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沒有提出維權或反抗,你有什麼資格(理由)代替他/她維權」這種觀點邏輯有問題嗎?如何反駁?

在博主@開水族館的生物男的這條微博下,引發了我對於這個問題的思考,我希望能夠有知友從邏輯上和理性上分析這種觀點的不足之處,而不僅僅是情感上的一種宣洩,情感的宣洩已經足夠了,我更希望理性的討論


「假如一間鐵屋子,是絕無窗戶而萬難破毀的,裡面有許多熟睡的人們,不久都要悶死了,然而是從昏睡入死滅,並不感到就死的悲哀。現在你大嚷起來,驚起了較為清醒的幾個人,使這不幸的少數者來受無可挽救的臨終的苦楚,你倒以為對得起他們么?」

「然而幾個人既然起來,你不能說決沒有毀壞這鐵屋的希望。「

——魯迅

作為個體,我們發聲的緣由,往往不是因為特定的某個人,而是因為我們自己。

柳岩作為伴娘被鬧,是因為我們不想要隨便在公眾場合因為「玩樂」的原因隨意被侵犯。即使柳岩因為娛樂圈的規則而不得不道歉,甚至到了混不下去的地步,我們的動機也不會變。

我們一開始的議題就是——鬧伴娘的陋習應不應該停止。

郜老師是被人販賣到農村,被拍成電影,被評為《感動中國十大人物》。我們為此痛恨的是現實的荒謬,價值觀的顛倒,郜老師固然有因為自己原有的生活被打破而不安、困擾,但如果我們不批判,下一個郜老師可能就繼續被宣傳、被使用,人販的行為暗地裡得到承認,虐待和暴行也公然得到讚賞,逼良為娼的價值觀得到宣揚。

我們一開始的議題就是——被人販子、村民、媒體逼迫的行為該不該得到制止。

被家暴的嫌疑人如果已經立案,被檢察院起訴,那就是整個公權力介入的事情。公權力保護的是這樣的一類人:被家暴而無法保證自己的身體健康權,甚至生命權。如果公權力不這樣做,看到被害人撤訴就免於刑事處罰的萬千家暴者,只會變本加厲地施暴:反正一旦被抓,還能靠威脅、還能靠暴力,何樂而不為?

我們一開始的議題就是——家暴者要不要由公檢法來懲罰。

極端綠教主義者自甘為性奴,是他們的教義,但並不為文明世界所接受。文明世界根本不承認是:「自甘」,自甘是自由意志的體現,綠教有自由意志么?我們反對的是,對女性的壓迫和洗腦,使之消滅了自由意志和自由選擇。本質是:我們害怕在文明世界,也被「自甘「為性奴了。

我們一開始的議題就是——性奴的存在應不應批判。

歸根結底,是我們不想成為下一個被鬧伴娘的柳岩、被賣到山裡的郜老師、被家暴的妻子、被當成性奴。不要偷換議題,偷換概念。

即使柳岩道歉,郜老師想要平靜的生活,被家暴的妻子想要撤訴,極端綠教主義者自甘為性奴,我們的目的也不會變。

我們只是想打破那個鐵屋子,不讓那個鐵屋子存在得理所當然。就算鐵屋子裡的人埋怨我們,我們也只想要更好的環境和更大的世界。

那個更大的世界不存在對女性的猥褻和壓迫、不存在被販賣卻被作為宣傳工具、不存在家暴和性奴。

我們實在不願意繼續住在鐵屋子裡了!

PS:1、有人說「然而幾個人既然起來,你不能說決沒有毀壞這鐵屋的希望。「這一句是錢玄同說的,當然它也被魯迅先生記錄在了集子里。這裡做一個更正。

2、有人針對題目的家暴公訴撤訴問題提出疑問,虐待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被害人撤訴了,法院應該就中止審判。但虐待罪根據刑法第260條的規定,本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一般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對於虐待家庭成員,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則屬於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另外2016年3月1日起實行的新《反家暴法》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可見,國家對於家庭暴力這一領域的介入也在逐漸加強的。

3、

—如果一些原始部落存在性奴,我們應該本著人道主義精神去解放他們嗎?

—我們不會解救他們,但是為了現代社會不倒退到原始部落,我們會批評他們。


邏輯有問題,表述有問題,但面對現實卻反而沒有問題。他們是受害人,但去維權反而並不是對他們最有利的選擇。

柳岩一個三線明星,演技一塌糊塗,靠過人的球技出位,鍵盤前各位不少是她的球迷。如果她現在奮力維權,把相關人都弄上法庭,然後呢?她會被娛樂公司封殺,被同行排斥,被媒體打壓,結果是迅速消失在人們的視線中。她已經36歲了,靠球吃飯還能有幾年?球迷都是健忘的,如果消失那麼幾年,還有幾個人記得她?出於對自己利益的考慮,她必須道歉,雖然她是對的。

演藝圈變成娛樂圈,人民藝術家變成了戲子,就平添了很多無奈。

而鍵盤前各位真的是為柳岩好?顯然不是。艷照門的時候阿嬌和冠希同樣是受害者,然而被你們口誅筆伐,冠希已經淪落到酒吧賣唱了。各位不過是物傷其類,怕發生在柳岩身上的事情同樣發生在自己身上。

你們是為了自身的利益,你們的利益和社會主流價值觀一致,你們是對的。但搖旗吶喊並不能改變現實,改變現實需要付出。

誰去付出?

郜老師當然不願意離開她的家庭,雖然她在家會被打罵,會被虐待,然而離開那個家庭,一個女人帶著孩子幾乎無法生存下去。我們要做的是給他安排工作,給孩子安排學校,打消她的後顧之憂,讓她知道每個人都是她的後盾。然而到目前為止,沒看到哪個人或哪個組織有這樣的行動。

在小布爾喬亞的精神世界裡,別人衝鋒他們享受是理所應當的,但刀子砍到他們頭上,卻往往一縮脖子,嘟囔著諸如「不行的,他們有槍,會死人」之類的話。

喊兄弟們跟我上的改變了世界,喊兄弟們給我上的去了台灣。改變現狀需要的是獻身,而不是獻別人的身。

如果他需要,我們支援,如果他不願意,也不要把他推上前線。

如何評價該報道《郜艷敏:應該追究人販子,而不是我家人》? - 知乎用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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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啊.

這是從羅馬法就開始存在的概念,在日耳曼法、中國法等各種古老法系中均普遍存在,並延續至今的制度,許可私人為社會公益在其本人利益並不直接相關的情形下發起訴訟。

這樣,看似無關的第三方,為社會普遍利益故,越過受害人徑行向施害人追討公義,完全是人類諸文明自古以來的做法和習慣,也是現代普遍被接受的制度,是遍及古今中外的做法,為「大多數人在大多數時候所接受」,完全是正當的、正義的。


我認為最有效的反駁,應該是否認「維權」這個概念本身。承認幫助柳岩維權,那就落了下乘,把事情搞複雜了。

具體說法如下:

——我們本來也沒有幫助受害人維權啊,我們只是在行使自己的言論自由,抵制一些不喜歡的人和事情。換言之,我在街上看到一坨狗屎,難道不能告訴別人,「那裡有一坨狗屎,小心別踩了」嗎?

——————————我是解釋的分割線——————————————————

我看了很多其他人的回答,其著重點是:「我們為什麼要幫助柳岩,因為她的情況可能存在於我們身邊的人身上,幫助她就是幫助自己/自己身邊的人。」

這個說法很好,我也很同意。究其根本,是這樣一回事沒錯。

但題主問的是,有什麼「資格」代替她「維權」,而不是我們為什麼要這樣做。

比方說,A欠了B錢,你跟A說,你該還錢,然後B說這錢不要了。你感覺你尷不尷尬?

就算不說民事案件,刑事公訴案件上一個旁觀者也只能是旁觀者,你也坐不到原告席上去。

而能說出「你有什麼資格替柳岩維權」的,必定是三觀碎裂或者某些人的狂熱粉,跟他們講道理都是浪費時間。

要回擊,必須乾脆利落,立足於自己的權利。

要說啥權利說起來好使,那必須是言論自由啊。老子就是看不慣這群玩意,老子就是覺得這鬧得太噁心,老子就是要抵制這些人並且號召所有人抵制他們。咋地,你管得著嗎?


根據這邏輯,所有致死案件都不用追究了,因為受害人死了啊XD

有些案件是需要公訴的,因為並不覺得受害人的不予追究是他們自己內心真正的想法,或者覺得他們的處境使他們無法做出獨立的決定,或者保護的不僅僅是受害人(我說了不僅僅是,沒說不是),而也包括了其他人。

輿論同理。


我願意尊重每一個受害人的選擇,無論是柳岩,郜老師,伊斯蘭教的婦女,被家暴的妻子,棄學打工的少女,還是被遺棄的女嬰…

只要能確保她們所能擁有的選項與地位相當的男性一樣多;

只要能確保她們作出選擇時面臨的壓力不會超過地位相當的男性。

-----------------------------2016年4月8日更新一點點東西---------------------------------------------

一般來說,除了改改標點什麼的,我不太喜歡更新答案,不過發現大家有些誤會,解釋一下。

這個答案不是說女性的標準要向男性看齊,而是說希望男性和女性平權。

一定要說看齊的話,那就是相互看齊。


我不是為了柳岩,我是為了讓社會正視改變陋習;我不是為了郜艷敏和被家暴婦女,我是為了法律的尊嚴和神聖;我不是為了戴頭套的伊斯蘭婦女,我是為了最基本的人權的實現!

要是真的怎麼對當事人「有利」怎麼來,那這世界是不是都還在實行奴隸制呀,畢竟對於奴隸來說,被壓迫總比反抗起來丟了性命,要「好」多了!


具體到事例上,維護的是受害者。

但具體到這個現象上,我們維護的是規則。

做錯事的壞人會被懲罰, 受害的弱者得到補償。

天理循環,本該到來的樸素規則被名利與勢力蓋過。

我們的憤怒不僅僅是弱女子柳岩的哭腔道歉,更多憤怒的憤怒來源於這個樸素觀念的打倒,這個天理循環的規則不被履行。


邏輯上有什麼好辯的。

既然說到維權,當然要在法律上辯了。

這個主要看是涉及民事還是刑事。

民事我同意上述話。

刑事的話,還侵犯了社會法益,我當然可以出聲


大家聲討,是為了避免類似的事情發生在自己或親朋好友身上。

如果受害人選擇當幫凶,那應該做的不是沉默,而是連受害人一起批評。


題設本身錯誤。

某人今天秘密殺害了自己的妻子,無人知曉。請問受害者是誰?

受害者在狹義上,僅僅是他的妻子本人。但是,實際上的受到"害"的,不僅僅包含狹義的受害者,還有整個社會的每一個成員。

每當一個殺人行為發生,如果它得不到懲罰,這種暴力的情緒就會在整個社會裡滋長,間接侵犯每個社會成員的安全和免於恐懼的自由。所以全體社會成員都是廣義上的受害人。

所以,我們整個社會,作為受害者,要團結起來對抗這種嚴重的非正義行為。正因如此,站在法庭上為受害者發聲的,並不叫"控方律師",而叫"公訴人"。

公訴公訴,為公而訴。


-

這不是你的仇了,這現在是我的仇!

——忽然就想起來不知道哪部電視劇里(好像是《血薦軒轅》)的角色從正面轉反派的時候說過一句話。

我們為什麼會對一些與己無關的事情表現出關注和情緒波動,不是因為我們真的閑的蛋疼,而是因為感同身受、唇亡齒寒

我在網路當一個「鍵盤俠」的時候,不是為了當事人而當的,而是我的利益、我將來可能被侵犯的利益、我曾經被侵犯的利益而發聲的。

所以,當事件擴散,便不再是某個人的「仇」,是我的「仇」、我們的「仇」。

註:「仇」在這裡有指代涵義,請不要糾結字面理解,語文不好的請自重。


無關的第三方當然無權,在當事人沒有委託第三方幫助的情況下,代替當事人維權。

但是無關的第三方在看到、聽到某事的時候,認為這事情存在違法犯罪行為,可以行使「行政協助權」中的報告權、制止權、扭送權,這些權利的具體實施行為如下:

採取發表言論、報警(報告權);阻止違法犯罪行為(制止權);將正在實施違法犯罪的行為人或者實施完畢逃跑的行為人,扭送至公安機關(扭送權)

無關的第三方可以行使這些權力,要求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

如果經過公安機關偵查,並符合公訴條件,那麼檢察院應該提起公訴,如果不符合公訴條件,那麼可以不予以起訴。

但是無論公訴與否,無關的第三方採取的那些手段,都是合理合法的。

------------------------------------

如果禁止無關的第三方行使「行政協助權」,要求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那麼就會出現以下奇葩的結果。

某個家庭,出去旅遊一段時間,這時候家裡面被盜竊,鄰居看見了,因為是無關第三方,不能代為報警。

還有某人被殺死了,無關第三方發現後,也不能代為報警。


有一天深夜,我正在睡覺,發現鄰居家起火了。

我跑到街上準備報警,突然有個路人跑過來跟我說:你家鄰居自己都沒報警,你著急個什麼勁兒啊?

於是我默默地放下了電話,靜靜等著大火燒到了我家才報警。

然而已經來不及了,大火已經燒完了整條街。


自由主義者的論點往往在於,市場(這裡採用最為廣義的市場定義,社會)應該支持一切自由行為,公權力(比如說政府)無權干涉。是的,大部分情況下我認同自由行為論。我願意買賣水果自由選擇交易。

但是社會學關於社會的解構發現,隱藏在現實社會條件下的不平等結構也是存在的。這樣我們就不能夠說,人是完全自由的。因此,構成人類社會的基礎,也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人們會因為有自由行動的權利,而承擔行為後果,便不總是成立了。

如果我們無法發現社會隱藏的不平等,便不能簡單地按照事實結果倒推出自由的論點。這樣便會妨礙公平,而我認為,每個人都有權利聲張公平。如果個體沒有聲張公平的權利,個體也不能得到任何屬於個體的權利。

以柳岩本人的行為結果要求人們承認柳岩遭遇到的事情是合理化的,是屬於顛倒是非的觀點。


當一件事情成為了公眾事件,當事人的意見就蛻變得沒那麼重要了。

比如彭宇是不是真的撞了老太太根本就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法官怎麼判案。

這次事件也一樣,柳岩選擇道歉息事寧人(話說當初花木蘭事件賈玲也是一樣)並不代表公眾就可以解釋惡俗婚禮,可以接受婚禮上對伴娘的一重傷害之外再受到各方壓力導致的雙重傷害。

追究的不是替柳岩出氣,那樣太小家子氣。往大了說,惡俗婚禮的不正之風,娛樂圈這種死不認錯的不正之風,社會對受害者的令人心寒的態度,才是導致公眾憤怒的源頭。

即使郜艷敏真的斯德哥爾摩了願意留在山村,放過事件中的一系列壞人,尤其是行政公檢法部門的不作為甚至執法犯法,才是真正的惡。

話說遠一點,為什麼有律師去打公益官司?就是推動社會發展,維護公益。

只盯著受害人的幾個表態,眼光未免太狹隘。


那受害者表示情緒已經穩定的故意殺人案還怎麼立案啊?


這種觀點屬於政治不正確。

被腐朽的國民黨政府壓迫的廣大樸實的勞動人民沒有發聲,難道我們的黨就沒有資格代表他們向舊秩序揮動拳頭了嗎?


因為受害人並不是主觀上接受了「傷害」,而是受害人的處境、受害人的背景讓他不得不放棄追究加害者。

這個社會是個「人情社會」,這一點是無法改變的。

這些受害人除了受到了因傷害行造成的初次傷害之外,還會受到持續的其他傷害,這些傷害不僅僅來自於初次加害者,更來自於他們的圈子,他們所處的環境,甚至他們自己。在這種情況下,大多數受害人會選擇最穩定的方式,也就是放棄追究加害人,讓自己所處的環境盡量回到受傷害之前。然而,這並不是因為他們原諒了加害人,並不是因為他們接受了傷害,而是因為他們承擔不起環境大變帶來的後續傷害,承擔不起來自多方的高壓。

此外,人情社會使得受害人常常「得罪不起」加害人,受害人需要加害人掌握的社會資源,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無疑會選擇放棄追究加害人。

而作為你我這樣的旁觀者,沒有受害人的困局,那麼我們能夠讓受害人不再受到侵犯、不讓更多的受害人出現的辦法,無疑是要追究加害人。但除了追究加害者的責任以外,更要努力為受害者,也為自己營造一個寬鬆公正的環境。

如果把受害人由於「困局」而進行的妥協,當成是每一個傷害事件的結局,久而久之,這個社會就會爛掉。

但也請記住,所有的傷害行為,被害者沒有任何過錯,不要給他們二次傷害;更深遠的,一個公正公平的社會,才是最終讓受害者們勇敢的站出來、甚至讓社會不再有受害者的良方。

我知道自己這樣的想法太理想主義了,但我真心希望,未來的世界會越來越向這樣的圖景靠近。


死人不會說話,所以殺人就沒罪了嗎?

人身犯罪中受害者從來不只是某個特定的人,而是社會運行的秩序。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所有旁觀者都是受害人。作為受害人出面制止侵害,在道義上聲討侵害人,用鈔票投票把侵害人趕出市場,有什麼不對嗎?

正是因為作為公眾不能擅自越界行使正義,才有國家公訴。

死人不會說話,所以殺人就沒罪,那我們就殺掉那些混蛋好了,沒人會替他們說話的。有的話也一起殺掉就天下太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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