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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固定資產從增加的下個月開始計提折舊,而無形資產當月增加當月開始攤銷?


有可能是沿用了蘇聯的會計準則,不過只要企業都採用同樣的準則編製報表,能夠橫向比較,當月開始計提還是次月計提,對企業影響不是很大。

要是細看的話,CAS的確與IAS之間存在差異,如下: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

(一)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IAS 16 —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Depreciation begins when the asset is available for use and continues until the asset is derecognised, even if it is idle. [IAS 16.55]


據說只有中國的準則規定固定資產增加的下個月開始計提折舊,其他準則一般都是從當月開始計提折舊的,沒有仔細研究過。查了下,有人說沿用蘇聯的會計準則的規定,有人說是考慮到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性質有所不同,沒有找到特別合理的解釋。 可能,本來就沒有合理解釋,準則的規定不同而已。


這個問題我也思考了很久,後來在張志鳳老師那裡聽到一個關於固定資產折舊的說法,感覺比較靠譜。

原因是我國之前實務中採用的是手工帳,所以新增固定資產,如果當月新增固定資產很多,將會相當麻煩,而到了次月,根據月初新增匯總的值來計算將會方便很多。因此實務中一直採用次月提折舊的方法。而這一方法也一直沿用至今。

然後以下為個人腦補:

而對於無形資產,我查了下,似乎是2001年的準則中加入的(在98年的準則中未找到,望有經驗的財務指正),在會計準則與國際準則趨同的大背景下,跟國際準則保持了一致,即新增當月攤銷。


我覺得只是當初制度制定者的習慣,也許她認為這個弄法比較方便。


補充下倪強的答案,按照張志鳳老師的說法,中國之前對固定資產折舊採用綜合折舊率,在當時的計算條件下,做不到當月及時提折舊。

至於無形資產,可能因為這玩意兒在中國是新出現的吧,所以跟國際準則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專利法是1984年才開始實施的,至於土地買賣,也應該是90年代之後的事情了。


請問大神們,關於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的攤銷時間:

A公司是上市公司,為了擴大公司產能,於2×12年3月取得一項土地使用權用於建設新廠房,自用。 該土地使用權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

新廠房的工程建設於2×12年5月1日開始,至2×12年6月1日完工。

那麼在2×12年5月1日至2×12年6月1日期間,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的攤銷,應計入在建工程。這裡從5月1日至6月1日,是攤銷一個月,還是攤銷兩個月?

如果是從5月1日至6月30日,那是攤銷一個月,還是兩個月呢?

感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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