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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可以通過訴訟確認股權嗎?


隱名股東可以起訴確認股權,但是若要變更工商登記和股東名冊,則要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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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可以通過訴訟確認股東資格,即確認其應有股權份額。當以公司為被告,顯名股東為第三人。能否訴求直接變更為顯名股東,又因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有所區別,前者因公司人合性不能直接訴請變更,需要股東會決議,後者可經訴訟直接確認並責令公司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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