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人的屍體是否違法?

比如一個人的家人某天突發疾病死在家裡,他好奇,就把屍體吃掉了,犯法嗎? 關於「死人的屍體」,是為了區分人的屍體和動物的屍體。 至於為什麼強調「死」,是為了防止某些神經病跟我抬杠~


題中的情況應以侮辱屍體罪定罪量刑;

但吃某些部位無罪。

侮辱屍體罪,是指以暴露、猥褻、毀損、塗劃、踐踏等方式損害屍體的尊嚴或者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社會風尚。主體是已滿十六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上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屍體而故意進行侵害。可能行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即,無論行為人出於什麼動機(包括吃掉),而侵害屍體,都觸犯本罪。

如果一定要吃,說說吃哪裡或者怎麼吃在我國刑法中不構罪:

(1)可以食用的部分包括:遺發、剪下的指甲等與屍體蛻化分離的部分。

本罪的對象是屍體,所謂屍體,是指自然人死亡後所遺留的軀體。遺發與指甲等物不應稱其為屍體。

(2)可以食用的方式:骨灰。

這個的法律淵源是人民檢察院的指導意見,該答覆中指出骨灰不屬於屍體,不構成本罪的對象。

關於盜竊骨灰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答覆(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2002年9月18日):

經研究認為,「骨灰」不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的「屍體」。對於盜竊骨灰的行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可以食用的其他情況:行為人無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並不出於故意。

行為人犯此款罪時未年滿16周歲,或行為人是精神病人(包括生活中所說的瘋和傻)且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犯此罪,這些人可以吃屍體不構罪。

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若行為人在吃的時候不知道自己在吃人的屍體,則不構成本罪。

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 盜竊、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介於吃掉親屬屍體這一情節特別惡劣,嚴重侵害了社會風尚,若沒有其他酌情減輕的情節,法官應該會判三年有期徒刑。

這問題口味好重。

2015-01-03更新,回答評論區提出的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侯亮

屍體算財產嗎?屍體可以被盜竊嗎?

個人觀點:屍體不算財產

首先,我認可屍體屬於法律上的物,但屍體應被視為一種特殊的物,它只成為安葬、祭奠權利的客體,不成為所有權的客體,因為基於維護社會風尚的考慮,如果法律認同屍體是(所有權的客體)財產,那麼就難以避免買賣屍體、買賣屍體器官等破壞社會風尚且不符合大多數人情感的現象出現。

正因為屍體是物,所以它可以被盜竊。事實上侮辱屍體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它的全稱是盜竊、侮辱屍體罪,觸犯了哪一罪名就定哪一罪名。

第二個問題:@渡子厄

緊急避險選擇是否適用?例如冰天雪地不得不吃的情況?

這個問題即絕境下為了生存觸犯法律的情況,是法律與人性的衝突。我個人認為可以參考哈佛法學院的「洞穴奇案」。

在洞穴奇案中,五個探險者被困在洞穴中無法逃脫,由於沒有食物,無法堅持到救援人員到來的日子,所以大家以擲色子的形式選出一個同伴,殺掉他並吃掉了他,最終等到了救援,也帶來了一個法學上至今飽含爭議的問題:這些人有罪嗎?

最後的判決結果是,這四個人犯故意殺人罪並被判處死刑,但被赦免。

依此類推,絕境中吃屍體應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法官考慮當事人絕境求生的特殊情況,應免予處罰。

審判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赦免則體現出人性的光輝。

2015-01-05更新,回答評論區的問題。

@哲也:

搶屍體是什麼罪?

目前我國刑法中涉及到屍體的罪名只有「盜竊、侮辱屍體罪」,搶屍體沒有形成罪名;

盜竊屍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屍體的行為,搶屍體不符合秘密竊取要件,不構成盜竊屍體罪;

侮辱屍體罪, 是指以暴露、猥褻、毀損、塗劃、踐踏等方式損害屍體的尊嚴或者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為,即使爭搶屍體的過程中損害了屍體的尊嚴傷害了有關人員的感情,可以以侮辱屍體罪定罪量刑,但這個定罪針對的是爭搶所帶來的後果,而非針對爭搶這一行為本身。

法律實務中,搶屍體的情況常常出現在公權力對私權利的侵害中,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有關規定》,不符合必須解剖情況的,公安搶屍體可以以濫用職權罪向檢察院起訴相關負責人。


何止違法,犯罪都夠了,侮辱屍體罪。


盜竊、侮辱屍體罪


什麼是死人的屍體。。


唔……不知道不過,我在想,如果我死前告訴身邊的人說你可以吃我的屍體,然後寫份聲明簽個名,然後對方吃了,算不算?

我的意思是盡量把這這個行為向遵紀守法靠攏……


你是不是還能加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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