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違法」可以稱為「合法」嗎?

「不違法」可以稱為「合法」嗎?

違法、合法、非法這些法律定義或解釋具體是什麼?

比如法律方面如何界定和解釋,在措辭方面如何運用才恰當或符合常規?

如:

個人吸毒(沒有攜帶過量)不違法,但可以稱之為「合法吸毒」嗎?

我國同性戀不違法(合法?),但不能領結婚證。

一些新興犯罪(如網路)在沒有違反現有法律時如何判定。

或給出一些典型的案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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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認為:法不禁止即自由,所以從邏輯的角度來講,「不違法」即「合法」,但是現實中老百姓不這樣認為,因為從老百姓的理解上來說,「合法」一詞包含有鼓勵的意味,而「違法」一詞包含有懲戒的意味,所以,將「不違法」視為「合法」在法理上說得通,在情理上說不通。

判斷一個行為是什麼性質,首先要判斷這個行為是從民法的角度來看,還是從刑法的角度來看。在民法中,我們通常用權利、義務來衡量,在刑法中則用」違法「、」犯罪「來衡量,「違法」是指違反了國家除《刑法》外的強制性法律,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比如開車闖紅燈等,嚴重的違法行為才是犯罪行為,並且通常不用」非法「這個詞。但我發現,老百姓通常也把侵犯自己權利或者不履行某項義務視做」違法「行為。

「個人吸毒」 ,這個行為是不違反刑法,不構成犯罪,但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所以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至於同性戀的問題,是一個民事問題,通常不用「違法「來衡量。

可能確實有一些新興犯罪沒有被刑法具體的描述,但是應該逃不出刑法的掌控,應為網路上的犯罪不管手段多麼翻新,大多可以被一些常見罪名囊括,比如騙人錢可以定詐騙罪、偷人錢可以定盜竊罪等等。


首先應該理清一些概念吧。

首先根據不同行為在法律的接受程度不同,法律對其評價態度也有不同,大致可以區別分類行程以下兩個體系:

體系1:犯罪(刑罰制裁)——違法(行政制裁)——不合法(不保護)——合法(保護)

體系2:不予評價

我認為一切法律關係都可以套入這個體系中。

首先需要糾正你一些概念,吸毒是違法行為。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已隨禁毒法出台失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號)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三十八號)

所以說,吸毒這個行為在體系中應該屬於違法,就是以行政方式制裁。

這個體系中第一個評價是犯罪。犯罪是法律對於一種行為最為嚴厲的評價。當行為被評價為犯罪之後,就可以動用國家最嚴厲的措施——刑罰,予以剝奪財產、自由甚至生命。對於犯罪的問題只能由《刑法》規定,除此以外一切法律法規都不能規定犯罪與刑罰的內容。

我國現有的刑法有:

一部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一部單行刑法:《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這個體系第二個評價是——違法。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性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比如之前的例子:吸毒,還有賣淫嫖娼、甚至闖紅燈,通過各種普通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很多很多,當一個行為被評價為違法行為之後,會通過行政手段予以糾正與處罰。一般規定於法律責任一章。

常見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三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第六號)

這個體系中第三個評價是——不合法。不合法是一種行為在法律上對其是不提倡甚至反對的態度,但是由於其不具有對整體社會的傷害性(或者傷害程度較低),而法律對其持一種不保護的態度。

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小三問題。以前叫做非法同居,現在不這麼叫了。一個人與他人保持一種不正當的情人關係,在法律上對其並不是提倡甚至是反對的,但由於這是兩個人的自由選擇,對整體社會並不具整體的傷害性(這個存在討論空間),這種關係應當交給道德來調解,並不應當由法律解決,所以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法律並沒有將其評價為違法行為而加以處罰,但又不能肯定其合法性。所以將其評價為不合法行為(也就是以前的非法同居),兩個人的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小三在法律上不會受到如同妻子丈夫之間夫妻關係的保護,也沒有繼承權與被繼承權,甚至遺贈協議也有被認定無效的可能。

最後就是合法行為了,這種行為是法律所倡導與支持的,所以得到法律的保護

在第一個體系外,我還單獨列了一個不予評價作為獨立的第二個體系。因為法律永遠是滯後的,並且受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與社會普遍共同觀念的影響。但是法律並不是簡單的對社會普遍觀念的影響,一部好的法律需要看的遠一些。比如等級平等(法國革命)、男女平等(英國女權運動)種族平等(美國黑人平權運動)、宗教信仰自由等等問題,所以,在當時社會普遍觀念並不認為應當如此的情況下,法律站了出來並堅持了它所堅信的是正義與正確的價值。但是在很多時候,一些問題本質暴露的趨勢並不明顯,或者說處於倫理兩難困境或處於社會輿論壓力下,在極少數情況下法律會對一些新生的事物新生的行為不予評價。比如自殺行為(無他人協助)、同性戀問題。

以上


合法與不合法,違法與不違法都是用法律規範對行為作出的評價,很容易混淆。最常見的錯誤是將合法與違法相對應,以為合法等於不違法。

合法與不合法,是以行為是否適法為標準的;違法與否則是以行為是否違法區分。與法律規範一致的行為才是合法,相反,藐視法律、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是違法。

對於普通的社會成員來講,是以有無法律明確禁止性規定作為社會活動的前提的。亦即,無法律則無違法。但是,法律未禁止不代表必然合法。因為合法要求法律有對其合法性的規定,作出了肯定性評價。

如果法律未作規定,就只能把違法之外的行為歸結為不違法,而不是合法行為。這種不違法的外延要大於合法。換言之,違法與合法之間至少有兩個空間,一個是法律未作規定的情形,另一個是法律有倡導性規定而非禁止性規定的情形。這兩種情形可以視為不違法,但不等於合法。按照一般生活經驗,我將這種層級分為:合法-不合法-非法-違法-不法-犯罪。

一個行為、一份契約、一種關係,最基本的法律屬性就是合法與否和違法與否。二者反映的思維與推理邏輯是截然不同的,甚至可以就同一法律事實產生相反的結論。

例1:甲乙之間買賣不動產,約定一方交付價金,另一方僅僅交付不動產且不辦理過戶登記。二者約定顯然不合法,因為法律規定雙方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是該約定也不違法,因為法律亦未強制要求買賣不動產必須都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同樣的例子可以用在黃牛票上。

例2:甲乙是夫妻,在家閉門研究人類愛情動作藝術。公安機關接到朝陽群眾舉報,啪啪啪給了治安管理處罰,罰款拘留沒商量。看似公安機關的行政決定很合理。實際上:夫妻倆關起門來既然可以直接脫了衣服實踐表演人類愛情藝術,為什麼鑽研理論反而不可以?這是個舉重以明輕的說法。同樣,未婚同居行為顯然也不是強姦、重婚、賣淫嫖娼,法律沒有也不會禁止這樣的行為存在。所以雖然這樣的行為不合法,但也不違法。

上述兩個例子的結論是:不合法不一定導致法律責任,不違法則意味著不應受到法律的懲罰或制裁。無論是民事、行政還是刑事法律關係之中,法律最基本的判斷應該是是否違法,而不是是否合法。

這實質上應當得出的推論是法治對於權力和權利有著迥異的要求。對於權力,法治的原則是法律優先和法律保留;對於權利,則是應當按照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因為,權力行為必須嚴格依法做出,否則就是擅越職權,可能對其他主體的權利、權力造成侵犯。因而對行使權力行為的主體而言,將其不合法行為視為違法行為,有利於強調和實行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強調法無授權不可為。而對於公民或非國家機關,只要法律不禁止,公民就可以行為,並且這種行為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強調法無禁止即自由,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我們通常對合法的理解是:某一行為被法律允許。

其前提條件在於,法律對這一行為作了明確的規定。

所以對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那些,如水果要在飯前吃,豆漿應該加糖,香菜很好吃,並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合法」。

按照規則的內容不同,法律規則可以分為授權性規則、義務性規則和權義複合性規則。

授權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有權做一定行為或不做一定行為的規則,即規定人們的「可為模式」的規則。

法律規定了某一類情況要符合某些條件時(充分條件),符合了這些條件,才被稱為「合法」。

如法律規定婚姻要雙方登記才有效。故未經登記的兩人在老家擺酒,儘管這一婚姻形式滿足傳統和習俗對「婚姻」的認同,但因未經登記,屬於「不合法」的婚姻。

義務性規則,是指在內容上規定人們的法律義務,即有關人們應當做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的規則。

法律規定某類情況必須有限制,這種情況的存在必須同時滿足或不滿足某些條件(必要條件)。違背這些條件,就屬於「非法」。

而如果法律規定違背條件需要被懲罰,則屬於「違法」。

如果法律規定違背條件構成犯罪,則屬於「犯罪」

所以,合法,不合法,違法,犯罪,大概可以像這樣:


問題很有條理嘛,確實應該先弄清違法和合法是什麼,然後再進行討論,而不應直接引用"法不禁止即為自由"的理論.

個人覺得:

違法是違反法律的意思,而違反就是說和其原旨不符.於是也就是違法一定是針對強制性規範.包括必須做的沒有做,比如無照經營.和禁止做的事情做了,比如盜竊.當然違反授權性規定也是違法的,這是一種附條件的強制規定.比如只有有駕照才能開車,否則就是違法的.

合法就是合乎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針對所有法律所規定的項目,做出與其所表達的內容相符的行為.於是這裡就不必然是針對強制性規範.比如有營業執照經營,是合法的.而為商品買賣訂立書面合同也是合法的,當然不訂立書面合同一樣是合法的,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必須採取怎樣的形式,因而對於這樣的任意性規範沒有違法一說.

至於非法嘛,不覺得它和違法在法律層面上有區別,但作為一個詞語在使用時,我們通常不把他用在形容禁止性規範上,比如我們不會說非法殺人,總覺得怪怪的.很多人第一反應是難道有合法殺人么?當然肯定是有的,死刑犯不會都是自殺,但我們從習慣上只用非法形容未經授權的行為,因為大家總會覺得非法一定回合合法相對,比如有人非法持槍有人合法持槍.但說一個人非法持槍和說他持槍行為是違法的不會產生理解上的不同.

於是再說,法不禁止即為自由,這句話所說的和問題是沒有多大關聯的,因為它講述的不是什麼是合法,而是什麼是自由的.

既然違法有一個比較近義的詞叫非法,那麼合法也應當有,叫依法.

依法辦事就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做,這樣的事情一定是合法的.依這個字很形象也很容易理解,我們可以想像自己靠在牆上,床頭,或者沙發背上.那麼如果牆或者床或者沙發消失了我們就無法站或坐著了么?當然不,但我們確實無法依靠了.撇開同性戀不談,普通戀愛也沒有法律規定的.但這不能否認談戀愛是自由的,是被允許的.當然對於這個問題實際上可以從3個方面看

1,戀愛是有法可依的,因為A憲法規定婚姻受法律保護,而戀愛是通常婚姻的前置程序,是合乎憲法要旨的.B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說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因而公民的行為就是應當依據法律進行.

2,戀愛是自由的,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強制性規範或者授權性規範,完全出於自願.就像合同的訂立一樣,刻在石板上還是劃在龜甲上都隨意.沒有規定的必要.

3,戀愛是主觀的,法律的規範必然是針對行為而非思想的.當然某些思想,比如顛覆國家政權罪,是需要以某種行為的方式呈現的.戀愛中的人並不必然表現出很多和常人不同的行為,所以無法加以限制.

如果你比較認同1的話,算了...複習一下&<孔子改制考&>這本書就可以知道,我們真的很喜歡理由.

好像扯遠了,但想說明的是,法律是一個評價體系,僅在部分情況產生作用,不要把法律當成一個神,法律就是法律。神因為具有擬人化特徵可以對所有事情都有所評價,而法律只管自己記錄的那些。雖然我們認為我們無時無刻不在法律的保護下,但我們選擇早起用自己的杯子喝喜歡的果汁穿漂亮的衣服和喜歡的人戀愛,看到流浪的小貓可以上前愛撫也可以一走了之,一天除了坐地鐵買票吃飯付錢沒多少是依法做的,因為我們是自由人。


我覺得這個問題還有另外一個方面,就是行政法上的意義,因為「 法不禁止即自由 」對於行政機關來說並不適用,他們的行為必須「合法」或者說有法律的明確授權才行。所以總結下來,問題里的「不違法」對民事主體來說可以說等同於「合法」,對行政機關來說不能等同於「合法」。


對於公民,法無禁止即自由。對於政府,法無允許即禁止。此原則在於保證公民權利限制公權力。


不違法,違法,不受法律保護,受法律保護。這四個概念才能涵蓋全部。


看來很多人是被同性戀的問題嚇住了,不敢說出「在中國同性戀是合法的」這個結論,因此也連帶著對「不違法就是合法」的命題語焉不詳了,還扯了很多對道德等其他社會規範的違反等不相干的事兒。但其實,沒錯,不違法就是合法,在中國,同性戀是合法的。

「合法吸毒」的例子已經被很多人否定過了,我就不重複了。但我稍引申一下,在我國(大陸法域),「合法」中的「法」應該是採用所有理解中最寬泛的那個,應該包括了憲法、法律、地方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甚至一些情況下還要包括政府出台的規範性條例,所以很多人舉出的包括吸毒在內的例子確實都不是合法的,只是不構成犯罪而已。

至於同性戀的問題,首先要說:同性戀合法跟同性婚姻合法是兩個問題!同性戀合法跟同性婚姻合法是兩個問題!同性戀合法跟同性婚姻合法是兩個問題!在我上面列舉的「法」的範圍里,沒有任何一個說同性戀是不被允許的,法無禁止即允許,所以在中國同性戀是合法的,正如在中國顏射是合法的。

但是同性婚姻就是另一回事了。現行《婚姻法》沒有直接說「同性不得結婚」,但是一些關鍵性的核准條款都有「男女雙方」的表述。例如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機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這些表述很難從語義上解釋成「男的雙方或女的雙方」,因此可以認為《婚姻法》是間接禁止同性婚姻的。也就是說,在中國同性戀是合法的,但同性婚姻是非法的。這樣是不是就能讓「不違法就是合法」看著順眼一點了呢。

最後說個當年上學時婚姻法老師最愛講的例子吧,就是「非法同居」。早年間未婚同居真的是非法的(但具體寫在哪個法律文件里我不記得了),所以才有「非法同居」這個說法,但現在沒有法律禁止未婚同居了,因此「非法同居」這個詞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雖然說「合法同居」有點怪,但是說「同居是合法的」並沒有什麼問題,畢竟如果隔壁老王不讓我跟我女朋友住在一起而強行把我從床上拖出去,我報警警察叔叔還是會保護我的。

最最後再對「合法」是否包括法律支持和鼓勵的態度做一點探討,因為很多人還是覺得「在中國同性戀是合法的」這個說法很難接受。這麼說吧,法律語言跟日常語言還是有一定落差的。在日常語言里,好像說什麼事兒是合法的,就代表得到了法律(及背後的政府和黨)的積極支持,就像當年取消投機倒把罪後,反應遲鈍點兒的老幹部要把商販扭送公安局,商販就會理直氣壯地喊:我是合法的!我這是改革開放!黨中央是支持改革開放的!但在法律語言里,「合法」一詞就中立和消極得多,僅僅表示認可或不反對,因此當法官宣判小米手機使用iPhone的圓角矩形設計是合法的時候(聲明:這是我虛構的案例,如有雷同實在是巧合),法官的意思絕對不是說:「小米抄得好!抄得棒!下次再多抄點兒,我代表黨和國家支持小米抄向世界!」而只是說:法律不反對你用這個設計。

以上。希望有助於大家理解「不違法就是合法」。


首先明確一點:違法、非法、合法均應在法律的框架下討論。但「法律不理會瑣碎之事」,法律並未對所有的「人的行為」進行規範。也就是說,有的行為不屬於法律範疇(該範圍可能根據情況變化作出調整),談不上合法與否。極端一點的例子,太陽從西邊升起,這個事件(或行為)是不應該考慮其是否合法的問題的。

違法:違反了的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側重表現於法律明確禁止某項行為,但行為人通過積極的作為,違反了該強制性規定。比如謀殺。

非法:包含了「違法」的特徵,但更側重表現於法律對某項行為規定了明確的行使規範,行為人未按該規範行使。比如集會。

合法:排除違法、非法之外,法律還對該行為給予保護。當合法行為受影響時,提供國家的司法救濟予以保護。重點是,不但不違法,而且能獲得國家機構的保護。而違法、非法行為則會遭致法律的負面評價並採取制裁措施。

個人吸毒不違法,但也不可以稱之為「合法吸毒」 。表現為法律不會制裁個人吸毒,但也不會用國家力量進行保護。

同理,同性戀不違法,但尚不能領結婚證。(考慮到法律範圍的調整,同性戀也可能獲得保護,也即「合法化」)

對於一些「新興犯罪」,必須嚴格執行刑法,刑法沒有規定的,絕不能類推適用相似罪名。但無論多麼新型的犯罪,其本質必然損害他人的人身、財產。故,即便不能適用刑法定罪,但也可通過現有民法等法律法規,給予受害人足夠的保護。


違法與否是規範問題,不是命題問題。規範在於效力,命題在於真假,非A則B是命題推演方式,但不是規範推演方式,因此不違法不等於合法。合法與非法,罪與非罪之間尚存其他社會規範(宗教道德等),即使純屬於法律領域的,法律與生活之間的時滯性,造就了某些領域的法律空白地帶。


我不是法律專業的學生,但專業需要,還是上了一段時間的法律課程。

看到這個問題,讓我想起了我當時上課時候也有同學問過老師這個問題,當時的任課老師回答說了一段話:(原話)

「法律的制定,是用來懲罰壞人幹壞事,約束並震懾好人不幹壞事,所以不違法並不等於合法,法律不鼓勵違法,只鼓勵守法,並不是告訴你不違法就等於說是合法的而鼓勵你去做。要明白法律的真正用途說什麼,這個問題就很好理解。」


凡是法律不禁止的,即視為允許。

若有爭議,可看判例或是法律原則進行類推。


2016/8/16

目前水平,法學專業本科生,大一。

問題涉及到幾個詞語,「合法」「違法」「不違法」「非法」,以及「不違法是否就是合法?」的問題。

法律大體可以分為任意性規範(又稱授權性規範)和強制性規範(包括禁止性規範和命令性規範)。

從主體的自主選擇程度由低到高講是任意性規範>強制性規範。

一、任意性規範

簡單說,任意性規範就是法律賦予你選擇做與不做的權利。依照法律規定做了,算合法;沒有做,也算合法;但是,沒有按法律規定做,就不合法。

這種規定多出現在民法中,比如,民法規定允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由訂立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合同。如果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法律規定訂立合同,那麼合同就是合法的;上述人沒有訂立合同,也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他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訂立合同,那合同就是不合法的。

二、強制性規範

簡單講就是你必須做什麼(命令性規範)或者必須不做什麼(禁止性規範)。其與前者區別在於沒有選擇的餘地。

法律規定必須做但沒有做,屬於違法,比如納稅;規定必須不做但做了,也屬於違法,比如貪污。

對於行為的評價,合法(或者不合法)帶有鼓勵和褒義的意味,用來評價可選擇的任意性規範中(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而違法則帶有面臨懲戒的意味,用來評價強制性規範中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但是強制性規範中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一般不予評價,因為沒有評價的必要性。

題目中所說的「不違法」是將意思曲解了,按字面意思說,不違法首先要法律在那一方面有所規定,然後當事人沒有違反,才能算作是不違法。

但是同性戀,新型犯罪,在我國法律中並無規定,所以,以法律來評價其是不合適的。對其疑惑,不是說上述行為是算作「不違法」還是「合法」,準確地說是法律對上述行為不予評價。


「不是朋友」的人就是「敵人」嗎?


樓上都是長篇大論的 我舉個例子說點大家能聽懂的吧

現在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

好了 然後大家就想著要麼以後老老實實地做一個中國的公民

要麼以後入其他國家的國籍 同時自動放棄中國國籍

但是任何法律都是有空子可鑽的

仔細揣測下「不承認」這三個字的含義

說禁止了嗎?說不允許了嗎?

好像沒有吧

所以 其實我們是可以擁有雙重國籍的 只不過中國不承認(其實咱們也不需要它承認)


不管國內國外,只要是一個生活在社會中的人,他在從事任何事情過程時除了客觀法律的判定和制約外,社會長久以來形成的道德約束也更貼近我們.所以我認為在法律的違法和合法中還有一個道德層面的過度期.所以就算在法律上不能得到客觀的判定,社會道德有合理的審度!!!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違法,但是明顯也不合法。


違法是指違反禁止性規定。不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即為不違法。但是不違法不等於合法,應該認為二者是一個真包含關係,在不違法當中除去合法行為之外仍有一部分,套用行政法概念我稱之為事實行為,不涉及法律效力問題的行為,事實行為


個人認為合法的隱藏含義是國家鼓勵

所以不違法就是國家不鼓勵但也不嚴格限制。

只是個人觀點,學業不精,如有錯誤還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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