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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為收入和支出承擔雙重稅負的合理性在哪裡?

回答中有人提到政府的財政收入來源問題,希望相關專業的知友能給出一般國家(如果相差很大,則給出各類國家)財政收入中稅收所佔比重,及稅收中,所得稅和消費稅所佔比重。


最近怎麼總見到這麼情緒化的問題,汗。

所謂合理,是指合乎道理或事理。稅收作為一種經濟活動,一種社會活動,一種政府與法人、自然人之間的經濟往來,需要合乎的道理/事理,無非兩方面,法理和學理。

先說法理,納稅是憲法規定的義務,各種稅收實體法、程序法、法規、法律性文件,則明確了納稅的細節。

再說學理,也就是學術理論。稅收大致可分為所得稅(賺錢要繳稅),流轉稅(某種意義上的花錢要繳稅),財產行為稅(特定行為和特定財產要繳稅),這基本上是全世界通行的。除了一些基本上不徵稅的國家和地區,例如開曼、巴哈馬、百慕大、維京這些避稅天堂,以及沙特阿聯酋這樣的油霸國家,全世界各國的稅制設計都是這三種稅收互相結合。現有的、被各國政府採用的經濟學和財政學理論,也都將這三種稅作為稅收制度的主流。原因在於,一是普遍性,這三種稅的徵稅對象基本覆蓋了整個社會經濟生活的全部。二是準確性,這三種稅所涉及的應稅金額可以相對準確的計算。三是必要和互補性。這三種稅相互結合,互為補充,才能更好的滿足財政需求,更好的體現社會公平。

至於個別稅種的稅基、稅率、徵收方式是否令人滿意這種問題,基本上是個沒法討論只能吐槽的話題。我也想什麼稅都不交,但那就成鄉愿和民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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