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穿旭日旗登泰山遭群眾扒衣,民眾的行為是否侵犯該男子的權利?

9月6日晚,在第二十八屆泰山國際登山節上,一名據稱來自天津的30歲左右男子,穿著印有「大日本帝國海軍」字樣的T恤衫登山,被民眾包圍,有群眾憤怒地將其T恤扒掉。該男子卻稱自己從小在日本長大,在日本就是這樣穿,在其他地方穿都沒問題,唯獨在泰安穿怎麼就不行了。執勤民警為防止事態進一步惡化,將其帶離現場。

新聞地址:男子穿印有日本帝國海軍T恤登泰山遭扒光衣服

從社會道德來說,這種行為必將引起民憤。

從法律角度來說,該男子有違反法律法規嗎?民眾的行為是否侵犯該男子的權利?


法無禁止即可為,該男子無違反法律之行為。

民眾涉嫌侮辱罪、尋釁滋事罪。

當然,從感情上說,你覺得有人穿什麼衣服或者說什麼話讓你不爽可以一揍了之,但是也必須承擔相應的後果。不過顯然這個新聞里民眾是不需要承擔任何後果的。在很多國人心中,道德大於法律。

我國並不是一個法制社會,請不要拿法律當擋箭牌。


道理很簡單嘛。

群眾的確侵犯他權利了。如果硬要追究,是要負責的。

不過我要是在場我也扒。

罰我我認,扒了再說。

再穿再扒。


從法律上說,扒別人衣服總是違法的。

但這位穿樣的衣服。。。

如果我在現場也要忍不住上去罵啊!馬蛋的太刺激中國人了。


不邀自來,說說自己的看法。

私以為在該事件中民眾並未侵犯該男子的權利。因為該男子首先違反了民事活動中的公序良俗原則,侵犯了民眾自由、自主進行民事活動的權利,他用個人的特殊愛號在公眾場合強迫民眾意志,不顧民眾在歷史中形成的特殊民族感情,因此其行為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故民眾的行為屬於受法律保護的自救權的一種,並未侵犯其何種權利。

通說認為,公序良俗原則性質上為授權性規定,在複雜的社會生活中,立法當時不可能預見一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為,因此遇到此類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禁止性規定時,可適用公序良俗原則去處理。在現實種類似情況也比比皆是,比如購買車票時插隊被人趕出,在別人葬禮上唱歡快的歌曲被人扭出門等等,雖然均沒有強行法明確禁止該些行為,但均因為違反了公序良俗而受到法律保護。並且關於公序良俗的規定,民法中也有規定。

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因此,可以看出該男子的行為屬於無效民事行為。無效行為自始無效的,因此民眾有權將其請出景點或在景點內要求其脫掉侵權短袖。在遭其拒絕時民眾可以實施自救權,只要是在合理的限度內且沒有明顯的對其造成損害,如人身傷害,侮辱等,本人認為都是合法的,不存在侵犯其權利一說。


其實按正常理解肯定是侵犯權利的,不過我可以胡攪蠻纏地給大家提供點新思路:

民眾有沒有侵犯他的權利,這得看這個男人有沒有犯罪,如果有可以認為是正當防衛;

我國《刑法》有一個特色,雖然是罪刑法定的,雖然禁止類推解釋,但是我可以擴大解釋呀,刑法還保留了若干「兜底罪」,比如有關《刑法》293條的尋釁滋事罪的《若干問題解釋》中第一條: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無事生非,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當天當地正在舉行「泰山國際登山節」)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此男穿著法西斯旗幟的衣服,如果在人少的地方這是他的自由。但是,他作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這種衣服可能會造成公眾憤怒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情況下,仍然在人流密集區展示法西斯旗幟,造成景區公共秩序混亂,為防止現場混亂保護該男子不被打死,防止擁堵造成踩踏事件,一些熱心民眾為了保護公共安全利益及時將法西斯旗幟衣服扯掉,使現場秩序平靜下來,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所以不構成對男子權利的侵犯。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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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我搜到德國有個《反納粹和反刑事犯罪法》,但我只搜到了這個名字,沒有搜到任何具體內容,如果誰能幫我找到中文或者英文版法條,麻煩給個鏈接THX


光頭黨:他們掠奪我們的資源!

伊斯蘭國:他們不尊重教法!

「水晶之夜」的德國民眾:他們是卑劣的種族!

二戰期間的日本士兵:反對對支那的戰爭的人都是思想犯,「非國民」!

文革期間的小將:你是「走資派」!

登山群眾:他傷害了中國人民的感情!

知乎的一些回答:權利被侵犯了,但是活該!

PS:我記得這是日本軍旗「自衛艦旗」而非法西斯旗幟。我讀書少,你們不要騙我。

大多數人足夠幸運他們不是少數派。


重點是該男子的權利。

目前,我還沒有發現法律禁止中國公民穿著、使用日本軍國主義標誌,但是,權利不是憑空存在的。

在公共場合,每個人確實都有法不禁止即可行的權利。但是同樣的,其他人也有保護自己權益的權利主張。這裡的權益就包括政治、經濟、道德、心理等等方面的需求。

而這個人的穿著,已經嚴重侵犯了大多數中國人的心理底線,法律這個時候真的當不了擋箭牌。

當然,扒別人衣服這個事情是犯法的,我到是想知道,如果按照法律步驟,對這個男子提起訴訟,說他穿的衣服嚴重影響了遊覽泰山的興緻,要求賠償往返路費(我從大西南來的)、門票(肯定有吧)、精神損失費、打官司誤工費等等……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最後,總結一句我的看法:作為一個成年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自重可以,那是個人選擇。但是因為不自重被打了,就先不要強調權利了……


怎麼感覺正常中國人不會做出這事,他又不是日本人,只是口頭說在日本長大,是媒體炒作?那麼又是誰花錢搞?中國人指使?日本人指使?為了營造某種輿論氛圍?一派給另一派搗亂?我想多了...


雖然我不會這樣穿,但是別人怎麼穿我也不會管,更不認為穿個衣服就違法了


扒衣固然不夠理智,但法律缺位,才是能讓這種人有肆無恐的關鍵,讓憤怒群眾只好出此下策。一個敢於在公共空間里,對人類良知與共識進行挑釁的傢伙,卻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能夠對其的行為進行制裁,這才是這件事最應該引發我們深思的。他絕對不會是最後一個


淘寶上成本三塊錢的T恤都被他穿上日本了?吹牛逼都不打草稿。


在反法西斯勝利70周年,特意閱兵的今年,你穿著法西斯萬歲的衣服,登上了泰山。

我就笑笑不說話。


是侵犯了他的權利··但是他更侵犯了我們的民族情感···這事情上有多少道理好講呢??


實際上,貌似真的是民眾非法了。。。。。

但是我還想說,想提自由,你穿和服是你的自由,單純一件和服被打是不應該,但是穿大日本帝國如何如何在中國被打就活該了,國恨家仇在那裡,愛國也是義務,你義務沒盡到是不是也非法呢?只是執行的方式不對了……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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