注意力都投入到總則裡面去。從思維的角度上講,刑法和哲學之間的關係要比其他的法律都近那麼一層。可以讓一個人在刑法範圍內迷失在自己的思辨里。

  如果是為了實用,那麼請把注意力儘可能集中在刑法分則當中,在了解了基本的總則知識點後,迅速的跳到分則裡面的具體罪名當中。乘著自己的興趣還沒有消散掉,趕緊把自己最關心的罪名和知識點都學了。開一句不太恰當的玩笑,學習刑法的積極性最足的人,就是看守所裡面的犯罪嫌疑人,他們對於刑法學知識的如饑似渴,遠遠超過其他人等。如果他們的學習方法對路,知識供應也能跟得上的話,成為自己關心的罪名的專家那是一點問題都沒有。並且,不論其之前是否喜歡讀書,是否認字。(不搞笑)

  所以在自己興趣喪失掉之前,把這份興趣持續下去,不斷為興趣添柴火,讓興趣之火越燒越旺的學習方法是我最想介紹給你的。本來就是為了興趣而學的話,不要讓興趣變成一種遭罪。更不要因為遭罪而半途而廢。

沒有提供任何名家、名書。名家的名書為了進階肯定是要看的,但是名家的文筆不見得就很棒,文筆棒的人也許他又偏巧沒有成名。所以最重要的事情是找一本文筆好又不坑人的書來看。我來提供一個肯定會招人批評的答案吧。剛剛開始的時候不知道該看什麼書,就去找一本司法考試的補習班培訓資料來看。寫法律書的人,大概也只有他們會注意到讀者讀到那些稀奇古怪的句子時候的心情,也只有他們會在惜字如金的標準去雕刻自己的文章,也只有他們會每年都和競爭對手展開一場知識傳播效率的軍備競賽。


江平老先生曾說,法學是一棵樹,而具體理論和規則則是樹葉。法學思維就是教會你如何順著軀幹找尋樹葉。

為什麼對於很多人而言,刑法學只停留於略知一二的水平?因為只見樹葉,而不見樹木。如果四年或者六年的法學教育沒能幫你構建起刑法體系,那麼談到具體理論時你一定是蒙圈的。如果你連犯罪論與刑罰論的研究範疇都沒搞清,那你不可能弄懂結果無價值與行為無價值到底在爭論什麼。因此,我的建議是先構建體系框架,再往裡填充知識,而體系框架的構建顯然要從上位概念著手。因此,初學者不要過分糾結於某一個理論爭議問題。放下張明楷的皇太厚,先從曲新久,阮齊林,趙秉志教授主編的標準化教材開始搞清刑法學的大體框架比較好。


騷年,來,不要聽他們說什麼刑法理論,你需要的不是具體知識,而是學習方法。張明楷的書本來就不是新手向的東西,作為剛接觸刑法的新手看起來感覺過於艱澀是很正常的。學好刑法,你需做的是循序漸進,從簡單一點的開始。

其實我的入門教材是學院老師主編的,是老一輩但也不是大牛,我就不說具體名字了。這個教材沒有別的,就是相對比較薄,但是五臟俱全,該有的理論都點到了,不過於深入,對新人十分友好,帶進門剛好夠用。答主可以參考老師有沒推薦過這種又薄一點又有質量保障(重點大學教授主編)的入門書。

沒有老師推薦入門求或書難甄別沒關係,推兩本比較好讀的也是公認的好教材,高教出版社出版的高銘暄的《刑法學》(紅皮書),以及馬克昌的《犯罪通論》。這都是經典書目,觀點以通說為多,犯罪構成上講的是四要件,別管現在流行的是三層次還是二層次,傳統的四要件還是有其可取之處,多學點總是好的。總之一句話,讀經典書目對刑法打下紮實基礎十分有好處。其實還有一句話,一般來說最好的入門教材是老師授課,好好聽講吧童鞋。( ??? .? ??? )?

下面是進階階段了,有興趣或者學有餘力,可以跳出通說多了解點現今大牛的各家學說,讀一讀各種名著。這個階段才是讀張明楷《刑法學》的時機,但是也僅限能讀懂,毫無遲疑疑惑一讀而過,九成是你沒用心,哪個學科讀到深處沒有容易的,唯有耐下性子,句句品讀,入心入腦,在難受糾結中感受刑法學的樂趣。

另外,在具體讀書方法上,可以自己邊看邊畫畫刑法理論框架圖,犯罪分一塊,刑罰分一塊,犯罪下面有概念有特徵有要件,要件下面有哪四個要件哪三個層次,每個要件分別是什麼,有什麼重點理論。有助於記憶,也有助於真正掌握整個刑法理論體系。

最後說一句,張明楷的《刑法學》不是必讀寶典,沒必要跟隨大流去追去捧,勉強讀一讀一知半解不如不讀,多看看教材通說多好。如果是為了司考應試也是沒必要強行去啃那一千多頁,司考講義簡單易學少煩惱。你的興趣和渴求,才是你在刑法學上走多遠的決定因素,follow your heart.


第一:我們的中文水平不過關,邏輯思維不夠。

第二:二外不會,不會日語,不會德語。


我覺得,不光刑法學難學,法學各種門類,你只要鑽研進去,會發現哪個都不容易。

我不知道你認為刑法學難學是準備司考,還是考研。如果是考研的話,那我就不能多說什麼了;如果是為了準備司考的話,歷年司考的刑法學基本是根據張明楷的理論出題的,也根本不用鑽的太深,主要把基本概念,例如什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等記熟,熟到摳字眼的程度,然後就是大量的做題,五年真題反覆做,摸清套路,也就差不多了。


不請自來。

刑法如果要說有難點,那麼主要就是集中於疑難案件的處理上。樓主之所以讀不懂的那堆理論,也就是為了處理這些疑難案件。

怎麼辦呢?先看疑難案件,然後想清楚整個案件當中你為什麼機械運用法條會有不公平的感覺,然後整理按照理論是如何銜接法律與案件最後得出公平的結論的。通過對幾種不同的學術觀點進行應用,判別能力自然上升了,思考能力也逐漸上升了,然後去記你一天看了多少案例,這些案例有哪些學術觀點。

這一步完成了本科就差不多了。如果還想進一步學習刑法的基礎,價值,功能等,是可以通過前面的學術觀點倒推這些派別分別的觀點的。(如果再繼續倒推就到了法理學)

然後,你就可以逐漸掌握來回來去的推理,就可以根據目標的不同,調整學術上的思考方法,進而提出自己的觀點。

在沒有整體體系把握刑法學之前,不建議每天提出對每個案件的思考,然後幾個人爭論。基礎都沒弄明白,所有的價值衡量也不會,評判標準更是沒建立起來,思考方法就那麼一兩套,有啥可爭論的,都是浪費時間。不要理別人,自己靜下心來看。

最後,要對自己有信心。個人感覺,刑法比民法好入門,所以你要相信自己,有一天一定會學好的。


說得其他法好學似的?都是因為司法考試刑法考學說(某些出題者的學說)太多,甚至與現行法相悖,全拜張明楷所賜。然而且不論周光權和他都是出題者,觀點多有不同,如行為無價值說和結果無價值說,就說老張那個胖乎乎講司考的學生劉大帝,講的和他講的、考的都有好些不同,你說難不難?

但實際恰恰相反,刑法和民法相對是更好學的,因為已經很老,體系很完備。同比之下,你說共犯難,那物權理論容易嗎?司法考試美靠而已。再和咱行政法比,光一個行政主體,國內學界爭論都多少年多少內容了,而犯罪主體呢?現在行政法基本不涉及學說,全是現行法,卷二都成平均分最低的一卷,你以為都是刑法、刑訴的問題?


難與不難,要看如何定義。。在律師群體,刑事辯護的門檻最低,凡有律師執業證的都敢刑辯,而且樸素的法感情說起來也是一套一套的。在司法者,警察在學校只接觸過非常少的刑法教育,但他們確實刑法的載體之一。從這個角度看,刑法不難學。。但如果你從學術的角度,似乎每個部門法都有自己精深之處,很難說誰比誰更難學。


不是刑法難學

是每一法都滿學

鄙人學習憲法行政法 導師專攻立法法

研究生第二年 感覺自己還沒入門 呵呵 難如登天


刑法不難學,刑法學難學


作為一個跑去日本學刑法的,在刑法路上估計要一去不復返的人,我先佔個坑。

實話跟你講,刑法是理科,真正學懂的人都有這種感覺,這麼多法裡面,唯刑法理科生能接受能學好。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其維護統治的暴力機器中的一環。難學的原因是沒有採用圖形圖像來分類,多用抽象概念的詞語來界定標準,據名索實是也,非判例法,而是成文法,不講思辨能力,只講記憶歸納,人又不是機器,當然短時間不能記得下來那麼多條款。


我覺得刑法難學精確點來說是刑法學在案例中的實際應用很難,理論讀懂簡單,應用卻不簡單。

為什麼不簡單呢,我覺得歸根結底在於,刑法抽象的理論在實際案例運用時理論外延和內涵在覆蓋案例情形時過於複雜。

有些答案在討論刑法理論的晦澀和龐雜,這的確算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但卻不是根本的因素,在這裡並不主要討論理論的難點,而討論理論與實際的難以結合的問題。

二者難以結合的關鍵在於犯罪人並不是按照刑法來犯罪,刑法條文相比於複雜的犯罪都是界限分明,而且過於抽象。我覺得大致有兩個方面。

第一,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往往覆蓋了多個法律條文,甚至會有一個行為數個罪名的情況,(案例自己找哦……)舉個簡單例子,二娃同學準備殺人,但是他覺得自己還是個守法好公民,所以不想有其他的犯罪行為,所以他不能入室殺人,因為那樣就觸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他不能偷槍來殺人,盜竊槍支等危險物質也是罪;他不能把別人劫持到荒郊野外解決,那樣就是非法拘禁;殺完了不能拿別人的任何東西,那樣可能觸發侵占罪或盜竊罪;殺完人之後不能毀屍滅跡,似乎是侮辱屍體罪;也不能找朋友幫著逃跑藏匿,是不是窩藏包庇罪的教唆犯?

所以犯罪人的犯罪永遠不按照刑法條文來,當確定罪與非罪,此罪還是彼罪,一罪還是數罪這種抽象理論法條轉化到實際罪名問題時,判斷就非常的複雜和困難。

第二,不僅僅整體法條過於抽象和範圍太大導致結合實際過於困難,細節上龐大的外延內容和難以界定的邊界也是很重要的因素。例如入室盜竊,「入室」怎麼界定?翻牆跑到別人院子里把別人的古董花瓶抱走了,算嗎?別人的小店,白天小店是賣東西的,晚上拉一個彈簧床就是睡覺的地方,白天,晚上偷小店的東西,有區別嗎?這些問題如果沒有標準的界定方式或者詳細的司法解釋,都將無比困難。

刑法之難不在於單純的理論,而在於理論與實際的結合,其實每種法律的學習,這個都是難點。


合法搶劫、合法拘禁、合法殺人,敢不慎重?


刑法是吃飯的傢伙。我學它的方法就是倒看。首先看案例,從《刑事審判參考》看起,它裡面的很多引用法條和司法解釋是只有條目沒有原文的,要自己找了對著看。案例看熟了看國內一般研究,就是涉及英美或德日刑法不太多的,王作富,吳振興等等。第三選一個好的國內刑法學專家做精度讀,我推薦張明楷,那本《刑法學》足夠提供一般的刑法基礎,《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研究》,《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刑法格言的展開》,都很好,但我最喜歡的還是《外國刑法學綱要》,原創性不高,但對學習刑法很有用。不喜歡《法益初論》。第四可以讀德日了,從大谷實、大冢仁等的教科書開始讀,台灣柯耀程等的專著也可以讀。這個時候,刑法基本上算入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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