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川師碎屍案兇手母親說兇手患有精神病,網友普遍嘲諷精神病也能考上大學到底該怎麼看待?

雖然我也很看不起每次都拿這種話來甩鍋

但是我覺得網友這樣說總是感覺很奇怪

實名提問請勿撕逼

利益相關:川師學生,事發寢室在我隔壁樓。另外沒患精神病


看到很多人的憤怒,基於一個觀點:精神病患傷人=無責免罪

這並不是這樣的,精神障礙是個非常廣泛的範疇,包含腦病變,思覺失調(精神分裂症),情感類的躁狂抑鬱症,神經症(諸如焦慮、分離轉換)等等。

但法律的界定需要考慮傷人當時病患所處精神癥狀,是否有對真實情況的分辨能力,是否有主觀惡意。

舉個例子,精神分裂症患者,發病時聽幻覺、被害妄想,覺得周圍的人完全不友善,你對他微笑,他覺得你是冷笑,在這樣缺乏現實檢驗能力的情況下,他拿起菜刀攻擊周圍「企圖圍殺自己」的人,以達到「自衛」的目的。那麼他的行為是基於病態情況下的,是完全無行為能力的。法律會免於刑事責任,但會強制進行治療,同時對其造成的傷害判罰民事賠償。

但同樣是精神分裂症患者,平時吃藥,或者雖不服藥,但未發病,跑到路上說「老子是精神病,殺人不犯法」,以此來借病行兇,那當時的精神狀況是完全有自主行為能力的,是全責的。

那麼來說說抑鬱症,這類,是精神疾病,並不僅僅是心理問題,在這樣悲觀情緒下,病患會悲觀厭世,那時會有幾個選擇,1自殺,2覺得活著很累,又擔心親人因自己自殺而受苦(多數是擔心孩子)而選擇殺死親人而自殺;3想死,不敢動手,籍殺死他人達到自己被判死刑的目的。

這類病患雖然是在病理情緒作用下作出傷害性行為,但區別於之前提的,這類病患對疾病本身多數是有部分認識力的,對所採取的傷害行為也有清楚的意識,那麼會依據疾病程度定性限制行為能力或者完全行為能力,這樣的情況,法律也是會有制裁而不僅僅是強制醫療的。

這點請 @小農人@陳二碩給點法律解釋唄,具體定刑情況不是很清楚。

回到這個事件,並不清楚其有無精神病史,但是如果有病史,其既往所謂自殺,就診都是有病歷資料保存的,特別是自殺搶救。可以在醫院查到相關病歷資料,如果偽造的話涉及人力之廣,基本是不可能的,所以如果拿出資料可信度會比較高。

至於精神司法鑒定,華西的權威是很好的,涉及所謂裝病?難度太高了,那孩子現學都來不及的。

有人如果要拿南京的事情說事,那真的沒什麼好說的。明眼人能看出來。正義往往不被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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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請不要歧視精神病人,精神病人考上北大清華的也不在少數。曾經還收治過留美博士後呢。

其次,咳,圍觀心態←_←

考驗華西的時候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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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事可以引出幾個大家沒有注意過的問題

1抑鬱症是精神疾病,而非心理問題

2抑鬱症也會危害性,這叫擴大化自殺

屬於在悲觀厭世觀念下一部分人選擇帶著親人一起死,另一部分人不敢自殺而選擇殺人被判死刑。


我國網路媒體各大新聞網站下面的網友評論你都敢信?

只會站在所謂的正義的一方對所謂的不正義進行百般挖苦嘲諷。哪怕是用他們的無知。

就事論事來說的話,誰能告訴我精神病和智力之間一定存在怎樣的聯繫嗎?

我不是給殺人者洗地,我很欣慰的是警方在走正規的程序,而不是和這些所謂的網友一樣,百般惡意的嘲諷。

抖個機靈顯得自己很聰明?呵呵。有這時間不如下次過腦子先想想,再發表評論。

如果各位質疑點是在兇手到底有沒有精神病,那我覺得很正常。


不知當初指責受害者家屬"鬧大"干擾司法的理中客們,此刻又有何高見?

依我看,家屬不是鬧早了,而是鬧晚了……


我帶話題在微博諷刺了這個言論,現在已經開始被噴了……

BTW我說是不是精神病自然有醫學鑒定,依然有人噴我這個可以造假,那怎麼辦,不靠醫學鑒定,靠廣大網友鑒定?


網友應該先去看一看精神病是什麼概念,哪怕是看看百度百科也比張嘴就瞎扯蛋好


問題的關鍵在於民眾普遍認為精神病等同於無罪。因此大眾無法接受這種結果,紛紛揣測是否犯罪嫌疑人家裡有背景、有後台,以至於也會拋出諸如「精神病也能考上大學」的嘲諷之句。然而這種基本觀點就是不成立的。 

《刑法》關於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的法條規定: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鑒定程序予以確認;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並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

(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川師案中根據法醫鑒定報告認為犯罪嫌疑人患有抑鬱症,對其行為承擔部分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應當是上述中的第三類情形(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檢索相關案例發現,經鑒定為承擔部分刑事責任的結果往往可以得以減刑,但不絕對,仍然有很多法院以被告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等有依據判處死刑。

因此,筆者認為該案犯罪嫌疑人同樣有很大機會被判處死刑,所以也不用義憤填膺。以這種形式殘殺舍友,不用鑒定也能猜出犯罪嫌疑人確實精神有點問題吧!

更關心的問題應該是:明明案情遠比復旦投毒案更加聳人聽聞,卻沒有引起足夠的關注。感覺你川師被赤裸裸的歧視啊!


精神障礙又不是智障。咋不能考上大學了?

持這種言論的人是智障嘛?


精神有問題不等於智力有問題,只要智力沒問題發病又不頻繁浪費太多時間的精神病人都能上大學。

我認識一位碩士,因為是幹部所以他沒和人說他自己有沒有精神病,但他有時會控制不住自己的脾氣傷人或者自殘,他父母都有精神病,母親有暴力傾向並且年輕時發病很頻繁,他那一輩不知道,他父親那頭比他小一輩的孩子我知道的七個有四個生活不能自理,剩下的三個其中一個有輕微智障,另外兩個有時會變得和他控制不住脾氣時一樣,就算他不說我也覺得這人精神沒問題的可能性非常小,但人家就能讀完碩士,比他小一輩的兩個智力沒問題的孩子也讀了大學,還是雙學位。

忽然想起我爸的一個同事,學歷不知道但能當公務員學歷在同齡人中也不會很低,和那人常年接觸都能看出他有精神病,犯病時說自己被死人附身並完全不知自己在做什麼,他挺不幸的,他和同事出去玩突發急病,同事把他送到醫院,剛到醫院門口他精神病犯了,嘴裡不停念叨著往外走,送他的同事不敢攔他,找到他時他已經死了。


聽川師大的朋友說這事情出了半個月了才被鬧大。

我聽完感覺不是學校壓著怕影響招生就是家屬真的有能遮天的手。

出事在學習室校方封鎖消息什麼的就不用說了。

嫌疑人母親現在才跳出來說就是想要幫助嫌疑人脫罪。

不過現在精神司法鑒定很嚴格,況且已經鬧這麼大了我覺得不太可能真的有什麼貓膩了。

另:感覺你川師大快要換校長了。。


東北大學985院校。渾南校區三舍四樓就有一個精神異常的。所以考進來的真難說是不是。


強答一下

先表明立場:我覺得兇手極有可能患有精神病。至少有心理或精神問題。

原因如下:

1.一個普通的心智正常的大學生要去殺人就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而且是那麼的殘忍。普通正常人應該對死人是有一些害怕尤其是那麼血腥的場景。可是兇手去返回去獨處。還是夜間!!!

2.網友所謂的精神病都能考上大學,是因為網友將精神病等同於智商低腦子有問題了。可是很多所謂的精神病其實智力或者是其它方面與正常人都一樣,只是在某些情況下會非常極端的行為,異於常人的行為。其實題主如果看過《天才在左,瘋子在右》也許就會覺得精神病何止能考上大學,簡直有的可以拿諾貝爾了好么。

關於其它細節可以看我的另外一個答案。

以上。


hhhhh首先我要說那些人對精神病有歧視嗎?

啥叫精神病也能考大學?

精神病和天才其實還是有相同之處的,

不是說天才都是常人不能理解的嗎,這不跟精神病挺像嘛=v=

難道沒人萌精神病這種設定嗎(//?//)

就說我吧,我有點精神病,但還算老師眼中的優等生 難道我是智障嗎hhhhh


兇手靠偽裝自己有精神病就能逃之夭夭?

你知道真正有暴力行為和殺人傾向的精神病在院內會被怎樣治療嗎?不知道的話電視劇總看過吧,一個緊身麻袋一樣的束縛衣給你套起來,綁著鎖著強制治療。

坐牢的時候好歹還能放風呢,別人至少把你的思維看做是正常的,至少能跟你說說話。

如果是你會願意選擇被當做一顆蘑菇養著還是乾脆坐牢算了?


我有抑鬱症,現在在讀大二,普通大學

怎麼上的大學?

考的唄


精神病在這個社會中的表現形式數不勝數,我們很多人都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這跟感冒發燒沒什麼兩樣,但是兇手母親的不正視,覺得精神病就會影響孩子一輩子,這就間接的導致孩子病情的惡化,才會後來的爆發。這樣無知的母親不在少數,這真正出事了才知道當時自己的愚蠢。但是這並不能成為兇手逃避責任的借口,而且反社會人格這類人也不是精神病,兇手母親的行為令人寒心


精神疾病不等於無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的家屬說行為人是抑鬱症患者,但抑鬱症是眾所周知的無他人危害類型精神疾病,屬心理障礙,對自己的行為有完全的辨認控制能力,即使對行為人鑒定確有抑鬱症,也不能免除其刑事責任。假如鑒定有影響行為人辨認控制其自身行為,可能對他人產生危害的間歇性精神疾病,通過案件當時的情節,行為人買刀,殺害受害人,並讓其他同學報警(或其自己報的警),起碼認定一點,行為人當時是完全明白自己行為的意義,而且是有計劃有預謀的實施行為,即使是間歇性精神疾病,也完全有理由相信,行為人行為當時並非處在發病期,其家屬想要通過這點逃避責任,那是不可能的。

以上只是對案件來講的,而精神病能不能上大學,只與其智力水平有關,而與其人身危險性無關,這可能也是天朝應試教育弊端之一,此外再多說無益。

以上僅為個人觀點,有不妥之處,望體諒並指正。


應該理智看待,就國情來說,長久以來將精神病當做一種很恐怖的事情,但是從正常來說心理狀態問題和精神方面的問題,如同機體會感冒發燒一樣正常。在法學方面來說精神病可以分為精神病和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抑鬱症是屬於精神病但是一種有周期性的間歇的精神病。不管怎樣來說,精神方面有問題不影響得到受教育的機會,但應該首先向校方反應有問題。


精神病:這個鍋我不背!!

神經病:啊。。那啥。。。好像也不是我的。。。


真相不會是媒體編織的假象吧,或許真相最後也無人得知,還是不人云亦云了,大家還是保護好自己吧


兼職上課的地方有個數學老師,貌似也不太正常。。剛開始沒感覺,後來經學生提示,發現是有那麼一點。


只要不違法,隨她去吧。


恕我直言,在座的各位都是渣渣,說話之前一點都不經過思考。各位不要怪我耿直,我就是這樣直,如果有什麼不爽歡迎來辯,可文斗亦可武鬥


有病就去醫院啊,為啥來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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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的第一想法,具體情況,等結案吧。

是不是應該有個利益相關:川師學生,知道的和廣大網友一樣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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