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年來有哪些法律制度創新?

例如,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特別程序中增設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一節,引入了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類似的創新還有哪些?


所謂「法律制度創新」,就我個人理解,是在我國法系背景下,融入新的制度元素。我國是否屬於大陸法系頗有爭議,但斷然不是英美法系,應無異議,因此,在我國法律背景下探求是否有英美法系的因素,可能符合題目中的「創新」。

1、動產抵押權

如果把時間拉得長遠一些,自擔保法規定而由物權法肯定的動產抵押,應是借鑒《美國統一商法典》而來。抵押權為非佔有擔保物權,而動產物權以佔有為公示要件,二者顯然有所衝突,因此以德國為代表的傳統民法法系僅規定不動產抵押權,而排斥動產抵押權存在餘地。但動產作為現代重要資產,因其具有交易價值及可讓與性而能成為擔保物權客體,且為了滿足動產所有權人對資產可使用收益,比較法上台灣地區也於1963年制定「動產擔保交易法」將部分動產列入抵押權客體,據此,我國大陸地區也將動產抵押權規定於擔保物權內,也順理成章。

但動產抵押權並非以佔有為權利存在的公示,而是協同抵押合同成立而設立,又依據物權法188條後段的反面解釋,似乎經過抵押登記即可對抗一切人。此時登記雖然不至於成為動產抵押權存續的公示要件,但基於登記仍然可對於第三人產生物權效力。邏輯上固然可以自洽,但實務中,如超市將存貨設立抵押登記,消費者若未查閱工商登記簿則購買的,縱然主觀上屬於善意,依據物權法第188條及191條第2款,可能仍然無法取得存貨所有權。這一結論和通常交易實踐悖離太遠,一方面融資物範圍擴張,對於活絡經濟大有助益,另一方面如何在即有法律背景下作出更契合交易現實的決策,也有思考餘地。

2、物權法定的鬆動

如果把空間拉得更遠,將台灣地區納入「中國」的語境下,那麼可以看到對岸物權「立法」的實踐,某種意義上可能提供我們制度檢討的鏡鑒。比如「台灣地區民法」第826條之1第1款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即為自由創設物權內容提供製度土壤,而進一步軟化物權法定的制度剛性。比如,兩岸均未將居住權等人役權定為物權,因此若當事人雙方就房屋居住問題進行約定,僅僅具有債權相對效力,而不能對抗第三人(拋開買賣不破租賃不談)。但依循此規定,如當事人雙方意欲創設可以對抗一切人的居住物權,則可先將居住人以讓與房屋份額的方式納入共有法律關係,並將居住權義(如居住範圍、期限、排他等)的約定登記,此時原本僅具有債權性質的居住權即因登記而具有物權效力。經此規定,圍繞不動產所開展的債權,均可通過「共有-登記」的模式而被賦予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權法定在不動產領域理論上已經成為具文。

3、侵權法89條規定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7條及第24條設立了無過錯責任(也有人認為是公平責任),不問加害人主觀上是否過錯,均應就法律規定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或分擔損失,就因應風險社會的來臨而言,符合立法潮流,也談不上制度創新。之所以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因之一大致是承擔責任者多為企業財團,可以通過保險或價格機制向社會分散損失,因此無論加害人的主觀過錯,要求其承擔責任與正義原則並不衝突。

但問題在於,侵權法第89條規定: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其中,對高空拋物行為造成損害的,基於公平理念,認為在無法找到侵權人的情形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即使不問採取責任推定的立法技術是否妥當,顯然是以危險共擔的立法思想作為基礎。但問題在於,其他建築物使用人無從通過價格或責任保險機制向社會移轉此項侵權風險,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一體連帶承擔補償義務,在其他立法例上鮮有先例,是否妥當,還需研議。

除了上述零星規則,較為典型的還有信託制度的引入,直接對一物一權原則構成挑戰,如何從解釋論的角度安置該等制度,需要立法、司法、學界共同因應。


司法公開。

裁判文書公開、庭審流程公開、庭審直播公開、執行信息公開、檢察信息公開。


http://tingshen.court.gov.cn/

沒人說這個嗎?英美都沒有我們走的那麼前。


臨考的緊急立法。



太多了。說幾個我比較感興趣的。

1、撤銷父母以及其他不稱職的人的監護權。

依據:《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

2、人身安全保護令,男性也可以申請,男女朋友之間也可以申請。

依據:《反家庭暴力法》

3、個人只能夠公開求助,不能公開募捐。

依據《慈善法》

4、資產評估法制化,專業化。

依據:《資產評估法》

5、網約車合法化。

大概就這麼多,以上。


失信懲戒制度

簡而言之就是老賴的日子不好過了,這個制度就是為了解決法院判而不執行的問題,很多人拿了判決書就是一紙空文,老賴們依然可以逍遙法外。但是這個制度確立後讓我們來看看對老賴們的規定。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票、動產(車輛等)、不動產(土地、房產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2.可以執行唯一住房;執行被執行人工資收入、養老金、配偶財產

3.禁止出入境

4.禁止失信被執行人上高速。老賴們的車輛只要行使上了高速,就將被現場扣留,由高速執法移交法院處理。

5.禁止失信被執行人某些駕駛行為。2016年浙江某基層法院發出一張限制高消費令,首次將被執行人駕駛小型汽車納入高消費行為限制範圍。

下面是全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費:

限制如下高消費: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

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包括:設立金融類公司限制、發行債券限制、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股權激勵限制、股票發行或掛牌轉讓限制、設立社會組織限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等。

3、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

包括獲取政府補貼限制、獲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政府補貼,在審批投資、進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職資格限制。

包括擔任國企高管限制、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招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入黨或黨員的特別限制、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限制、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資格限制。

具體包括海關認證限制、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限制、房地產、建築企業資質限制等。

6、榮譽和授信限制。

包括: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限制、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榮譽限制、授信限制等。

7、不能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8、限制支付寶,芝麻信用等網路支付工具和授信。

芝麻信用會同淘寶、天貓、神州租車、趣分期、去啊旅遊、我愛我家相寓等各應用平台在消費金融、螞蟻小貸、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車等場景全面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壓縮失信被執行人生存空間。

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貸款、融資等金融行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通過淘寶或天貓平台購買機票、列車軟卧、保險理財產品及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產品等;限制預定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互聯網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費行為。

最為有效的其實是

刑事責任的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的執行力度上去了,老百姓相信法院了,知道一朝一日靠法院還能要回錢,才能放心做生意做交易,社會中的互信一步步提高了,經濟才能穩定發展啊!!!

補充幾個

法官終身責任制

這個典型的拿著買白菜的錢操著賣白粉的心。

不過就我了解,並不是隨便就去追究法官責任的,要經過嚴格的程序,並且刑事責任的追究是以故意為前提。

酒駕、醉駕入刑

這個還用說么,早就該這麼做了,無條件支持。

作弊入刑

配合個人信用制度,主要校園內不管老師還是學生風氣都越來越不好了。

反家暴制度

無條件支持,不光是夫妻之間,也包括父母之間,家暴是犯法的,要坐牢的!


考生在考場行使的緊急立法權,老師改卷時行使的立法否決權!


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送達文書以法官直接送達為原則,有困難的郵寄送達或委託送達。


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失信被執行人懲戒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沒有比這更可怕的了


打開三大本,看看那些是新修訂或增加的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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