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美國總統競選者必須出生即為美國公民?

這麼規定是出於什麼考慮呢?為什麼會考慮出身?

原問題:為什麼美國總統競選者必須在美國出生?

我的確犯了錯誤,所以修正了問題。最早提問的本意是,為什麼一個人出生時不在美國/不是美國公民,他/她就沒有了成為美國總統的機會…如果一個外國人,在美國通過奮鬥拿到了綠卡,然後獲得了國籍,卻沒有成為美國總統的機會,豈不是很遺憾…


是為了避免外國勢力影響。英國的《1701年王位繼承法》明確允許外來人士作為元首(比如喬治一世和喬治二世出生於神聖羅馬帝國)。這在美國人中並不受歡迎。立憲會議的時候君主制的威脅很大,代表們害怕有歐洲貴族會在移民之後用自己的財富獲得足夠的支持而復辟君主制。而對於總統和副總統的非移民和居住年限限制則基本排除了這樣做的可行性。

憲法細節委員會提出的憲法初版並沒有這個條件,在約翰·傑伊向華盛頓提出抗議之後,十一人委員會將用詞改為目前版本。立憲大會接受了十一人委員會的版本而沒有對此加以辯論。


@蔣晟 大致講了原因,但題主犯了一個錯誤,就是美國總統不一定必須在美國出生。

舉個最近的例子,共和黨總統候選人Ted Cruz就是在加拿大出生的,他的父親是古巴人,母親是美國人。但是他依然可以競選總統。

原因在於,美國憲法規定的是"natural-born-citizen"才有資格競選美國總統。原文如下「No person except a natural born Citizen, or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at the time of the Adoption of this Constitution, shall be eligible to the Office of President; 」 但是如何定義「natural-born-citizen」, 憲法並沒有給出任何定義。根據目前最高法院的裁定,「natural-born-citizen」包括:一個在出生時,就獲得公民身份的人(通常情況是屬地原則,即新生兒的出生地是美國聯邦政府司法管轄的範圍,新生兒自動獲得身份。),或者是因為父母的身份,而獲得公民身份的人(通常是屬人原則)。

所以根據屬人原則,ted cruz可以競選美國總統,雖然他沒有可能當選。

如果有時間,就介紹一下幾個對此有重大影響的判決。


目前主流對於憲法要求總統是「natural born citizen」的理解是:不必是在美國出生的,只需要出生時就是美國公民就可以了。

而「在美國領土出生」只是「出生時是美國公民」的充分條件,不是必要條件。比如父母中有一方是美國公民的,即使出生在美國領土以外,仍舊滿足出生時就是美國公民的條件。比如目前的總統競選人Ted Cruz,他出生在加拿大,但出生時就是美國公民,所以有資格競選。還有上一屆的民主黨候選人McCain也是生在國外的。


你看李登輝就知道了


美國沒有規定總統競選人必須出生在美國,比如這次的共和黨總統競選人Ted Cruz 就出生在加拿大。

美國憲法要求的總統必須是「Natural born citizen」,對這個限制的具體含義也有些爭議,但基本意思是生下來就是美國人,而不是必須出生在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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