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人致死的動物應該被處死嗎?

新聞鏈接: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襲人老虎將被處死系謠言

@京華時報 7月25日消息,記者從八達嶺野生動物園市場部負責人處獲悉,網上傳言傷人老虎將被處死的消息是謠言。目前動物園正在配合相關部門調查,並進一步加強安全措施建設、提高遊客安全意識。至於傷人老虎如何處理,目前動物園沒有採取措施。

儘管記者已經對傳言進行了闢謠,但評論中依然有對動物進行處死的呼籲,那麼對於這些「傷人致死」的動物,現有的處置慣例是什麼呢?究竟應該如何處置呢?


首先要明確的是,無論如何處置傷人的動物,都不是一個關於這個動物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因為責任在法律上是針對主體來說才有的東西,而動物不能成為法律上的主體(即無人格;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有人格屬性)。

對傷人動物的法律評價,實際上是對於「危險物」的法律評價。而對於危險物來說,重要的問題在於如何管理。從物理形態上直接消滅當然是一種管理方法,但不一定是必要的,也可能帶來負面效果。這就好比,有人開車撞死了人,這個人要承擔法律責任甚至是構成犯罪,但把這輛車砸爛,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反而影響到加害方的賠償能力。

但人是一種很情緒化的生物,他的訴求常常並不是出於一種理性的目的。就好比上面這個汽車的例子,雖然一般人可能不會去砸車,但很難說在特定情況下被害者親屬不會有這種訴求。

在心理上,這有兩個原因。

一是歸因的問題。歸因是一種心理行為,其結果是因人而異的。雖然從邏輯的角度來說,有一些更可取的歸因方式,但並不能阻止人們違反邏輯去建立因果聯繫的思維方式。所以,人們會把「受傷」的結果歸因於致傷的事物,即使理性上他們知道這不太合理。對於被動物傷害的人或者他們的家人來說,他當然知道管理人應該承擔責任,但他可能就無法說服自己那個動物不是構成這個傷害的原因。

二是補償心理。當一個不好的結果發生時,人們往往無法坦然接受,而一定要做一些事來說服自己已經對現狀進行過彌補。而消滅導致不好結果的那個事物本身,就是最常被考慮的一種。從這個角度來說,要求處死動物,和刑事案件的被害者家屬要求判處被告人死刑,很可能出於同一種心理機制。如果人們對後者表示認同,我覺得也應當理解前者。

所以,對於如何回應題主的疑問,我們主要需要回答這樣兩個問題:

1、我們是否願意承擔額外的成本,來有效管理而不是直接消滅一種危險動物?

犬只管理里有一種做法,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如果一隻狗有明顯的主動傷人經歷,則它會被認定為烈性犬;而對於此類烈性犬,如果一個社會不願專門設立一個豢養機構(即額外支付社會成本),那麼常常會採用捕殺的手段處理。

而對於老虎、獅子這種顯然的危險動物,因為我們原本就承擔了額外的成本來管理他們(只允許動物園、科研機構等養殖),所以對於他們的傷人來說社會成本反而是一個次要的考慮要素。當然,這僅限於人們所熟悉的危險動物,對於一種不熟悉的危險動物(比如能說話開車打手槍的黑猩猩),情況則又有不同。

2、我們是否願意將對受害者的心理安慰看得足夠重要,以至於可以為之犧牲其他社會利益?

老虎傷人,很多人會贊同處死老虎,這是因為處死一隻老虎所犧牲的社會利益還相對較小。

但我們可以換一個例子,比如大熊貓。我們假設繁殖出了一隻很狂暴的大熊貓,他甚至比一般的動物園裡的老虎更喜歡攻擊人類,然後我們再假設有個人不幸被這隻大熊貓拍死了、血肉模糊,那麼我們該不該處死這隻大熊貓呢?比如我們不妨再假設這隻大熊貓剛好在最愛大熊貓的日本人的動物園裡?(雖然這個假設可能剛好很符合某些人的口味)

在這個例子中,處死致害動物所犧牲的社會利益被提高了,人們的權衡可能會更複雜一些。


謝 @湖瑪 Humar 邀。

很慚愧,我並不很了解野生動物園的相關操作規定,也不是很了解動物學方面關於動物對人暴力傾向方面的研究進展,我主要的專業領域集中在法學領域,但嚴格說,因為動物相關立法比較小眾和偏門,我了解的也不多。

目前我只能儘可能梳理一下和法律相關的一些問題,並提供我個人的一些看法以供參考。

1、從法律屬性上說,動物雖然是一個生命體,但歸屬於民法上【物】的範疇,也就是說,老虎在法律層面上和一把刀,一支槍或者和大家手上戴著的手鏈沒有任何區別。當然這種說法不全面,因為嚴格說老虎是屬於我國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名錄中的保護動物,存在著特別的法律規定,不過我也不是很確定本案中八達嶺野生動物園中的老虎還是否屬於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但無論如何,法律屬性上說,老虎是一種【物】,如果老虎是野生的,那麼作為一種野生動物資源,其所有權歸屬於國家(所以我們不能私自盜獵),如果老虎不是野生的,那麼其所有權歸屬於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當然考慮到八達嶺野生動物園是國營單位,其實老虎還是屬於國家。

之所有首先在這裡提出動物的法律屬性,是因為本題下很多知友隨意使用《刑法》來判斷老虎是否該「殺人者死」,或者探討本案中老虎是否具有「過錯」和「責任」。這種說法非常荒謬,過錯和責任的前提是存在主體性,我們必須首先承認動物具有主體性和自我意識才能進行恰當的歸責。雖然在生物學研究中,動物可能存在主體性和自我意識的萌發,但在法律層面,我國現有的立法並不承認動物的主體性,而是將之視為客體上的」物「,所以通過分析」責任「和」過錯「概念得到的」老虎沒錯,所以不該殺「或者」老虎有錯,所以該殺「都是有問題的。

2、否認動物的主體性是一把雙刃劍。從法理上說,否認主體性意味著老虎沒有責任,準確的說,是對於老虎而言沒有責任概念,無論老虎咬死多少人,本質上和一把刀砍死很多人是一樣的。

但另一方面說,否認動物的主體性意味著無視動物可能的感受和外界感知。簡單的說,當我們決定如何處理一把刀時,我們也並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去考慮這把刀的感受。從這個角度說,動物虐待是一種單純的「物品使用」,儘管有些殘忍,在法律語境下,你的貓被你掐得很難受大概和你的刀在哭泣是一個意思吧?

嗯,沒錯,不要再虐待你的刀了,

你有真正關心過與你並肩作戰的夥伴嗎?你有靜下心來傾聽過你的刀嗎?

如果沒有,那就從現在開始,請求它的原諒吧

以上只是一點小玩笑。

但是希望大家能明白,否認動物的主體性從來都不是為了動物好(雖然在特定情況下為動物進行了開脫),就像我曾經在為什麼知乎上大多數人都認為被強姦的女性自身一點責任都沒有? - TEDCJK 的回答中說過的,責任能力本來就是一種資質性的准入,與其說是一種限制,不如說是一種肯定和認可。沒有責任能力的「人」,乃至沒有責任概念的「物」連作為獨立主體接受評價的資格都沒有。

否認動物的主體性雖然在形式上使得動物豁免了傷害結果的承擔,但實質上無疑是在說,動物和刀、槍、手鏈一樣,是一種完全沒有感知決斷能力的,我們無需考慮的「東西」。我們不去銷毀一把殺過人的刀,不是因為對刀的尊重,而是因為對刀的不屑一顧。

3、在看過2之後,我們大概可以對目前主流的動物傷人處置方法進行一定程度的理解了。很多知友對於本題的疑惑之處在於,我們明明知道老虎是【無辜】的,為何還要堅持處死它?

因為我們從未站在是否無辜的視角去考慮如何處置老虎。

我重複一遍,在考慮如何處理傷人動物的問題上,動物本身是否無辜不是我們需要考慮的問題。就好像,你扔掉還能用的舊手機,有考慮過手機是否無辜嗎?

這才是這個話題的殘酷之處。

我們不需要考慮動物的感受,也不需要考慮動物的感情,動物的過錯大小,動物的惡意與否,準確的說,現有中國的法律框架是完全的人類中心主義,我甚至不應該說我們不需要考慮這些,而是我們不承認存在這些東西,也不對,應該是,這些東西即使在概念層面上都自相矛盾。感知力、決斷力、心理情感是人類獨有的東西,把這種概念往動物身上平移都是一種自相矛盾。

很多答案分析了動物傷人之後容易產生的動物行為變化(比如之後傷人幾率提升),我們應當注意的是,我們並不是站在動物變壞了的角度去衡量這個問題的。我們需要考慮的是,作為一項財產,動物傷人後,這頭傷人動物會對動物園的經營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這頭動物是否會帶來持續的恐慌,或者降低客流量,這頭動物是否會有更高的事故率,這頭動物本身是否因為襲擊行為受傷或者需要再訓練,而醫療支出或者訓練花費很高?我們像更換一個出錯的零件一樣安樂死一頭動物,如果消費者不放心,就把機器(動物群)整個換掉。無非就是成本收益問題。在極端的情況下,即使是人傷害動物的案例中,動物被執行安樂死也屢見不鮮,顯然在這些案例中,動物並不存在任何的「過錯」,無非是經過成本收益的核算,我們發現治療受傷動物的花費或者飼養殘疾動物(卻不能吸引客流)的成本過高了。

其實這個話題有點殘酷,某種程度上,如果這隻老虎被判處死刑,或者至少被宣告因為其襲擊人類的罪行,極其殘忍的行為和無法更正的惡意被除以安樂死,其實反而算是動物保護事業的進步。想想看,第一個被以公民身份而不是以奴隸身份剝奪生命,判處死刑的黑人。

當然我不是說動物因此可以和人類平等的享有權利,我是指,法律判定動物具有惡意,恰恰說明人類關注並承認動物也有感知和判斷,法律判定動物當受懲罰,恰恰說明人類承認動物具有某種法定的權利,以至於違法動物的權利可被剝奪。而今天大家動物無知的開脫反倒和虐貓者動物無識的反駁如出一轍,無思想方能無過錯,無情感方能無痛苦。這麼說,叫囂著吃人的老虎罪大惡極的人也許恰恰是一個潛伏著的非人類中心主義者。


謝邀,本回答只回答題干所問的兩個問題,不討論動物園的法律責任問題。

一、對於這些「傷人致死」的動物,現有的處置慣例是什麼呢?

本人不是林業廳工作人員,也不是動物園管理人員,對此不了解。我檢索了一下相關法律法規,發現暫無明文規定,但值得一提是,住建部發布的《動物園動物管理技術規程(CJ/T 22—1999)》4.3.2規定:動物脫籠後,工作人員應立即上報,儘快疏導遊人,設法捕捉動物。對無法捕捉的兇猛動物,應予槍殺。

接著檢索相關新聞,有一篇里提到了一下。

《動物園動物傷人事故頻現 防範之道需明確權責認定》

  • 2015-07-13 15:34:00
  • 來源:佰佰安全網

國外經驗談


在尼泊爾,殺害人的動物的處置方法比較粗暴直接,擊斃殺人動物。而在主張人權的美國,一些動物園會進行弱化野生性的藥物治療,以防範其再傷人,對於曾經鬧得沸沸揚揚的韓國普京贈予的老虎傷人事件,韓國官方
給出的聲音表示將對國內外相關案例研究後決定。

國內處理傷人動物現狀

現階段國內對於傷人動物的處置方法主要是關禁閉或是不作為,不追究處罰傷人動物。基本上不存在處死傷人動物的情況。

二、對於傷人致死的動物,究竟應該如何處置呢?

應不應該處置,是否有權處置,這是一個哲學、生物學和法律問題;如何處置,這是相關研究、管理人員的事情。

術業有專攻,我只從法律角度分析一下動物的法律性質問題,從而確定誰有權對其進行處置。

(一)動物在民法理論上屬於「物」,是「動產」,是「財物」,就跟我們的手機一樣。2003年轟動一時的清華大學大學生「劉海洋硫酸潑熊案」,最終就是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

《硫酸潑熊事件續:清華學生劉海洋被免於刑事處罰》

2003年04月30日16:30  金羊網-羊城晚報

北京今天消息 昨天上午,備受關注的「劉海洋硫酸潑熊案」(本版曾作報道)在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庭判決被告人劉海洋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免於刑事處罰。據了解,公訴機關是今年3月25日提起公訴的。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海洋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且具有嚴重情節,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鑒於被告人劉海洋能夠悔罪,且在故意毀壞財物犯罪中,其情節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既然動物屬於物,那麼其所有權人有權對其出賣、贈與、拋棄、毀損,舉個例子,即使你傷害、殺死你的寵物,目前也並不違法,因為你這是對自己的財物進行處分,國家、他人均無權干涉和對你進行處罰(不考慮道德等因素)。

當然,國家通過立法來保護它認為值得保護的動物,比如老虎、熊貓,而野狗、野生的鯉魚這種則不在保護的範圍。(「所有動物生而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這是幸運還是不幸?)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規定: 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條規定: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其他野生動物。

如果你和劉海洋一樣嚴重傷害、殺死這些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那麼你就會觸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情形簡化一下,動物園裡的珍貴的動物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動物園對其享有使用權,因此,動物園對其有管理的義務。

理論上,動物園無權決定處死這些動物(緊急避險可以),除非相關法律法規明文授權或者相關管理部門(林業部門)決定。(此處存疑,歡迎探討)

(四)考慮到老虎屬於瀕危、珍貴的動物,數量有限,殺死了難以繁殖,我國相關部門通常應該不會考慮將其處死,這是一個價值衡量的問題。


謝邀。現在我是老虎的話。我不該被處死,理由如下:

首先,我不接受你們人類法律的調整,弱肉強食是自然規則,不然我們憑什麼被人類無端關押在八達嶺,一生都被強制剝奪自由和尊嚴。

其次,如果一定要接受人類的法律,我發表如下聲明:

第一,實體上, 目前無人有許可權處死我。

根據血統和出生地原則,我屬於中國老虎。依據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及林業部門的動物分級保護目錄,我屬於珍稀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物種,生命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依據我國《憲法》,我屬於我國全體公民所有。依據合法性,處置這種全民所有資產,應當經全國人大以及常委會立法或特別授權。那麼請問,現在有哪部法律規定了吃了人的老虎,應經何種程序,由哪個主體,予以何種形式的消滅生命。答案是沒有,以後有的話,對我也不能溯及既往。另,根據我國《刑法》第341條,《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1條,殺我需承擔刑事責任。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4條,人民檢察院負有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財產的法定職責。檢察官何在,速來救駕。

第二,程序上,嚴重背離基本的正義原則。

未經正當審判,就剝奪我的生命,這是哪門子的法律。依據自然正義法則,我有權獲得公開大審判,獲得無延遲的辯護,並免費獲得法律援助。這些現在有嗎,什麼都沒有,就要秘密處死我,這是法治國嗎?

此外,我有多少同類死於你們人類的槍下口中,死在你們的屁股下衣服上包上,有的同類還被做成了藥粉酒底貼膏,有多少同類被非法拘禁,被虐待,被精神奴役,被逼成了遊客觀眾的玩物。

又有誰主張過,要處死這些惡人。我認為自己無罪,如果還有正義的話,全民所有全民公決,趕緊給我投票吧,虛偽殘冷的無毛動物們,哼!


老虎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不承擔任何法律後果。就像精神病人和小朋友,也是同樣處理。

但老和一定會被關禁閉的,一定。


應該。

從人的角度看傷過人的動物既反映出本身就有過激行為的傾向,也更有可能再次做出類似行為。直接安樂死是當下代價最小的防控措施,也是世界各地普遍使用的首選方案。

當然動物保護主義者和寵物主人會激烈反對,將自己的喜好投射到對大眾的要求上去


瀉藥。

【對物訴訟】是一種非常~非常~古老的制度。聽說美帝的某個州還有這個制度,具體哪個我也記不得了。。。

我國是不承認【對物訴訟】的,打個比方,你走路玩手機沒看見,一頭撞樹上了。撞成殘疾人了,你能起訴這棵樹,讓法院判決它有罪然後把這棵樹鋸了么?常識判斷一下就知道不能。。。訴訟的主體只能是人(或者擬制的人如公司),因此承擔後果的也只能是人(或擬制的人)。

法律上通常將動物評價為財產,動物不具備主觀上的認識和選擇能力,無論動物做了什麼都不能歸罪於它們。因為,它們無法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所代表的意義、也無法意識到自己做了會承擔怎樣的後果、也就無從選擇自己該怎麼做。

在法治社會中,我們處罰一個「人」的權利根源在於自由意志。因為一個人他本可以選擇「善」,可他卻去作「惡」,因為這種基於自身意志的不恰當的選擇,所以我們才能去處罰他。對動物而言,它們無從選擇,因此無論它們做什麼都是無辜的。

關於這點,可以類比【完全無法辨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殺人,精神病人肯定是沒有責任的,甚至賠錢也不是他賠,而是他的監護人。動物的話就是動物的所有者咯~

結論:怎麼也不該殺。對動物所有者的處罰就是賠錢。即便該動物可能還會繼續傷人,那也只能說明該動物的所有者管理能力不足,該整改整改該罰款罰款。


謝邀~希望老虎傷人話題下再也不會出現那些荒唐的言論。

我認為不必處死傷人的老虎,因為野生動物園雖然採取放養模式,但歸根結底還是動物園,本身已經限制了動物的自由,放養環境無非就是一個更加廣闊的牢籠,動物本就處於封閉的環境內,與人類相隔絕,除非極特殊情形,比如這次的遊客違規下車,否則基本不會再次發生人身危險性。老虎本就是瀕危動物,更沒有處決的必要。

而野生狀態下的動物則不然,一旦傷人或者食人,由於對動物的活動難以監控及動物行為本身的不可預測,無法排除它們會否再次遇到人類以及會否再次傷人的可能性。而且有一種說法稱動物會「食人知味」,吃過一次人就不會再捕捉其他獵物,而且還會把獵捕人類的技能傳授給後代,形成食人家族…………故而有擊斃的必要性。當然這種說法我不知道能不能證實。

扯點題外話,記得小學時買過一套叢書~叫《哈爾羅傑歷險記》,不知道有人看過沒?那裡面就提到過非洲食人獅是如何產生的,據稱就是在食物匱乏的季節,築路工人沒有將病死的人妥善掩埋而是隨意拋棄,找不到食物的獅子吃掉了屍體,進而養成了食人的習慣,並且代代相傳…………不過貌似這本書寫作年代有點遠了,觀點和例證在今時今日看來是否靠譜,我也說不好~不過這套書確實帶給了還是小學生的我一個美好的童年,並衍生出了為什麼我們國家沒有人寫出這麼優秀的兒童讀物的想法。


首先,你要給它人權,然後才能按人類的法律審判它。如果要按中國的法律,還要給它公民權,這樣理論上它們就有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然後動物園就違法了,非法拘禁共和國公民。


謝邀。大體瀏覽了一下其他各位答主的回答,嗯....怎麼說呢 境界層次都挺高的,就是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識。

今年剛剛公布的 民法典草案 中明確寫道 動物不是物,動物受特別法的保護。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對於動物適用本法關於物的相關規定;對動物,尤其是野生動物的處分,不得違反自然資源法和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在行使權利時,不允許以違背人道原則的態度殘酷地對待動物。目前我國民法理論界的主流觀點對動物定性為財物,對動物適用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所以,動物傷人,需要對受害人負責的是該動物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而不是動物。就像你的汽車撞了人,難道還要槍斃這輛車?


說老虎吃過人就應該被殺死否則它還會吃人的就是一個不懂裝懂的傻逼。

國外野生猛獸如果吃過人,還是有可能請獵人去獵殺的,因為野生動物不受人控制,隨意遷移,如果吃過人,會認為人比其他動物好捕捉,而且沒有皮毛更容易吃,它會把它的本領認知傳給後代。

但那是指野生動物!!!!!動物園的動物能隨意遷移么,能自己撫養後代么?你在遵守規則的前提下,它是不受控制的嗎???

還有這隻老虎根本沒吃人吧,只是咬死!如果當老虎正在咬人時,這女人再怎麼作死我也贊成為救她命老虎可以擊斃,因為我不反人類,我知道人命絕對大於其他,但事情已經發生,而且又是女人先做事。我不贊同殺死老虎。


從法律上來說,不應當。

首先,動物在法律上並不是人,不是法律關係的主體。動物在法律中僅僅是物,作為法律關係的客體。就算是刑法,也只能是約束人或者單位的行為,因此,動物襲擊致人死亡在法律上沒有處死動物的任何依據。

此外,說點題外話,就當是普及法律了。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這和家養動物的嚴格責任是不同的,家養的動物致人損害,主人一定要承擔責任。動物園動物致人損害,動物園盡到了管理職責,是不用承擔法律上的責任的。(動物園給受害人的賠償屬於自願承擔的人道主義補償,並不代表那是動物園的法律責任)

說說情理吧。動物都是沒有人類意識的生物,沒有辦法和它們講道理的。對於老虎獅子熊等兇猛的動物,它們的行為更多的是自然天性支配。只要和動物的交互中,危險是時刻存在的。區別在於,小貓小狗最多撓你一下,老虎獅子直接送你見上帝。在猛獸眼裡,人本來就是食物。就像在人的眼裡,雞是食物一樣。就算處死了吃過人的猛獸,人也不可能復生,人的家屬也不可能因處死動物而獲得什麼補償。處死動物沒有什麼意義,而且,動物有作為物是有一定價值的,也沒見過誰開車撞死人了,就要把車砸了呀?

最後謝邀。


謝邀。由於題目是是否應該處死傷人的野生動物,而不是是否會處死傷人的野生動物,那麼我就單純從價值判斷上講,而拋開現行處置方式來說。個人觀點是,除在特殊環境下傷人的野生動物或非野生動物,都應該處死。那麼何為特殊環境,本案中的野生動物園就是特殊環境,本案情況的老虎個人認為不應該被處死。做出這樣判斷的依據是,野生動物傷人是否可能重複傷人。在本案中,野生動物園是一個封閉的環境,正常情況下,老虎沒有辦法傷人,也沒有可能二次傷害其他遊客(除非再有其他遊客下車),因此沒有必要將傷人的老虎處死。而在其他情況,比如,城市當中,野狗咬傷人,或者在郊外,狗熊傷害村民。此類情況當中的野生動物,都有可能再次發生傷害他人的情況,因此應該被處死。


謝邀(個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沒事你跟老虎較個什麼勁。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怎麼沒人過問下園方,老虎不在限定區域(我不是說籠子)呆著,輕而易舉就跑到事故發生地的馬路上?


分情況 惡犬咬死人就應該被打死


在適用對象上,刑法僅對活人適用,動物、死人、外星生物不適用;


首先,撇開這個案件,我們來說一個事實,那就是法律僅對人具有約束力,也僅對人負責。通俗易懂一點就是天大地大人最大,so 無論在什麼情況下,如果發生動物襲擊人的事件,你作為當事人把動物打死了,千萬不用擔心會承擔責任的問題呦。

好,言歸正傳。在本起案件當中,個人認為,老虎無責,動物園更不應當為這件事承擔責任。為什麼呢?第一、這裡是野生動物園啊,要的就是這種老虎追逐吃掉獵物的感官刺激,而不是軟綿綿的躺在籠子里的老虎,所以老虎撲食有什麼錯誤呢?錯就錯在你幹嘛要出車呢?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那麼問題來了,動物園提供多份證據證明了自己已經盡到管理職責,提醒義務,從前期進園時候就有提示,廣播提醒到後期的管理人員衝上去救助,沒有任何失職現象,那麼完全不需再承擔責任。


瀉藥

情理上說,應該。

法理上說,沒用。

基於刑法的基本原理,處死動物並不能達到威懾,預防犯罪的效果,這樣的刑罰是無意義的。


謝@湖瑪 Humar 邀。

對於動物致害之後,該不該處死動物這個問題,我想從「責任的承擔」這個角度淺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我國法律中規定有動物致害的責任承擔方式,其方式主要體現在《侵權責任法》和《刑法》中。例如,我國《侵權責任法》第81條規定了動物園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園應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又例如《刑法》中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都可以由指示動物致害的方式形成。而這些規定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責任承擔的主體都是法律意義上的主體,簡言之,是人或者組織,而動物則不是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而另一方面,我國法律規定的責任承擔的方式,包括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等,也並不包括處死致害動物或者可以為處死致害動物做理論支撐的方式。綜上所述,動物致害的情形,在我國當前的法律環境下,是不需要處死致害動物的。

對於這一規定,我個人將其理解為,其損害產生的責任已經被承擔,受到損害的主體已經得到救濟,所以沒有理由再去處死致害動物,剝奪飼主或者動物園的財產權。更何況,有些動物頗為珍稀,還具有較大科學上的價值,真的處死也是一種巨大的損失,既然受害人的權利已然得到了救濟,那麼再造不必要的損失也就沒什麼意義了。

以上說法主要針對的是「人工飼養」的動物,對於野生動物,我國目前尚未有明確的規定。換言之其致害的責任沒有主體可以承擔,所以在我看來,如果野生動物造成人身損害的,是可以對其進行捕殺處死的,因為其責任無人承擔,捕殺處死傷人野生動物,對被害人而言,也能有一個交代,這一做法可以體現法律維護公平正義的原則和作用,有很高的社會價值。

另外,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草案)貌似已經有了對於野生動物致害的國家賠償規定,如果這一規定真的得到通過,那麼野生動物致害的責任承擔者也就變成了國家,根據我的上述觀點,國家既然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也就不存在了處死動物的前置條件。不過,該消息是否屬實尚待驗證。

手機打字略潦草,歡迎大家指正。也望大家不吝賜贊,感謝~(≧?≦)


老虎:難道就因為我先動手就怪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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