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最新的母親被侮辱,兒子氣急殺人,你們怎麼看?從法律角度來說,這算不算正當防衛?

母親欠債遭11人凌辱 兒子目睹後刺死1人被判無期,女企業家蘇銀霞向某老闆借款135萬元,月息10%。支付本息184萬和價值70萬的房產後,仍無法還清。11名催債人對其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長達一小時的凌辱後,當著她兒子於歡的面用極端手段污辱她。匆匆趕來的民警未能阻止這場羞辱,情急之中,於歡用水果刀亂刺,致4人受傷,其中一人失血過多休剋死亡。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正當防衛要有正在發生的現實緊迫的危險,並且用不超出必要限度的手段自衛,就算認為這個侮辱的行為算現實緊迫的危險,但連砍數刀面對對方沒有武器的情況下基本上都是超出必要的限度,不太可能構成正當防衛的。


如果輕判了,以後借錢的都會帶上自己的奶奶和媽媽。

憑本事借到的錢,為什麼要還?來侮辱我啊,反正上一個的結果你們也知道了,1換N,不虧。

講什麼司法公正,黑社會成員就不能受到公正待遇啊,他就該死啊?這社會借錢的才是大爺?

一碼事歸一碼事,這才是法律,供詞都放在網上了,白蓮花們選擇性失明,道德不能夠凌駕於法律之上。


判決書有人曬出了,建議各位去看看,不要只看新聞。這有助於我們對該事件的更好評判。這新聞最初是南方周末和網易放出來的,這兩家媒體的新聞,你懂的,還是看判決書靠譜點。而且有人看了的說新聞還是誇大了,有斷章取義之處。

答主還沒看,看了再更新。

-------------------------------------------------------23::22分更新-------------------------------------------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暴力犯罪,指採用武力手段對被害人進行威脅、恫嚇、毆打、捆綁,以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懼及人身危險,從而達到犯罪目的的行為。暴力行為有很強的破壞力,在運用上有突然性、猛烈性、攻擊性,對人的心理能夠瞬間產生強制性並可能最終導致被害人生命喪失,健康受損。 從本案來看,如果新聞所說屬實,當事人母子二人遭受了極端惡劣的侮辱,而且從新聞中看,有推搡和摩擦,存在有肢體接觸,兒子被強制按住,被抽耳光,而杜某還在母親面前脫下褲子,存在猥褻嫌疑。這種暴力催討,已經是一種暴力行為,具有威脅、恫嚇,對人造成了精神恐懼,從第三方講述來看,第三方當時認為若是警察離開則母子二人具有人身危險,即在第三方的講述中,當時情景具有緊迫性。由於信息仍然不夠,僅可判斷當時的暴力催討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對母子二人的精神強制,若當時警察確實是過來勸告後離去而沒有太多作為,若可證實暴力催討一方對行為人於某和蘇某的精神強制依舊存在,且仍然存有導致二人生命健康受損的可能性可證實,在這種情景下,於某的奮起反抗可作為防衛過當處理。防衛時致人死亡的主觀狀態可能是故意殺人,也可能是故意傷害,還可能是過失殺人的。但是判斷「暴力犯罪」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權很大,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判斷。所以雖然法官的說法略扯,憑藉沒有使用工具和出警就判定不存在防衛緊迫性,沒有說明當時暴力催討者對行為人於某蘇某造就的精神恐懼與他們當時的暴力行為的猛烈性、攻擊性,是否擁有突然剝奪他們生命權的可能(是否存在忽然暴起攻擊可能性之類的),警方出警後如何判定他們就不存在防衛緊迫性了?這些重點部分都沒說。但是這些都是屬於司法者的裁量範圍內。

說了那麼多,就是還是信息不夠,不足以判斷,如果只是這樣,判決不足以讓人信服,也會對社會氛圍產生不利的影響。若是有錄像的話,還是放出來為好。以及,真心不希望媒體又搞個大新聞,把法官的話掐頭去尾邏輯只剩一個結果之類的,太容易讓人誤解了。所以讓新聞再飛一會兒。


肯定不算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指侵害正在進行時進行的合理反抗,侵害都結束了拿刀捅人就是故意傷害。

從理上說對方的確是該死,但既然為母報仇了,就別想全身而退了。

而且說實話月息10%,這也不是正常腦袋敢借的錢。


不算正當防衛,法院認定故意殺人有理有據,但我認為量刑應達死緩

司法考試複習中

寫一段書上的內容,

債權人為了實現到期債權,對債務人實施脅迫的,如果沒有超出權利的範圍,具有脅迫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不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就應該認為沒有造成財產上的損失,不宜認定為犯罪

我也是剛剛知道,可怕


就法條來說,正當防衛不成立。但最該處罰的,是警察。


睡覺前,隨意刷了下朋友圈,看到好友轉發了一條南方周末的推送:《刺死辱母者》。

讀罷,震撼之餘只剩悲涼。

山東聊城女企業家蘇銀霞向某老闆借款135萬,以10%的月息還款。在支付本息184萬和價值70萬的房產後,仍差十幾萬元無法還清。

於是,11名催債人開始對其凌辱:髒話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把腦袋塞進馬桶、將煙灰彈在蘇銀霞的胸口,在這對母子面親,播放黃色錄像,並將聲音開到最大。

在長達一個小時的凌辱後,催款人當著兒子於歡的面前,脫下褲子,用極端的手段污辱她。

「匆匆」趕來的民警未能阻止這場羞辱,情急之下,於歡用水果刀亂刺催款人,致4人受傷,其中一人因失血過多而休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以無期徒刑。

說實話,讀完文章後,滿腹悲涼。為只有22歲的於歡感到悲涼、為執法者和法律感到悲涼、也為國民的劣根性感到悲涼。

1、悲涼的於歡

22歲的於歡,在生母遭受凌辱而求助無門時選擇為母反擊,用尖刀刺向那毫無人性的高利貸集團。結局是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悲涼!

試想,任何一個22歲的血氣青年,在看到自己的母親受到這樣的污辱時,能選擇隱忍下去嗎?除了奮起反抗、除了以暴制暴、以極端報復極端,誰還能給這個兒子第二種選擇?

所謂百善孝為先,他的行為難道不符合中華民族倡導了幾千的文化傳統嗎?

從人性的角度而言,只要是一個正常人,在自己的母親遭受如此侮辱時,我都會毫不猶豫地刺向他們。生命是一個人的根本權利,難道尊嚴就不是嗎?

無可奈何的爆發,造就了一個悲涼的、有血性的於歡。

2、悲涼的執法者和法律

安提戈涅曾說:法律之內,應有天理人情在。

什麼是法律?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

在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後都沒能受到執法者和法律的保護,請問執法者還能讓人民群眾去相信嗎?法律還能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嗎?

案發前,民警因接到市民報警再次前來,面對自由被限制的蘇銀霞母子,民警只停留了四分鐘,最後留下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

呵呵,是否可以解讀為:只要不打人、不打死人,保護了這對母子的生存權就可以不顧其它的公民權利,比如人格尊嚴權。民警留下的那句話,悲涼了中國的法律。

執法者對於我國法律的解讀,也真令人悲涼。人權都已被侮辱到了如此地步,精神的壓迫與傷害已經達到如此強度,執法者卻稱於歡是「故意傷害」,量以無期徒刑。

刑法20條第三款規定了無限防衛權,就本案來說,雖未能達到其嚴苛的要求,但就時間、空間、要件而言,蘇銀霞母子明顯有受到較為嚴重的不法侵害(侮辱、強制猥褻和故意傷害行為)。在求救無望的情況下,於歡的反應完全可以稱是正當防衛,只是,防衛過當,侵害了催款人的生命權。

法律之內,應有天理人情在。在這場法理與天理人情的較量中,我們看到的是社會倫理善惡標準的失衡,也是當今社會有法難依的真實寫照。悲涼!

在社會的急速轉型期,法律也應緊速跟上,總不能一直遲到,否則,人們可能不會停下腳步等它。

3、悲涼的國民劣根性

今天,我們又看到了中國這一可悲的社會現象——弱勢群體每次遭受的打擊都是雙重的:

一是被人欺辱;

二是沒人幫他。

持續兩天的凌辱,多名源大工貿的員工、來過兩次的民警,竟沒能組織起來解救這對母子。

事不關己,高高掛起;

各人自掃門前雪,哪管他家瓦上霜;

自私性、看客性,顯露無疑。

即使新文化運動已經過了將近一個世紀,即使魯迅先生在百年前曾以筆為刀,剜解著國民的那些劣根性,但民主與法制的浪潮依舊未能吹到中國的偏遠地區。冷漠、看客的國民劣根性依舊像虯枝一樣深扎在群體的潛意識中。

有網友說:北上廣與偏遠地區的差距不僅僅是幾棟高樓,還差了將近一個世紀的新文化運動。

誠然,公民法律意識的淡薄和地區法制的缺失,真的不是幾次普法講座便可以彌補的。法的意識和法的精神,對於偏遠地區的民眾而言,仍舊道阻且長。

因此次於歡案而扯開的遮羞布,是法理底線與倫理人情的再次拷問。法官定罪無誤,可量刑真的就合乎法理人情了嗎?於歡,到底該當何罪?

悲劇的發生,於當事人而言,需靠法來尋求一個合理公正的定論;於社群民眾而言,需增強自身法的知識和法的意識,真的不要再讓悲劇重演。而對於法理而言,在面對數億民眾的質疑時,是否更應不斷健全?

人類用數千年建立起來的道德情感秩序和人的尊嚴尺度,在與理性的法理依據和法的精神展開激烈的碰撞時,願每次都能帶來群眾的新思考和質疑,也能推動法制健全化的進程。否則,如此的碰撞代價實在是太大了。

-END-


在我眼裡沒有正當防衛是否成立,只有一句話,辱我母者,我必萬倍殺之。


對於貸款利率,有兩條線,,

屬於高利貸的部分因違法不用給。

介於正常利率和高利貸的灰色部分有錢就給,沒錢就不給。

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條例規章的部分必須給。

關於人民警察,建議參考《人民警察法》,瀆職有沒有,不做為有沒有。

法盲有沒有。。。

關於該案法官,呵呵,,,


年息低於24%的部分還了沒有?如果還了,追討剩下的違法部分,甚至用涉嫌犯罪的手段追討算不算搶劫傷人?面對搶劫傷人警察不立案不逮捕算不算瀆職?面對搶劫傷人實施反擊致死算不算防衛過當?檢察院在調查中是否存在瀆職,判決書是否故意忽略重要情節?


兒子是因為什麼殺人,心裡想的是什麼,你就知道了?他肯定是因為母親被侮辱情急之下殺人?有沒有可能是忍了好久了找機會報復?不要報道說什麼就是什麼呀,弄不好還被人當槍使了。


從正當防衛的法律定義來看,任何公民只要在受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均可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黑社會成員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債,時間長達數小時,在這過程之中,辱罵、毆打、自露生殖器羞辱於歡母親,構成非法拘禁罪,當然屬於不法侵害,而且這個不法侵害在警察離去後,仍在進行。於歡在力量失衡的情況下,拿起桌上的水果刀阻止不法侵害,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素。


法律不是用來保護人民利益的嗎?這個社會,是先有道德才有法律的,如果當人是站在道德的邊上,觸犯了法律,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兒子所做的事,正符合我們從小到大所接受的教育。可為什麼真的這樣做了,卻是不合法,那國家,社會還宣傳這些做什麼。


這樣一件事被放在了公眾面前,我覺得最終一定會得到一個比較公正的結果。

令我很難受的是,當我們設身處地的想想如果我們遇到這種事可以怎麼解決,我們可能想到的最好辦法還是說把這件事搞大,鬧上媒體,在公眾的關注下才能解決,我覺的這真是種悲哀。

像如大學生被電信詐騙自殺,聶樹斌冤案等,如果不是出現了很極端的結果或者意外使之暴露在公眾面前,我們可以找到一個正規的途徑來解決這些問題嗎?

假如這次不是恰巧死了一個人,假如不是被判了無期,而是十年,那這對母子的遭遇會怎麼樣,想想他們面對的是什麼,我想如果給他再選擇一次的機會的話,他會做同樣的選擇。因為欠高利貸的錢還不上,想想都知道,這輩子基本上沒戲了。

P.S.銀行的錢可以欠,切記遠離高利貸,最起碼銀行不會往死里逼你。


追債方在持續犯罪,這是肯定的。從目前已知的信息來判斷的話,追債方的行為已經超過非法拘禁的範疇了,介於綁架之間。還有幾點疑問,1:那把刀是因為什麼放在那的,2:在於歡想衝出去,脫離控制的過程中,具體的實際情形是什麼。原諒我不了解細節,所以不便做主觀臆斷。


公理何在正義何在


我想做點什麼,請問我該通過什麼途徑支持這孩子?


長時間地被非法禁錮、母親被嚴重侮辱,這種情況下都不算正當防衛,哪種情況還能算正當防衛???這兩位認為「不算正當防衛的」,那真該讓你們媽也親歷下這種侮辱,看你們要不要正當防衛??!!


我不是學法律的,但是我覺得如果這種情況下都不能防衛的話,那就是法律的錯。

順便說一句,在美國這事完全不可能有爭議,根本不需要杜等人動手,只要擅闖民宅就可以直接殺了。前幾天三個黑人闖進民宅,一個中國女子持槍防衛,最後都追出門了,殺了一個匪徒,完全無罪。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7574747/answer/153717782

轉發一條講美國 正當防衛case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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