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理論和法律實務之間有多大的差距?

本以為過了司考很厲害,可是越是深入學習法學,越是發現自己對此一無所知。被朋友問到一些實務問題,發現自己是如此措手不及。在法學面前自己如此渺小,而法在社會生活面前亦是如此!就如同芝諾所言,人的知識就像圓圈,圓圈外是未知的,圓圈內是已知的,你知道的越多,你的圓圈就會越大。圓的周長也就越大,於是,你與未知接觸的空間也就越多。我該如何繼續下去?


這個問題吧,可以這麼理解。

法律的規定,是如果符合A、B、C三個條件,就可以實現預期結果D。

但是首先,A、B、C三個條件完全符合是很難實現的,大部分是滿足了一個或兩個條件,這種情況怎麼認定?

其次,A、B、C本身條件如何達成的標準法律通常是不會加以明確的,比如說充足的資本,什麼叫充足的資本,100萬算不算,100萬算那90萬算不算?這些標準散見於各種司法解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甚至地方某政府辦公室的內部指導意見,弄清楚這些標準才是實務中真正要解決的問題。

再次,達成A條件需要符合一堆前置條件,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如果題主以後從事律師職業,實習期滿辦理律師執業許可的必備條件之一是律協評價合格的文件。

那麼問題來了,律協怎麼給你評價合格的文件,各地方的律協簡直是千奇百怪,比如說有的地方要幾個月的培訓加筆試面試,有的地方要準備實習期間的一堆證明材料,有的地方還偏偏要提供律師事務所為實習律師繳納一定時間社保的證明。實習律師沒有工資都很正常,還指望律所交社保?結果不還是實習律師自己把社保的錢掏出來再求著律所拿這筆錢去交幾個月社保。

這些前置條件合理嗎?有的合理有的不合理。

可以不接受嗎?對不起,不管是否合理都必須接受。

因為到司法局,他們不會管律協為什麼不給你開證明,他們只管你有沒有證明。

而法律規定都是已經有了證明,A、B、C這些條件都滿足了以後的事。

對於如何取得證明,如何滿足A、B、C條件,法律不會管也不應該管,否則會法律規定的過多過細會影響社會的正常運行與自我調節。

所以,實務要解決的是如何湊齊法律規定的各項條件,甚至通過種種方式證明原本是實現預期結果D的事,實際上更符合預期結果E的條件。

說個笑話,公司法教授自己去開公司,你猜他自己準備材料取得營業執照需要多久?找個從來沒看過公司法的工商代理註冊黑中介去辦理,取得營業執照又需要多久?

答案是老教授可能會被折騰一兩個月,又是這不行又是那不行,黑中介一個星期就能把營業執照辦下來。

當然現在工商系統因為李克強總理的簡政放權政策比以前好多了,電子營業執照也可以很快下證,但是不在改革重點關注領域的其他事宜呢?比如特種設備的資質?比如開個書店所需的文化經營許可呢?

實際上,法學界的學者教授會把法律人的路越走越寬,因為他們遇到不合理的現象會去爭,會去通過研究或者影響立法來改變不合理的現象。

至於我這種搞實務的,不會去問合不合理,只會去問能不能做。

比如一種交易模式被某地法院判決無效並影響重大,法學界會爭論是否應該認定無效,實務界卻是再也不會用這種交易模式而採用新的模式了。

法學理論和實務都是為了解決問題,只是解決問題的路徑有差異而已。

不懂理論搞實務是瞎搞,不懂實務談理論是空談。

以上。


駕齡三十年平均每天駕車8小時以上無重大事故的老司機考不過科目二很正常。

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一次性滿分通過,拿照後零下30度打開車窗不開暖氣開車上路手心冒汗、後背濕透、內褲滴水一不留神輪子卡到排水渠里也很正常。


作為一個非典型法律從業者,獻醜答一下。

法學的實務與理論是存在分野的,原因在於其價值導向不同。這是我在與自己的碩士老師在課堂上發生激烈的理念衝突後逐漸意識到的問題。

實務,其目的在於定紛止爭,在於通過法律的手段保持個案甚至個別當事人的公平正義,這種正義是現實的,可度量的,是可預測,甚至可操作的。

理論,其目的是通過預設的價值追求來探討應當建設的法律制度體系,或者根據現有的法律規範來提煉,整理相關價值體系與原有的體系相契合。

二者的價值追求不同,體現在對同一問題設計的處理方案並不一致。前者會儘可能的搜索更多的周邊信息,綜合所有的情況來處理現實問題,以求達到最好效果。後者會根據價值觀來評價這個問題,提出這個問題應當如何去做,這樣去做過之後應當會達到何種效果,至於現實中結果實際如何,這是現實的錯誤,而不是理論的錯誤。

這好比前面說老司機會開車但過不了考試,新司機過的了考試但不會開車一樣。都是為了開車,考試也是為了達到開車這個目的,但當把開車作為一種抽象的目的從實踐中抽離出來的時候,能夠處理抽象的問題和實際處理路上的緊急情況不再是一個事情。

形象一點就是:一個實務人在處理案子的時候,拿過卷宗看一下當事人情況,看一下爭議內容,證據,審判風險,雙方力量對比,綜合一下過往案例,社會習俗等等,對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審理用時,實際執行結果就有了一個比較符合最終結果的處理模型。在看待雙方當事人的時候,有時候是以看戲的心態在尋找當事人的表現與自己的內心推測之間的不同點,以修正內心的推測模型。

而教授們在拿過一個卷宗的時候,他會想,這個問題屬於一個什麼問題,在這個體系中處於什麼位置,這個規則在設立的時候是處於什麼目的。我應當如何去代理,答辯才能符合這個規則在設立時的目的。我按照這個目的走,肯定自己的案子就輸不了。

當然,案件在大多數的情況下,理論和實務二者因為在公平正義的一致價值追求的指引下,導致案件的大方向是錯不了的。但是,大方向一致不代表最終結果就符合教授們的預期,並且很有可能和他們預期的乾淨漂亮的勝訴結果有較大的出路。

上述的價值取向的分野造成了這樣一個結果:教授們認為法官們在亂搞——法律的價值明明不是這麼追求的。法官們認為教授們太不接地氣——按照理論搞案子根本就放不下,平不了,當事人利益根本保障不了。

這還進一步的導致:當法官們在論述問題的時候,教授們認為你們這群法官歪理邪說不少,卻沒什麼引用論證,不能讓人信服——這簡直是一群民科么。而教授們一做起案子來,自己心裡就發虛——那些法官到底是怎麼考慮的這些問題,我根本就不知道啊,沒法理解,因為他們怎麼取捨價值沒法預測。所以很多教授們對法官的意見那是蠻大的~

實際上,實務中的很多問題教授們根本就解決不了,比如在某次培訓的時候,我和同事追問某知名教授問題,其大感撓頭。然後又有另外一縣市同行詢問另一系列案件的處理是否有更好的方案,教授看了一眼就直接尿遁——其實我們感覺那同行不厚道——都集體討論了多少次的案子還要拿來問,這不是明擺著埋汰人么。

但是,實務中的很多問題脫離了理論的指導也不行,一些實務問題的處理,放到體系的框架中非常容易解決,但如果脫離理論則不易處理,原因在於在處理個案的時候,眼光比較短淺,容易迷失方向,而理論的優勢在於先預設了方向並且已經形成了體系,在究極的價值取捨上探明了道路,這是每個實務人都應該重視的。

所以我個人認為,雖然實務和理論差距較大,但在實現公平正義這一究極目的上是一致的,只不過所遵循的路徑不同,這也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所存在的基礎。要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既要實務做的好,更要理論功底過硬才行。

借用 @吳棋棋 的幾句總結:

法學理論和實務都是為了解決問題,只是解決問題的路徑有差異而已。

不懂理論搞實務是瞎搞,不懂實務談理論是空談。


謝邀。仔細讀了一下題主的描述,很能理解題主你的感受。你的困惑不是個例,我也曾經有過,在此就結合個人親身感覺回答一下。

題主的問題可以分成兩部分來解答

問題一:覺得怎麼學也解決不了實際問題,越學越沒有心勁

問題二:法學博大精深,越學越無力

我結合個人經歷,依次解答。

問題一:覺得怎麼學也解決不了問題,越學越沒有心勁

我記得很清楚,大二剛剛參加學校的行政法診所的時候,我受到了很大的衝擊。

法律診所教育在美國比較成熟,其實就是讓學生在法律援助中接觸真實案例,促進對法的理解和認識。當時在診所我的工作是接待從全國趕來求助的各類當事人,幫助他們分析案情,寫法律文書。雖說是行政法診所,但是案件往往混雜行政、刑事、民事,都是疑難雜案,要麼是無法可依、要麼是沒有證據、要麼就是年代久遠,總之,十有八九是解決不了的。

我能做的,只有儘力分析法律關係,給當事人寫寫法律意見書,告知他們可以採取的合法申訴途徑,僅此而已。

當時,我感到了深深的挫敗感。或許,這些當事人並不需要我們,他們很多人申訴多年,涉及的法律比我們知道的還要清楚,相關法條信手拈來,相關案例總結了一堆。

好像我能做的,只有傾聽,對他們表示理解。

但是,後來我發現,我與他們真正不同的,就是我的法學思維和世界觀。

雖然他們很熟悉自己的案子,但是,他們所應用的思維還是樸素的正義觀和價值觀,缺乏客觀精神,缺乏程序意識,不懂得區分法律關係,做不到一碼歸一碼。

我所感受到的落差,其實不能算是理論和實踐的差距,而是閱歷上的差距、經驗上的差距、活學活用上的差距。

課本上總結的各種模式,明確的告訴你,滿足要件一二三四,就構成了某項罪名。

背過了,學會了,過了司考。

可是,現實中這一二三四的條件,不會明確地擺在那裡,他們可能隱藏在文書里、隱藏在證據中,也有可能遺失在角落,甚至被當事人無意識地略去。

更多的情況,我們根本不會想到,要去找這一二三四,因為,我們沒有一點思路,這個案件,構成什麼罪。

三段論推理,在現實中往往不是順序進行的。

我們面前,只有當事人零散而不完整的描述,混雜的材料,和疊加在一起的各種信息。

找什麼?怎麼著?沒有學過。

不是說理論有什麼問題,是理論根本就不解決這些問題。

不要因為經驗和技術的缺乏,就否認基礎學習的意義。

紮實的專業理論基礎,是將來成為優秀法律人的基石。

問題二:法學博大精深,越學越無力

這一點我也曾有深刻體會。本科生的論文基本都被教授們稱為「學術垃圾」,連我們自己都常常如此戲稱,畢竟,很多博士生都不能真正填補學術的空白,而所謂本科學霸和學渣之間的差距,也基本只是在學習前人程度上的差異罷了。經歷過痛苦的迷茫之後,我開始明白———

最重要的是擺正心態,不要端著,不要心急,不要覺得自己苦了;

否則那才是真的苦了。

法學就是難,司考就只是個考試,深度極其有限,充滿套路,和法學學習深度沒有什麼直接關係。

有幾個人能像薩維尼、德沃金那樣創造屬於自己的體系呢?優秀的教授,也只是把某一個法學學科向前推進了一步、或是幾步,但這已經是很難能可貴的了。如果渺小的話,大家都是渺小的呀。

而且,不用擔心,這個圓雖然越來越大,但到一定程度,這個圓周的大部分都會淡出你的視線。

現在的時代,已經難以存在百科全書式的學者了,學好基礎之後,每個人都會向著自己的領域進發,並且領域會越來越細。刑事訴訟法專家,民法水平可能也還是本科水平,法理學專家,未必懂得什麼部門法。每個人都是在這個圓周上選取一點,努力掙扎、奮力突破。

我的感受是,

如果你還在打基礎,就先別擔心世界太廣闊,低頭做就是了。

只有先學好基礎,才能找到你想要突破的那一個點,

當那一個點出現的時候,

世界才是真正無比的廣闊。


這個說法有點問題,根據法學體系,應該稱之為「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其中應用法學是包含了法律實務的。


不請自來,厚臉皮簡單聊聊。可能有點跑題……

首先說句不中聽的話,考過司法考試不算什麼。第一,對於整個法律行業的從業者(法、檢、律)來說,這是最基礎的門檻,既然是門檻——跟後面的修鍊相比——那肯定是難度最低的。第二,換個角度,律師這個行業參差不齊、魚龍混雜,有很多大家普遍鄙視的從業者,水平不行,光知道忽悠,甚至有個別看守所門口的律師幾乎是以訛詐為主要創收(我已經強調了【個別】),但是,即使是這些被人瞧不上的律師,也是通過了司法考試的,所以,司法考試對於法律行業來說,難度係數在哪裡應該很明確了。所以說,題主覺得自己越深入學習越覺得自己無知,是正常的感受,說明題主有更大的收穫,心態也更謙虛,這是進步的表現。當然了,司法考試考的都是一些基本的問題,放倒實務中肯定不夠用,沒有經過專門的訓練的話,朋友問到實務問題的時候沒法回答也是正常現象。

然後說說法學理論和法律實務之間的差距,或者說關係。

這是個很大的話題,也是個很深的話題,資深的學者、律師、法官都在不同的場合談過這個話題,可謂前人之述備矣,我只是個初入行的小菜鳥,不敢說太多,說一點自己的體會:

我不想去做「考據派「研究」理論「和」實務「之間的源流關係,就說當下,其實剝離理論和實務是不對的,高校教師無疑是典型理論研究者,但高校教師如果僅僅關注理論而不去關注實務,那麼研究成果會因缺乏操作性而成為空中樓閣;律師是典型的實務從事者,但是律師如果不學習理論而僅僅憑」經驗「辦案子,那麼永遠做不大,只能做一些簡單的案件。所以兩者是相互促進互為表裡的。

但是理論和實務畢竟是兩個」東西「,其區別其實體現在」理論行業「和」實務行業「之間的行業差別。比如高校教師,上課,面對學生,在有限的教學時間內,當然應該教授一些更抽象、更提綱挈領的理論,就好比在有限的時間內,當然應該多吃一點壓縮餅乾,先吃到肚子里去,有時間了再慢慢的喝水,讓餅乾在肚子里膨脹開,就吃飽了。這是比較有效率的做法。也是為將來而做的必要的打基礎的工作。再比如律師,律師——以訴訟律師為例——的工作就是打官司,打官司關鍵有兩點,第一找法律依據,當然中國法的淵源不僅包括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這個就不多說了;第二就是找證據,證據證明的是事實問題。兩點加起來就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為什麼要這麼」功利「呢?因為司法面對的對象不是法學生或者法學者,而是社會上全部的普通人,大家要有確定而明確的預期,法律是國家頒布的,是最權威的預期,所以法院的判決必須要有法律依據,而不是(或者不首先是)理論依據。為什麼?因為法律是白紙黑字的,理論是」不一定「的。如果有個人從事了法律實務工作,在工作的成果里沒有引用法條,而是引用了很多」xx學者說「或者」xx說認為「,那麼,這些工作成果就是不能服眾的,都是不能用的。所以說,行業之間的差別,導致了一種表象,那就是實務界不提理論,理論界脫離實務。其實這都是表象而已。如果深入到理論從業者和實務從業者的日常來看,其實優秀的法律人都是理論和實務」雙修「的,只不過因為人的精力有限,會偏向某一方面而已。

最後,總結一句話,法律是一門世俗的科學,是一門經驗科學。法律的全部生命在於實踐。所以從某種高度來說,理論和實務之間沒有鴻溝。

午休期間昏昏沉沉的聊了幾句,前言不搭後語,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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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點,可以看看一些優秀的高校老師,儘管不是做實務的,但是對於我國的法律條文非常的熟悉,甚至能背誦下來,對於案例的研究也很精到,對於一些問題提出的思路、看法也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就是把理論融會貫通了。看看一些優秀的律師,對於法學理論也是很熟悉的,很多法律規定的空白地帶,也能夠熟練的運用法學理論來解釋法條。所以,在我看來,理論和實務之間的差距實質上是行業特點的差距,其兩者本身沒有——或者不應當——被人為的區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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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的問題描述漏看了最後一句話,題主問該怎麼辦。不知道題主現在是什麼狀態,是學生即將畢業?還是已經工作但是在非法律行業工作?

如果還是學生,那就挺簡單的,上好課,寫好論文,看好書,寒暑假找個好的單位實習,理論和實務就都能接觸到了。然後快畢業的時候,問問自己的興趣在哪,找個心儀的工作,慢慢的在行動當中會對法律的理解越來越深刻。

如果已經工作了,那不知道題主是否要改行,這個說起來就是另外一個話題了。

如果已經工作了,也不想改行,只是單純的想把法律作為一個研究的興趣點,那麼就選擇離自己最近的部門法或者自己最感興趣的部門法入手,從具象到抽象,一步步的解答自己的疑惑,在這個過程中,對法律的理解也會越來越深刻。


法學理論者不知道地方看守所會見要排隊;法律實踐者不一定知道二要見、三要見、四要見的區別。各有所長。北大有個刑法學教授說過大概這麼個意思:法學理論的發展取決於法律實踐的程度,法律實踐的高度取決於法學理論的發展。


法學理論是大框架,即便我們都要投身到實務當中,但是也不要脫離大框架,司考還是大框架中的大框架。應該是財法金融這些,理論和實務還是有很大差別的。

如果往實務發展,那就看得更細一點。學習檢索技能,快速查閱相關規定,然後分析、整合最後知道一個處理方向,然後看案例、請教或者實習等等去參與。

條條大路通羅馬,可以說法律就是羅馬,每個人走的方向不盡相同,總方向不要偏離羅馬就好了。舉個上個回答的案例,企業公積金的繳納。法律規定企業應該為員工繳納公積金,以及規定繳存比例。那麼企業只要在這個範圍內,有自由選擇權利,每個選擇對應不同處理方式,只要不違法就可以,其中的實務經驗是沒法通過法條知道的。

站在不同的角度,考慮問題的方式也不一樣,利益驅使。甲方乙方,相互博弈的過程也是需要慢慢積累。

另外就是,目前來看,大多數人,法律意識還不強、監管不到位等,所以違法操作的現象也普遍存在。


謝邀,我們作為威權主義國家,法律是表面的規範,這個社會運行是靠無數潛規則的,一般情況下法律條文是用不到的。比如:北京公積金管理條例要求企業依據員工稅前工資的5%-12%繳納公積金。請問有多少企業是按照規定的做的?很多企業都是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做的。還有,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要保留一份勞動合同,很多企業是不給勞動合同的,兩份都在自己留著,當然也有一部分企業是按照法律做的。法律只是武器,很多情況下你根本用不到。這麼說吧,我們是人情社會,不管國家是怎麼宣傳的。


法學研究的對象是法律現象及其規律。其實籠統的說法理並不是太精確,我們可以分為抽象的法學理論與具體的法學理論,或者分成法理學和部門法理論。

法律實務,沒幹過,不知道。我學習法學的短板


個人覺得在務實面前理論只能叫爸爸。。


賣家秀和買家秀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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