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美國各個州法律的不統一?

美國各個州法律有好多差別 想知道其中的原因 歷史、政治、人文等方面


謝邀。問題實在太大,我簡要說一下,有時間再更新。

從建國史上來說,北美主權所有是根據當時歐洲各國奉行的神學契約原則所獲得的,即任何基督教王室,只要發現了為所謂異教徒和野蠻人佔領的土地,即有權宣布對其擁有主權。建國前,除了少數地盤是由英國動用國家力量爭奪過來(比如爭奪新阿姆斯特丹,也就是紐約),其餘的本來就是私人財團經營殖民地,比如弗吉尼亞州就是弗吉尼亞公司經營。而州以下的社會基礎結構,更是由移民前來,進行自組織,通過公共議事原則,根據本地地理條件,搞定定居點的建設,權力分配,公共事務決策,以及產業集合等等事務。用埃德蒙伯克的定義,美國的社會基本結構就是「自組織體」,獨立戰爭更是被這位保守主義者定義成了維護自組織體的戰爭,以反抗宗主國稅法和駐軍。而獨立戰爭的決策機構---大陸會議,從歷史唯物論來說,本質上是自組織體代表--業主(Proprietary)階級代表組成的決策機構,號召各自組織體聯合起來,面對共同的敵人,由於同文同種和地理相近,開始形成一個短暫的共同體。而獨立戰爭後,聯邦初期,建立而來更多是作為一個代表機構來處理一些公共事務,此時更多還是邦聯的狀態。

而在美國憲法之前的費城會議上,Patrick Henry為首的反聯邦黨人和聯邦黨人吵得不可開交(主要攻擊對象就是漢密爾頓(他得到威高望重的華盛頓和來自弗吉尼亞州的麥迪遜的支持),

最後在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上取得了妥協。

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

譯文: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從這裡開始,確立了聯邦立法權和州立法權的界限。當然這種立法思路,受到亞當斯的共和體制論述的影響也是很大的。

確立了聯邦制,明確提出了新的中央政府即聯邦政府與州政府行使權力所遵循的四條基本原則。聯邦制的確立,改變了過去邦聯時期政治關係無序的狀態,使國家權力的運作步入正軌。但是,聯邦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化的。

聯邦制的演化經歷了三個時期: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權力相對平衡時期,即聯邦初期,實質上在公共議事上,各州自治程度不亞於邦聯時代。。在1798年發生的美國歷史上第一次憲法範圍內有組織的州權運動,就具有捍衛憲法權利的性質。這一年,聯邦黨人約翰·亞當斯總統頒布了《歸化法)、《客籍法》、《敵對外僑管制法》和《懲治叛亂法》、肯塔基和弗吉尼亞州議會分別作出了激烈反應。由傑斐遜起草的肯塔基決議案(1798 年)和麥迪遜(這時已經脫離聯邦黨陣營了)起草的弗吉尼亞決議案(1799年),宣布上述四項法令違憲,並且提出州對聯邦國會的法令有宣布「無效」權(null and void)。而更激烈的在於,約翰·卡爾霍恩鼓動下宣布州在其轄境內享有國會法令「廢止權」(nullification)。

但是,在傑斐遜時期,出乎意料地常年運用擱置法案, 不予簽署使之無效的總統,並實質上將州權主義者的聲稱的權力,大部分否定掉。

聯邦政府權力擴大時期和聯邦政府集權化時期:

最重要的就是聯邦法律的解釋權,這也是南北戰爭法理上最實質性的爭奪,而南方各州是使用「分離權」來進行議價。而聯邦主義者做出了很多立法措施,比如第十四修正案寫了:

凡出生或歸化於美國並受其管轄之人,皆為美國及其所居之州之公民。無論何州,不得制定或執行損害美國公民特權或豁免權之法律;亦不得未經正當法律手續使任何人喪失其生命、自由或財產;並不得否定管轄區內任何人法律上平等保護之權利。

本質上是要將第十三修正案的適用範圍推廣:

美國境內或屬美國管轄區域之內,不準有奴隸制度或強迫勞役之存在。但因犯罪而被判強迫勞役者,不在此限。

故而,此時聯邦架構的三權分立體系,開始取代中央-地方的二元議事,但是這是憲法解釋權的問題,即使在這個框架下,各州法的民事上的議事優先依然存在。

這種向聯邦政府傾斜的權力再分配,實質上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政治關係的重新調整,以期利用聯邦政府的權力調控州政府力所不能及的社會關係和經濟關係,從而保障社會政治的安定和經濟的持續發展。尤其是在很多爭議性的公共事務中,最高院的判例在普通法體系下,對於州內的事務也會有指導性影響。尤其是南部社會長期存留的傳統問題上,現今增補法案和最高院判例起了相當大的作用

而事實上各州在初期也先後開始建立州憲法。比如最早的是佛蒙特州,第一部憲法於1777年通過,並且是北美第一部成文憲法,這部憲法一直延用到1791年佛蒙特作為第十四個州加入聯邦(這段時間佛蒙特稱為「佛蒙特共和國」,Republic of Vermont)。現行的佛蒙特州憲法是1793年通過的,並在其後進行過幾次修訂,最近一次修訂是在1995年。

這樣由於以上機制的存在,美國州內很多民事立法就是開始很明顯的趨於不同。

補充一些:

從政治哲學來說,美國在制度和主體價值觀上,接受了啟蒙時代歐洲大陸哲學家的論調,接受盧梭式的社會契約論,接受孟德斯鳩的分權體制,但是唯獨就把」人民主權論「拋棄了。而在主權和法統問題上,美國是繼承自霍布斯-埃德蒙伯克-潘恩-漢密爾頓的所謂盎格魯撒克遜式的自由主義,但是和英倫不同的是他擁護的並不是歷史語境傳承而來的秩序,而是」自組織體「,並以擁護自組織體的原點展開對於外來皇權的批判以及反抗,最後自下而上,通過總總聯邦主義的努力,形成現有格局。但是美國人至今最認同依然是自己的」自組織體「,作為自治區的---州。

而擁護」自組織體「,本身產生自商人,手工業者,農產業主,漁業者自發的議事原則,從而在殖民地時期,開始建立起基本的社會單元,包括自治港口和市鎮。而由於殖民地時期的分散性,大部分人在公共事務的關注點,是在自己的活動範圍內,而本市鎮主要的議事方式,就是所有普通人參與,從自己的階層和見識之中給出判斷,大多數普通人通過自己的常識,經驗,甚至是個人情緒來無顧忌地發表自己的意見,最後達成意見加總,形成最終方案,而精英身份的長者或者讀書人只是作為協調者的角色出現。而整個美國早期的政制建設,隨著自下而上的社會結構建成,實際上就成了這套市儈議事方式的放大版。。但是聯邦主義之後,第十修正案的妥協,使得這個議事體系開始變成代議制,而使得傑斐遜主義開始走向高峰,即承認人民主權論的基礎下,使用代議制,以社會契約論來調和州權和聯邦權力的界限。

而從19世紀後半期開始,美國就開始了州與地方政府機構改革。

  在這個過程中,各州的主要職能部門都進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在立法方面,各州基本上都進行了立法活動的職業化改革、議席分配與選區劃分的合理化改革,許多州還採納了創製權與複決權等直接立法的方式,使立法體制更加民主化;在行政方面,大部分州一方面通過整合部門與職能和提高州長權威等方式理清管理部門的職責,提高他們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又通過文官體制改革,建立起了一支相對穩定的文官隊伍;在司法方面,通過組織機構改革,整頓了下級法院,統一了全州法院的管理權,通過人事制度改革,改進了法官的選任制度,提高了法官的任職資格

(後面再來更新把)。。


其實要想在直覺上弄懂這件事情很簡單:

不是先有了United States再內部劃分成不同的States

而是各States聯合起了(Unite)成了United States 合眾國

並非先有了憲法再實行不同的州法

而是先用多種多樣不同的州法,各方代表為了聯合,各種辯論妥協之後推行了大憲法,direct effect到所有州的人民,給予人民直接權利,並且限制各州,強迫各州聯合的大原則。

所以憲法當然不會統一各州法律的細則

不是大整體分裂成各勢力而是各勢力聯合成大整體

有這個大框架在腦海里你就不覺得奇怪了

就像我們不會問為什麼歐盟有歐盟憲法,為什麼歐洲國家實行不同的法律一樣的道理。

至於具體的歷史,人文,政治那都是細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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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一下……原問題不是」為什麼不一樣「嘛……現在又變成如何看待了………………

好吧好吧

我也懶得多補充了,那能寫三部曲出來……


不邀自來。

@acel rovsion答得很好,我想補充一下問題的表現和對我們的啟示。

目錄

一、問題及其分析

二、歷史淵源

三、從社會到國家

四、對我們的啟示

一、問題及其分析

題目截圖如下:

如何看待美國各個州法律不統一?

1、「法律統一」

當代世界上從來沒有法律統一的國家。也許漢摩拉比法典的時代存在過法律統一;也許鄭國確立成文法時存在過法律統一——古代君主制國家,國王就是法律;這時國王如果言行一致,也許法律是統一的。然而,自從1215年英王自由大憲章(The Great Carter / Magna Carta)頒布生效之後,法律就處在衝突的狀態。(PS:2015年是自由大憲章頒布七百年。)為什麼會這樣呢?

因為任何法律的權威都是人賦予的。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是從天上掉下來的;摩西十誡除外,如果你相信的話。而人類社會幾百萬年的歷史告訴我們,人不是天使,有人存在的地方就有衝突;作為人的權威派生出的法律權威,自然也存在衝突。舉例如下:

(1)憲法與一般法律的衝突

(2)地方法與國家法的衝突 / 國家法與國際法的衝突

(3)一般法與部門法的衝突

(4)成文法與判例法的衝突

(5)地方法之間的衝突

(6)一切法律與自然正義之間的衝突

即使在我們這樣的單一制國家,法律也並非是統一的。大中華地區四區四法:大陸社會主義法、香港英美法、澳門葡系大陸法和台灣大陸法。大陸社會主義法系也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方法規的衝突,法律、地方法規與國務院行政規章的衝突,及其法律、地方法規、行政規章和部門規章、地方行政規章、地方部門規章的衝突。(就不提我國憲法跟各種法律法規規章的衝突了。原因你懂得。)

怎麼緩和衝突呢?

英美法系一貫認為,儘管國會、總統和法官都宣誓效忠、支持和維護憲法和法律,但只有法官可以解釋法律。這樣,在三權分立中,聯邦和州的法官成為了緩和法律衝突的主體,他們的判例法,即對憲法法律的解釋,起到了緩和法律衝突的作用。

2、「美國」「各個州」

美國的誕生並不是因為從英國獨立,隨著「獨立宣言」自然誕生的,而是1787年的一部憲法產生的。

各個州,當時叫做殖民地,發現英國為了實現其宗主國權力不斷壓迫各個殖民地的利益,於是不停向英王請願,要求「無代表,不徵稅」;結果反而把英王惹毛了。英王宣布殖民地的議會是非法的,予以取締;殖民地的人民反而更加相信殖民地議會的合法性。各種議會派代表召開了第二次大陸會議,發佈了「獨立宣言」就獨立了。大陸會議,是美國的雛形,類似現在的聯合國。

趕跑了英國人後,各個殖民地各自出台了州憲法,替關掉了之前的各自的皇家特許令;簽署了「邦聯條約」,把大陸會議改組為邦聯議會,就各自回去過日子去了。邦聯連個法官、行政長官都沒有;沒有錢還以前的戰爭債務;必須一致同意才能做出決議;很難做出決議;做出的決議各州也不遵守;也沒有常備軍。當時十三個州形同水火,打貿易戰,甚至打仗;幾個州還有起義;一旦遇到外敵入侵,必然全部淪陷。

於是一群人到費城,打算修改「邦聯條約」,約好第一天人還沒來齊,優等了幾天才開始開會。開會第一天,人們就說「邦聯條約」太差勁了,咱們也別修改了,直接整一個憲法出來。於是這群代表不同利益不同階層的代表就開始吵架,吵了多半年,吵出一份憲法出來。憲法第六條規定,每個州要召開「民眾集會」討論憲法;多數州通過就生效。這樣一部吵出來的憲法確立了三權分立原則,共和原則,人民主權原則和有限政府原則;check and balance,limited government。

支持憲法生效的人們組織起來,自從聯邦黨人,各自鼓吹,寫下了「聯邦黨人文集」,推崇強有力的中央政府。(當然我們歷朝歷代的中央政府水平不知比他們高哪裡去了。)

以上內容請閱讀易中天老師的得意之作,講述憲法誕生的那本書。

美國就這麼誕生了。

聯邦政府成立起來之後,國父們(複數)發現憲法裡只規定了個聯邦最高法院,忘了成立其他低級聯邦法院了;於是召開第一屆國會的時候,立了個「1792年司法法」,成立了若干低級聯邦法院。

聯邦最高法院審理馬伯里訴麥迪遜時,進行了「偉大的篡權」,獲得了違憲審查權。這一判例使得所有聯邦法院都獲得了審查議會立法並宣布其無效的權力。這一權力並沒有憲法明文規定,但來源與憲法的精神:人民通過了憲法就是用於限制政府權力的,不僅審查總統的行政法規,還能用於審查國會立法是否合憲。

聯邦法院和各州法院是不同的體系。州法院有普遍管轄權,聯邦法院的管轄權是有限管轄權。在馬丁訴漢德的租客一案中,聯邦最高法院解釋憲法規定對於「聯邦問題」,最高法院的判決對各州法院有最高權威。

3、「如何看待」

我們,單一制、自稱初步實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的國家,應當如何看待美國各州法律不統一呢?

亞里士多德說:正義就是相同情況相同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

試問單一制和聯邦制哪一種政體更符合亞里士多德對正義的定義呢?

再試想,我國的一國兩制是不是也符合聯邦制的要素?

再請思考,我國改革開放不就是因為向地方放權,尤其是向經濟特區放權,才取得現在的成就呢?這樣放權,是不是有聯邦制元素呢?

二、歷史淵源

法律不統一不僅僅是聯邦制與單一制、三權分立與議會主權的區別,還是有著歷史淵源的。

開闢鴻蒙,沒有法律。人們自相殘殺,暗無天日。有一天,人們想開了,這樣的日子這樣的自然狀態不可持續啊。人們達成了共識:「我們應該找個領袖——我們放棄一部分天賦的權利,交給她行使;讓她幫我們處理糾紛,帶領我們抵禦侵略。」於是他們推舉黃帝作部落領袖,他說的話都要遵從;不然就受處罰。他派皋陶解決糾紛。皋陶做出的判決結果大家都要遵從;不然就受到處罰。這樣世界上第一次有了憲法、行政規章/軍法和判例法:人民的授權是成憲;部族領袖的命令是軍法/行政規章;法官的判決是判例法。成憲和命令不如判例普施,於是唯一的法律其實是判例法。

上述內容,請參照山東大學武樹臣教授的「中國混合法」論文。

一直到孔子當司徒(法官)時,我國先民使用的法律都是判例法。所以這個保守的老頭聽說鄭國子產「鑄刑書」修了法典也有些不開心。

判例法的優點是普施、靈活、理性、明確;缺點是施用成本較高,對從業者要求高,法律權威分散,容易出現法律不統一。

在西方,諾曼底公爵入侵英國,登基為王後,派出法官巡迴受理案件,他們的判例形成了普通法。

如果判例法要能持續性使用的話需要諸多配套措施:案例報導制度。知法才能守法;職業化專業化的律師隊伍。沒有高素質的律師,判例法作為一種權威,很難使用;職業化專業化法官。上述有普通法特色的,是案例報導制度。我國古代一直是有判例法的:漢代的比??明清的例。這種判例法傳統沒有流傳下來的原因一是清末變法時統治者並不想真心改變,所以沒有取師相近的英國;而是學習法國,以致形成了路徑依賴。二是擋搞個人崇拜,要人治不要法治。

上段倒數第二句參見北大法學院鄧峰的論文。三是缺乏有效的案例報告制度和訟師職業。

法典化運動,才讓人們覺得統一法典是法律發展方向。英國邊沁,水平不知高到哪裡去了,在英國想搞法典。這麼保守的國家,自然沒有成功。

19世紀民法屆的大新聞很多:世紀初法國民法典;世紀末德國人奮起直追,搞了個大新聞,修出了德意志民法典。那個年代,也大陸法系也沒有憲法,民法典也就當作憲法用了。

統一的法典固然邏輯清晰,但是最好的使用方法還是要加上判例:從德國留學歸來的王澤鋻在筆者有幸旁聽的北航講座中如此說道。

上述歷史淵源展示了法律不統一源自於權力來源不統一,導致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者跑馬圈地擴展自己權力。只有違憲審查和判例法可以保證權力的制衡。

三、從社會到國家

為何出現法律不統一呢?根本原因在於知識是地方性的,碎片化的。沒有人可以壟斷所有知識。一個人只能掌握真理的一小部分。

解決辦法就是合作,眾人拾柴火焰高。每人把自己的一小塊知識貢獻出來,共同決策,這就叫民主。只有民主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因為該法律在成為法律之前經過了人民或人民代表的充分討論協商和妥協,得到了人民的同意。

憲法之所以有至高無上地位,正是因為它有人民超多數的同意。而政府和一般法律只有人民多數同意。人民體現於憲法,因而憲法至高無上。

四、對我們的啟示

我們如此追求統一,橫跨多時區的國土居然只用一個時間。導致邊遠地區實際時間和北京時間有如此多的差距。這一事實也能說明一些什麼。

總之,法律統一並不一定是一件好事。讓地方決定其分內的事,中央決定中央的事,這樣才能避免頭痛醫腳的問題。


尼瑪湊分子出來的國家好不好!


美國社會是自下而上發育的。經濟和政治方面沒有集權的現實。不像中國早早就因各種天候地理因素造成統一的自上而下的結構。

當時的環境下,美國這麼大的領土試行案例法,沒有統一的先例。案例法本身具有封建的因素,配合社會,經濟和政治的現實。

如果說各州法律的分裂具有濃厚的歷史因素,今天美國法很多方面出現統一的趨勢。在信息化的社會,這種趨勢愈發明顯。

因為技術進步了,人的緊密結合不依賴於傳統的集權模式也能實現。可以說是互聯網擴大了人的自由空間與協作空間。

估計美國各州最終可能會實現另一種法律的統一,不同於德國自上而下式的。這就是時間的力量,技術進步的力量。也是普通法的魅力所在。


美國是聯邦制,是由原來的邦聯制演化而來的,是中央勢力和地方勢力之間平衡、妥協後的衍生物,或者說如果中央不給地方權力的話,美國到現在還是一個「鬆散的邦聯」,正是因為給了地方立法權,等等的權利,美國才得以成為聯邦

我國自秦始皇后統一度量衡,法令出一,而且我們自新中國成立後就實行了單一制,所以我國就該是一部法律好一點。


路易斯安那因為之前是法國殖民地先行的是大陸法系。。。


美國是合眾國 聯邦政府不管那麼多破事


因為不是社會主義


這就推薦林達的《近距離看美國》了,一共四本,裡面哪一本講建國初期州權與聯邦權利的博弈的我不記得了,你可以找找看。

這套書里是將法律、歷史等等串起來講的,可能對於理解這個問題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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