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入室搶劫,自衛致人死亡如何證明自己的清白?

遭遇入室暴力搶劫,持刀自衛反抗將歹徒擊殺,

如何證明自己的清白,如何證明自己不是故意殺人,沒有目擊者,沒有監控。

---------------

以上是提問者原話,我的理解是他想問在這樣的情況下,警察、檢察官和法官是如何認定行為人是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如何認定入室者是盜竊或者搶劫的。(個人感覺是個實踐問題多於法理問題。)


背景:

在一個靜謐的小區某公寓樓,汪先生與喵小姐正在享受二人的溫馨生活,這時狼先生偷偷鑽入了公寓,汪先生髮現狼先生的「入侵」,上前與其搏鬥,在搏鬥中汪先生將狼先生刺死,之後汪先生受到黑貓警長的詢問:

情境一:

關鍵詞:深夜、睡覺、持兇器。

黑貓警長:「狼先生在進入房屋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汪先生: 「大概是夜裡2-3點左右,具體時間記不清了。」

黑貓警長:「那時候你在做什麼?」

汪先生: 「我和我愛人喵小姐在卧室的床上睡覺。」

黑貓警長:「狼先生當時在做什麼?」

汪先生: 「他當時正在翻我家的柜子,應該是在找錢和值錢的東西。」

黑貓警長:「你繼續說?」

汪先生: 「我看見他手裡拿著一把刀。我就去喝止,結果他就拿刀刺我,我們兩個就搏鬥,結果不知道怎麼回事,刀就刺進狼先生的身體了,然後我就報了警。」

黑貓警長:「搏鬥過程中你受傷了么?」

汪先生: 「我也受傷了,我的胳膊被划了兩刀。」(汪先生露出胳膊,給警長看手臂上的兩條劃痕,後經鑒定為銳器劃傷,鑒定為輕微傷)

黑貓警長在案發現場勘查時,確實發現現場存在激烈的搏鬥痕迹。

情境二:

關鍵詞:深夜、睡覺、未持兇器。

黑貓警長:「狼先生在進入房屋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汪先生: 「大概是夜裡2-3點左右,具體時間記不清了。」

黑貓警長:「那時候你在做什麼?」

汪先生: 「我和我愛人喵小姐在卧室的床上睡覺。」

黑貓警長:「狼先生當時在做什麼?」

汪先生: 「他當時正在翻我家的柜子,應該是在找錢和值錢的東西。」

黑貓警長:「你繼續說?」

汪先生: 「我看見他在翻東西。我就去喝止,搏鬥中我看到桌子上有把水果刀,我就拿過來,結果不知道怎麼回事,刀就刺進狼先生的身體了,然後我就報了警。」

黑貓警長:「搏鬥過程中你受傷了么?」

汪先生: 「我也受傷了,我的胳膊被划了兩刀。」(汪先生露出胳膊,給警長看手臂上的兩條劃痕,後經鑒定為銳器劃傷,鑒定為輕微傷)

黑貓警長在案發現場勘查時,確實發現現場存在激烈的搏鬥痕迹。

情境三:

關鍵詞:白天、看電視、持兇器。

黑貓警長:「狼先生在進入房屋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汪先生: 「大概是下午14-15點左右,具體時間記不清了。」

黑貓警長:「那時候你在做什麼?」

汪先生: 「我和我愛人喵小姐在客廳看電視。」

黑貓警長:「狼先生當時在做什麼?」

汪先生: 「他當時裝成送快遞的敲我家門,我愛人就去開門,之後他就拿刀子頂著我愛人的脖子,要我把家裡值錢的東西都拿出來。」

黑貓警長:「你繼續說?」

汪先生: 「然後我趁狼先生分神的時候,奪過了他手裡的刀子,我們兩個就搏鬥,結果不知道怎麼回事,刀就刺進狼先生的身體了,然後我就報了警。」

黑貓警長:「搏鬥過程中你受傷了么?」

汪先生: 「我也受傷了,我的胳膊被划了兩刀。」(汪先生露出胳膊,給警長看手臂上的兩條劃痕,後經鑒定為銳器劃傷,鑒定為輕微傷)

黑貓警長在案發現場勘查時,確實發現現場存在激烈的搏鬥痕迹。

情境四:

關鍵詞:未發生搏鬥。

……

黑貓警長:「你繼續說?」

汪先生: 「我看見他正在我家翻東西,我就從廚房拿了一把水果刀,悄悄走過去,趁著他沒注意,把他刺死了。」

黑貓警長在案發現場勘查時,未發現搏鬥痕迹。

  • 那麼如果你是黑貓警長,會如何對上述四種情境進行定性?

絕大多數人都會認為前三種是比較明顯的正當防衛,而對第四種存在一定的疑問。

首先說,《刑法》中存在無限防衛權,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存在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20條第3款),特別要注意搶劫這種行為,因為在《刑法》中規定了轉化搶劫罪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269條)

而這裡的「抓捕」並非專指公安、司法、軍隊、武警等的抓捕行為,也同樣包括自力救濟中的扭送和抓捕等,所以當公民在試圖阻止犯罪嫌疑人實施盜竊行為時,犯罪嫌疑人持刀威脅公民的,也認定為轉化搶劫罪。

那麼在情境一情境三中,毫無疑問是狼先生首先使用了暴力或暴力威脅手段,狼先生必然屬於轉化型的搶劫罪,並且汪先生和狼先生也確實存在搏鬥的痕迹,那麼汪先生就符合無限防衛權的規定,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但如果是情境二呢?

情境二中,狼先生看似沒有攜帶兇器,且水果刀也是汪先生拿過來的,是否可以認定狼先生構成轉化型搶劫罪呢?

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再看一遍法條,轉化型搶劫罪里有沒有規定必須持有兇器?

——沒有

那麼如果在汪先生試圖抓捕狼先生時,狼先生用暴力反抗,算不算轉化型搶劫?

——當然算

那麼情境二還有疑問么?

最後看情境四,也就在這種情境下存在一定的爭議,但這種爭議卻更多的依賴於當事人的描述,而顯然情境四中汪先生的描述是不好的,這種描述很容易將自己引入犯罪風險中,而只要汪先生在描述中,表明狼先生曾對其使用暴力,如用拳頭打自己的腹部,那麼狼先生就很容易被認定為轉化型的搶劫。

  • 綜述:

1. 家庭是屬於比較私密性的私人空間,而未經允許擅自進入該空間的陌生人,一般被視為非法侵入的人;

2. 如何判斷進入房屋是盜竊還是搶劫?

該問題意義不大,對於絕大多數入室行為而言,最終往往很容易轉化為搶劫罪,會依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3. 如何區分正當防衛和故意殺人?

正當防衛和故意殺人都包含致他人死亡這種情形,但區別在於,故意殺人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而正當防衛則是一種法律所賦予的合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利。

而這裡的「非法」,則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進入房屋的人是否「非法」,這也是實踐中需要偵查清楚的問題。

基本上來說,非法進入他人的住宅,實施盜竊或搶劫行為時被房屋主人刺死,在此類案件中,證明房屋主人犯罪的難度要遠遠大於證明房屋主人屬於正當防衛的難度。此時如果你是辦案人,你會如何定性?

=====================================================================

PS:容我BUT一下,我們在知乎裡面進行學術和理論性研究,以及在一般的司法實踐中對於做法的探討即可,這種普遍的觀點不可能作用到每一個具體個案中,對於每個個案都要進行具體的分析。。

好吧,又多說了句廢話,其實我最主要想表達的是,有些案件真的解釋不來。。因為有一個你們的都知道的部門——政法委……

我就不多說什麼了,談到這個部門,檢察院和法院的同行們應該比我們的怨氣更大……


首先需要明確一點,從來都是其他人證明嫌疑人有罪,而不可能是嫌疑人證明自己無罪。

這句話不是說,嫌疑人不必回應指控,而是說,只要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嫌疑人有罪,則無罪。

也就是「疑罪從無」:無證據證明嫌疑人犯罪,則無罪;有一定的證據但不確鑿即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則無罪;有足夠確鑿的證據證明犯罪,才會判決有罪。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於搶劫,防衛無過當。所以,假設確實是在對入室搶劫的防衛中殺人,不負刑事責任。

而假如確實如上所述進行防衛,那麼,證明防衛人犯罪的難度很大,至少遠大於證明其正當防衛。而只要證明不了犯罪,就是無罪。或者說,沒有確鑿證據證明嫌疑人並非防衛而是故意殺人,則公訴方無法拿出排除合理懷疑的確鑿證據來證明防衛人故意殺人,因而無罪。

有人可能會指出,實踐上,法院判決的有關防衛的案件,沒有多少判決正當防衛而無罪,而多是防衛過當甚至故意犯罪。出現這樣情況是因為,只有涉嫌防衛過當或者更嚴重情形的案件才會提起公訟,正當防衛的情形大部分根本沒有起訴,沒有進入訴訟程序當然就沒有判決。這是一個選擇性偏差。

當然,即使是防衛殺人,且因搶劫無過當,如果有一定的懷疑是故意殺人,公訴機關還是會起訴並提出證據。這時,假如進入訴訟程序,作為回應,既是辯護也是為法院判決提供全方面的證據,嫌疑人還是要舉證的。通過表現對公訴方證據的無法排除的合理懷疑,使得其證據無法達到確鑿,則判決無罪。

最後的建議是,如果這種情況真的發生,防衛殺人(或疑似殺人)後,應立刻撥打110與120,不要故意破壞現場,並配合公安與檢察機關的調查,這期間可請刑事律師。如果萬一進入訴訟程序,則說明有犯罪懷疑,即有一定的不利證據,此時除非特別自信,則應當聘請刑辯律師,或申請法律援助。

以上。


我不知道正確答案,但至少我知道所有講「因為刑法上嫌疑人不用自證清白所以不用做任何事情」肯定是不對的。

我舉個例子,夏俊峰的案子,大家應該還沒有忘記。

我引用一段二審判決書裡面的話,大家感受一下。

關於上訴人提出被兩名被害人毆打才用刀進行防衛的上訴理由,經查,證人陶冶始終距現場幾水,其證言未能證實存在毆打的情況,現場附近衛生間內的證人曹陽證實只聽到爭吵聲。從上訴人被抓獲時刑警對其所拍的照片看,只有在上訴人上臂內側有較明顯的瘀痕,這種傷痕更符合雙方在拽、奪液化氣罐時肢體接觸時所形成,如果存在毆打行為,不能僅針對這個部位進行毆打。故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上訴人的行為屬正當防衛的觀點不能成立。

從這裡可以大致模擬出正當防衛當中雙方的交鋒過程。

基本事實是,嫌疑人殺了人。

警察、檢察院方面,需要證明的是嫌疑人殺了人,犯故意殺人罪。舉證內容,比如嫌疑人的血衣、兇器,目擊證人說」我看見A殺了B「這樣的證言。

而正當防衛的抗辯理由,是被告方提出的,同樣,相應的證據也要被告方提出。比如在夏俊峰這個案子里,被告就舉證了自己身上有傷、證人聽到雙方衝突的聲音等等。

但最後法院沒有認定被告的證據,所以認為正當防衛不成立。

剛才又問了問學刑事訴訟法的師妹這個問題。她的回答是,一般刑訴里不太用舉證責任的概念。正當防衛這裡,一般是嫌疑人(被告)自己提出,自己舉證。但如果事實很明顯是正當防衛,警察和檢察官也會提出來的。

所以問題就是,現實生活里,到底什麼樣是「事實很明顯」呢?這是個實踐問題,我不太懂,等人解答。



要麼一擊斃命,補刀必定過當


吶,只要注意一點:不要補刀!~


是公訴要證明你有罪,不需要自己證明清白


說一個我們學校老師的故事:

這位老師家住樓房,有一天晚上,一個小偷順著下水管爬上來,扒著窗戶準備進去偷東西。

老師已經睡了,但感覺窗外有聲音傳來,於是起床想開窗看一下。

結果不小心正好把趴在窗戶外面的小偷推了下去摔死了。

從此永無寧日,小偷家屬來鬧,老師不堪其擾最後賠錢了事,據說是賠了十萬。

這事兒是另一位老師上課時順口一提,真實與否具體細節本人皆不清楚,只是覺得很感慨。

這個回答和題主問的問題好像無關,請隨意摺疊。


這是你家好嗎,死在地上這貨是誰?怎麼進來的?來幹什麼的?那刀哪來的,刀上的指紋又是誰的?

警察又不傻。


最高票的答案果然是專業,非常佩服。

這個問題很簡單,事發後馬上報警,在警察來之前什麼也不用做,保護好現場。警察接手後,配合做好調查就行了,證明你的清白是警方的事,不要自作聰明,畫蛇添足。如果覺得有必要,也可以請個律師提供法律諮詢和幫助。


證明對方入室搶劫,主要靠受害人供述和現場證據。

一般情況下,一個人不會莫名其妙的就出現在了你的房間,歹徒入室搶劫也是如此。如果這名歹徒是陌生人,那麼相對容易證明,一位和你毫無來往的人意外地出現在你的卧室(死在你的卧室),通過詢問和排查(譬如查詢手機通訊記錄,根據死者隨身物品確定死者身份進而確定你倆的關係,或者乾脆徵求周邊鄰居的口供,以確定你倆並無來往,純粹是陌生人),可以確定你倆相互並不認識。

確定了你們相互並不認識後就容易了,由此可以排除該案件是熟人之間的經濟利益糾紛或者其他糾紛(譬如情感糾紛,情殺)。剩下的可能,大約只有兩種:一、兇手入室殺人,或入室搶劫。即在此種情況下,你是受害者,是權益被侵害的一方。要證明這一點,大概需要對你的供述進行分析、排查,並且提取現場的證據,比如附帶著兇手指紋的兇器,比如你反抗兇手行兇時掙扎的痕迹(凌亂的現場或者身體的傷痕)。

二、抑或是你是兇手,殺害了對方(死者為受害人)。這種情況可能更容易確定,因為陌生人不會無緣無故的進入你的家裡,肯定是你實施了某這行為,進而使他出現在家裡,可以通過查詢你的手機通訊記錄等確定。除非,你把送快遞的殺了。不過這個就好確定了,快遞小車肯定停在樓下對吧。

總之一句話,能證明你清白或者你是兇手的證據比你想像的多!

最後,如果對方入室行兇,那麼證明己方正當防衛就比較輕鬆了,對不法傷害的反抗一般都構成正當防衛。至於方位過當,要考受害人供述雙方對抗經過,進行刑法上的評價。


你要考慮的不是怎麼自證清白,而是如何推翻公訴人提出的對你不利的證據。

無罪推定不能忘,要定一個人的罪,是要控方證明他有罪,而不是辯方證明自己無罪,儘管這個程序在中國執行得怎麼樣不好說,但是一有事就想到自證清白那是很糟糕的。今天想的是自己被指控需要自證清白,明天就有可能指控別人並且要求對方自證清白。


謝邀。

首先,證明清白的並不是自己,因為你並沒有證據搜集能力。你只需要立即報警,把對方搶劫和你反抗的過程原原本本敘述出來。不要破壞現場、不要聽樓上很多答案自傷甚至毀屍滅跡的作死建議。

對方持有兇器、入室,被發現後的反應如果不是逃跑而是用兇器相威脅,則屬於入室盜竊轉化為搶劫,只要是在搶劫過程中防衛造成其死亡,則屬於無過當防衛,完全無罪。上面有許多人說需要請律師,其實只要在筆錄中強調對方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並且沒有能夠否定這一點的有力證據,很可能並不會提起公訴。


我們司法基本上還是遵循疑罪從無原則,題主問題描述的情況,不需要你去自證自己的清白,而是應由檢方出具證據能夠證明你防衛過當或故意殺人,否則,你就是清白的。

看上去似乎很簡單,但是關於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在司法實踐中爭議很多,爭論點就是正當防衛的臨界點及舉證。

舉例一,犯罪嫌疑人甲劫持婦女乙至深山,並強姦了婦女乙,性行為完成後,在甲穿褲子時,乙趁機搬起石頭砸了甲,未敢查看轉身就跑,後得知甲因頭部受到重創死亡。乙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還是故意(過失)殺人?

舉例二,犯罪嫌疑人甲到婦女乙的家中,調戲並強姦婦女乙,過程中剛巧被婦女乙的丈夫丙撞見,丙與甲發生拉扯,甲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扎向丙,不料丙將水果刀奪去,甲看情況不妙轉身要跑,丙衝上前去連扎四刀,導致甲死亡。丙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殺人?

第一個例子,理論上應該算是正當防衛,深山中,甲雖然實施完了強姦行為,但婦女乙的危險並沒有解除,我們可以認為乙是正當防衛。(理論上)

第二例子,丙是故意殺人。是不是感覺很不公平?這個案例情景基本一致的實踐中我知道的有兩起,最終判決都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的,一個被判處死刑,一個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還要進行民事賠償。

所以題主這個問題,關鍵在於檢方是否有證據證明死亡的人是在失去繼續侵害能力的情況下被殺死的。像例子二中,在甲已經轉身逃跑,沒有繼續侵害行為(或無力反抗)的情況下,丙追上前去將其殺死,就會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司法實踐中追小偷小偷被撞死,跳河淹死,爬樓入戶被戶主嚇唬掉下來摔死等等情況很多,最終如何界定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還是過失殺人,故意殺人等等都很麻煩。

很多事情我們覺得匪夷所思,大家會覺得法律很荒唐,其實並不是法律荒唐,是這個世界太多樣化了。

我們如果能像美國那樣私有領地不可侵犯就好了。前不久NBA鵜鶘後衛因喝醉酒私闖民宅被擊斃了,也就擊斃了......戶主啥事兒沒有.....

附刑罰第二十條便於大家閱讀:

【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一家之言,不當之處還請斧正。

謝謝。


謝邀。不需要自證。


《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放心把他殺了吧,沒事的。


先打電話報警,千萬不要作大死補刀或者毀滅現場!!!然後打電話給自己律師,什麼?!你朋友圈裡沒律師?!嘿嘿嘿,知道該怎麼做了嗎?→_→

客廳裡面裝的監控還真沒白花~


我還以為是問入室搶劫主人拿刀追砍,本來只謀財,反抗途中不小心把主人殺了,如何自證清白。我還想了半天能不能證明是自衛。

......看了題目描述才發現我想多了。


入室搶劫的基本都有案底,一查便知。那麼一個有案底的人,和你沒有任何社會關係,也就是說沒任何證據表明你倆認識,那麼他持械在你家死了,就不存在故意殺人了。你只需要證明那是你家,哪怕是你租的房子也可以,你只要證明房子你有使用權,然後只要沒有任何證據表明你認識死者,那就是死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對方犯罪進行侵害,就不存在故意殺人,只是要看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如果你一擊幹掉對方,就可以判是正當防衛。對方有數個傷口,一般就判防衛過當。理由是你已經傷害對方,對方無力再進行侵害的時候繼續攻擊就是防衛過當。你又無法證明第一下打完對方沒有喪失攻擊能力。所以多半會判防衛過當


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是檢方必須有證據才能證明你有罪。而要說你自我辯護的切入點,我覺得應該是動機,你沒有故意殺人的動機。


推薦閱讀:

在城市裡看到沒有栓著的兇惡的狗可以把它殺了吃掉嗎?
哪些惡性事件的曝光成功促成了立法修法的案例?
如何看待虐童女教師顏艷紅被警方偵查後認為不構成犯罪?
關於漁民挾屍要價,是否違反了我國的法律?
有什麼切實證據證明腐敗對於國家的危害大於貢獻嗎?

TAG:法律 | 自衛 | 入室搶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