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什麼好的電子簽名解決方案?

就是在網頁上的輸入自己的名字,然後點擊確認鍵,這時本頁面的內容就會產生法律效力。

在美國的很多網站上有這種東西,中國好像還沒見過,有嗎?

如果沒有的話,是因為中國在互聯網方面的法律不成熟,還是什麼原因?

謝謝!


前面是一大堆植入廣告,總感覺這個時候我不出來,有點對不住這個平台和題主所問的這個問題。

其實國內好的電子簽名解決方案一抓一大把,就比如樓上這些,基本上都可以實現題主所說的需求。但是今年移動信息化研究中心發布的《第三方電子簽名市場及用戶研究報告》顯示,「法大大」作為國內領先的第三方電子合同平台,上榜「廠商及最佳實踐案例」第一位。

所以,題主如果真的想找解決方案的話,法大大可以幫你解決痛點。


首先回答題主,有的,也已經開始關係到我們的生活方方面面。不過感知還不是那麼明顯。

首先講法律支持

2004年,我們國家就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那時候全國電子證書的頒發要經過國家認定的第三方電子證書公司去頒發。

電子簽名法確立之後,就有了市場准入條件,法律法規,和法律支持。

其二,其實很多行業內已經開始應用

最早應用的首先是銀行系統,例如各大行的網上銀行,最早是要在櫃檯辦理,申請一個USB-KEY。USB-KEY中就有個人的數字證書。 這個證書就是針對個人實名認證後在本銀行類似網上一個身份識別證書。

後來我們接觸的比較多的就是第三方支付公司,例如支付寶每次要檢測環境,其實也是經過驗證後,給本地電腦頒發一個數字證書,確保在這台電腦上,然後配合一些密碼措施確保個人是本人操作的,是安全的。

後來就是國家辦公無紙化過程,簽字蓋章在各種簽名版上去弄,再提交身份證複印件信息。這些裡面都離不開電子簽名在背後的發放,確保其文件的不可否認,篡改可查等特性。

現今,電子簽名適用範圍更加廣,凡是需要簽字蓋章,或者確保文件真實可靠篡改可查的地方就有電子簽名的身影。例如各種網上的來往郵件形成法律效應,可以雙方加上電子簽名,形成存證郵,這個就能確定某一方發在什麼時候發送了內容為什麼的郵件。經過篡改會查出來。

再一個,就是線上合同的簽署,以往合同簽署在線上,有一個問題,無法確認對方主體,和採用同意等點擊模式,可能存在的爭議就是更改協議後不可查等問題。這樣就缺乏了法律支持。不是可靠的電子簽名。現在可以經過驗證後,在點擊那一刻加入電子簽名,存儲到第三方機構,形成一個電子證據固化過程。一但產生了爭議,可以追溯其原文和確認時間,簽署人等信息。更好的區分責任。

其實可以看出來,電子簽名應用場景不一樣,解決方案也就不一樣。在移動執法,無紙化辦公,線上合同簽訂,協議簽訂,醫院電子病歷等行業都已經有很好很完善的解決方案。

電子簽名一般都是,個人和實體認證,經過可靠的認證策略,頒布電子證書(第三方CA證書),然後使用CA證書去簽署電子文檔,最後一個存儲保管,最後有爭議時候的調用過程。

其間的難點就是以下幾點,

1、是否切合行業內使用場景,

2、認證過程中是否有漏洞,

3、電子證書存儲和管理中是否有漏洞

4、簽署後的電子數據保管是否合理可靠

所以說,選擇一個可靠的能切入行業使用場景的第三方電子簽名方要從上述幾點去考慮。

以下為廣告:

最後說句,如有需要,可以搜索領簽http://linksign.cn。為客人提供專業安全可靠的第三方電子簽署平台,幫助企業實現增值。


有的;

點擊確認鍵,頁面的內容就會產生法律效力,這就是點擊包裝合同(click wrap contract)。這類合同在條款的後面一般有標識「我同意」和「我不同意」、「我接受條款」和「我不接受條款」、「確認」和「拒絕」等類似的話語,話語不同,但都表示用戶同意或拒絕簽署合同。用戶點擊那些標示的按鈕,就相當於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這種做法國內外法律都認可,大量的網路平台網簽合同,也都是這樣操作的。

中國與美國的法律環境、用戶觀念不一樣,所以這方面的應用比美國發展慢,但正在興起。

法律方面,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外,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電子簽名等是可以作為電子數據證據使用的,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應用方面,推薦使用快簽http://www.quicksign.cn/,快簽是具有司法判決依據的第三方在線簽約平台,創新地採用「支付簽約」的模式。通過快簽可以隨時隨地在線簽署法律文書,不再需要傳真、掃描、列印、快遞,從而提高商務辦公的效率。


中國政府是比較保守的(其實就是不干事,不擔責),都是民間發展倒逼政府改革,比如第三方支付,如果不是支付寶等已經佔有了大量的市場,政府不會主動發牌照並監管的,向現在的互聯網這麼普及,其實有很多法律方面的空白。比如我關注的數字遺產問題。


隨著《電子簽名法》的頒布,在公文傳輸中使用電子簽名技術成為了最突出的一種解決方案。電子簽名並不是書面簽名的數字圖像化,它以一種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例如在網路文件傳輸中,利用電子簽名,收件人能夠輕鬆驗證發件人的身份和簽名,驗證出文件的原文在傳輸過程中有無變動。

電子簽名的主要優點如下:首先,它能夠以相對簡便的方式實現更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將以各種偽造的原因為由逃避責任的風險降到較低的限度。電子簽名技術可以實現信息的完整性並可以防止未經授權的客體獲得關鍵數據及時發現非授權篡改信息的各種行為,避免信息篡改所帶來的嚴重後果。電子簽名從功能上來講與紙質簽名方式相同,根據新的《電子簽名法》規定,以電子方式簽訂的電子合同與傳統的書面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約束力。其次,電子簽名技術具有很高的透明性,可以保證各種事務處理的安全性和透明度,它可以採用各種優化演算法來提高數據處理速度,並可以對數據進行加工、儲存和傳送,能方便的集成到現有業務系統中,不影響原系統結構和處理流程,對上層應用來說無需關心其實現細節。

目前,在國際上規定的電子簽名的方案主要有以下三種解決方案:一是「最低要求方案」,也稱「技術非特定化方案」。它確立技術的中立地位,認為電子簽名是相對存在的多種技術手段,應由市場和消費者去做出具體的判斷和選擇,立法者只需要提出原則性要求,不應對具體技術做出選擇。該方案具有示範的是1996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二是「數字簽名方案」,也稱「技術特定化方案」。它確定以非對稱加密技術為基礎的數字簽名作為合法的電子簽名技術,對認證中心提出了某些具體的技術和財務條件要求,規定密鑰持有人的責任並明確了判別簽名可靠性的條件。美國律師協會1996年制定的《ABA數字簽名指南》(ABA-Digital Signature Guidelines)和歐盟制定的《歐洲電子簽名標準化行動計劃》(EU-Wide satandardisation initiatives, EESSI),是採用這種方案的典型例子。三是「雙軌制方案」。它是一種「混合型」的折衷方案。它對各種電子認證方法規定條件,賦予其最低限度的法律效力,對某些廣泛使用的技術(即「數字簽名」)賦予較大的法律效力,以建立一套可以不受時間淘汰限制的規制體系。聯合國《電子簽名示範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Signatures)採用的是這種方案。


國內已有多家電子簽名解決方案的平台。你可以試試http://www.bestsign.cn。


首先,題主需求不明確,所以沒法具體回答。

簡單說一下國內電子簽名現狀吧。

1,2005年,國內就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而且是基本法哦,明確規定了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然並卵,這之後將近8年,受制於電子證據鑒證的技術條件不完善,人民群眾接受程度低,國內法院的法官一直就不採信電子證據,只有銀行業在大力推廣傳統的電子簽名技術――網銀U盾。

3,印象中在2013年左右,刑法和民法明確規定了電子證據也可被當作證據使用,國內的一些案件也接受了電子證據,比如qq聊天記錄。

4,近兩年隨著互聯網+的興起,金融、政府、衛生、電子商務等行業為了規避法律風險,都開始研究,使用,推廣電子簽名技術。

比如,銀行櫃檯的電子簽名屏,保險公司移動展業在pad上的電子簽名,政府的移動執法中的電子簽名,醫院的電子病歷中的電子簽名,電子商務中電子合同的電子簽名等等。

5,各行業的使用場景不同,業務流程不同,簽名介質不同,風險等級不同,電子簽名的解決方案不也各不相同。

6,你可以描述一個具體行業的場景,咱們再討論具體方案。


有,我就是啊(http://www.enjoysign.com)。

基於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和互聯網技術及配套法制的成熟,電子簽名解決方案出現,國內這兩年電子簽名領域開始起來了,主要是藉助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繼而激發其它行業,B2B,旅遊等。

為什麼說是被互金行業帶起來的呢?因為互金行業同時具備電子簽約這兩個強需求:1、簽約量特別大 2、對簽約周期有要求

1999年「電子交易法」生效,澳大利亞開始接受電子或數字簽名。之後電子簽名在美國、歐洲應用。

事實上,中國的電子簽名法自2005年開始實施,只不過國人對電子電子簽約的認知沒有國外高。現在互聯網更加成熟,相關法律也更完善,需要可靠的電子簽名解決方案可以隨時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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