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萬科的董事會決議在華潤三票否定的情況下,是否算有效通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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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董事會投票結果挺有意思的,經過媒體引導以後大家關注的重點變成了算數題,不得不說首發媒體太外行了。
這個新聞最早出自哪裡我找不到了,但基本引用的都是一篇稿件,最精彩商戰:王石華潤深夜為一道小學算術題撕逼,其中引出爭執的一句關鍵的話是:「而獨立董事張利平向董事會書面申明:由於其本人任職的美國黑石集團正在與公司洽售在中國的一個大型商業物業項目,帶來潛在的關聯與利益衝突,因此迴避議案投票表決,投棄權票」。之後扯出了所謂的小學算數題之爭,這個迴避了的董事到底算不算在2/3的分母中?
為什麼說這個新聞稿件的作者外行呢?所謂迴避,是迴避表決,迴避表決以後就不會再投票,更不可能投棄權票。既然迴避表決了沒有投票,當然不會算到總投票董事數量中,在10位投票董事中7人投贊成票,贊成票超過投票總數的2/3,結果顯然是議案通過。如果張利平獨立董事參與了投票並且投了棄權票,那麼結果就是在11位投票董事中7人投贊成票,贊成票總數沒有超過2/3,議案不通過。在董事會有律師當場見證的情況下,是不可能發生迴避之後還投棄權票的情況的。萬科第十七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決議公告中也明確了張利平獨立董事並沒有參與投票,投票結果只有10票,而他迴避的理由以及是否投票也寫得很清楚:「由於其本人任職的美國黑石集團正在與公司洽售在中國的一個大型商業物業項目,帶來潛在的關聯與利益衝突,存在《公司章程》第152條第2款所述之關聯關係,不得對該等12項議案予以表決,特此迴避本次會議12項議案之投票表決」,不知道為什麼在新聞稿中變成了「由於其本人任職的美國黑石集團正在與公司洽售在中國的一個大型商業物業項目,帶來潛在的關聯與利益衝突,因此迴避議案投票表決,投棄權票」。
我們再說回到這次投票的「票數之戰」。華潤在董事會內佔3席,全部11席中是不超過1/3的,根據公司章程規定重大事項的特殊決議需要2/3票數通過,在多數情況下,僅靠華潤自己是沒有董事會議案的否決權的。這次議案之前這位張利平獨立董事可能意見有搖擺,兩方或許都儘力爭取過他。最終他迴避的理由在我們看來有些牽強,不知董事會聘用的律師是否有認真研究過,這個迴避可能是他儘可能兩不相幫也互不得罪的想法,但實際上還是選擇了站在管理層一邊,幫議案通過。如高票答案所說的,是迴避表決而不是投棄權票。
另外,華潤說的一堆理由均不可信。
1、深地鐵拿來注入的資產已經都折價過了,按深圳現在的土地價格,那個價格已經非常有良心了。
2、萬科現在的股價是寶能和安邦搶籌給拉起來的,泡沫太大,同樣萬科港股股價才多少?
3、深圳國資委一直有把深地鐵送進資本市場的想法、只是以前因為各種原因耽擱了,如果這次重組能夠成功,那麼深圳國資委未來把整個深地鐵注入到萬科是鐵板釘釘的事,深圳國資委旗下的幾個平台 2、4、5 顯然不太可能,1和4最有資格,曾經N多人在這這上面賭重組,但是如果萬科和地鐵的那兩個項目重組成功,那以後還好拆分么?何況深圳市政府就這麼幾個平台,那麼浪費值得么?
5、另外背後的政治因素。
萬科與華潤的戰爭到底誰最後能勝利? - 伊雲嵐的回答股東大會就看大家投票了,大家都不是傻逼。
王石蓋了一棟別墅,把主卧賣給華潤,各個房間賣給散戶,自己只留了個小衛生間,平時別墅的日常打理還是交給王石。寶能從散戶手中買了次卧後後進門,王石跳出來大喊,你的錢來源不明,你是野蠻人,我代表全體股東不歡迎你進別墅。寶能默不作聲地掏出鑰匙進了自己房間。王石開始籌劃在屋頂上違建加蓋一層賣給深鐵,邀請深鐵做第一大股東。住主卧的華潤終於站出來,沒經過我同意,別在我上面違建。
從財新和財經的後續採訪來看,應該是有效通過,一開始報道的媒體想突出萬科與華潤的爭議罷了。
附上其中一篇北大法學院彭冰教授的具體分析,基本在法律方面講得很清楚
http://www.mycaijing.com/wxshare/273916.html.html關於萬科採取的方式方面有疑惑的,可以看看廣發組織的電話會議里萬科的回應http://wallstreetcn.com/node/248834
目前情況,如果大家都理性,大的方向已經很明顯了,就看各方討價還價到什麼程度。
這種國內證券市場上出現的不多見的事件是一個很好的科普機會,因此雖然本題已經有高關朋友答了並獲得了最多的贊,但內容不太全面,結論也有商榷的餘地。現在行業分的太細,術業有專攻,對事不對人。大家都在講法,而不是噴子們拿紅燒肉或者野蠻人說事證明知乎是個能講道理的地方。既然講法,那就先從此事相關的法律說起,梳理、解釋一下相關的法律條文,同時分析本案案例,說的不好歡迎斧正。上面是萬科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向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第十七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的法律意見書》全文。我標高亮的內容可以看到提到了兩個決定本次會議議案投票結果是否有效的依據:《公司法》和萬科的《公司章程》。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章程》必須依據《公司法》有關要求編寫。有些內容是《公司法》規定死的必須一字不差(包括標點符號)的寫入《公司章程》。有些內容是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自行編寫的。可以自行編寫的內容在《公司法》也會明確指出,比如《公司法》中的第四十三條 有關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兩部法律文件的關係說明白了,下面說說這次董事會的情況。我們先看一下萬科本次董事會的公告內容中最引人注目的,也是引發預案是否通過成為決議爭論的焦點內容。
(這裡多說一句,千萬別把看新聞的內容拿來比較或者說事兒。有關此事相關公告是最全面、準確的內容,新聞因為需要抓眼球經常會斷章取義而忽略了可能不起眼但很重要的內容)。高亮部分就是獨立董事張利平先生迴避表決的原因、依據和結果。有些人從張董事這個原因站不住腳入手說起,然後得出他不該迴避,進而說明他這一票應該算棄權,因此11名董事7張贊成票沒有超過規定的三分之二,所以議案不應該算通過。這個思路不能算錯,但時機錯過了,難度很高,可能不但起不到平息爭議的作用,反而會轉移了大家的視線。因為從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當張利平董事會上提出迴避時經過現場律師詢問後確認符合《公司章程》第152條第2款所述的關聯關係應予迴避。並沒有其他董事或者監事就此提出疑問或者質疑。會後再倒騰這事就有點兒難了,需要大量有說服力的直接證據,比如證明張先生說假話,或者當時的董事們被脅迫了。如果沒有過硬的證據和能逆轉的事實,計算走司法程序,冗長不說,花費也不菲,改判的可能性也不高。
正巧最高人民法院不久之前——2016年4月12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徵求意見稿),此文件中第一項內容就是「公司機關會議決議無效和撤銷糾紛」,一共9條內容,字太多了且還沒生效我就不全文轉了,有興趣看的朋友請溫柔的按一下這裡最高法就公司法司法解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裡科普一下,這種文件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起草單位會根據收集的意見情況對草案進行修改(但一般幅度都不會很大,如果很大基本就要重寫編寫了)形成送審稿,提交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走下一步程序,直到人大常委會開會表決通過,正式向社會公布生效後後才產生法律效力。說完原因接下來說說依據,也就是公告中提到的萬科《公司章程》第152條(內容與《公司法》第124條一樣。這種內容就屬於規定內容,一個字不能改照抄《公司法》的),此條款全文是:此款內容與本題有關係的要點有三個:1、有關聯關係的董事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2、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3、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我們先假設張利平董事提出迴避的理由確實是需要迴避的理由,根據第一個要點,那他就不能對需要迴避的議案行使表決權。則本次董事會會議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人數從11名變為10名。根據第二個要點,10名超過11名半數,人數符合要求,會議可以舉行會議的12項議案是一個個表決的,太長了我就選取一個來說明問題。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
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根據第三個要點,7張同意票超過了無關聯關係董事半數,議案應該獲得通過。
(到這裡本題的答案似乎已經有了。哈哈,怎麼可能呢,如果在這就結束了我還出來答個pi啊,找抽么。套路,都是套路。。。別急,讓我喝口水去。。。)----------------------------------------------哥,哥,哥,黑毛送綠水--------------------------------------------------上面的分析也是萬科方面認為議案獲得通過的理由。但華潤不是這麼認為的,他們在萬科發布議案通過的公告後也發了公告和法律意見書,核心觀點如下:萬科昨天董事會的決議,應該適用《公司章程》137條而非152條,因為152條規定並不適用於決議事項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同意的情形。而按137條的規定,應該是活動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才能算通過,而非半數。因此公司11名董事,7票贊成,3票反對,依據章程第137條規定,未獲三分之二以上支持,議案不能獲得通過。額,怎麼華潤提出一個新的玩意兒——《公司章程》137條,這是什麼鬼啊?!鬼來啦:137條是《公司章程》中有關董事會職權的內容。其他的不想看只看我高亮的兩條也行。這兩條加起來的意思就是:擬訂公司重大收購必須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
看起來華潤說的有道理呢,向深鐵定向增發不就是為了買它的那三塊地么,且金額巨大,巨大到可以讓深鐵成為萬科這家凈資產超過1200億的地產公司第一大股東,絕對屬於「重大收購」事項,應該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
喔,新的怪獸出現了,腫么辦呢。
按照上面的法律關係邏輯我們分析下。首先看看《公司章程》里的137條合法嗎。如果不合法就扯談了對吧。合不合法的依據在《公司法》里。具體內容為:
說的很清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這條是137條的法理依據:(藍色高亮是順帶的科普內容。董事會投票一般是按頭人,一人一票,而不是看誰的股份多,這樣可以制約大股東獨霸董事會。而股東會一般是按所持股份比例來投票的。AB股投票權就更複雜了,有機會再說)既然137條合法有效,那是不是說明之前董事會的決議是無效的呢?這時萬科不慌不忙的又說話了:好,算你說的有道理,可以適用137條。但關聯董事迴避表決後不應計入分母,否則會制約非關聯董事行使表決權。所以計算的分母不是11而是10,7票同意已經達到三分之二了,即便適用137條也是通過的。華(ni)潤(ya)你(hai)們(xia)聽(bi)懂(bi)了(ge)嗎(sha)?
華潤:
如果僅因1名董事在董事會會議召開過程中突然聲稱存在利益衝突關係而構成迴避表決,就輕易使得原應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即至少8名董事)表決同意的特別決議事項,僅需過半數無關聯董事同意即可通過,實質性地降低董事會通過特別決議事項所需的人數比例,明顯有違章程精神和立法本意,亦使得上市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存在明顯漏洞,並易於被操控!
萬科:
別和我談精神啊,情懷啥的,我們付了多少律師費你們才花了幾個錢兒啊。坑早就挖好了的,我們準備充分,會議現場也表(biao)現(yan)的很好,10人是分母議案三分之二通過點兒問題都沒有!
華潤:
。。。。。。
(國企這兩年降薪降得確實厲害,我有幾個朋友本來褲子都脫了,結果又穿上了)
HAHA,暈了吧,來回撕好玩吧,腦大沒大啊?快去喝個冰鎮wanglaoji,萬一蛛網膜下腔出血了我可擔不起。
說到這裡基本上把萬科華潤雙方、媒體和很多答案所射及到的法律內容和細節就捋差不多了。
【草,那答案呢!你特么忽悠了幾千字這就完了?!】啪啪啪聲音響起。。。。。。
----------------------------------------------哥,哥,哥,蜜桃啵親波--------------------------------------------------
現在開始是私貨了,請(gai)注(bu)意(fu)聆(ze)聽(ha)。
通過上面的分析大家應該看明白了,如果表決適用152條那沒有爭議,議案過半數同意肯定是通過的。但因為涉及重大收購事項,所以焦點是如何在適用137的情況下掰扯清楚分母是11還是10。
我認為對華潤最有利的證據恰恰在萬科自己發布的董事會決議公告里,嘿嘿,想不到吧。讓我們再看一遍公告:
請注意我高亮的文字內容:會議應到董事11名,親自出席及授權出席董事11名。關鍵是「出席」這個詞!
出席(present at)在這裡是一個專用的法律詞語,是用來表述參加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是否到達法定的人數(quorum)。只有董事參加董事會才能叫「出席」,董秘、CEO、CFO、速記、倒水的等其他非董事人員參會都只能叫列席(sit),而不能用出席。
萬科自己的公告里說11名董事全部都出席了董事會,你們說分母應該是10還是11呢。。。
如果按照萬科的邏輯,分母想變成10的話,那張利平董事就不能出席董事會,分母才有可能變成10。(挺奇怪他既然都選擇迴避了幹嘛還大老遠的飛去深圳真人參加會議,快遞或者傳真一份說明不就得了,或者像華生那樣打個電話過來,說完掛了也就不留這小辮子了),因為一旦他出席了董事會,按照137的內容沒有因為迴避而剝奪他的投票權,那他就必須參與表決,表決結果有且只有三種:同意、反對和棄權,絕不可能有第四種。實踐中不明確表示同意或者反對的一律算棄權(因為不能因為你一個或者幾個人會議就無限制延長下去不結束吧)。並且萬科的《董事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七條也是如此規定的:因此適用137條的話,董事會11名董事全部出席了會議,表決結果應為同意7票,反對3票,棄權1票,沒有達到法定三分之二,議案應不予通過。哈哈哈,峰迴路轉吧,沒想到很撕逼的一件事一下子就簡單了,燈下黑經常有驚喜。
這個理由白送華潤了,萬科董秘應該去跪主板,百密一疏啊,可惜了張獨董專門飛到深圳告訴大家他應該迴避;可惜了華生獨董遠程電話出席董事會後長篇累牘的泄露會議過程;可惜了深鐵這顆稻草。
以上。
我認為,萬科6月17日董事會決議並未依法通過,不能據此進入下一步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程序,但華潤的律師方達沒有很好的論證清楚這裡面的法律關係,同時萬科與華潤的律師都不知何故讓自己陷於嚴重的風險之下,這次兩邊律師的唐突讓我瞠目結舌,理由如下:
1. 華潤所請的方達出具的意見說的「2. 章程第152條規定並不適用於決議事項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同意的情形」是錯誤的。
我個人認為,章程152條來源於公司法124條,考察公司法124條的立法本意,是不允許公司董事參與公司和與公司董事有關聯關係的董事的表決的,這是法定的董事迴避事項,不能通過章程條款來修正。否則,如果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對方是王石個人的話,按方達意見,王石也不需要迴避?!
2. 但是,另一方面,公司法124條/章程152條有關董事迴避的條款和章程137條有關特殊表決數的條款並不是互斥關係,在發生需要按照章程152條所規定的表決內容時,仍然應當適用2/3多數表決,而不是過半數表決。
因為,公司法的一個原則是,公司法規定的「應當/不得」&>公司章程規定的「應當/不得」&>公司法規定的「可」=公司章程規定的「可」。
這個原則的依據是合同法。公司章程就是公司與股東、董事各方之間的合同,一方面,合同自由,當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時,適用合同,所以章程的應當/不得&>公司法的「可」;另一方面,合同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當公司法要求應當/不得時,章程的應當/不得就要讓位了。
根據上述原則,因為公司法124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不得」在存在關聯關係下行使表決權,因此,公司章程137條讓位於公司法152條,有關聯關係的董事要迴避。同時,因為137條的應當「全部」&>152條規定的過半數「可」召開,那麼董事會仍然需要全體剩下的有投票權的董事2/3以上通過才行。
3. 所以,張先生是否是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所規定的應當迴避的關聯董事就是關鍵
我認為張先生不是需要迴避的關聯董事
對於需要董事迴避的事項,章程第152條規定的是「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張利平提出自己任職的公司與萬科有交易,因此要迴避,這個理由站不住腳:
第一,「所涉及的企業」不應包括萬科:
所有的公司董事都與萬科有關聯關係,從萬科支取薪水、在萬科任職,參與萬科經營管理,也可能與萬科發生交易,以及持有萬科的股票,但是,萬科並非這裡所謂的「所涉及的企業」,董事會決議決議事項里所謂的「所涉及的企業」應當指的是萬科以外的其它方。這才符合立法本意,因為這裡是為了防止董事胳膊肘朝外拐,把利益放在「所涉及的企業」一邊,而董事對萬科本來就有忠實義務,就應該站在萬科一邊,如果張利平要迴避,「所涉及的企業」包括萬科,那麼所有持有萬科股票的董事都要迴避,我看王石、郁亮也要迴避!
就張先生所說的情況,其實萬科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條有明確的規定「董事個人或者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係時(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准同意,均應當儘快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係的性質和程度。除非有關聯關係的董事按照本條前款的要求向董事會作了披露,並且董事會在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該董事亦未參加表決的會議上批准了該事項,公司有權撤銷該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對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除外。」
這是直接的專項規定,有專門的規則,根本不需要還去硬湊和什麼152條。
第二,在上述情況下,所謂的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僅剩下深圳地鐵,而深圳地鐵是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相對方
目前來看在董事會會議召開時,張先生與深圳地鐵並不存在任何可以構成關聯關係的情形。因為張既不在深圳地鐵任職,也不在深圳地鐵領薪,也不持有深圳地鐵的股票。如果深圳地鐵擬注入萬科的資產與張先生存在關聯,例如黑石參股等,那張先生應當做詳盡的披露了。
因此,綜上所述,除非有張先生應當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我相信張先生不可能有類似情況)張先生不應構成需要迴避的關聯董事。
第三,在張先生不是法定要迴避的董事的情況下,張先生的表決票就要計入總票數的分母中
在張沒有法定的需要迴避的情況下,張就需要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勤勉、忠實義務,不能在提出辭職之前擅自放棄董事職責,張如果沒有投票,即視為張沒有投贊成票,因此按照公司章程137條,這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並未通過。
萬科管理層認為決議通過因此也是違法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稱董事會決議通過也就相應的是錯誤的信息披露。
4. 律師的責任
我注意到方達在給華潤出具的意見里指控「經上市公司中國法律顧問誘導確認屬於。。。關聯關係」,這是非常嚴重的指控,如果情況屬實,該上市公司中國法律顧問將構成對上市公司的背信。因為公司律師如同董事,應當忠實於公司,並在公司屬於上市公司的情況下注意保護公司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其效忠的對象並非管理層或某幾個董事或某幾個股東,兩者之間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況。
律師如果認為某個董事不具有投票權,應當進行核查並在法律意見書中披露核查方式、方法及結論,出具法律意見認為該董事沒有投票權,如果該董事強行投票,則應當出具有保留的法律意見,如果董事放棄投票,也應當留下書面的法律意見存檔,並就意見的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無論如何不應誘導董事自行放棄投票權並進而放棄了對公司的勤勉義務和忠實義務。
此種情況如果屬實,那麼律師就有很大的問題,所謂的董事會決議有效性的法律意見也就有可能是虛假法律意見,甚至可以說是證券欺詐的責任——假設用此種方式騙取董事會決議「通過」的話,那應當承擔相應的證券法律責任,恐怕監管機關也應當立刻立案調查。不知道這麼重要一份法律意見,上市公司律師有沒有履行向管委會的報告和內核程序?!
我不大相信萬科的律師能夠如此大膽,我建議相關律師應當儘快回應方達的指控,予以澄清。
與此同時,方達對於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就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見,也是在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可能影響股價的,我不知道方達指控上市公司律師「誘導」張先生是否經過了核查,例如審閱了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聽了錄音,走訪了被「誘導」的董事沒有。如果沒有履行適當的核查工作,這個法律意見也是有問題的!不知道有沒有履行相應的內核程序。
唉,資本市場的法制建設,任重道遠呀。
董事會決議只是第一關,第二關是股東大會,還要證監會。其實在國內這種問題也不是問題,都是在幕後協調,最後看是不是政府出面來當和事佬。
華潤和寶能在作死,就醬。安邦方面已經開始行動了
看下章程就結了,那才是一個公司的憲法。
我認為,有效通過。
很簡單,根據萬科公司章程126條,關聯關係董事將「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否則公司是可以撤銷該交易或者安排的。
所以,本案下,分母是10,7/10過了2/3。華潤:因為張利平董事執行迴避,就由我司董事X某代表他投棄權票吧。
張利平2010年8月獲選為萬科獨立董事時,擔任國際投行瑞信的中國區首席執行官,2015年7月出任美國黑石集團大中華區主席。而2015年6月,萬科與黑石合作成立了萬科物流地產公司。
呵呵 萬科賬上趴著500億 還有千億因收款 要用股權收購
這就是要稀釋華潤的股份王石他得罪死全世界就太平了
管理層凌駕於股東
支持把紅燒肉踢出萬科華潤戴著央企的帽子,但是從老闆宋林因為高價在山西買煤礦被抓,當時山西高官薄,令,陳都進去了,雖然是央企,背後的勢力倒了,國資委未必出手幫你。深鐵看似地方勢力,背後才是真正的正規軍。
王石蓋了一棟別墅,把主卧賣給華潤,各個房間賣給散戶,自己只留了個小衛生間,平時別墅的日常打理還是交給王石。 寶能從散戶手中買了整個一樓的房間後進門,王石跳出來大喊,你的錢來源不明,你是野蠻人,我代表全體股東不歡迎你進別墅。寶能默不作聲地掏出鑰匙進了房間。 王石開始籌劃在屋頂上違建加蓋一層賣給深鐵,邀請深鐵做第一大股東。住主卧的華潤終於站出來,沒經過我同意,別在我上面違建。這時寶能也跳出來把大門鎖上了,沒有我同意,誰也別想從大門進出……
以萬科現在的財務狀況,股價明顯低估,否則不會被寶能盯上。對於一個狀況很好的公司,股權融資是成本很高的,騙子公司除外。深地鐵入股,是深地鐵鎖定萬科的收益,而不是萬科鎖定深地鐵手上其他的資源。又不是兩個公司之間的股權置換。如果萬科有一個絕對控股股東,斷然不會整出這些的方案。這更像是萬科管理層在玩危險制衡遊戲,為的是保持對公司的控制。
如果這個問題有個標準,那華潤和萬科還用這麼撕逼嗎?這些背後都是上萬億資本的博弈,在這裡怎麼能找到答案!誰要是能說個對錯,那要公司的法務部幹什麼!
不請自來。未通過的。
萬科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第一百三十七條……上述第(六)、(七)、(九)、(十三)項必須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萬科腦殘還是無恥?萬科在偷換概念。去扯無關聯分母、過2/3幹嘛?要件A:董事會過半。
要件B:特別事項董事會過2/3。要件C:關聯情況,無關董事過半。集合概念。A全集。BC均是在A中子集"不可超越A。互相可交集。那麼一項特別的有關聯的決議通過為A and B and C→決議通過。反推決議無效→(非A)or (非B)or (非C)只要任一項不滿足,決議均未通過。C的成立是分母取十過半即可。C中是否大於三分之二不重要。不能去偷換B中三分之二。……求華潤心理陰影面積?寶能微笑不語:老子賣油條怎麼了,比你會算賬。華潤應該訴訟。裁決無效。…………………………………………………………假設一種類推的極端情況。鑒於本次董事會已經出現分歧,萬科系董事動議:修改公司章程,授予創始人董事王石在董事會的最終一票否決權、對公司章程理解與適用出現爭議後的最終解釋權。……這動議草案涉及王石,王石迴避。張利平參加表決。7票同意,3票反對(華潤系)。那這動議就能提交股東會了?很明顯,對華潤不公平。很明顯,關於迴避情形,其的通過規則是其中之一,不是唯一,不能排他。一項涉及ABC……的事項就ABC……要件必須同時滿足。任一項不滿足不通過。…………………………………………………………萬科的荒謬,做極端假設也知道。再比如這次如果張、華潤都關聯。4票迴避。最終投票,有4票同意。對分母7票過半了。可最基本全體董事過半,未滿足。難道有效?特別事項必須2/3以上同意不代表有關聯後特別事項的條款即無效。必須嚴格同時滿足ABC,一個有關聯又特別事項的決議才能過董事會,提交股東會。…………………………………………………………再補充一句C不可以跳出A去成為另外一個集合。給出選擇性適用的空間。上市公司,不可以這麼玩。而事實上萬科管理層一直沒搞清楚自己身份打工仔,職業經理人現在造反奴才欺負到主人頭上了。資本為王。萬科的大股東是寶能,華潤。萬科是股東的。不是你王石的。王石在分散股權、章程設置上那就小心思,無非確保自己是實際控制人。沒有用的。前三十年,經濟大周期好,資本放手給職業經理人去玩,合理,最優質。現在,L型。資本要說話了。話事人不是董事會。龍頭棍在股權。董事會就是作業的。…………………………………………………………最後統一說一次,結貼。第一、萬科章程152條照搬公司法。……第二、首先,公司法明確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的合法性做出了要求:過半數董事出席。……第三、其次,公司法明確對董事會形成一致決議的合法性做出了基本要求: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一人一票同權人頭決,非董事總經理可列席無權)以上是基本規則。……第四、考慮特殊情況,不是例外情況。沒有例外。基本法必須遵守。很明顯,「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不足三人的,提交股東大會」。就是說,關聯太多了,已不符合召開董事會法定條件、更別說滿足董事會表決必須過半的條件,董事會大概率從道義上肯定地從合法性上都開不了。但立法者監管者不能據此就指責指認這幫王八蛋關聯董事在搞mouse倉,那就交給股東大會去裁決吧。……第五,特殊情況一:關聯。關聯是董監高合縱連橫中「常態」。對於關聯表決合法性要求,是對高管主體的限制性要求、局限於法人機關內部,是對高管的限制警示,但也充分考慮了關聯、非關聯的利益,所以關聯者必迴避,但不再計入分母。重點是「人」。……第六,特殊情況二:特別事項。特別事項是公司治理運營投資中的「常態」。這就是一百三十七條。對特殊事項的表決要求,是全面考慮公司內部治理管控、外部利益的客體性的保護性要求,重在保護內部、外部全體投資者利益。重點是「事」。……第七,萬科章程的一百五十二條絕對不可以排斥一百三十七條。公司章程不能違反公司法。章程內部條款不應互相排斥抵觸,也不可選擇性適用、替代性適用。如確有排斥抵觸,應該適用最嚴格條款。如果沒有排斥抵觸,但有「重疊」,則應對「重疊」全部滿足。……以這次事件為例:如果僅僅是有關聯非特殊事項,那麼,分母10,過半5票即通過。……所以不明白去扯10的2/3幹嘛所以不明白去扯10的2/3幹嘛所以不明白去扯10的2/3幹嘛……如有關聯又特殊事項(這次恰恰就是)那麼首先須滿足關聯合法性分母10,是否能過半過5。如過不了5,直接否掉。過了5,再看是否滿足特別事項表決的合法性。此時,分母11,過2/3,則過。不過就不過。……這就是要件ABC。三個集合ABCBC都是子集,不可以跳出A。遇到關聯太多情況,是直接提交股東大會,永遠沒有逾越A。這個問題本質是對章程的解釋,但是章程的規定已經超出了公司法規定的範疇,所以應該由股東大會先對章程進行解釋。董事會解釋章程不合適吧,另外以公司法的原則來解釋章程也不合適,章程是公司股東在公司法的基礎上確定的,現在章程的規定已經超出公司法的範疇,再以公司法的立法本意來解釋不合適了呀。
萬科召開董事會審議引入深圳地鐵的重組預案,最終結果為7票同意、3票反對、1票迴避表決。
正當外界認為票數代表萬科重組方案獲得驚險通過的時候,華潤方面傳出了不同的聲音。有華潤內部人士對外稱,華潤不認為預案通過,因沒有獲得三分之二的董事同意。
根據萬科章程,公司在「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併、分立、解散和變更公司形式方案」等問題上,需要「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
而按照目前萬科董事會總席位為11位計算,三分之二應為7.326票。有分析認為,華潤或許將堅持,按照需三分之二通過應為8票同意。
據悉,在萬科董事會後,華潤發布了書面聲明稱:「一切以公告為準,華潤認為重組方案難以對萬科有持續性支持,反而,所有股東的權益將會被過度攤薄,同時也會導致每股盈利下降較大。所以,重組方案有待商榷。」
其實,公司法說什麼「全體股東」的表述也是有問題的。
所謂過半數(簡單多數),就是贊成數大於反對數;
所謂三分之二多數(特別多數),就是贊成數是反對數的二倍或二倍以上;所謂棄權,就是自己不投票,但接受別人的投票結果。一般而言,只要會議前得到事先通知而出席人數過半數,就符合法定人數(quorum),決議就能代表董事會。
為什麼呢?這是慣例,這是傳統。《羅伯特議事規則》里明明白白的。才來沒有什麼棄權、不投票的也算進總人數然後乘以三分之二的。棄權無論算贊成還是反對,都是耍流氓。從公司法角度講,算通過了。(詳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和第一百二十四條)現在我來說一下我的認識,不妥之處請各位大神指正。此次事項表決本就是王石破釜沉舟之舉。在多方呼籲造勢沒能阻止華潤系入駐萬科之後,王石從實際上已經無法完全掌控萬科了,當年的事情無論是作勢也好,妥協也罷,畢竟他和萬科系管理層沒有預留足夠的股份掌控萬科。華潤在近年的擴張中,從來都是資本先行,用控股重組或是拆換管理層等方式將兼并的企業完全按照華潤模式進行更迭。王石在之前已經動用了全部輿論攻勢,奈何沒有規章制度支持。以華潤的做法,萬科管理層恐怕會十不存一。正如他自己所擔心的,以華潤模式操控的萬科恐怕不再是現有萬科模式了。在沒有制度法律和足夠資金支撐的情況下,他選擇了驅虎吞狼。2016年以來深圳房地產逆勢上揚,不斷上漲。繼華為等公司搬離深圳的消息傳出後,深圳需要在經濟層面為本地企業市民增添一些信心。王石的提案給了深圳這個機會。深地鐵項目也好,深圳國資委也罷,他們看重的是萬科的房地產資歷和上市公司的背景。或許王石等萬科系管理層認為只要不是華潤主導,萬科還有機會按照現有模式發展,也就有了驅虎吞狼的提案。華潤近年來也是風起雲湧,經常佔據頭條。本來華潤借寶能手通過國內股市控股萬科,是一件商業併購,但由於華潤模式與萬科管理層理念無法並存,導致王石帶頭拚死抵抗。在各類法規制度仍不夠健全的情況下,分析誰對誰錯更多的還是在道德和心理層面。這次表決會出現到底算不算的討論,其實也是華潤發起的輿論攻勢,一如王石之前奔走呼號。這種複雜的背後博弈,實在難以用表面的情況進行判斷。接下來的股東大會,通過了,萬科是深圳控股,與華潤設想相去甚遠。若不通過,萬科還是華潤獨大,換成你是王石,你會怎麼做?事實上,無論是深地鐵還是華潤,成為萬科的第一大股東後,萬科也就不再是原來的萬科了。在我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有控股的本質是相同的。然並卵,我們既不是華潤高層,也不是萬科高層,更不是深圳市政。從這些不完整的消息中猜測他們的做法和想法,必然不準確。最終我們只有遠觀,看著萬科這艘船如何沉浮。
微博上有個人叫華生2010,他是萬科的獨董,他詳述了當天迴避表決的情況。
看了那麼多說華潤對的人,真是替他們心疼。有個感想這屆華潤不行。萬科已經出了新聞通稿,說「產生了較大分歧」。但文末說「最終董事會以超過2/3的票數通過此次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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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一共有11人,對於這個增發重組預案,7票同意、3票反對、1票迴避表決。問題就出在那1票「迴避表決」上,到底7/11還是7/10?
2015年年報顯示,萬科董事會成員包括王石、喬世波、郁亮、孫建一、魏斌、陳鷹、王文金、張利平、華生、羅君美、海聞共11人;其中萬科、華潤各佔3人,另外5人中獨立董事佔4個。
會議應到董事11名,親自出席及授權出席董事11名。喬世波董事因公務原因未能親自出席本次會議,授權陳鷹董事代為出席會議並行使表決權;海聞獨立董事因公務原因未能親自出席本次會議,授權華生獨立董事代為出席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張利平向董事會書面申明:由於其本人任職的美國黑石集團正在與公司洽售在中國的一個大型商業物業項目,帶來潛在的關聯與利益衝突,因此迴避議案投票表決,投棄權票。
按照萬科章程,重組預案需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華潤認為,11個董事中僅有7個投同意票,才63.64%,未到三分之二(66.67%);萬科則說不是7/11,而應是7/10,所以已經過了三分之二,因為相關規定,「迴避表決」就是沒有表決權,不同於投棄權票。
獨董張利平成了關鍵:同是投出棄權票,如果他沒關聯關係,他算在分母中;有關聯關係,他不被算在分母中。
到底聽誰的?萬科發的公告說:最終發行價格尚需經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核准。
萬科準備增發給深圳地鐵的股價是15.88元/股,相比停牌價24.43元折價35%,華潤認為賣得太便宜了。
華潤之所以反對萬科引入深圳地鐵,主要是因為華潤不願意放棄大股東的地位。
如果重組預案最終實施,那麼深圳地鐵就是萬科第一大股東,顯然不是華潤願意看到的。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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