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犯罪的更多是環境還是本性?


謝邀。

主要是由環境,上個世紀新中國成立以前,嫖賭毒遍地皆是,新中國成立後,50年代就絕跡了。短短几年,人的生物性能有多大變化,變化最大的是社會環境。


首先明確並無一個恆常、獨一、自存的本性存在。所謂天生,皆是前世串習,即行為思想情感的不斷重複所形成的越來越堅固慣性力量越來越大越來越難以改變的習氣習性或心理學上的情結原型等被習慣形塑成的潛在較為堅固的行為心理行為模式。所以所謂本性並非本,而是可以改變,因為人皆有可以自主之自由意志,只是有努力難易與耗時長短之別。

其次,事物不存在單一與獨立的前提條件,而是相互聯繫的多重多種因素的齊備之共同作用,而成就事物的出現。

因此,習性習氣為主因,環境以及其它種種條件為輔緣,共同具備而成就罪行。這是定性分析。至於所問定量分析,何者為多,似乎意義不大,因為前面已經指出無論環境還是本性皆可改變,只是難易的問題,所以無論是環境多還是本性多,都需要付出努力去改變兩者,所謂古語盡人事以知天命(此天命指由於習慣力太過沉重一時一世無法改變)。如果強答此問,只能說即便環境也還是人的問題,還是人的習氣習性的問題,而誰多誰少,並無統一的定型定態,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願有助益。


根源在於本性,誘因則是環境。

查了很多對本性的解釋,答者比較認同以下這個說法。

「所謂本性,即是與生俱來、伴隨人的一生,不會因為後天的任何因素而產生絲毫改變,並且時刻驅動和支配人的一切思想、語言和行為。那麼,這樣的本性是什麼呢?四個字:趨利避害。」

人的本性都是趨利避害的。但是,由於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的不同,每個人逐漸形成了不同的人生觀、價值觀。不同的人對於「利」和「害」的定義是不同的,不同的人為達到「趨利避害」的目的而採取的手段和方法也是不同的。

換句話說,影響每個人對「利」和「害」的認知產生不同,對如何「趨利避害」採取的方式不同的原因都是環境。那麼,個人認為引發犯罪的根源在於本性,誘因則是環境。


是共同作用的結果。

我們把侵犯他人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統稱為犯罪。

就好比是一把槍,火藥是本性中陰暗的部分,而環境恰恰是誘發子射出的「扳機點」。

我們都聽說過著名的斯坦福監獄實驗。

扮演獄警的實驗者大多在實驗前是遵紀守法的普通人。

一旦投入到一個特殊的環境中,所有獄警全部成為了殘暴的惡魔。

而在現實生活中,儘管人的本性任然存在,但由於其社會規範有著雙向的約束力,並與人本身的切身利益掛鉤,所以「扳機點」並不會觸發。

由此,犯罪的源動力是本性,但如果沒有環境的」扳機」觸發,犯罪的行為也並不會發生。


沒有人從受精卵形成的那一刻起就註定了以犯罪為終身職業。即使是曾經所謂的天生犯罪人,真正走向犯罪也是被環境誘發的。內心的陰暗再多,真正爆發出來也是需要契機的,而且在爆發前多數會經歷一段奇妙的自我掙扎與外界求助階段,可能在外人眼裡他還挺正常的,但其實已接近臨界點了。這個敏感階段如果被rescued,基本上也不太會有後續了,如果失敗,不堪想像。


似乎還沒有人從犯罪心理學角度作答。

這個問題其實很大,足以寫一篇學術論文。我從兩個角度入手,粗略的說下。當然,在此之前,按老規矩應當統一定義。根據語境,題設中的「環境」多指「社會環境」,即人類社會制度等上層建築條件,而犯罪指的是犯罪行為而非犯罪心理。

一、犯罪學學派

犯罪學流派有很多,在此僅為了論證需要暫且提兩個——犯罪生物學和精神分析學。

1.犯罪生物學代表人物龍勃羅梭,他提出過一個十分有名的概念叫「天生犯罪人」,但之後純粹的天生犯罪人理論被實證研究推翻,最終龍勃羅梭修正其觀點,承認了誘因的存在。於是今天許多研究也都以犯罪行為是環境誘因與人之本性相統一的結果這一說法為理論基礎展開。

2.精神分析流派。最典型代表人物為弗洛伊德,他的「自我」「本我」「超我」理論幾乎被編進國內每一本犯罪心理學教材。對「超我」最通俗的理解就是「人的道德化」,三者均衡則表現為正常,而一旦超我失衡,便可能引向犯罪。顯然,這之間需要一個驅動因子。

二、犯罪心理機制

犯罪動因一般來源於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外部因素會產生犯罪構成環境與犯罪情景,可見幾乎所有情況下,單靠內部因素是很難將犯罪心理轉化成犯罪行為的。當然,不能否認個體由於精神疾病而導致的犯罪,但是畢竟屬於少數。

綜上,引發犯罪(行為)的更多的是環境。


考慮全體罪犯,無論群體犯罪還是個體犯罪,都是後天因素為主。罪犯的性格本身也是後天因素起的作用較大。

考慮某些單獨的罪犯,有些是前額葉等腦組織有病變或缺陷引起的人格缺陷或精神疾病導致的。但這算不算題目說的本性就不好說。


瀉藥。

這個問題不是那麼好回答,我也不是專業研究心理學的,以下就是瞎說。

我們就那前幾天湖南益陽殺師案的主人公舉個例子。我們從新聞中得知,他在拒絕寫作業後是突然掏出摺疊刀悍然殺死了自己的老師。

隨身攜帶了摺疊刀,就說明他是有所準備的。這也就可以證明他的本性已經開始扭曲。不管是自殺還是殺人都不是一個正常的健康的人格。後面發生的事情也可以證明我們的觀點。他捅傷了自己的班主任後,還跑過去對班主任女兒說我殺了你爸爸 ,隨後又進行了數次補刀,並在最後意圖跳樓未遂,這都可以看出他有一個病態的人格和本性。

然而環境的刺激和推進作用也是巨大的。我們在學文學創作的時候老師和我們說,主人公的行動一方面是自己的主觀意識展現,另一方面也在推動的劇情的發展,環境也是同理。如果沒有老師去指責他寫作業,也許他不會這麼快就爆發,也許他也不會在那天殺害老師。但是我們應該看到,環境一般情況下不是一個決定性的因素,就像一個人不可能憑空掏出來一把摺疊刀一樣。

以上,如有大神發現了我的問題,歡迎指正。


如果不好理解,不妨把「犯罪」看成是人體突發的一種疾病,毒瘤,甚至癌症。

你說,癌症的發生,是因為身處的環境有毒,還是因為本身體質較差/有誘因?

都有吧。

在我看來,癌症也好,犯罪也好,人自己體內本身的病灶,乃是一切的根源。

這個「本身的病灶」,也即「本性」,約等於我們所常說的「性格」「個性」「習慣」等等。

它由先天的物質(細胞/激素分泌等)和早年的成長經歷(父母的教導,其他人影響等)共同塑造而成。

舉例。

領導同樣對兩個人說,「你真是厲害啊」!

心理健康的人會直覺,這是讚許和表揚我呢。

而曾經有過節、或者有陰影的人,可能會猜,領導是不是在譏諷我……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本性本身的形成,也還是有環境的因素在的。

討論這個問題,我覺得最大的意義在於,讓更多的人想明白:

假如生活/他人虧待了我們,我們是否應該還以利刃,以暴力為自己伸張正義?

我的答案是:不必。

比如這兩天很火的「攜程親子園虐童事件」。

我覺得那些人,有一份正當職業,拿著工資,成為一名光榮的教育者,居然還能以那樣的惡意去對待無知的孩童,簡直是喪心病狂!

首先是無知。

這些犯罪者,肯定對這方面法律法規一無所知。

缺乏善惡觀念,沒有基本的道德約束,不知道什麼是對,什麼是錯。

其次是缺乏約束力。

幼兒很鬧人,這是肯定的。對育幼工作者來說,既然選擇了這樣一份工作,就應該約束自己的行為,哪怕再煩。你可以辭職不做,但不能在其位,害其事。

全球60多億人口,天朝已經算是很安全的國家了,而且自然環境多樣,物資豐富。我們就算說自己再苦,再困難,比我們苦的人還大有人在。

印度的女性,非洲的兒童……他們生來就享受不到我們的生活水準。所以在我看來,什麼樣的苦難,虧待,都不足以讓我們心生惡念,去肆意傷害他人。

如果真的這麼做了……我只能說,拜託,能不能找一面鏡子來,趕緊照照自己?

一個人得有多自負,才會忘記「三省吾身」,只知道掛著兩條腿,行屍走肉一般遊走在人世間?

可惜的是,這樣的人為數還真不少呢。

現代人就是太自以為是了,自以為天下第一聰明,嚴以待人、寬以律己,這才造成這麼多社會問題。

究其根本,還是沒能解決自己內心的矛盾,沒有和自己完全達成和解。

多讀點書吧,多認識一些內心陽光的人,還有,對自己多點約束力。

衝動一時爽,過後悔斷腸。

這是我想對犯罪者說的話。


哇塞,瀉藥。

我覺得是兩者的綜合影響啊。互為促進因素。


謝邀。用自身經歷說明,雖事件構不成犯罪,只是惡趣味的對我進行恐嚇,但我相信這種人如果在環境的掩蓋下是一定會發生犯罪行為的。

我贊成樓下的所說:「根源是本性,誘因是環境」,但往往更多人做惡環境卻是導火索。

昨天五點半準點下班,冬季天短夜長,五點半時天已經黑了,我在距公交站牌大致200米時被三個四五十歲左右的男人攔住了,其中二人與我擦肩站在我身後,一人站在我正前方,起初我以為是道路狹窄,便往右移打算給他讓道,沒想到他又跟著我移動的方向再次站在我的正前方,兩次三番下來,我就知道,這人是故意的,我可能遇見傻x了。

前兩年在上海打工時,這種事情遇見了很多次。最令我害怕的一次是在一個大雨天,我十點下班後獨自一人冒雨騎自行車回住的地方,途中,有大約十分鐘的路程是沒有路燈的,位置也較偏僻,在剛進入黑暗路段,就來了一輛車,裡面做了大約三四人,一路尾隨著我,並且不斷地出言調戲與恐嚇。

淚水混著雨水,我戰戰兢兢的拼盡全身力氣企圖快一點擺脫他們,快一點騎到有路燈的路段,快一點遇見行人……那十來分鐘的路程,是我人生中度過最艱難的十來分鐘。當我行至路燈處,路旁也時不時地有行人出現,我邊騎車邊咬著牙關大哭,那時的無助我現在還感同身受。

經歷多了,也就沒那麼怕了。知道有些人心理變態,喜歡威脅恐嚇落單的女生,也許他們並沒有那個賊膽真敢做出什麼令自己吃牢飯的事情。也許,是我比較幸運,遇見的壞蛋還是有些慫的。

所以,當我意識到那人也許只是故意嚇嚇我時,我先是看了眼站牌的距離,快速的琢磨著如果我在此處呼救,站牌旁的人們是否能聽見,接著往左邊瞅了一眼,這是一條大馬路的輔路,又是下班時間,會不斷的有行人從這路過,所以不用怕。接著我站定,抬起頭,目光緊盯擋我路的這個傻x,當我看著面前出現的那張醜陋嘴臉,即使臉上掛著笑,眼睛裡溢出的也是猥瑣味道的男人,我暗暗心道:「相由心生,古人誠不欺我」。

確保自己已無危險便不再有畏懼。接著那人作勢向我撲來,我一個彎腰從旁側過,接著便大聲的罵他一句:「你tm有病吧」,有路人聽見我的咒罵,遂向我這裡看來,那人本還想說些什麼,看著有路人停下,便轉身與同夥離開了。

如果不是黑暗環境適合作惡,我想,大白天他是不敢公然恐嚇的。

不過這種人,比普通人多了些惡趣味,會犯罪的幾率也是大一些的。


提問問的這麼簡單?

也不詳細說下具體什麼犯罪?宗教犯罪也算在裡面了嗎?

那我也就簡單點回答吧

是本性

而本性的成因是數十萬年人類的進化環境決定的

而數十萬年人類的進化環境是數億年來,所有生物的行為和太陽系的整體環境決定的……


環境。

碰磁的咋不碰警車?


謝邀。

曾和朋友討論這個問題,環境因素更重要。良好的社會環境會抑制個人的犯罪衝動,如果社會動蕩,沒有秩序,犯罪衝動會得到釋放。

個別天生殺人狂例外,不管環境如何,他們都是要殺人的。


夜深人靜的大街上你發現一醉酒妹子!

失去人性失去美好,失去獸性失去一切!


(1)群體犯罪因環境(群體無理性),個體犯罪因本性(個體因素)。

(2)關於群體犯罪,可以參考《烏合之眾》這本書(大眾心理學經典著作)。


講個之前的事吧。

高中有個女同學家住在城市的邊緣,下公交車走一段路,穿過鐵道口,穿過一片莊稼,再走一會就到家了。

她住校,一周回家一次。

有個周五穿過莊稼地的時候,路上沒什麼人,有個男的從她旁邊騎自行車過去了,一會又騎回來了,停車抓住她要錢。伸手把她眼鏡扔了。她給了30塊錢,就跑了。男的沒追她。

那條路平時挺安全,究竟這個人實施犯罪,是臨時起意還是本性如此,我個人覺得本性更重要。我騎車遇見小女孩可能會打個招呼或者帶一程。


謝邀,我覺的80%是環境,俗話說有頭髮誰願意當禿子,很多犯罪都是被逼的,沒有誰願意想當罪犯!


環境


這是法律的一個重要議題。

陌生人協作的越來越廣泛,陌生人與陌生人發生聯繫的機會愈來愈多,犯罪也隨之產生。要我看,比他們更重要的原因是出現了法律。他們倆嘛,半斤八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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