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負債的計稅基礎怎麼理解?

問題:為什麼資產的計稅基礎=未來稅前可抵扣金額,而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麵價值-未來稅前可抵扣金額?

請看上圖課本第二段「從本質上看...到第二段結束」。按這句話的理解來看下面這兩個問題。

1.如果是預提產品質量保證費用,本期按稅法規定不可以予以抵扣,也就是按稅法規定不確認這筆負債,所以其計稅基礎為0。這和上面這張照片中(一)第一段說的一致。

2.可是如果是罰款性支出預提的負債,按稅法規定不管什麼時候都不可以扣除,那按稅法編製報表也不確認這筆負債,那它計稅基礎也是0吧,可是上面照片中(一)第二段卻說計稅基礎等於賬麵價值,我就不懂了......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資產賬麵價值表示未來期間可影響損益的金額吧?負債賬麵價值比如預提產品質量保證費用是影響本期損益的金額了吧?而計稅基礎是看未來期間影響損益的金額?然而我還是不懂負債的計稅基礎......

求各位老師指點


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其實就是站在稅法的角度看資產和負債的價值,即如果按照稅法的要求編製資產負債表,那麼表上資產和負債的金額就是其計稅基礎.

教材上給出負債計稅基礎的定義式為:

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麵價值-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

換種說法其實就是說負債的計稅基礎是賬麵價值中按照稅法規定未來不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那麼為什麼稅法上認可的負債只有賬麵價值中未來不可以扣除的那部分金額呢?我想從負債的定義出發會比較容易理解一些.

因為站在稅法的角度如果存在未來可予稅前扣除的部分,(既然可以稅前扣除)則未來就可以少交稅,那麼這部分相當於減少企業經濟利益流出,不滿足負債的定義,所以稅法不認可這部分,即稅法只認可未來期間不可稅前抵扣的部分.

1.也以預提產品質量保證為例,會計上預提時要做:

借:銷售費用 100

貸:預計負債 100

而稅法規定只有未來實際發生時才可以稅前列支,即在未來實際發生時這部分金額還是完全可以在稅前抵扣的,這樣就會使未來少交稅,減少企業經濟利益流出,不滿足負債定義,所以稅法不認可這筆負債的價值,所以計稅基礎為0.

2.企業對於未決訴訟確認預計負債,會計上做:

借:營業外支出 100

貸:預計負債 100

而稅法規定無論是否發生當期和未來都不可稅前列支,即該負責賬麵價值中不存在未來能抵減所得稅的部分,所以站在稅法的角度對於100的負債是全部認可的.

總結一下就可以發現,如果某項負債不影響損益,那麼它的賬麵價值和計稅基礎應該是相等的.


有挑戰性的想法是不藉助賬麵價值、暫時性差異來單獨理解「計稅基礎」:

1、計稅基礎概念: 計算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2、理解資產計稅基礎:資產計稅基礎沒有難度,參照定義,收回資產賬麵價值過程中計算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3、理解負債計稅基礎:負債計稅基礎定義是藉助賬麵價值來完成的,把它概念從賬麵價值中抽離出來很難過:

3-1 原有定義: 負債計稅基礎=負債的賬麵價值-將來負債在兌付時允許扣稅的金額 ;

3-2 不使用賬麵價值定義:

A: 負債賬面基礎=負債賬麵價值中(當期及以前)不可列支部分;

B: 負債賬麵價值中(當期及以前)不可列支部分= 負債賬麵價值中未來期間可列支部分

通過以上,即完成資產和負債計稅基礎概念的統一:未來期間可列支金額


可以這麼理解,所得稅大致是按利潤來交的,也就是收入減去費用的差值。

1.如果是預提產品質量保證費用,這類費用會減少利潤,自然會導致少交稅。但是不能你說提保證就提,如果你說不交就不交,稅務局還怎麼收稅呢。所以在你計提的當期,這個費用是不會扣減計稅的利潤的,而是等到實際發生的時候再減,也就是未來期間扣減。

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麵價值-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0

2.可是如果是罰款性支出預提的負債,按稅法規定不管什麼時候都不可以扣除。(相當於一種懲罰,罰款拿走了你100塊,然後讓你抵稅25,豈不是只罰了你75?)也就是說這筆負債這輩子都別想進費用,永遠都不可能扣減應當計稅的利潤。所以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自然就是0.

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麵價值-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
=賬麵價值-0


負債計稅基礎=負債的賬麵價值-未來可稅前抵扣的金額=未來不可稅前抵扣的金額

直接從公式入手去理解就最簡單了。

看看預計負債,關於納稅調整,稅法分有兩種情況。

1、企業應將預計提供售後服務發生的支出在銷售當期確認為費用,同時確認預計負債。確認時就體現預計負債的賬麵價值。稅法規定,與銷售產品有關的支出應於發生時才稅前扣除,由於負債計稅基礎=負債的賬麵價值-未來可稅前抵扣的金額,因有關的支出未來實際發生時可全部稅前扣除,就是未來稅前抵扣的金額就是其賬麵價值,故計稅基礎就為0。

從負債計稅基礎=未來不可稅前抵扣的金額,預計負債未來實際發生時可以全部稅前扣除,意味未來不可稅前扣除的金額就是0嘛,只要發生了就都可以稅前扣除,哪還有什麼什麼未來不可稅前抵扣的呢。所以預計負債的計稅基礎就是0.

2、會計上根據未決訴訟可能敗訴,這種情況下該事項確認的預計負債,稅法規定無論是否實際發生均不允許稅前扣除,即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為0,則其計稅基礎與賬麵價值相同。或是理解成計稅基礎等於未來不可稅前抵扣的金額,這個事未來就是不允許抵扣的,它的賬麵價值有多少,不可抵扣就有多少嘛,那計稅基礎就等於未來不可稅前抵扣的,不就是賬麵價值嘛。

關於確認時的分錄是,借:營業外支出100 貸:預計負債100

看到有童鞋困惑營業外支出也是損益類科目,所以這個確認為營業外支出的當期是要做納稅調增的。我們現在是在討論預計負債未來的納稅調增和調減情況。兩個時點的納稅事項,不要混為一談。


負債的計稅基礎光看給出的公式(賬麵價值-未來可抵扣金額)是比較難懂的。下面是我的理解,不知道是否正確,望各位前輩指點。

首先,計稅基礎主要是用來和賬麵價值比較對所得稅的影響差異,即站在此時刻點,比較賬麵價值和計稅基礎在未來期間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差異(賬麵價值-計稅基礎)。

負債的計稅基礎也同樣的道理。暫且不看準則給出的定義和公式。先通過例子理解一下。

1.會計上根據準則預提的產品質量保證費用做賬時,借:銷售費用 貸:預計負債,而稅法上不承認此費用,不允許在稅前列支,待實際發生時才可以列支,因此,站在稅法角度此時刻點這筆負債在未來期間會影響損益,而按會計的做法只會影響當期損益而不影響未來損益,即對未來損益的影響為0,所以賬麵價值和計稅基礎之間有差異,假如此項預計負債金額為100,則此差異為100,即賬麵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是100,而賬麵價值為100,所以計稅基礎倒推出為0。

2.會計上根據未決訴訟可能敗訴,因此確認,借:營業外支出100 貸:預計負債100,而稅法上不管是當期還是未來期間均不允許稅前列支,會計上也隻影響當期損益,並不影響未來期間損益,所以此項負債對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不管是按會計還是按稅法均為0,沒有差異,而會計賬麵價值為100,倒推出計稅基礎為100。

3.應付職工薪酬,預提時,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工資100,而稅法規定合理的職工薪酬基本可以稅前扣除,因此,這項負債在稅法角度並不影響未來期間的損益,在會計角度也是隻影響當期損益而不影響未來期間損益,因此,站在此時刻點看這項負債對未來期間損益的影響時,會計角度和稅法角度無差異,而這項負債的賬麵價值為100,為使差異為0而倒推出計稅基礎為100,等於賬麵價值。

4.預收賬款,會計上一般在收到預售款且不滿足收入條件時並不作為收入確認,做賬為,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100,稅法對於收入的確認原則也一般與會計一致,即在此情況下稅法也不確認為收入並不對此項預收款收稅,因此,這項負債站在此時刻點對未來期間損益的影響不管是會計角度還是稅法角度均為100,無差異,差異為0,因此到退出計稅基礎為100,等於賬麵價值。

如果不符合會計收入確認條件但稅法要收稅的,那麼此項預收款站在此時刻點看對未來期間損益影響時,會計角度的影響額為100,而稅法角度的影響額為0,有差異,差異為100,所以倒推出計稅基礎為0。

通過上述例子中的結果,計稅基礎的結果與教材中給出的定義和公式相吻合。不知道這樣理解正確與否,望各位前輩指點。

網上還有兩種說法:

1.負債計稅基礎=賬麵價值-未來可稅前抵減的金額=未來不可稅前抵減的金額

那麼關於未決訴訟稅法規定不管當期還是以後期間均不允許稅前抵減,按照此種說法即此項預計負債的計稅基礎為0,可是按負債計稅基礎的公式賬麵價值-未來可稅前抵減金額來算,其計稅基礎等於賬麵價值而不是0,矛盾。

2.根據稅法規定來編一份資產負債表,上面顯示的負債金額即為負債的計稅基礎。

那麼,根據稅法規定,不允許稅前列支未決訴訟這項費用,即不確認未決訴訟此項負債,即按稅法規定編製的資產負債表上此項負債的金額即計稅基礎為0,與計稅基礎公式計算結果為賬麵價值相矛盾。


發現大家很多沒有按照樓主的思路來回答問題,而是按照自己的理論來回答,可能是對的,但我仍然有很多問題,比如為什麼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要相反地進行規定。按照官方定義「負債=賬麵價值-未來可抵扣」很難理解,所以這裡我就按照樓主的思路來回答第一個問題。

按樓主的思路,我們可以把稅法看做另一種會計,這種會計叫做稅務會計(和我們現存的稅務會計不是一個概念,下面姑且用稅務會計好了),因此,我們要分別從會計和稅法的視角計量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但是它們的理念是不一樣的。

會計的理念很多,主要是是計量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從而計算出當期末的資產負債這一財務狀況和當期利潤這一經營成果,而所得稅費用的計量是順帶的。

稅務會計的理念只有一個,那就是計量當期應交所得稅,因此會計上認可的收入和費用,自然和稅法上有不同。

那我們現在來看負債的計稅基礎的問題。要時刻牢記一個理念:負債的計稅基礎就是稅法認為的負債的賬麵價值。下面分情況討論,我不涉及任何負債計稅基礎的定義,只從自然而然地記賬的角度來看。

一、預計負債(商品售後服務100,稅法在實際支出100時允許稅前扣除)

1表示前一期預提時,2表示後一期實際支出售後服務費時

會計上: 稅法上:

1、借:銷售費用 100 1、無(稅法根本不認為這個時候應該計提費用,因而無分錄)

貸:預計負債 100

2、借:預計負債 100 2、借:銷售費用 100

貸:銀行存款 100 貸:銀行存款 100

所以我們看到,前一期預提時,會計上預計負債的賬麵價值100,但稅法上由於沒有分錄,所以預計負債的計稅基礎(即稅法上認為的賬麵價值)為0。這和樓主書上說的是一致的。

二、罰款性支出預提時(稅務機關罰款100,企業尚未交款,稅法永遠都不允許稅前扣除)

1表示前一期預提時,2表示後一期實際支出罰款時

會計上: 稅法上:

1、借:營業外支出 100 1、借:營業外支出 100(實際上稅法認可的為0,差額為永久

性差異)

貸:應交稅金 100 貸:應交稅金 100

2、借:應交稅金 100 2、借:應交稅金 100

貸:銀行存款 100 貸:銀行存款 100

我們發現稅法上和會計上記賬科目一模一樣,只是稅法人為規定第1期借方的營業外支出現在不能抵扣,未來也不能抵扣,因此稅法上雖然借方也是和會計一樣借記了營業外支出,但是不能抵扣,而且這並不影響稅法上貸方貸記應交稅金,因此這裡應交稅金的計稅基礎(稅法上認為的賬麵價值)就是貸方的100。這和樓主書上說的也是一致的。

有的朋友可能會說,兩種情況不都是預提嗎,為什麼預提商品售後服務費時稅法上不記賬,但是預提罰款時記賬呢。這是因為,會計上預提商品售後服務費時,稅法上根本不認為發生了費用(稅法認為實際支付時才計入費用),也沒有對應的預計負債,因此根本不記賬。而會計上記錄被罰款費用(營業外支出)時,稅法上其實也是計入被罰款費用(營業外支出)的(只不過只在賬上記錄,但不扣減稅法上的利潤,這一部分構成永久性差異),同時也是記錄對應的應交稅金的。

因此,理解負債的計稅基礎,只需要按照稅法上認為負債價值是多少來理解(即稅法上記賬記了多少),就可以了,再不理解,就寫出分錄來看也可以,不用按照負債計稅基礎的晦澀定義來理解。有興趣的朋友試著按這個方法看看預收賬款交所得稅、應付職工薪酬一部分不能稅前扣除的情況,結果也是一樣的。


參考了網上很多老師的資料,總結一下,我覺得我自己能理解的解釋:

負債的計稅基礎=負債賬麵價值-未來稅前可抵扣部分=負債賬麵價值(未來不可抵扣部分),就是這部分要計稅

暫時性差異=負債的賬麵價值-負債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賬麵價值-負債的賬麵價值(未來不可抵扣部分)=負債的賬麵價值(未來可抵扣部分)

所以暫時性差異大於0時,納稅調減;暫時性差異小於0時,納稅調增。

未來稅前是否可抵扣要根據準則來確定。


負債的計稅基礎,可以比照著資產的計稅基礎去理解: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按照稅法的規定將來可以稅前抵扣的金額;

負債的計稅基礎,就是按照稅法的規定,將來清償負債時,不能稅前抵扣的金額;

所以,計提產品質量保證費用,將來清償負債時,不能稅前抵扣的金額為零,所以計稅基礎為零;行政性罰款支出,將來請嘗時,不能稅前抵扣的金額為會計賬麵價值,所以計稅基礎與會計賬麵價值一致;

不能理解成,按照稅法的規定去確認資產和負債的價值,這不是準則所定義的概念。

P.S Definition under IFRS.

The tax base of an asset is the amount that will be deductible for tax purposes against any taxable economic benefits that will flow to an entity when it recovers the carrying amount of the asset.

The tax base of a liability is its carrying amount, less any amount that will be deductible for tax purposes in future periods.


我覺得第二位匿名用戶解釋的真好,補充一點,他沒有解釋資產的計稅基礎:

資產的計稅基礎就是賬麵價值扣除了未來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不能稅前扣除的部分,這些不能稅前扣除的部分,會讓企業未來多交稅,導致未來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因此不符合資產的定義(預計會使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經濟資源)------所以,資產的計稅基礎是在收回賬麵價值過程,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部分。

—————————————————————

好吧 我答完才發現 題目是負債的計稅基礎 ==!


本人理解如下,請多指正:

1、根據負債計稅基礎的計算公式:計稅基礎=賬麵價值-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抵扣的金額,那麼,可以認為負債的計稅基礎其實是負債賬麵價值中在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不得稅前抵扣的金額。

根據以上,設:計稅基礎為A,可稅前抵扣金額為B,則負債賬麵價值為(A+B)

2、又,根據負債暫時性差異的計算公式,負債暫時性差異=負債賬麵價值-負債計稅基礎

則,負債暫時性差異=(A+B)-A=B=按稅法規定可稅前抵扣金額

結論:負債暫時性差異=按稅法規定可稅前抵扣金額

PS:以上推論有教材原文依據:「負債的賬麵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實質上是稅法規定就該項負債在未來期間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2016版會計教材 第365頁)


可以簡單理解為:假設某個企業同時按照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做兩套賬,賬套A按照會計準則為標準進行確認和計量,所得結果用於對外財務報告;賬套B按照所得稅法規定為標準進行確認和計量,所得結果用於所得稅納稅申報。兩個賬套所反映的經濟業務完全相同。那麼,在賬套B中各項資產、負債的賬麵價值就是其計稅基礎。例如預計負債在稅法上需要到 實際發生時才允許稅前扣除,因此在賬套B中,在實際發生損失之前是不能確認預計負債的,所以預計負債的計稅基礎就是零。就預計負債來說,調整後將當期的對應費用移植到實際發生期間,實際發生期間將「此項費用」加計,從而減少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預收賬款則是將當期按照稅法規定已經繳納的所得稅,在實際發生(在會計上確認收入)的期間將「此項收入」扣除,從而減少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


我有個假想。根據百度百科釋義:計稅基礎(Tax Basis)是2006年發布的《企業新會計準則》中提出的概念。它分為資產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兩類內容。通俗的說計稅基礎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後,資產或負債在計算以後期間應納稅所得額時,根據稅法規定還可以再抵扣或應納稅的剩餘金額。分為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

以上我們看出:

1、可以看出計稅基礎在資產和負債來看是統一的,都是稅法規定還可以再抵扣或應納稅的剩餘金額。那麼回歸到會計上的賬麵價值減少,減少部分金額去向基本有三類:不影響利潤表、影響損益和影響其他綜合收益。

2、進而判斷負債的計稅基礎前,我有個概念。就是不論會計準則,還是稅法,這兩個說的東西都是同一個東西,那麼,這個東西的本身價值應是一致的。所以只有減少的部分才是會計準則或者稅法不一致的地方。因此計稅基礎,在我看來就是本身價值和(在稅法規定能不能稅前扣除)未來可以扣除減少的部分的差額。也就是剩餘金額

3、賬麵價值減去計稅基礎,也就是會計準則和稅法不一致部分的差額,調整到咱們會計資產負債表中來,操作思路有些類似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只不過是一個是調過去;遞延是調未來,也可以理解為一種差錯更正。

最後試著回答題主最後預計負債計稅基礎的問題:

RE:負債賬麵價值比如預提產品質量保證費用是影響本期損益的金額了吧?而計稅基礎是看未來期間影響損益的金額?

最初在學習交易性金融資產時,公允變動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老師說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可以理解為一種假的賺錢。而在利潤表中,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又是營業利潤的組成部分,影響利潤。那麼假的賺錢卻又要交稅,豈不是虧大了。因此查詢百度,稅法規定:稅法不予確認因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的損益,也即賣掉了,真賺了才計稅。那麼出售肯定得在未來吧。交易性金融負債同理(稅法以歷史成本為基準。)

【例】甲公司於2008年10月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10000股,每股市價10元,初始確認時,將該股票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2008年12月31日,該股票的市價為12元。2009年7月,甲公司將該股票售出,售價為每股13元。

  2008年10月,購入股票。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

  2008年12月31日,確認股票價格變動產生的損益。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20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0000

  2009年7月,出售股票。

  借:銀行存款            1300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0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00000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20000

     投資收益             30000

  2008年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000元;2009年,稅法確認資產轉讓所得=130000-100000=30000(元),會計上確認10000元(30000-20000),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00元。

  如果按照新表填報說明來計算的話,2008年納稅調整額=(第4列「期末計稅基礎」-第2列「期初計稅基礎」)-(第3列「期末賬載金額」-第1列「期初賬載金額」)=(100000-0)-(120000-0)=-20000(元);2009年納稅調整額=(0-100000)-(0-120000)=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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